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外匯管理的規定——出口收匯核銷步驟
出口單位在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如報關單金額和收匯金額差額,須提供有關證明。
出口收匯核銷
1、有出口收匯貨物的單位,應該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領經過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2.貨物出口時,將出口收匯核銷單與其他所需要的報關單據一起向海關申報;貨物放行大約一周時間以後,出口人將海關簽章後退回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單以及其他有關單據取回留存,准備收匯核銷時使用。
3.銀行收到外匯貨款以後,按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將外匯貨款按照當天的外匯牌價代替國際買入出口人收到的外匯貸款,同時,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打入出口人帳戶,並且以水單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應該在一定時間期限內,憑銀行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單、外匯水單等單證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工作。外匯管理部門通過對報關網路記錄、報關單證的檢查核對後,認為該筆業務出口、收匯等事宜屬實後,便同意出口人的外匯核銷,即認定該筆出口業務已經完成。
Ⅱ 外匯核銷的沿革
從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對企業進出口業務的外匯收支實行核銷管理:外匯管理部門將相應進出口業務的外匯資金流和貨物流逐筆比對,以判斷外匯資金與貨物的實際交割情況,確定貨物貿易交易的真實性,通過核銷形式達到外匯管理的目的。
2010年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改革進口付匯核銷制度,通過對外付匯和進口報關的總量核查確定進口行為的真實性,企業不再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實施近20年的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從2012年8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決定,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012年8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管理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也就是說,企業辦理進出口業務,現在都不用去外管局了,正常業務通過銀行付匯、海關報關的系統數據進行總量核查。如果是進口預付款的話,只要付錢之後拿報關單核銷聯和銀行的付匯底聯在外管局網上平台核銷就行了;如果是出口預收貨款,只要在收匯後一個月內做一個網上預付貨款登記,系統會自動認可到下一期相應的出口業務中,連IC卡現在都不用,非常簡單。此外,外匯局還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外匯局根據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性狀況未見好轉的,將延長分類監管期或被降級為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分類監管期滿後可升級為A類。同時,為簡化出口退稅憑證,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Ⅲ 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流程是怎樣的
1、全額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退稅聯。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商業發票正本。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由稅務部門統一制定的出口發票,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其他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發票須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
(5)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具備銀行「業務公章」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相應的核銷單編號等必備要素),異地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加蓋收匯地外匯局「出口收匯核銷業務監管專用章」確認的水單。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繳費辦理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全額核銷中2、3、4、5點的單據。
(3)海關登記手冊、企業合同及外經貿部門批准件(正本及復印件)。
3、進料加工抵扣出口收匯差額核銷:(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每次申請辦理抵扣差額核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海關進出口登記手冊、進出口合同(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審批備案)。
(2)全額收匯核銷中的1、2、3、4、5點的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及企業外匯核銷IC卡。
(3)外匯核銷形式擴展閱讀:
手續
出口單位在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如報關單金額和收匯金額差額,須提供有關證明。
1、補償貿易項下以實物補償的出口,出口單位必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件,有關補償貿易合同、有關進口報關單、發票、核銷單寄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將逐筆登記出口額和補償出口日期,補償出口額滿和補償期滿後,外匯管理部門將對新增出口按一般貿易逐筆核銷收匯。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記手冊」。對於一個合同分批出口並分批收取繳費者,憑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銷單和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核銷程序
1、有出口收匯貨物的單位,應該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領經過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2、貨物出口時,將出口收匯核銷單與其他所需要的報關單據一起向海關申報;貨物放行大約一周時間以後,出口人將海關簽章後退回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單以及其他有關單據取回留存,准備收匯核銷時使用。
