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付外匯的代扣代繳增值稅
非貿付匯時向稅務所支付了代扣代繳的增值稅(VAT-6%),那實際支付外匯的時候是不是要扣除這筆相應的增值稅額後支付還是不扣除支付?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支付外匯扣除這部份增值稅,帳就不平了。我們既支付了增值稅又能抵扣增值稅,如果不扣除,是不是就只是「代繳」而沒有「代扣」?稅務所是不是就不讓抵扣了?
如果抵扣增值稅,支付外匯不扣除增值稅額帳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進項稅 B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B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A
貸:其他應付款 A
如果支付外匯時扣除相應的增值稅額,差額支付時,帳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進項稅 B
貸:應交稅金-代扣代繳稅 B
借:應交稅金—代扣代繳稅 B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B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A-B/匯率
貸:其他應付款 A-B/匯率 ,其他應付款就不平了,還有餘額在帳上
B. 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怎麼申報境外支付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您好,境外收入在我國是單獨計算的,所以有境外收入的,需要企業相關人員去稅務局線下進行單獨申報的。如果您是有境外員工的工資,是可以正常申報的,但是代扣代繳的是個人所得稅,假如該員工是居民納稅人,跟普通員工一樣的申報;如果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讓他自行申報個稅或者按照代扣代繳。如果您是有正常的境外支付,是不用申報的。51個稅問答小程序提醒您,您的問題沒能表述清楚,因此作答僅供參考。
C. 境內企業向境外支付美元,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怎麼確認外匯牌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四、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D. 關於付匯代扣代繳稅費問題
你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因此,境內個人向境外匯款單筆支付超過5萬美元用於學費的,屬於境內個人境外留學因私用匯,不需要到國稅辦理對外支付備案。所以,以個人名義付匯,稅務風險較小。但是企業承擔了高管的學費,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高管的個人所得稅。並且,相關費用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E. 我司9月支付境外企業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時,需要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嗎
9月支付境外企業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時候,需要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F.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業務內容是什麼
代扣代繳主要是與本單位有經濟業務關系的企業或者個人的稅款,由本單位從其貨款或工資中扣除,而由本單位代為向稅務局繳納。主要有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分包單位的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附加等。
G. 關於付外匯事代扣代繳的稅單
原始稅票應該由代扣代繳單位留存,作為代扣代繳的憑據,因為稅局是查你,根本就找不到他。還有你在對外付匯時,是需要出具完稅憑證的,這個完稅憑證是要你去地稅及國稅去辦理的;國外根本就不認我們的稅票,所以他們要也沒有用。
H. 海外直貸(中國銀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的辦理
海外代付業務是不是應該由銀行代扣代繳稅款,應該代扣代繳哪些稅款?是否可以比照「同業拆借」免營業稅?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例:某企業在境外購買原材料,申請其開戶行代付款。其開戶行又委託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這筆材料款。
一、營業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
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以下項目外匯資金對外支付後,應於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
將對外支付有關情況向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主管國稅和地稅機關報告。
外匯指定銀行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
等項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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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3 號)中對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設立了明確的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海外代付業務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也曾經明確過這方面業務。
銀行支付給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問題內容:
銀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支付給海外代付行(境外銀行或國內銀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由於進口商在中國境內並承擔了融資費用,則這項金融保險業勞務為境內應稅勞務。由於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銀行在支付利息時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0/09/26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中國銀行:
你行《關於對我海外分行來自於內地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預提所得稅的再次緊急請示》(中銀財[2001]19號)收悉。現就來函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於你行海外分行從國內取得利息收入納稅問題
你行海外分行雖是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受所在國法律的保護,其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收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和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關規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屬於來源於我國的所得,我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對分行取得的這類由我國已優先征稅的所得,分行所在國稅法通常規定,採取免稅方法或對已征稅款作為費用給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三、扣繳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三、關於「包稅」條款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以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境內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稅收問題,不論條款如何表述,不能改變上述稅法所規定的義務。至於合同條款中約定由國內企業在經濟上負擔外國企業的稅款,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業約定,稅務部門將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約定由國內企業負擔外國企業稅款的,稅務部門將採取將上述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後計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