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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境內外匯劃轉管理

發布時間:2022-02-19 01:21:56

⑴ 境內外匯劃轉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的現狀及問題

(一)系統性差,管理范疇變得模糊不清
規定自實施以來一直沒有進行過全面修訂,『雖然此後出台了結售匯、進出口核銷、跨國公司外匯運營管理等諸多涉及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內容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雜亂分散,只是對原有法規進行臨時性、應急性的局部修補,大多是以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方式發布,法規立法層次低、變動頻繁、穩定性差,缺乏系統、完整的管理辦法。由於業務監管的側重點不同,各項規定有時還會產生矛盾,造成境內外匯劃轉管理范疇模糊不清,在實際操作中業務歸屬難以判『斷,影響了法規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二)適用面窄,無法滿足境內機構的基本需求
規定及其它涉及境內外匯劃轉的管理法規,在制定時充分體現了當時的優惠政策,許多條款是為了滿足外商投資企業等特殊群體的特殊待遇而制定的,對其他為數眾多的境內中資機構則並不適用。目前,隨著中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統一,各項政策都在逐步靠攏,現行的在外匯劃轉方面不一致的規定已不符合時代的需要。
(三)局限性大.操作性差,難以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
由於境內外匯劃轉涉及的項目種類較多,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個人等,現行的管理規定並不能涵蓋所有項目,對於可能出現的一些業務需求也沒有預留空間,從而限制了某些合理的業務需求。有些境內外匯劃轉業務只能採取先由劃出單位結匯,再由劃入單位購匯的方式解決,增加了不必要的業務環節和手續費支出。比較突出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特殊經濟區域貿易中產生的問題。一方面,規定對於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明確,「區外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向區內銷售貨物的,區內企業應當憑合同協議、發票、海關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登記證,從其外匯賬戶中向區外支付,不得購匯」,這就限定了區內企業向區外企業的劃轉前提,只能採取貨到付款方式。而在貨到付款方式下,由於出口報關單的傳遞時間從10天到3個月不等,造成區外出口企業無法及時收到貨款,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導致區外企業為了避免收匯風險而不願供貨,許多區內外的貿易因受外匯劃撥方式的限制而被迫取消交易。另一方面,對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開展非貿易經營活動而引起的外匯劃撥(即計價結算)問題缺乏規范管理,無章可循。如對咨詢服務、技術服務、產品設計、提供勞務及形象策劃等引起的費用收支應該用人民幣還是用外匯結算,目前尚缺乏明確的法規依據。
2、集團公司內部外匯資源配置中的問題。由於企業集團各成員公司大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按照現行規定,除個別情況外非同名企業間外匯資金不能劃轉,集團公司內部成員都不是同名企業,外匯資金不能綜合調劑使用,增加了企業成本。根據2004年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內集團公司境內外匯劃轉可參照該規定執行,但由於該規定操作程序較為繁瑣,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集團公司的運營成本。當前,集團公司對於集團內外匯資金統一運用、集中收付的要求非常迫切。
3、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境內集中管理的需求難以滿足。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是跨國公司內部資金運營的首要目標,為此,需要各成員公司之間相互調劑外匯餘缺,進行資金收付匯的集中管理。但根據規定,不同境內機構之間不得在無真實貿易和投資背景的前提下相互劃轉外匯資金。因此,跨國公司內部各子公司之間存在用匯短缺與收匯過剩的矛盾,難以滿足集團內外匯資金自由調撥的需求。
4、銀行在辦理境內外匯劃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於境內外資銀行離岸賬戶之間的外匯劃轉、從一家銀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轉至另一家銀行保證金賬戶等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由於現行法規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銀行操作困難。
(四)缺乏有效的外幣清算體系,影響資金使用效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清算體系,境內外匯劃轉效率低下。我國的境內外匯清算系統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各商業銀行系統內外匯聯行清算,這一系統不能滿足跨系統的清算需求;二是各商業銀行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一般是中國銀行)作為共同賬戶行進行外匯清算,但在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這一方式不利於形成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如收費較高、費用不合理、清算速度慢等;三是通過外匯局進行清算,但不能完全辦理異地清算業務,也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參與進來。以上各個清算體系的種種弊端,造成了清算環節多、時間長、成本高、差錯率高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也會直接或間接地轉嫁到企業身上,影響企業外匯資金的運用效率。

