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理解「轉口貿易外匯收支必須在同一家銀行辦理」
如過:轉口支出在A銀行(LC),收入在B銀行(TT),這樣就不符合有關規定。
B. 轉口貿易如何收付匯,如何核銷
先支後收 轉口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進口單位必須在付匯前持相應的 進出口 合同、 轉口貿易 經營權的證書、對該業務的詳細說明(必須列明預計收匯日期)、銀行匯款憑證、備案表、進口 核銷單 、外匯局售匯 通知 單,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在售匯 通知 單上加蓋業務公章,銀行憑證售匯通知單及有關單證辦理付匯。核銷時憑出口所得的 結匯 水單/收帳通知辦理。出口所得的金額必須大於進口付匯的金額。
先收後支項下轉口貿易的進口付匯,憑相應 進出口 合同、轉口貿易經營權證書、對該業務的詳細說明、備案表、進口 核銷單 、商業票據、收匯 結匯 水單或收帳通知購匯支付或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境外支付。核銷時憑事先收取的結匯水單/收帳通知辦理核銷。
C. 轉口貿易銀行業務的流程
轉口貿易銀行業務的流程,根據收付款節奏分二種情況:
一、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
1.合同註明預付款條款
2.進口核銷單註明預計到貨日期(不可早於付款日期)
3.上海企業按上海外管局貿易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辦法辦理。A類單位可辦理各種付匯業務;B類和C類單位不可辦理預計到貨期>90天,或者>USD10萬同時>合同比例20%的預付貨款;D類單位不可辦理預付貨款業務 (判斷貴行客戶是哪個等級的,若是上海客戶的化) 4、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核銷單交易編碼為"0116其他",交易附言註明「轉口貿易」,付匯性質勾「轉口貿易」。備案表編號填寫999999)
5、營業執照/批准證書(轉口貿易資格)
6、詳細書面說明+公章(詳細書面說明至少包括「收付匯情況、結算方式、裝運口岸、到貨口岸、貨物轉移確認等)
7、購貨合同及發票
8、售貨合同及發票
9、貨權轉移證明,如提單
10、進帳單/結匯水單/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在進帳單等單據上簽注金額、日期並註明「轉口貿易」)
11、涉外收入申報單(0202)(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編碼為0202第三國之間轉口貿易,交易附言註明「轉口貿易」 )
12. 付匯申報單 進口付匯備案表,( 或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
單」的企業(需所在地外匯局在備案表上敲章)/憑備案表支付
二、先支後收的轉口貿易:
1、只有A類進口單位可以辦理「先支後收」的轉口貿易售付匯(上海企業)
2.營業執照/批准證書(轉口貿易資格)
3.詳細書面說明+公章
4.購貨合同及發票
5.售貨合同及發票
6.進口付匯核銷單
7.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或經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匯申報單
D. 轉口貿易付匯所需提供什麼資料
轉口貿易付匯,不要提供什麼資料的,看你產品出口到哪個國家,根據目的國那邊外匯政策不同,來操作收匯就好。比如歐盟國家對外匯沒有管制!那麼無論你是否做轉口貿易,都是可以自己打貨款到國內賬戶!
對於已經在做轉口貿易的。為了符合出口數據!通過把貨款打到境外賬戶!再轉回到國內。一般這種情況自己有離岸賬戶,都是可以的,沒有的話,只能給靠譜的轉口貿易公司幫忙收咯!再通過他們賬戶打回國內。這些都有收匯合同的。像我們一般客戶正常貨款到賬,在三個工作日內付。
通過經驗回答希望能幫上你,如有產品需要轉口貿易,可以追問,或者網路昵稱!
