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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美金外匯

發布時間:2022-02-06 16:03:54

㈠ 建設銀行的儲蓄卡能不能收款美金

建行私人帳戶可以收美金。
建設銀行在全國范圍內開通了個人外幣存款通存通兌業務。
客戶只要持有在建設銀行開立的存摺、存單或借記卡(龍卡通、理財卡等),便可以在建設銀行遍布全國開辦外幣儲蓄業務的營業網點辦理個人外幣賬戶存取款、查詢、轉賬、結清、銷戶、掛失等異地交易,辦理異地個人外幣存款賬戶交易如同在本地一樣。

㈡ 公司之間代收代付業務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若是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取得相關證書且符合自治的的支付機構進行代收代付的,那是合法的;若是通過非法機構進行代收代付的,是不合法的。代收代付業務是指各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十)從事銀行卡業務;(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㈢ 請問是否有網站能辦理代付美金業務

你可以百試一試網路深圳市財祿貿易公司,它們有代付美元的業務

㈣ 外匯管制,是這樣么

差不多的意思。中國外匯管制就是說外匯只能有國家持有,企業和個人必須通過國家,不能直接到國際外匯市場買賣。要和外國做生意,就得和夥伴商量以美元計價和人民幣計價方式,什麼時候結算,因此就面臨了匯率的風險,對於雙方都是的。不是直接給的問題,就是談判價錢和結算方式不是同一時間。假如你談得時候人民幣和美元是一個匯率,你定下用美元價,但是過後美元和人民幣匯率變了,到你真正拿到手的時候(只能是人民幣)就不一樣了,因為對方付給你美元,而美元換成人民幣不一樣了。同樣如果定下用人民幣價格,你拿到手的人民幣可能是一樣,但是對方要付出的美元由於匯率可能發生變化就不一樣了,對方要承擔匯率的風險。管制也就是說企業不可以直接持有美元等外匯,你可以選擇在合適的時候把屬於你的美元通過國內銀行換成人民幣。假如你又出口(換了美元外匯),又想進口,是否可以用你的外匯,還是得先把你賺的外匯換成人民幣,然後用人民幣再換成外匯(看對方公司)來買東西,就不太清楚。還有管制的意思是你不能直接用你賺的外匯在外匯市場交易(美元換日元,歐元等),你都得通過國內銀行的平台完成。外匯管制的目的是國家需要你創匯,賺的外匯國家要統一支配,來購買國外的產品和服務,所謂辦大事,比如國家投資美國國債!購買高科技武器等。你個人要購買外國的產品,得你的人民幣通過國家換成外匯來賣國外的產品。人民幣不是國際貨幣,不能自由流通的。現在人民幣打算走向國際市場,比如在東南亞,你是可以付給對方人民幣的。

㈤ 代收代付外匯核銷

代收代付,看出口的核銷單是誰的名稱,是你的就要辦理代理證明,不是你的你核銷不了
2、付匯核銷,是沒有問題的吧,把關單延期就好了1

㈥ 請問為什麼很多公司都有在香港有公司做代收代付,這樣作用是什麼錢怎樣從香港轉到大陸

香港沒有外匯管制,是國際大都市,各種貨幣進出自由,並且香港公司稅收低,不用繳稅,所以很多人用香港公司來收外幣,
有人需要把外幣換成人民幣,那對應的也有人需要把人民幣換成外幣,可以找那種做外貿、進出口的朋友幫忙,金額不大的話直接轉到國內就好了(每個人一年有五萬美金額度),方式很多的,只是有些會扣點手續費,希望可以幫到您!!!純手打,歡迎追問,望採納!!謝謝

㈦ 緊急求助!為外方代收代付的運費如何核銷、結匯!

補充回答:照這樣的情況,最好用CIF申報,退稅5萬美元;因為金額太大,申報FOB可能有騙稅嫌疑。

你這種情況,建議下次直接讓外方打錢到船公司或貨代,不要參與,現在國家外匯管制比較嚴格了,差額核銷次數多了也有問題的;

這一次的如果錢已經收了,看看運費占總貨值的比例有沒有超過5%,另外絕對值有沒有超過5000美元,兩個條件都符合,經外管局審核同意後可以差額核銷;如果不符合,只有在下次出口合同的時候,高報金額,將這次的運費金額加到下次出口的貨值里一起申報,一次核銷,但這個操作是萬不得已才用。

