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公司不得對外質押擔保
您好,向您介紹一下工行的個人經營貸款、單位固定資產貸款和單位流動資金貸款,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個人經營貸款:
個人經營貸款是我行向個人(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其合法經營活動所需資金周轉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目前僅限於受理有經營實體自然人的個人經營貸款申請。
一、貸款用途
個人經營貸款的用途僅限於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的正常資金周轉需求,貸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房地產項目開發,以及用於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經營的項目。
二、貸款條件
1、年齡在18(含)-60周歲(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北京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借款人具有經營實體,在我行取得A級(含)以上的個人資信等級(目前暫不執行);
3、借款人及其經營實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無任何違約記錄;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能提供我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質押和抵押擔保;
6、在其經營領域有一年以上從業經驗和良好的從業記錄,經營期限原則上在一年(含)以上;
7、在我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8、經營情況良好,現金流量穩定;
9、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良好的經營前景;
10、借款人及配偶所擁有的經營實體(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在我行無融資;
11、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提供資料
1、申請人填寫的個人貸款申請表。
2、個人身份證件、戶口本、居住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3、個人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4、貸款用途證明(如購貨合同等)。
5、採取質押擔保的,應提交質押憑證,以第三人權利質押的還需提供出質人身份證明、同意質押的書面證明;採取抵押擔保的,應提交房屋產權證、評估報告、房產共有人(如有)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第三人房產作抵押的,還須提供房產所有人身份證件及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6、經營實體同意承擔連帶擔保的證明文件。
7、經營實體的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章程或合夥經營協議及驗資報告、出資協議。
8、我行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四、貸款期限
一般為1年(含),最長不超過3年。
五、貸款擔保
1、個人經營貸款必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限於質押擔保和抵押擔保,還須經營實體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採用質押擔保的,質物范圍應執行總行關於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
3、採用抵押擔保的,抵押物須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個人住房或個人商用房。抵押物必須產權明晰、價值足額、易於變現且擁有完全產權。禁止以大型商場的分割銷售攤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產權糾紛、不易變現的房產作抵押,禁止接受已設定抵押權的房產作抵押,禁止接受借款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作抵押。抵押物價值的確定,應由我行認可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對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申請個人經營貸款的,借款人須向我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抵押物財產保險,並明確第一受益人為我行。
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中國工商銀行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新建、擴建、改造、開發、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本外幣貸款。
一、貸款品種
1、一般項目貸款:客戶因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產生資金需求而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的本外幣貸款,按照貸款的不同用途,可分為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科技開發貸款。
1)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用於經國家有權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服務設施和以外延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新建或擴建生產性工程等基本建設而發放的貸款。
2)技術改造貸款:是用於現有企業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而發放的貸款。
3)科技開發貸款:是指用於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製開發、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或應用而發放的貸款。
4)商業網點貸款:是指商業、餐飲、服務企業,為擴大網點、改善服務設施、增加倉儲面積等所需資金,在自籌建設資金不足時,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2、並購貸款: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本外幣貸款。鑒於該項貸款的特殊性,中國工商銀行制定了專門的辦法規范該類貸款的審批及管理,具體情況可向中國工商銀行縣支行以上機構咨詢。
3、臨時周轉貸款:對中國工商銀行已承諾貸款客戶,在項目建設中采購設備或建築材料,因計劃安排資金暫時不能到位所發放的墊付性短期貸款。
4、外匯轉貸款: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貸款人)向我國借款人提供並由國內銀行轉貸的貸款。該類貸款通常帶有一定優惠,如利率較低,期限較長。該類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均由貸款人決定,通常帶有一定優惠,如利率較低(一般在0.2%-0.3%,有的甚至為無息),期限較長(一般在10-40年間,並含有2-15年寬限期)。
三、提供資料:
1)借款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貸款證,借款申請書。
2)借款人(出資人)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原件及隨審計報告附送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及其報表附註。
3)借款人現有負債清單及信用狀況。
4)有權部門對項目立項的批復,項目可研報告、環保部門及其他有權部門對項目的批復文件,權威部門論證結論。
5)市場供求、產品價格、行業狀況分析資料。
6)項目建設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7)項目建設進度表,資金使用計劃。
8)貸款償還方式及計劃,借款人在項目建設期及貸款償還期內現金流量預測材料。
9)貸款擔保意向或承諾,擔保人營業執照、財務報表、或有負債狀況,抵押(質押)物的情況說明。借款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貸款證(卡)、借款申請書。
10)同級別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客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本外幣貸款。
一、種類
按貸款期限可分為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臨時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在3個月(含)以內,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他支付性資金不足。
2.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3個月至一年(不含三個月,含一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資金。
3.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年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資金。
二、貸款條件
1、借款人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2、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和銀行的信貸制度,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生產、經營。
3、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符合中國工商銀行的要求。
4、具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地,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5、在中國工商銀行或中國工商銀行的代理機構開立了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並領有當地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經營情況正常,資金運轉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50%。
註:申請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企業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按中國工商銀行信用等級標准評定為A級以上的企業;
2、規模較大,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資產負債率低於70%;
3、產品有市場,近三年產銷率在95%以上;生產經營有效益,近三年不虧損;信譽好,不拖欠利息,貸款能按期歸還;
4、不擠占挪用流動資金搞固定資產投資。
三、提供資料
(1)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填寫《借款申請書》,並按銀行提出的貸款條件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若為新開戶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先與中國工商銀行建立信貸關系。)一般情況下,銀行要求提供的重要資料有:
1、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2、經會計(審計)部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3、企業資金運用情況。
4、抵押、質押物清單,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
5、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6、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7、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由於各地區業務差異,具體情況建議您再向當地95588確認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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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對外擔保,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擔保合同的,擔保行為是否有效
1、股東,以公司名義(履行了公司對外擔保所有手續,包括法人簽章)實施了對外擔保,由於從法律意義上說對外擔保形式是合法了,被擔保方擁有合法依據,所以這種擔保是有效的;除非這個擔保存在惡意串通的法律證據,公司可依據向法院訴訟合同無效!