E. 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收入應在企業進行相應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後方可結匯或劃轉
當然是不包含對外支付的運費了!外管局的政策嚴絲合縫,對外的解釋也是很嚴密的,如果您是企業的話,就不要想著鑽空子了。。。假合同什麼的最好也不要想了。。。新政策剛出,現在正是風口浪尖的時候,被外管局抓到了的話。。。後果很嚴重的!!!這可是違法行為啊~~~~
如果您是金融從業人員,遇到這樣的問題最好要和當地的外匯管理局事先做好溝通,按外管局的批示做業務准不會出錯。
F. 轉口貿易在對外付匯上要注意些什麼
關於轉口貿易付匯注意事項!看你產品出口到哪個國家咯,根據目的國那邊外匯政策不同,來操作收匯就好。比如歐盟國家對外匯沒有管制!那麼無論你是否做轉口貿易,都是可以自己打貨款到國內賬戶!
對於已經在做轉口貿易的。為了符合出口數據!通過把貨款打到境外賬戶列如(香港)!再轉回到國內。一般這種情況自己有離岸賬戶,都是可以的。
假如沒有的話,只能給靠譜的轉口貿易公司幫忙收咯!再通過他們賬戶打回國內。這些都有收匯合同的。像我們一般客戶正常貨款到賬,在三個工作日內付。
通過經驗回答希望能幫上你,如有產品需要轉口貿易,可以追問,或者網路昵稱!
G. 信用證項下轉口貿易可以不直接付匯,而是結匯再購匯付匯嗎申報時附言還是按轉口申報嗎
如果是直接從國外走貨,無論使用什麼付款方式,都必須先收匯,然後再付給賣方. 這是外匯管理局對轉口貿易收付匯的規定.
H. 轉口貿易業務中收入外匯金額可以小於或等於付匯金額,是對的嗎
不行的,必須大於。
I. 轉口貿易先收後支,可以先結匯後購匯支付嗎
先結匯後購匯支付不是會產生匯率差嗎?這不等於是損失嗎?為什麼要這樣操作?收到的外匯直接對外支付不就是了?同時也節省了結匯和購匯的報批手續和時間,為什麼要棄簡就繁?唉!
J. 進口貨物後如何支付外匯
第一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一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包括向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匯),向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二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准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並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第一欄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進口單位應按其貨物實際裝運日期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中的「最遲裝運日期」。預付貨款業務,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合同約定裝運日期;一筆進口付匯對應多份合同的,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最遲一筆貨物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填寫最遲一筆收匯日期。
第四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付匯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對於信用證項下售匯銀行與付匯銀行不一致的,付匯(開證)銀行在核實售匯銀行劃轉的資金到賬後,還需審查經售匯銀行簽注的審單結論和外匯劃轉憑證;
(二) 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
(三) 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形式發票;
(四) 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見附2)審查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對於憑「可以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審查進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付匯證明聯)、商業發票;對於憑「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五)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六) 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後收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先收後支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七) 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於上述進口付匯,屬於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六條 對於進口付匯後因合同取消等原因產生的退匯業務,原則上退款人應當為原付匯收款人。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收匯手續時,應當審查原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原進口合同、退匯協議以及其他對應退匯證明材料。對於退款人不是原付匯收款人等特殊情況,還需審查退款人與原付匯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合同、發票、代理協議等單證留存復印件。對於需要分次付匯的貨到付款業務,由辦結最後一次付匯業務的銀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其他付匯銀行留存有相關銀行簽注付匯金額、報關單未付匯余額以及付匯日期並加蓋相關銀行業務公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並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本行付匯金額並加蓋本行業務公章。
第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業務,報關單經營單位需在貨物進口後30日內,持申請書、代理協議、免稅證明或許可證等證明材料以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信息變更手續:
(一) 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捐贈項下進口;
(二) 許可證、進口配額、特定商品登記項下進口;
(三)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持申請書和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C類進口單位」的貨到付款業務,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外匯局審核進口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後,為其出具加蓋「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章」的《登記表》,並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收付匯日期後30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 「B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二) 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三) 單筆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退匯;
(四) 進口單位列入名錄後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的進口付匯;
(五) 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並及時接收外匯局反饋信息,持列印的《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見附4)和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現場報告。
第十一條 外匯局確定的「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