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有限制。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2017〕9號文明確規定:
1、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立案調查或立案偵察期間;
2、因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過去6個月內被行政處罰、刑事判決;
3、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在過去3個月內被交易所公開譴責過;
當上述違規主體為大股東或上市公司,大股東將被限制減持;當上述違規主體為董監高,董監高將被限制減持。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通過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Ⅱ 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判多少年
一、什麼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證券、期貨市場中敏感的價格免受操縱和控制,使其准確地根據投資市場供求關系和價值規律的法則運動,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公平、誠實信用的投資場所,我國建立了證券、期貨交易操作制度。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會在市場上造成虛假的供求關系,並且將從根本上破壞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感。
本罪違反國家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規,即《證券法》等,破壞了金融秩序,嚴重擾亂了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證券、期貨,包括公司、企業債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認購證等。同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前分為單獨連續買賣和通謀買賣。表現為資金大戶、持股或者持倉大戶利用其大量資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貨合約進行單獨或者通謀買賣,對某種股票、期貨合約連續以高價買進或者以低價賣出,以造成這種股票、期貨合約價格見漲見跌的假象,誘使他人錯誤地拋售或追漲,行為人自己則在價格暴漲階段將股票、期貨合約售出,在價格暴跌階段大量買入股票、期貨合約以獲取巨額利潤,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這里包含兩種行為方式。一是虛買虛賣;二是買空賣空。虛買虛賣是指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買賣,但證券所有權並未真正發生轉移,一方事後要把證券返還給另一方。虛買虛賣又稱相對委託,實際上也應包含於前文所述的通謀買賣之中。虛買虛賣的行為人雖然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造成某種證券、期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此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引誘跟風炒作者上當。買空賣空是指證券交易當事人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證券或者賣出自己並不持有的證券。買空賣空需以券商融資或融券為前提,故有些國家也稱之為信用交易或墊頭交易。客戶憑著自己的信譽,在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公司開立戶頭後,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資金或股票參加交易。國外比較成熟的證券市場,政府允許一些證券機構在嚴格、規范的管理之下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以作為激發證券市場的催化劑。因為買空賣空可為證券交易當事人提供方便,增大獲利機會。但是,一旦股價預測失誤,買空賣空的行為人也會損失慘重。在我國,由於證券市場的發育還很不成熟,股票市場投機色彩甚濃,為了使證券市場趨於理性和秩序,國務院1993年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的證券交易管理辦法均明文規定股票交易必須是現貨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許任何機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然而近幾年透支交易在全國各地頻頻發生。從透支的具體情況來看,一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為客戶保管的資金或股票進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戶利用證券經營機構急於多創利潤心理,經其同意,大肆進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為了在其時間內獲得巨額利潤,但透支交易的行為人不是必然要對行情加以操縱。透支的結果確使行為人具備操縱市場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並非都是為了操縱市場。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具體表現為同一公司或個人在證券交易所開設兩個或兩個似上的帳戶(本身即屬違規行為),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或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買賣價格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是由自己隨意決定,實際上證券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實施自買自賣的行為人也只是耗費一些傭金和稅費,但可以通過成交量的變化造成證券價格見漲見跌的跡象,誘導公眾投資者跟風炒作,以達到高拋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證券、期貨市場在我國尚屬起步階段,對其運行中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究竟有多少表現形式,以後還將產生什麼情形,目前還無法盡知。因此,本條用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所謂其他方法,我們認為在現在看來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利用職務便利抬高或者壓低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員或者證券從業機構為達到某種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託、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地以打時間差的方式,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強行買賣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面,由電腦根據客戶的委託指令,按照時間、價格優先的原則,將不特定的買賣雙方拼合成交。如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這一原則,在報價、競價等環節中壓低或者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該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該成交的得以成交,則會侵犯投資者的利益,情節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2)扎空。扎空是指證券市場中某一操縱集團將某股票的流通吸納集中,致使賣空者除此集團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縱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控股權時,股票價格因此上揚,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與操縱性扎空同樣的結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操縱性扎空情形嚴重的應以犯罪論處。(3)封盤炒作。封盤炒作也叫利用漲跌停板制度炒作。這是一些實力大戶抬高或打壓股價的手段之一。漲跌停板制度是國家設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內每支股票允許漲跌的最大幅度。我國設立該制度的初衷本是為了抑制過度投機,防止股價暴漲暴跌,後來卻被一些不法分子為操縱市場情所利用。例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拉高出貨的目的,在開盤時投人一定的資金買進,以漲停的價位封住盤口,造成多方攻勢凌厲的假象,然後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買盤跟進後,自己則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買盤資金。