⑵ 如何匯款到國外賬戶

操作環境:
品牌型號:小米12Pro
系統版本:Android 11 MIUI 13
app版本:v7.0.1.2.5
往國外匯款方法:
一、通過銀行櫃台辦理,用戶需要提供身份證、銀行卡和匯款申請。
二、通過網上銀行匯款。以工商銀行為例,登錄銀行個人銀行,點擊工具欄上的轉賬匯款。選擇跨境匯款,然後填寫正確的匯款信息。填寫後提交即可。
拓展資料
目前國內往國外的普通匯款,每人每天可憑身份證匯出2000美元現金,如果是匯戶,每人每天最多可以匯出10000美元,可憑身份證直接到各支行或分行辦理。
現在國家對居民境內外幣劃轉的管理還是很嚴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可辦理本人不同外幣賬戶,以及與其直系親屬境內外幣賬戶的資金劃轉業務。境內外幣賬戶資金劃轉,只能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能申請辦理不同性質外匯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 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非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及其收款人的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同時除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須出示下列證明文件,以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之間為直系親屬關系。
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請出示戶口簿;
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請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
境內外幣轉帳應該沒有金額限制,不可以在網上辦理。
國外匯款到中國銀行需要什麼手續?
一、國內銀行的賬戶號,人民幣、外幣賬戶都可以。如果是前者的話結匯入賬,後者的話可以選擇原幣入賬。
二、國外匯進來的話,最好選擇中行賬戶,因為中行的匯款路線最好,如果從發達國家的大銀行匯(譬如花旗、匯豐),你只要提供匯入行名,你的賬號,賬號戶名就可以了,當然要英文的。
三、其他銀行,首先你要咨詢你的銀行,他們提供的匯款路線是最保險的,內容除了上面說的三點以外,還要提供匯入行的境外賬戶行(有的叫中間行)。

⑶ 外匯 可以轉賬嗎

中國銀行將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辦理個人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含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下同),以及與其直系親屬境內外幣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業務。

(1)個人客戶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之間轉賬匯款,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個人客戶本人與其直系親屬外匯儲蓄賬戶之間的轉賬匯款,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3)若個人客戶本人與其直系親屬外匯儲蓄賬戶之間轉賬匯款涉及一方為境內個人,另一方為境外個人,則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3)個人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擴展閱讀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⑷ 境內外幣轉賬匯款操作

您可通過「個人網上銀行-轉賬匯款/手機銀行-轉賬」功能辦理本人中行內關聯賬戶之間的轉賬。如轉賬到本人的非關聯賬戶或近親屬賬戶,請攜帶相關證件通過中行網點辦理。
個人客戶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之間轉賬匯款,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個人客戶本人與其近親屬外匯儲蓄賬戶之間的轉賬匯款,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近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⑸ 如何進行親屬間境內外匯匯款