2、這個股東未經公司章程規定(對外擔保是公司重大事項應由股東會來決定的)的程序,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公司可追究這個股東的責任,如果這種擔保發生了嚴重的經濟後果,公司可向法院訴訟追究其應負的責任;
3、需要說明的是,公司在內部管理上是有過錯的,印章管理、財務管理、法定代表人和監事、其他股東在內部監督管理上都有一定的過錯,沒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的規定;
4、一般來說這種擔保是難以被撤銷了,由於這種擔保合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法院一般也不支持撤銷,因為是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引起的程序問題,不能影響社會責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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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期貨公司可以對外擔保嗎
不可以,法律規定的業務范圍之外的都不可以
期貨公司是作為期貨市場上經營期貨業務的中介機構,是我國期貨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明確期貨公司的法律地位、業務范圍和監管措施,是新公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新條例對此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明確期貨公司的金融機構屬性
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沒有明確期貨公司(原稱期貨經紀公司)的法律屬性,影響了期貨公司的正常發展。長期以來,期貨公司執行的是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計提的風險准備金也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等等。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這樣就明確了期貨公司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為期貨公司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二、適當拓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
暫行條例出於當時清理整頓期貨市場的需要,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只能從事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嚴禁從事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不利於期貨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和壯大。新條例在建立、健全基礎性風險預警體系和強化監管的前提下,將期貨經紀公司改名為期貨公司,並適當放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期貨公司可以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新條例第十七條)。新條例增加了境外期貨經紀業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加入WTO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需要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企業數量不斷增加,國內企業可以通過期貨公司簡介參與境外期貨交易,進行套期保值和投資。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有利於發揮期貨公司的專業背景,為規范和發展期貨投資咨詢市場建立打下基礎。
新條例同時對期貨公司業務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比如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同時考慮到目前金融期貨正處於起步階段,為預防風險,避免期貨公司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的利益沖突,建立「防火牆」,所以新條例沒有規定期貨公司可以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三、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管
由於期貨市場機制復雜,風險較大,新條例對期貨公司的設立和期貨業務資格規定了比較嚴格的審批制度。新條例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對期貨業務,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期貨業務(新條例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新條例第十七條)。並且對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新條例第七十八條)。
同時新條例在總結我國期貨市場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比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新增了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措施,強化了執法手段。一是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可以對期貨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可以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新條例第五十一條);二是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經責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限制或者暫停期貨公司部分期貨業務,責令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新條例第五十九條);三是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新條例第六十條)。
❹ 公司章程中沒有對外擔保限額的規定!公司法里也沒有,請問對外擔保的效力如何判定!
公司不能隨意對外擔保,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可以。
縱橫法律網 保文靜律師
❺ 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對外擔保,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擔保合同的,擔保行為是否有效
要看債權人以及被擔保人是否屬於善意,假如屬於善意的話,公司就應該承擔擔保責任,但是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股東有權要求法人代表賠償。
❻ 企業不能提供擔保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公司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企業不能提供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企業不得向質權人提供質權人的股份作為出質;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3、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其他就是擔保機構為了自身的風險控制出台的規定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❼ 母公司經營范圍中規定「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問其全資子公司可否對外擔保
可以。具體要看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是怎麼定的。
子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的話就能對外擔保。
有規定的話按規定執行。
❽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
你是在那上面沒找到所以才這么問的吧,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但是信託財產不可以對外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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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擔保法有關內員工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這些組織包括: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享有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經費,這些經費只能用於履行其所承擔的相應國家職能和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不能用於任何經營活動,包括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是,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准,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經濟活動。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難免會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因此,我國《擔保法》第9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下設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廠、銷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對外經營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則指企業法人所設立的、沒有對外經營權的內部職能部門,如公司的人事部、財務部、車間等。
由於企業的職能部門既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有對外經營權,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經濟往來,包括提供保證。如其對外提供保證時,該保證合同無效。但是,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其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