3、銀行收到外匯貨款以後,按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將外匯貨款按照當天的外匯牌價代替國際買入出口人收到的外匯貸款,同時,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打入出口人帳戶,並且以水單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應該在一定時間期限內,憑銀行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單、外匯水單等單證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工作。
外匯管理部門通過對報關網路記錄、報關單證的檢查核對後,認為該筆業務出口、收匯等事宜屬實後,便同意出口人的外匯核銷,即認定該筆出口業務已經完成。
Ⅳ 進口外匯核銷,是由形式發票上的收貨人還是由提單收貨人做(形式發票收貨人和提單收貨人不一致)
樓主現在是總量核銷了啊,外匯管理局只管你進口報關金額和你對外付匯金額的總量是否匹配,不再一一對應核銷了
Ⅳ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內容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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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批復,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收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①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健全出口收匯核銷制度的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1.「外匯管理部門」,系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2.「受託行」,系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有權接受出口單位委託對外交單索匯的銀行(包括中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3.「解付行」,系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有權接受出口單位委託對外交單索匯並能以人民幣或外匯將出口貨款解付給出口單位的銀行(包括中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4.「出口單位」,系指經對外經濟貿易部 ②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經營出口業務的公司、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5.「出口收匯核銷單(簡稱核銷單)」,系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單位和受託行及解付行填寫,海關憑以受理報關,外匯管理部門憑以核銷收匯的有順序編號的憑證(核銷單附有存根);�
6.「最遲收款日期」,系指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出口貨款必須最遲結匯或收帳的日期;�
7�「逾期未收匯」,系指超過最遲收款日期而未結匯或收帳的貨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一切出口貿易方式項下的收匯。�
第四條 出口單位應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領經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在貨物報關時,出口單位必須向海關出示有關核銷單,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辦理報關手續,否則海關不予受理報關。貨物報關後,海關在核銷單和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
第五條 出口單位填寫核銷單後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單位須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單注銷手續。�
第六條 出口單位報關後,必須及時將有關報關單、匯票本、發票和核銷單存根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以備核銷。�
第七條 出口單位在向受託行交單時,受託行必須憑蓋有「放行」章的核銷單受理有關出口單據。凡沒有附核銷單的出口單據,受託行不得受理。出口單位無論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在報關時都必須使用自己的核銷單。代理報關單位在為出口單位辦完報關手續後,必須及時將核銷單和有關報關單退還委託人。�
第八條 出口單位用完核銷單後,可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續領新的核銷單。�
第九條 出口單位的一切出口貨款,必須在下列最遲收款日期內結匯或收帳:�
1.即期信用證和即期托收項下的貨款,必須從寄單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區20天內,遠洋地區40天內結匯或收帳。�
2.寄售項下的貨款,出口單位必須在核銷單存根上填寫最遲收款日期,最遲收款日期不得超過自報關之日起360天。�
3.寄售以外的自寄單據(指不通過銀行交單索匯)項下的出口貨款,出口單位必須在自報關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結匯或收帳。�
第十條 出口單位不論採用何種方式收匯,必須在最遲收款日期後的30個工作日內,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十一條 逾期未收匯的,出口單位必須及時向外匯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申報原因,由外匯管理部門視情況處理。�
第十二條 受託行、解付行要加強對出口單位逾期未收匯情況的監督,及時向國外銀行辦理催收。受託行、解付行必須於每季初10天內,將上季逾期未收匯情況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③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外匯管理部門有權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罰款或暫停有關外匯帳戶的使用等處罰。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1985年3月25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4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以前,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監督收匯管理辦法應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已經廢止,現行有效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②「對外經濟貿易部」現在已經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本條應當修改為「對出口單位違反本辦法,偽造、塗改、出借、轉讓、重復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或者虛報核銷單丟失仍用核銷單報關出口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Ⅵ 一般貿易出口核銷貿易方式出錯
如果還沒有核完,最好可以讓外管局退單,重新報核!
Ⅶ 現在外匯核銷是在網上核銷還是
從今年8月1日期外匯核銷方式已經進行了全國性改革,取消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從以前的逐筆核銷改為現在的收付匯總量核查,都改為報告形式登記,如有其他疑問可以聯系通商匯:010*89426800*6910.