外匯一般情況下不像人民幣一樣隨便能匯款,像親屬間的除直系親屬外不得隨意轉賬,建議你最好在當地開戶憑直系親屬證件在櫃台操作資金過戶交易。

⑹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代理出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代理方應當在收匯後,持正本代理協議、出口合同、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復印件)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復印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並在匯款附言中註明「貿易,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字樣、收匯日期及金額;
(二)代理進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委託方應當持正本代理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向金融機構申請;
(三)利用國際貸款國際招標中標項下,發標方和中標方均為境內機構的,發標方向中標方支付工程款項應當持中標合同、中標證明;
(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境內機構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內保險機構、運輸機構支付涉外保險費、運輸費,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費、運輸費收據;
(五)境內保險機構向境內機構支付理賠款,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六)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持借款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七)境內機構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償還外債轉貸款本息,持《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轉貸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及外匯局核發的「還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內機構向境內融資租憑公司支付外匯租金,持租憑合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本企業外匯結算帳戶間、在各自最高金額內的外匯劃轉和外匯資本金帳戶間外匯劃轉,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核准件;用於對外支付的,還應當提供對外支付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外方投資者作為投資匯入或者攜入的外匯資金從其臨時外匯帳戶中轉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經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資料向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新投資企業的批准文件及營業執照,經批準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將其外匯利潤匯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以外匯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確認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境內其他企業增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該企業內增資的,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中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董事會決議書、完稅證明、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轉讓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注冊資本,經批准以外匯投入的,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該企業的合同、章程。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外匯帳戶使用證》和相關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經海關批準的免稅店向其總公司劃轉貨款;
(二)郵電部門國際郵政匯兌業務的國內轉匯款;
(三)船務代理公司向國內有關口岸分代理轉匯或者劃轉備用金;分代理向總代理退匯備用金余額;
(四)經營國際海運航線業務的海運總公司對其所屬公司用於船舶營運所需備用金的調撥和所屬公司上劃運費。 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①: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境內外匯劃轉內容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實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匯發[2002]95號)第二十二條修改。
: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調整

⑺ 境內外匯劃轉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完善的對策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和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際收支持續保持較高的「雙順差」,外匯儲備大幅增長,人民幣升值壓力較大。在這一背景下,包括境內外匯劃轉在內的有關境內外匯資金管理的規定已顯滯後。而隨著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特別是外匯賬戶管理制度的不斷推進,國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已經完全放開,賬戶數量不斷增加,外匯資金存量也在不斷增大。從客觀上講,只要允許境內機構保留外匯,就會存在境內外匯劃轉的需求,外匯資金存量越大,其流動性需求就會越強烈。而要真正實現「藏匯於民」,除要強化企業和個人持匯動機外,還要使企業和個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外匯。因此、宏觀經濟形勢的發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企業自身的迫切需要,從客觀上要求對境內外匯劃轉管理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改進管理的基本思路
1、堅持依法監管原則,明確業務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七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必須服從於這一原則性規定。因此,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改革,首先要將具有支付結算性質的外匯劃轉排除在被允許劃轉的范疇以外,不能為境內外幣流通或外幣計價結算「開口子」,以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從另一方面講,凡不涉及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無交易行為的境內外匯劃轉,都應當在允許的范圍內。
2、維護公平待遇原則,創造公平環境。對於持有外匯資金的境內機構來講,通過境內外匯劃轉方式,可以免除不必要的結售匯環節,降低外匯資金運營成本。目前,我國的中外資機構在稅收、進出口經營權、結售匯等許多方面都已經獲得同等待遇,在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方面也應當給予同等待遇,為境內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3、遵循便利化原則,轉變監管方式。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不直接涉及外匯資金出入境,也不直接涉及結匯、售匯環節,不應限制過嚴。因此,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的監督管理,應當按照便利化原則,進一步簡化手續,明確銀行的業務職責,充分發揮銀行的櫃面監督職能。在目前條件下,可以將原規定中屬於外匯局審核的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交由銀行直接辦理,無需再經外匯局事先核准。外匯局可以採取事後檢查的方式,對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外匯資金非法流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和銀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議
