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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商入股

發布時間:2022-02-07 09:03:18

A. 哪些外資出資要向外匯管理部門函證和操作方法

(1)根據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會[2002]1017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A.外方出資者以外幣出資的;B.外方出資者以其來源於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凈利潤和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貨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已登記外債和應付股利轉增資本的;外方出資者減少出資的;國家規定的其他出資方式須經外匯局核準的;C.外方出資者以實物出資的。外方以A~C項所述方式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向企業注冊地外匯局發出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
吸收合並被合並方涉及外資的,也需去外管函證,涉及到的外方出資金額,在函證上填列在「以清算所得再投資」一欄中。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方以人民幣增資的,不需去外管函證,只需驗資後去外管備案。
(2)向外匯管理部門函證應填寫函證申請表,根據外方出資者的出資方式附送銀行詢證函回函、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文件的復印件。因此,向外匯管理部門的函證應在取得銀行詢證函回函、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等資料後進行。
(3)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應由企業填寫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注冊會計師應將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函證申請表及附件(銀行詢證函回函、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作為驗資底稿。將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函證申請表原件及附件連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工作聯系函向外匯管理部門詢證。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收到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後,以註明外資外匯登記編號的回函作為出具驗資報告的依據,並將其復印件交企業留存備查。
如果外匯局在回函中註明附送文件存在虛假、違規等情況,注冊會計師不得出具驗資報告。
如果收到註明外資外匯登記編號的回函後因情況變化不出具驗資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變動情況以書面方式告知外匯管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注銷外資外匯登記編號。

B. 請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和外商投資企業年度運用情況網上聯合申報及共享系統,有什麼區別

問題好長喔,簡短的說一下呢(先給好評喔,在做任務,問題繼續留言,謝謝)

C. 外商投資企業A有對外投資企業B,A100%控股,在A對其境外投資者付利潤時,其凈利潤是根據A的單一

摘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保證外匯資金合理、有序流動,促進利用外資工作的健康發展,現就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資的審驗程序及外資外匯登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注冊會計師執行外商投資企業驗資業務,除實施《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試行)》規定的審驗程序外,還應當根據情況採用下列方法驗證:(一)外方出資者以外幣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證,以確定外幣是否匯入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金賬戶,並向該賬戶開戶銀行函證。(二)有下列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企業提供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原件,以確定其行為是否與外匯局核準的相一致:1.外方出資者以其來源於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凈利潤和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貨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的;2.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已登記外債和應付股利轉增資本的;3.外方出資者減少出資的;4.國家規定的其他出資方式須經外匯局核準的。(三)外方出資者以實物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進口貨物報關單,檢查實物是否來源於境外。(四)外方以本條(一)至(三)項所述方式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向企業注冊地外匯局發出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並根據外方出資者的出資方式附送銀行詢證函回函、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文件的復印件,以詢證上述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合規性。上述款項中涉及外方出資者以外幣出資但在境內原幣劃轉的,注冊會計師還應當檢查原幣劃轉是否經外匯局核准。

D. 中國的自然人能否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個人股東

總的來說,目前只在一種情況下,中國的自然人可以合法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即,只有在外國投資者股權式並購境內企業的情形。對這一問題法律沿革具體分析如下: 我國現行《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現行有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現行有效)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上述法律明確將中國自然人排除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地位之外,已經與目前中國的經濟環境嚴重脫節,但是要從立法上對這種規定進行修正,因為涉及到憲法修正,因此目前來看尚有相當難度。不過,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讓中國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提供了一個合法渠道。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現行有效)第五條規定:「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暫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已無效)第十條規定:「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而從《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現行有效)看,原《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第十條的規定已被刪除,這表明,新的並購規定對於目標企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問題不再予以限制。 唐明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人,上海知識產權法專家。

E.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餘地」的改革原則,中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2004年底,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43項資本項目交易中,我國有11項實現可兌換,11項較少限制,15項較多限制,嚴格管制的僅有6項。
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均應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進行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除外匯指定銀行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松。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資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帳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後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准後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需購匯及匯出外匯的,須事先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獲得批准後,境內投資者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准手續。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 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需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境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
證券資金流出管理嚴格,渠道有限。除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經批準的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可以自身資金開展境外運用外,其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允許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目前,已批准個別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另外,批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進行金融創新試點,開辦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其通過專用賬戶受託管理其境內客戶的外匯資產並進行境外運作,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已開始試點 外債管理: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後,均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准(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並佔用其短貸指標。
另外,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注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並且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管理:對外擔保屬於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於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融資項下擔保實行年度余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國銀行進行全球授信的試點,為境外企業發展提供後續融資支持;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台,通過反向並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堅持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原則。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一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系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人民幣匯價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幅度為上下3%。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實行價差幅度管理,美元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銀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對人民幣價格。銀行可與客戶議定所有掛牌貨幣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格。 完善銀行結售匯統計,啟動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改造工作,重新設計和開發了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升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加快建設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
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透明度。我國編制並對外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自2005年起,外匯局每半年發布一次《中國國際收支報告》。 1980年12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公布。總之,根據國情和外匯管理工作實踐,通過不斷充實、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 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下一階段,外匯管理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促進國內經濟和對外經濟的均衡協調發展。一是加大制度創新力度,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進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四是規范和引導境外人民幣流通使用,促進人民幣區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經濟安全。六是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

F. 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外商投資管理頁面點擊外商投資企業年檢信息報送是顯示錯誤對

有一下情況,具體如下:
1 該網站正在進行系統維護,更新!
2 有可能跟你的網站有關,網速慢點擊會顯示如你所說的情況。
3 該企業對年檢信息進行加密,不是對外公布。

G.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外商

為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資本金(以下簡稱「資本金」)驗資和支付結匯等業務、規范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業務操作,現就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投資系統」)運行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的有關業務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事先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資本金驗資。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驗資詢證後,為企業出具驗資報告。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資本金辦理結匯。
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累計驗資金額。

二、會計師事務所為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驗資而向外匯局詢證外方出資情況以及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支付結匯等業務,均應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系統辦理。

三、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支付結匯業務,應當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付結匯的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境內房地產。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證券投資,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的境內劃轉應當經外匯局核准後才可辦理。

H. 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2012年年檢有個「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確認表」這個應該怎麼填

那一部分不知道怎麼填寫呢?
第一項:外方投資者實際出資額就是注冊資本,第二項:外方享有的公積金及留存收益額等於(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外方股權比例
第一項和第二項在審計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中 所有者權益中可以體現。
第三項:已分配但為匯出的外方股利 這一項從相關審計報告是找不到的,要從公司台賬中查找,即已經做了分配但是現在還沒有匯出境外的股利。應該不也可以通過外匯年檢。
第四項:外匯賬戶余額從外匯審計報告外匯收支情況中,即外匯貨幣資金。來源於外匯賬戶的余額對賬單
後面的信息在外匯審計報告外匯收支情況表下面都可以找到的

I.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投資者是否必須以外幣投資

沒有此限制,既然沒有限制自然也就不是必須以外幣出資了,人民幣、其它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知識產權都可能是出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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