㈧ 財務去銀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為什麼銀行沒發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管理規定,特製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部分結匯操作規程
結匯原則:對境內機構的外匯收入必須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凡沒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凡沒有規定或未經核准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不得辦理結匯,凡無法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貿易項下結匯(一)出口收匯類型及結匯操作1.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出口收匯,憑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並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跟單信用證、跟單托收、保函方式結算的出口收匯,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並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3.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匯款方式結算的出口收匯。
(1)出口單位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的,先結匯或入賬,不給出口單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待出口單位提供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向出口單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出口單位不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的,憑該出口單位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賬,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3)等值5萬美元以上預收貨款的出口收匯,憑出口單位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賬,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4.以外幣現鈔結算的出口收匯。憑出口單位的對外合同、發票、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海關簽章的入境申報單正本辦理,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上述有關單證上簽注結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戳記,留存單證復印件備查。
單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另辦理結匯登記並按季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
單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現鈔結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核准件辦理,另辦理結匯登記並按季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
5.出口信用保險和其他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的結匯,憑出口單位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同時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6.先支後收轉口貿易的收匯,憑企業提供的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外經貿部批准轉口貿易經營權的證明和已付匯憑證辦理,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7.代理出口收匯。
(1)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預收貨款系由委託方收匯的,憑委託方提供的代理方加蓋「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及代理協議正本辦理,給出口委託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匯款方式)代理出口項下委託方收匯:
a.委託方是「出口信得過企業」,按照代理協議正本先辦理結匯或入賬,待收到代理方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b.委託方不是「結匯信得過企業」,憑代理方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代理協議正本辦理,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3)代理出口項下由代理方收匯:
a.代理方有外匯結算賬戶,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如代理方將屬於委託方的外匯劃轉委託方,可將所收外匯全部進入代理方的外匯結算賬戶,給代理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憑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協議正本、出口合同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賬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委託方銀行不得再給委託方出具出口核銷專用聯;
b.代理方有外匯結算賬戶,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不得辦理原幣劃轉(如辦理原幣劃轉需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件);
c.代理方沒有外匯結算賬戶,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辦理結匯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代理方將人民幣劃給委託方;
d.代理方沒有外匯結算賬戶,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如代理方將屬於委託方的外匯劃轉委託方,給代理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憑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協議正本、出口合同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賬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委託方銀行不得再給委託方出具出口核銷專用聯。
(二)出口收匯結匯基本單據和憑證的審核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的內容外,按不同結算方式,審核以下內容:
1.信用證項下,付匯通知上引用的編號與銀行出口收匯議付通知書的編號一致;收匯金額與議付金額一致,如有差額要審核相關的單證。
2.托收項下,付款通知上引用的編號與銀行出口托收委託書的編號一致;收匯金額與托收金額一致,如有差額要審核相關單證。
3.自寄單據項下,審核同貨到付款。
4.預收貨款項下,匯入匯款通知書上的收款人與出口收匯核銷單上的單位名稱一致。
(三)出口收匯結匯業務的幾點提示1.收到的允許保留限額外匯收入的中資企業超過企業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部分的外匯,可以先行予以入賬,並自超過限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辦理結匯;企業逾期不辦理結匯的,銀行應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
2.收到的出口單位外匯收入,因出口單位沒有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能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的,將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出口外匯收入先予以結匯\入賬,事後收匯單位不能按規定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按原結匯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劃入暫收專戶的外匯不計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不得匯出。
3.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注意的事項:
(1)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賬聯同時套寫,並具備如下因素:經辦銀行的名稱;結匯或收賬日期;收款單位名稱、賬號;收匯金額及幣種;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凈結匯或入賬金額、幣種;核銷單編號:「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只限蓋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不得蓋在其他聯上。銀行留存聯保存五年備查。
(2)按以上分別情況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核銷專用聯時,所註明的核銷單編號應當與出口單位提供的一致;憑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單正本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在該核銷單正本的「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收賬情況」欄中簽注結匯或入賬日期、金額和幣種,並註明「匯款結匯\入賬」或者「預收貨款\入賬」字樣,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3)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外匯收入:
a.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b.不是直接從境外(或保稅區)匯入的;代理出口項下,代理方銀行與委託方銀行之間在境內劃轉的(委託方銀行確認代理方銀行沒有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除外)。
c.進入外匯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各類外匯賬戶的。
d.已進入各類外匯賬戶(含外匯結算賬戶)後,再從該賬戶中結匯或劃出的。
e.從境內其他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他外匯賬戶劃轉出來的。
(4)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根據出口單位提供的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將所有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5)結匯或入賬後已經出具了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因各種原因需要調整賬戶或沖銷錯賬的,將已經簽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收回銷毀。
(6)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申請補辦的,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出口單位簽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准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註明「補辦」字樣。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二、非貿易項目結匯非貿易項下收匯類型及結匯操作:
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
1.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直接辦理結匯或入賬;
2.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的外匯收入,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議)、發票等其他憑證辦理結匯或入賬;
