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間挪用公款1000萬以上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1000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 多次挪用公款數額少於1000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屬於數額巨大,拒不退還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Ⅲ 領導通過出納挪用公款1000萬,出納沒有用到錢,出納會被判幾年
挪用公款不看你是否「用到錢」,而是這個事情的本身很嚴重。領導是主犯,出納是從犯。
出納可以犯錯誤,賬錯了可以改,付款付多了可以去追,但是挪用公款屬於原則性錯誤,無解。
如果你們是民營單位還好說,如果是國企或者企事業單位,恭喜你。
Ⅳ 1991年郵局職工挪用公款1000元會判什麼罪
摘要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Ⅳ 挪用公款3000萬用於炒期貨,損失2500萬,返還500萬,主動自首,態度誠懇,會判多少年
根據刑法第384條第1款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處罰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Ⅵ 男子偷挪公款七千萬,虧千萬後認清自己不是「炒股行家」,如何被發現的
4月19日,浙江台州每日新聞報道了一則數額驚人的公款私用案件。當地的一家電子科技公司在對賬的時候發現取了巨大的財務漏洞,財務缺口高達近7,000萬元,公司高層立馬向警方報了警。警方經過詳細走訪調查後,將嫌疑人鎖定為該公司的財務人員小李,迅速將他抓捕歸案。小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他花了近三年時間,螞蟻搬家般的將公司公款源源不斷地挪作個人使用。可見該公司平時的財務監管有多麼鬆弛,居然被他挪用了三年,還沒有被發現,看來這個公司真是不差錢。
小李還投資持有了蘇州一家科技創新公司的股權,他還花了15萬元購買了中國科創的基金。小李的這些投資除了房地產讓其增值50%以外,股票、期貨、基金都讓他虧了1000多萬。小李把挪用來的錢還用在了自己生活的揮霍上,他為了把自己打扮成成功人士,專門給自己購置了一輛金額高達90多萬的土豪金寶馬轎車。警方告知這家公司,可以幫其追回總價值大約6000萬的損失。這起案件也給廣大中小企業提了個醒,財務監管要時時抓,因為人的貪念是永無止境的。
Ⅶ 我一個朋友挪用公款1000萬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10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Ⅷ 請問挪用公款1000萬,但已歸還的,判多少年呢
挪用公款1000萬,屬於數額巨大情節嚴重,雖已歸還,但應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8)挪用公款期貨1000萬擴展閱讀:
案例:神木一鎮財政所長挪用公款300萬自首一審被判3年
身為神木縣店塔鎮財政所所長的賈正虎,為歸還個人債務,利用職務之便,於2013年5月,私自挪用公款300萬元用於歸還個人債務。
此後,為掩蓋挪用公款事實,又多次挪東補西。2015年8月,賈正虎向神木縣檢察院投案自首。日前,神木法院一審判決,賈正虎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賈正虎今年52歲。2013年2月19日,賈正虎向賀某借款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2013年5月20日,眼看借款時限已到,賈正虎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店塔財政所賬戶內資金300萬元,用於歸還其上述個人借款。
2014年2月8日,賈正虎私自挪用店塔統籌城鄉發展協會300萬元歸還入店塔財政所賬戶。
2014年3月11日,因店塔統籌城鄉發展協會要給折某借款500萬元,賬戶余額不足,賈正虎利用管理店塔鎮下石拉溝村村集體賬戶的職務之便,私自挪用下該村集體征地補償款300萬元,將該300萬元還入店塔統籌城鄉發展協會。
後因下石拉溝村村民發現了上述挪用的款項,2014年4月23日,賈正虎再次挪用財政所賬戶內財政資金300萬元歸還了下石拉溝村集體征地補償款。2014年11月21日,賈正虎和范某借款將其挪用的300萬元還入了店塔鎮財政所的另一賬戶。
2015年8月14日,賈正虎於主動到神木縣人民檢察院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神木法院審理認為,賈正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店塔鎮財政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300萬元歸還個人借款,數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屬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賈正虎在偵查機關立案前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賈正虎在案發前主動退還了挪用的公款,且其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亦可對其從輕處罰。日前,神木法院依法判處賈正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Ⅸ 挪用公款1000萬,但已歸還的,判多少年呢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Ⅹ 挪用公款1000萬自首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10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