依照本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證券市場管理經驗不足,有關法律制度和證券、期貨業規章還不完善。因此,本法只應對危害性最大的證券、期貨違規行為定罪處刑。我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對過度投機,但對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適度投機是容忍其存在的。證券、期貨市場中的投機性無法避免。證券、期貨交易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散戶與莊家,多頭與空頭相互搏殺是證券、期貨市場永恆的現象。我國股市中許多股票均有莊家。莊家作莊的手段多種多樣,均是憑借其持股或持幣的優勢,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各種多頭陷井或空頭陷井,以達到高拋低吸的目的。莊家如果沒有違反證券法規,管理層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莊家行為,似乎也不利於培育市場人氣,但是,只要莊家的行為違反證券法規,就應受到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制裁是最具威懾力的,也是最後的手段。
由於情節嚴重是原則性的規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我們認為通常是指行為人曾因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受過處罰,又實施該種行為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造成證券、期貨價格暴漲暴跌,嚴重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給公眾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巨大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如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使有關信息嚴重失實,而引起股市混亂的,為過失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至於全案情節是否嚴重,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1、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2、行為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3、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復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分開來。
(二)本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顯然,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都包含著有關證券投資者在不真實情況的誘導下可能或實際作出不符合本人意願的證券交易行為,因而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罪存在著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前者屬於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大多數為證券、期貨投資者或從事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人,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通過實施操縱市場行為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虛假證券、期貨行情,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而後者是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可見,一方面,兩者的誘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證券、期貨行情,後者是虛假信息或不真實的交易記錄,另一方面,被騙者的主觀過錯存在著差別,前者的誘騙具有間接性,後者的誘騙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騙者的主觀過錯程度要高些,相應地承擔更大的責任。
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Ⅲ 有問必答 ▏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會給投資者帶來什麼風險
您好,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穩定。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虛假身份和虛假信息,通過誇大宣傳、承諾收益等手段,以各種形式作掩護,引誘投資者上當受騙。不法分子騙取投資者錢財後,往往立即揮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投資者損失難以追回。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根據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投資者如果參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將面臨「責任自負,損失自擔」的結果。
Ⅳ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法》第七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Ⅳ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標準是什麼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存在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為,包括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等; 2、對社會的危害很大,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證券、期貨交易量
Ⅵ 刑法中關於金融證券犯罪規定有哪些
在金融證券犯罪類型中也是有多個罪名的。根據不同犯罪行為構成不同罪名。
例如《刑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Ⅶ 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後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查處和善後處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投資者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後,為使不法分子及時得到查處,盡可能挽回損失,請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當地工商部門、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映。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好合同、匯款單、銀行流水等憑證以及通話簡訊記錄、交易記錄等材料,提供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便其查處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於2008年1月2日聯合印發的《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作了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行使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Ⅷ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犯罪處罰
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Ⅸ 證監會為何持續加大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新華網消息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8月28日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大力強化與公安部的執法合作,進一步加大協作配合的力度,共同開展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近期,證監會向公安部集中移送了22起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非法經營犯罪的案件。
張曉軍介紹,這22起案件主要涉及當前市場條件下的突出違法典型案件,特別是涉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交易型案件。
一是操縱市場案件,特別是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為掩護實施信息操縱的案件。相關違法主體與職業操盤手合謀操縱股價,通過上市公司“編題材、講故事”,操盤手同步在二級市場拉抬股價,刺激股價巨幅上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絕不僅僅是“一陣風”,而是需要長期進行的一項工作。這一點,監管層一直在強調,表示要進一步強化稽查執法工作的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密切關注資本市場變化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新趨勢,進一步加大案件的查處和曝光力度,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Ⅹ 舉報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途徑有哪些
你好,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也可以向協會或者證監會舉報,官網上有舉報電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