Ⅷ 什麼是核銷阿 核銷的概念
加工貿易的核銷是指加工貿易單位在合同執行完畢後將《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進出口專用報關單等有效數據遞交海關,由海關核查該合同項下進出口、耗料等情況,以確定征、免、退、補稅的海關後續管理中的一項業務。
出口退稅,從狹義上說,就是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已經繳納的間接稅予以退還的政府行為;而從廣義上說,出口退稅還包括通過免稅或抵稅等諸多形式使出口貨物所含間接稅趨於零的政府行為。
出口收匯核銷審核程序
一、 出口單位申請"出口收匯核銷單申領卡"
(一)須提交下列文件:
1、"出口收匯核銷單申領卡"開戶申請表。
2、單位介紹信;
3、貿發委或外資委《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4、海關《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5、工商局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技術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7、出口合同;
8、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9、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外匯登記證";
(二)辦結時間:單證齊全,當即辦理。
二、 出口單位申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核銷業務
(一)須提供以下資料:
1、 出口收匯核銷單申領卡;
2、 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
3、 核銷員證。(無核銷員證的憑單位介紹信);
(二)辦結時間:單證齊全,當即辦理。
(一) 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出口企業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須上網向外匯局申請所需領用核銷單份數;
2、 外匯局確認出口企業已上網申領核銷單後,憑出口企業核銷員所持本人操作員IC卡、核銷員證向該核銷員發放核銷單;
3、 外匯局根據出口企業網上申領的核銷單份數和外匯局本地核銷系統確認的出口企業可領單數兩者中的較小數,向出口企業發放核銷單;
(二)辦結時間:單證齊全,當即辦理。
四、 出口單位報關前口岸備案
(一) 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業到海關報關前,必須上網向報關地海關進行核銷單的口岸備案。未進行口岸備案的核銷單不能用於出口報關,對已備案成功的核銷單,還可變更備案; �
2、 出口企業應如實向海關申報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報成交總價、運費、 保費等,以保證報關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外匯局根據實際成交方式及成交總價辦理收匯核銷手續;
五、 出口單位網上交單�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後不需再到外匯局進行手工交單,但必須上網將已用於出口報關的核銷單向外匯局交單;�
2、 出口企業進行網上交單時,應對相應核銷單、報關單的電子底帳數據進行認真核對;核對無誤、網 交單成功之後,方可持紙質單證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
3、對於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企業應當在報關後60天之內進行網上交單,憑遠期備案情況說明(說明遠期合同號、出口核銷單號、出口報關單號、報關單金額)、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預計遠期收匯日期。
六、 出口單位收匯核銷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即期出口項下,出口企業應當在出口報關之日起100天內憑核銷單、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發票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遠期出口項下,出口企業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10天內,持上述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 外匯局只能對出口企業已網上交單成功的核銷單、報關單進行收匯核銷。
3、 收匯金額少於出口貨物總價500的差額或多收匯超過2000美元的核銷,須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
(1) 出口商品國外市場行情變動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相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 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
(3) 動物及鮮活產品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到岸商檢機構的證明;
(4) 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進口商倒閉產生的收匯差額:需提供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 進口國匯率變動產生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刊登的匯率資料;
(6) 益短裝原因造成收匯差額的:需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的貨運單證;
(7) 其他原因造成收匯差額的:需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二)辦結時間:單證齊全,當即辦理。5個工作日錄入電腦。