1、改進和完善現行的法規制度。近年來,有關外匯劃轉的規定出台不少,但法規零亂、不易掌握。這不僅給政策宣傳、解釋帶來難度,而且容易造成企業和銀行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外匯劃轉中的各種不規范行為。因此,必須盡快整合目前各種法規中關於境內劃轉的內容,出台覆蓋面廣、易於操作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辦法)),增強法規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放開特殊經濟區域與區外外匯劃轉方式的限制。目前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的外匯劃撥方式僅限於貨到付款,這已經無法適應實際需要,也不符合國際貿易結算的慣例,應按照國際慣例放開多種外匯結算方式,以滿足區內外企業採用不同外匯結算方式的要求,促進區內外貿易的發展。
2、積極推進主體監管、間接管理的方式。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外匯管理政策的變化,主管部門應轉變管理觀念,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轉變,由事前審批向事後核查轉變。按照主體分類管理的原則,放開對具體業務的限制,滿足境內機構合理的需求。根據境內機構的性質和具體交易方式,採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3、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清算系統。隨著企業、個人與國際經濟的聯系日益加強,外匯收支的流量、存量以及對境內外幣清算的業務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國內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大多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其在與無分支機構地區通匯時,對外幣清算的需求尤為強烈。因此、建議盡快建立外匯清算系統,以提高外匯資金結算速度和企業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管理的具體設想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應以劃出、劃入機構雙方的關聯關系為主線,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兩種外匯性質,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1、同一機構自身劃轉。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不會導致外匯資金所有權的變化,也不會涉及外幣計價結算或形成借貸關系。因此,只要劃出、劃入方的機構名稱一致,劃出前與劃出後的外匯性質保持不變,可以依照單位意願進行劃轉。如果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涉及注冊資本的增減變化,應當提供有關增資、減資的批准文件。
2、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內部劃轉。控股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因資金統籌使用需要,需在內部劃轉外匯流動資金,可以由掌握管理權的總公司提供與子公司的內部關系證明,並出具書面資金調撥申請辦理。集團公司內部因投資關系所需的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劃轉,應當憑有關投資、撤資等批准文件辦理。
3、不同機構之間劃轉。不同機構之間由於貿易進出口業務中存在委託、代理關系,可以根據需要辦理外匯劃轉。一是委託、代理項下外匯劃轉,由外匯劃出方憑書面申請、代理協議、代理方與外商簽訂的進口或出口合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二是海關監管下的進料加工項下,因進口物料在不同加工企業之間結轉需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的,應當憑海關報關單辦理。不同機構之間由於投資關系需要辦理外匯資金劃轉的,按照有關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4、金融機構業務劃轉。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可以憑有關資金拆借協議、清算憑證按照系統內有關業務規定自行辦理。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外匯劃轉,如外匯貸款、外債轉貸款項下放款或收貸,由金融機構或客戶憑外匯貸款合同、外債轉貸款協議或還本付息通知書辦理,償還外債轉貸款項下的境內外匯劃轉憑外匯局出具的還款核准件辦理。
5、執法機關司法劃轉。執法機關依法收取的外匯押金、保證金、罰沒款等外匯資金,由當事人憑執法機關出具的繳款通知書或處罰決定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經司法機關裁定或判決生效的經濟、刑事案件,需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外匯劃轉的,由劃出外匯資金的當事人憑司法機關的裁定書或判決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司法執行機關憑強制執行文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⑻ 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劃轉有什麼限制嗎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可本人不同外幣賬戶,以及與其直系親屬境內外幣賬戶的資金劃轉業務。境內外幣賬戶資金劃轉,只能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能申請不同性質外匯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非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及其收款人的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同時除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須出示下列證明文件,以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之間為直系親屬關系。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請出示戶口簿;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請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境內外幣轉帳應該沒有金額限制,不可以在網上。

⑼ 中行個人客戶櫃台外幣境內匯出匯款辦理規定是什麼

中行個人客戶櫃台外幣境內匯出匯款辦理規定是:
1、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辦理個人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含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下同),以及與其近親屬境內外幣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業務。(1)個人客戶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之間轉賬匯款,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2)個人客戶本人與其近親屬外匯儲蓄賬戶之間的轉賬匯款,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近親屬關系證明辦理。個人境內外幣匯款允許他人代辦,應出示賬戶所有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
2、劃轉賬戶分別屬於境內個人、境外個人的,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且應符合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的規定。
3、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包括戶口本、結婚證、出生證等。確無法提供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的,可以近親屬關系承諾函替代。各行在辦理個人外匯匯款業務時,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現行政策法規,合法、合規、安全、有效地經營管理個人外匯匯款業務,規避因違規操作而受到監管當局處罰,避免信譽風險和經濟損失。
4、外幣現鈔不能辦理境內劃轉業務,此特指「手持的外幣現金」。
5、個人客戶不能將外匯資金劃轉至境內公司賬戶,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因個別地區業務存在差異,詳細信息請您進入在線客服人工服務或者致電我行客服熱線95566轉人工進行咨詢。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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