3.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核准件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
辦理結匯或入賬後,在合同(協議)上簽注結匯或入賬金額、日期,加蓋戳記,並留存收匯憑證復印件兩年備查。
非貿易外匯收入按以下類型辦理結匯:
(一)可以全部結匯的非貿易收匯1.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憑中標合同證明;
2.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3.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憑有關合同和收匯通知書;
4.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憑有關收匯決定書和收據;
5.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6.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入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憑利潤收入分配證明和有關合同;
8.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憑租賃合同和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9.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0.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憑有關協議或批文;
11.取得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中資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二)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凈收入按期結匯的非貿易收匯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如對外勘測、設計、咨詢、招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2.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如經批准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3.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4.國際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保留比例內的外匯;
5.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的業務往來外匯;
6.免稅品公司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7.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8.允許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的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額以內保留外匯,超過部分予以結匯。
(三)可以保留的非貿易收匯1.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2.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現鈔結匯,直接辦理兌換;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要求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予以結匯並登記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3.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件予以保留。
三、資本項目結匯(一)資本項目結匯的審核原則所有資本項目下結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辦理(對外商投資企業,還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
《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審核要點:
1.單位名稱欄;
2.登記證編號欄(審核編號是否與提供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一致);
3.結匯幣別欄;
4.申請金額欄;
5.批准金額欄;
6.外匯管理局意見欄(外匯局意見、經辦人簽字蓋章及外匯管理局業務公章)。
(二)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類型及結匯操作1.境內機構可以申請結匯的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入:
(1)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2)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外匯資本金;
(3)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4)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余額的30%;
(5)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6)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
(7)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存入其投資臨時賬戶,用於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外匯;
(8)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2.以下資本項目不得結匯:
(1)國內外匯貸款;
(2)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
3.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的結匯,視同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三資企業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辦理結匯。
第二部分售付匯操作規程
一、貿易項下售付匯(一)貿易項下售付匯審核的基本程序審核該項售付匯是否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事前備案及審核各種結算方式相應的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
1.備案表的類型。屬於下列情況的售匯及付匯,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
(1)進口單位不在「對外付匯進口對外名錄」內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不在名錄」);
(2)付匯後90天(不含90天)以內不能到貨報關及超過合同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以上預付貨款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90天以上到貨」);
(3)開立信用證後、見單後、提單日後或承兌日後90天以上以信用證或托收方式付匯及到期後又推延付匯日期的(備案表類別分別註明為「90天以上信用證」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管轄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證或購付匯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異地付匯」);
(5)付匯或承諾付匯後,所購貨物不運往境內而轉賣第三方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轉口貿易」);
(6)進口單位已被列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內的(備案表類別為「真實性審核」);
(7)進口單位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後,所購買的物資直接用於在境外承攬的工程項目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
(8)除上述7款外採用特別方式的進口付匯(備案表類別註明為「真實性審查」)。
2.備案表的審核要點:
(1)備案類別;
(2)審核進口單位名稱、進口單位代碼、付匯銀行名稱、收匯人國別、預計到貨日期、進口批件號、合同發票號、結算方式、付匯幣種、付匯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章(進口單位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若備案類別系異地付匯的,審核付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付匯地)分局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及備案表有效期。
3.各種結算方式下售付匯應審核的商業單據和有效單證。
(1)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的售付匯:
a.開證時購匯,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b.付匯時購匯,除審核上述單據外,審核信用證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
(2)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的售付匯,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經進口單位確認同意付匯並蓋有公章的進口代收項下單到通知書及跟單托收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
(3)用光票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售付匯,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付匯核銷單,以及進口方自身可以提供的商業單據辦理。
(4)用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的售付匯,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R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等。
(5)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售付匯,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5%或超過15%,但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形式發票、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對方銀行的印押相符的預付貨款保函。為境內機構辦理超過15%合同總額並超過10萬美元的,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件辦理。為境內機構辦理未超過15%合同總額,但超過等值3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於月初10個工作日內填制「大額預付貨款、傭金備案登記表」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上述1~4項的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進口產品進口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相應的登記表格。

㈨ 船代企業收取國外船東美元代為結匯人民幣並送上船為船員發放工資,這樣違法外匯管控嗎

這個最好咨詢下相關部門

㈩ 代收代付業務是否合法

如果有相應的證書並且屬於正當經營范圍就合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符合開展代收代付業務資質的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且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應當包含相應的網路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或銀行卡收單等經營范圍。代收代付業務是指各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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