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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境外投資進行外匯管理

發布時間:2022-02-03 22:37:44

⑴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

第六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境內機構在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
第七條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准文件或證書;
(五)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並向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並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第八條 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為其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第九條 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生之日起60天內,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
(一)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於設立、並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的,應就上述直接投資活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三)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機構應就上述重大事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第十條 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向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或融資性對外擔保。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在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投資的,可按規定在其他非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開立專用外匯賬戶,用於與該項投資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

⑵ 如何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寫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外匯局標准格式);
2、外匯資金來源情況說明資料;
3、境內機構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明及代碼證;
4、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准文件或證書;
5、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6、針對上述材料的補充說明資料。

⑶ 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於境外投資的規制是什麼

(一)前期報告制度《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該《規定》指出,境內機構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規定》明確將商務部門的境外投資核准文件或證書是外匯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於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時,還應要求申請機構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文件。綜上,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必須具備國家商務部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批准、登記、核准或備案文件方可辦理。

⑷ 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一)外匯風險及外匯來源的事先審查
為阻止投資者到外匯風險大的國家或地區去投資,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投資者有可靠的外匯資金來源,有經營境外企業的資金能力,國家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海外投資項目審批前對投資風險和外匯資金的來源進行審查。審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對國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情況和資料、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等,由擬投資者提供。外匯管理部門於30日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20條進一步強調: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
(二)登記與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
為了便於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者的外匯進行監管,國家規定,經批准在境外投資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手續:(1)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2)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3)投資項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三)外匯利潤和資產的調回
境外投資者能否及時將投資利潤匯回國內,涉及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以及國家的財稅收入等重大問題,各資本輸出國都採取措施以保證海外投資者能及時將利潤匯回國內,我國對此也作了規定,其措施包括:
1、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保證金應存人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匯回利潤累計達到匯出外匯資金數額時,退還保證金。保證金存款利息按照國家規定標准支付給境內投資者。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
境外投資企業未按利潤計劃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的,其境內投資者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不能按時完成利潤計劃或者經營虧損的報告書。如無正當理由,外匯管理部門可從保證金中將相應比例的外匯數額結售給國家;未開立保證金賬戶的,從其境內投資者的留成外匯中扣除相應數額上繳國家,但累計扣除數額不超過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20%。
2、境外利潤、資產的限期調回
境內投資者來源於境外投資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調回境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匯或者留存現匯。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境外投資企業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股份轉讓報告書,並在轉讓結束後30日內將所得外匯收益調回境內。
境外投資企業依照所在國(地區)法律停業或者解散後,其境內投資者應當將其應得的外匯資產調回境內,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其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若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或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屬逃匯行為,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逃匯金額3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外匯優惠與外匯監管
1、外匯優惠
為鼓勵和扶植境外投資,我國規定,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自該境外投資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全額留成,5年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留成。但必須注意的是,投資者的留成外匯也必須按上述規定調回境內。
境外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籌措資金,但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其境內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提供擔保。
2、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
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其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境外投資企業變更資本,其境內投資者應當事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者,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⑸ 境外投資外匯怎麼操作

您知道如何投資境外匯嗎,今天筆者為您揭秘境外投資外匯操作指南,讓您輕輕鬆鬆學會境外投資外匯操作。下面,請跟著筆者的思路一起來了解境外投資外匯操作指南吧。境外投資外匯業務流程(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第一步:擬在境外投資企業的投資主體持有關材料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由外匯局對其資金來源進行審查;第二步:投資主體向商務部或其授權的部門申請批准設立境外企業;第三步:經商務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投資主體持有關材料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資金購匯或匯出核准;第四步:投資主體持外匯局外匯資金匯出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資金匯出。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除外)辦理境外投資申請人需報送什麼材料?資金來源審查(1)填寫《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申請表》;(2)境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3)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4)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5)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包括: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應提供有關外匯賬戶的開戶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額對賬單;使用國內商業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投資主體與貸款行簽定的貸款意向書、貸款行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使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外貿發展基金外匯貸款等國內政策性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使用該項政策性資金的批准文件;(6)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核許可權,超過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許可權的由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總局審批法規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申請人需報送什麼材料涉及購匯或匯出外匯的,需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和外匯風險審查,應提交:、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業務申請表(簡要說明項目的基本情況,重點說明外匯資金來源和投資所在國對外匯流出、流入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經貿委確認該項目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有關文件;2、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3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可以合並編制;300萬美元及3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建議書經國家經貿委批准後方可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企業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應提交國家經貿委對項目建議書的批復);3、項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確認意見;4、項目的投資構成、用匯清單;5、項目的資金來源證明(使用自有資金應由企業提供銀行外匯帳戶對帳單;使用境外帶料加工項目支持基金外匯貸款、援外合資合作基金或援外優惠貸款的,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的相關文件或證明;使用商業銀行外匯貸款的,應提交貸款銀行的有關確認文件);6、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7、項目的投資回收計劃;8、如成立境外合資企業,需提供合資合同或協議(草簽文本)及當地政府或中介機構出具的合資夥伴背景及資信材料;9、我國駐投資所在國使領管意見;10、如在外匯管制國家進行投資,企業需有投資所在地外匯管制實際情況的報告及制定詳細的外匯風險防範措施。

⑹ 個人對境外投資,如沒有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是否夠成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已簽合同是否無

親,我為你解答。
肯定是存在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外投資需要投資項目的審查,投資主體審查,外匯審查等步驟。
違反法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⑺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

(1989年2月5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以下統稱境外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經批准在境外投資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一)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
(三)投資項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辦理前款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時,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復核。 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匯回利潤累計達到匯出外匯資金數額時,退還保證金。保證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國家規定標准支付給境內投資者。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匯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境內投資者限期調回,並可按應調回資金數額的10%至20%處以外匯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節嚴重者,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者,依照《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⑻ 關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的問題

首先去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核准件,一張境外投資的IC卡。不能弄丟,如果是你說的那家公司應該是有的。。我幫他們做過投資款匯出。。。購匯和匯款是同時的,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在銀行辦手續批匯後直接購匯匯出。這是同步的。。所以是購匯多少就用掉多少。。不一定是總金額,每一次付款都要在外匯管理局的直投系統登記,來消掉系統中資本金的使用額度。。如果他以前的用完了。。那就要帶著新的材料去增加額度。。外管局多跑跑,多問問,態度好點。。或者我明兒幫你問個電話。。你讓你朋友咨詢去。。

⑼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境內機構(金融機構除外)應按照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的相關規定參加年檢。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分別到所在地外匯局參加外匯年檢。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直接投資的,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相關監管部門對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及外匯登記等業務,應按相關規定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應將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信息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向外匯局反饋。
第二十四條 境內機構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附件2所列其他規范性文件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⑽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四章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資金匯入及結匯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第十八條 境內機構因所設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通過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辦理入賬,或經外匯局批准留存境外。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及入賬經所在地外匯局按照相關規定核准,賬戶內資金的結匯,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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