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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懲治騙購外匯決定

發布時間:2022-02-14 06:21:19

1.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決定》是屬於( )

屬於單行刑法

2.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百度名片

面對打擊犯罪、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中國立法機關已經採用「刑法修正案」,作為現行刑法的必要補充。單行刑法已不多見。

3. 單行刑法《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屬於廣義刑法還是狹義刑法

廣義的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
(1)刑法典。
(2)單行刑事法規。即全國人大常委會99年12月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3)附屬刑法規范。即非刑事法規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如,《價格法》第46條規定: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價格法》屬於行政法,但由於第46條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屬於附屬刑法規范,因此,屬於廣義刑法的范疇。
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訂。教材所講的刑法是狹義的刑法。

4.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具體內容


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29日中國人民共和國主席第十四號令公布)
為了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五、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以共犯論,依照本決定從重處罰。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犯本決定規定之罪,依法被追繳、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六次會議通過一個單行刑法,即《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作為補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機關頒布的單行刑法規范。

6. 刑法中《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屬於刑法立法解釋嗎速求答案,謝謝!

不是立法解釋,是單行刑法。這是97年修訂刑法後的唯一的一個單行刑法,以後修訂刑法和新增罪名都採用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至今已經有八個刑法修正案。

補充回答:
立法解釋不是以決定的形式下發,而是稱作「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7. 但是關於如何認定騙購外匯罪

法院對騙購外匯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五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則處十年以上的有期或者無期,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8. 為什麼《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一直沒有再修改刑法的時候並入刑法典

這只是個行政法規,不是個單行刑法。我國現行的是外匯管制制度,根據經濟發展規律和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等等原因,這種制度遲早將被取消。因此,不能在刑法中添加此類條款。

9.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還有效嗎

當然有效拉,在沒有修改前都是按照這個文件來規范外匯市場。為了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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