七、出口單位核銷單的遺失及補辦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出口企業遺失空白核銷單的,應當在遺失之日起3日內自行上網掛失或向外匯局申請掛失。向外匯局申請掛失時應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如因未及時掛失造成經濟損失或導致違規行為的,責任由企業自負。2、 對於出口企業遺失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出口企業須在15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核銷單退稅聯的網上掛失手續,外匯局理該核銷單的核銷手續後,為出口企業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3、 對於遺失巳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退稅聯的,出口企業須在15天內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補辦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外匯局審核後方可為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和核銷單退稅聯的網上掛失手續。�
八、 核銷單的注銷、禁用�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 核銷單填錯或發生破損的,如未用於出口報關,可退回外匯局進行注銷;
2、 出現下列情況時,外匯局將對出口企業已領未用 的核銷單進行網上"禁用"操作:
(1)出口企業因關、停、並、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2)出口企業存在嚴重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的;�
(3)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禁用"的。
(二)辦理時間:依據情況,隨時辦理。
九、 出口單位銀行水單核銷聯遺失補辦
(一)須提供下列文件:
1、 水單核銷聯遺失補辦申請;
2、 水單記帳聯復印件;
3、 核銷登記本;
(二)辦理時間:外匯局審核,三個月後出具未核銷證明。
Ⅸ 什麼是進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
我國對出口收匯管理採取的是外匯核銷形式。國家為了防止出口單位將外匯截留境外,提高收匯率,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後頒布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出口收匯外匯核銷單管理的方式,對出口貨物實施直接收匯控制。「出口收匯核銷單」是跟蹤監督出口單位出口後收匯核銷和出口單位辦理貨物出口手續的重要憑證之一。該控制方式的具體內容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收匯核銷單,由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外匯管理部門憑海關簽注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及其相關的電子數據核銷收匯。
進口貨物付匯管理:
進口貨物付匯管理與出口貨物收匯管路均採取外匯核銷形式,國家為了防止外匯匯出而實際不進口商品的逃匯行為的發生,通過海關對進口貨物的實際監管來監督進口付匯情況。其具體程序為:進口企業在進口匯付以前需要向匯付銀行是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貿易進口匯付核銷單」,憑以辦理匯付。貨物進口後,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憑海關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匯付證明聯及其相關的電子數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銀行辦理核銷付匯。
Ⅹ 外貿出口中的核銷是什麼意思
核銷從字面理解就是核對後銷案.
外貿中主要有兩種情況需要核銷:
1)加工貿易手冊核銷: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2)外匯核銷:指進出口企業實際收付的外匯金額與報關金額的比對過程.
核銷流程:
1.)聯系 貨代 ,確認出口口岸。
2.)網上申請 核銷 單(登陸 電子口岸 系統---出口收匯---申請 核銷 單---輸入申領分數)。
3.)去外匯管理局領取紙制 核銷 單(攜帶 核銷單 領取證, 電子口岸 操作員卡,組織機構代碼章)。
4. )核銷單 備案:登陸 電子口岸 系統---出口收匯---口岸備案---輸入口岸代碼(大連0900、天津0200、寧波3100、上海2200、沈陽0800)---確認。
5. )報關 :給 貨代 准備 報關 資料(電話確認所需相關手續)一般包括:合同復印件、商業發票、箱單、蓋公章的 報關 委託書、蓋報關專用章的 報關單 、 核銷單 )。
6. )發貨之後 貨代 將單據返回,需給客戶寄去相關 清關 資料:箱單、商業發票、 提單 (共三聯,給客戶兩聯)。
7. )報關單 (核銷單、報關單 )據返回後:
《1》登陸電子口岸---出口收匯---企業交單---開始查找---出口報關單(核對)---交單。【查詢:組合查詢,確認時候交單成功,如顯示「已交」證明成功】。
《2》返回電子口岸首頁--- 出口退稅 ---數據報送---查詢報送---輸入報關單後數九位 海關 編號---條件設定---開始查找(核對信息)---報送【查詢:數據查詢--狀態查詢---確認】。
8. )網上核銷(電子口岸信息交單一、二天後):登陸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系統---數據更新(數據交換--數據提取--全部數據提取--下載最新數據--開始)---批次報審---新建---一般貿易---選擇核銷單信息點擊添加---選擇水單信息點擊添加---保存---放入待報審---待報審中批次報審---審核無誤後提交(數據交換--報送--核銷數據報送--選中,開始)---預覽列印兩份。
9. )一、二天之後,數據交換---數據提取---全部數據提取---下載最新數據。如通過核銷,有公告出現。如不通過,需到外管局現場核銷(報關單核銷聯、核銷單、財務提供的結匯水單)。
10. )將核銷過的核銷單第三聯和報關單退稅聯交給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