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有什麼作用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便利市場操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需要分別開立相應賬戶,集中辦理相關資金匯兌及劃轉。三是允許境內公司回購、境內股東增持等匯出資金後剩餘款項匯回、自由結匯及劃轉。四是取消紙質報表,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以下簡稱境外股份),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監會許可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證明文件;
(三)境外發行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為境內公司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憑此登記憑證辦理境外上市開戶及相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五、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人民幣(6.7366, -0.0008, -0.01%)賬戶,以下簡稱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見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專戶」)。境外專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九、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行其他形式證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公司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在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含變更)後取得的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回購相關信息未登記的,需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及回購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辦理相關資金匯劃手續。
回購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一、境內公司根據需要,可持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向開戶銀行申請將境外上市專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或結匯劃往待支付賬戶。
十二、境內公司申請將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中,境內公司回購境外股份調回的剩餘資金可在境內直接劃轉或支付。
開戶銀行應在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或待支付賬戶資金用途進行嚴格審核後,為境內公司辦理有關賬戶資金劃轉及支付手續。
十三、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股東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及增持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資金匯兌手續。
增持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四、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調回匯入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調回境內的,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五、境內公司若發生如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最新填寫的《境外上市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變更。需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變更事項,另需提供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
(二)增發(含超額配售)股份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資本變動;
(三)回購境外股份;
(四)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需提供外債登記變更或注銷憑證);
(五)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計劃實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六)原登記的境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用途發生變更;
(七)其他登記有關內容的變更。
十六、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應持國有股東需上繳社保基金的減持收入情況說明(包括減持應得資金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資金數額等)、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十七、境內公司向境外的監管部門、交易所、承銷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境外機構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下列材料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二)能夠說明匯出(含購匯匯出)境外金額及對應事項的境外上市費用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
十八、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在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主管部門相關批復復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及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相關賬戶和資金處理情況說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收回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十九、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在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相關境內賬戶開立、變更或關閉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要求報送賬戶信息。
二十、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十一、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等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相關事宜應按照本通知辦理,對銀行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的境內公司,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已開立相關賬戶,資金尚未全部調回及結匯,或發生配股、增發等涉及資金跨境及結購匯行為的,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待支付賬戶,按本通知辦理後續業務。
(二)未開立相關賬戶的,按本通知辦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報送的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種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❷ 外管局把權利下放到銀行後,外商投資審計還需要向外管局函證么
外商投資選機需要外管局的韓信
❸ 境外公司在華購房有何限制,需要什麼手續及文件
建議去當地行政服務中心咨詢。
望採納,你的採納是我進步的動力,感謝!
❹ 你好,請問外資企業注銷要注銷外匯局備案這一塊嗎
當然辦了
❺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國內的外資銀行有管制嗎
當然有,中國成立外匯管理局就是監管中國外匯的
❻ 外商投資企業不僅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條例且違反限購政策違反國家限制經營范圍夠買的固定資產是否會被罰沒
建議遵守資本項下外匯管理規定。如果違反,會被行政處罰的。
❼ 請問有哪位大俠記得2012年或之前外管局和稅務局等聯合發文,外資企業向境外股東支付紅利相關
兩種方法
第一種,打電話給你當地的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一下政策文件
第二種,就是登錄國家財政局官網,裡面有個文件公告,點進去在搜索欄輸入關鍵字
但是2012年的政策文件,不清楚現在是否還能有效
❽ 公司是外資企業,在2008年的時候辦理了股權轉移,但是沒有通知外匯管理局,
奇怪啊,08年股權轉移,那09年、10年、11年的外匯年檢你們都沒參加嗎?沒參加的話所有的外匯業務都做不了啊,還是08年發生股權轉移之後你們就沒有發生過外匯業務?外匯局不見得處罰你們,就看你們有沒有引起嚴重的後果。發生股權轉移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該及時去外匯局做外匯登記變更,你們就是這個變更沒做,現在趕緊去做吧,另外再寫個措辭懇切的情況說明、再找找人,看能不能起點作用。總而言之,越早去承認錯誤越好。
❾ 限購股解禁,意味著什麼呢 漲
一提起解禁,市場利空,股價利空成為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有機會跑的就盡量快點跑吧,但真實情況真的是這樣嗎?我來告訴大家真相~
准備詳備介紹股票解禁之前,請大夥先瞄一眼這一份機構最新的牛股名單,時時刻刻都可能被刪除,趕早來領:【絕密】今日3隻牛股名單泄露,速領!!!
一、解禁股是什麼?
首先我們要明白解禁是什麼意思?所謂的「禁解」簡單點就是消除股票流通禁止,也就是說以前不能在二級市場交易的限售股,出了限售期就能交易了。
究竟是什麼原因會存在限售股呢?簡略而語,就是當公司處於上市前或者上市後的時候為了很快的融得資金而對股票進行低價發售,這類股票因為獲取成本較低,基本倒手就能有所獲利,若是80%股票所得者均意圖將股票售出取得現金,就很有可能引起股價下跌,然而這個鍋就要甩給超多的股民。就因為這,證監會為了保證投資者的權益才對此類股票的售出時間加以限制。
限售股按照持股比例通常會分成大小非股,小非是指占總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大非指的是占總股本比例>5%的限售流通股。大小非股都是1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隔年小非股就允許上市交易了,但是大非股還需要三年的時間才能徹底解禁。
我所得到的消息,本年要解禁的股票有2000多隻,解禁將近2800億股,這也標志著大規模的股票會往市場流去,由此會讓股價遭受影響。
我們既然身為投資者,對於哪些股票解禁、什麼時候解禁必須要第一時間就知曉,免得我們成為了接盤俠。這里有個股票神器我想很多人都需要,這個投資日歷很方便的為你隨時提供准確的消息哪些股票解禁、上市、分紅等等,必然會成為每個股民炒股的法寶,點擊即可領取: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把握最新的第一手資訊
二、股票解禁後真的會讓股價下跌嗎?
這個是不能確定的!這過錯誤導了絕大部分的股民。
通常情況下來說,解禁後的股票往往會下跌,因為會增加賣盤來打壓股價,但有時候大小非解禁後,股價反而是上漲的局勢。如果有一年,氯鹼化工股票的解禁股上市時,股價就從那天開始沒有斷開的上漲。
因此解禁對於股價有無影響,核心的問題是你要看下你所持有的股票到底是不是好公司,優質的公司如果解禁,股東不願意賣出。
很多人都不會去判斷一個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或者分析不全面,就很容易看不準確導致虧損,所以有一個免費診股的平台可以推薦給大家,股票代碼直接輸入就行,就能夠看到你買的股票好不好了:【免費】測一測你買的股票好不好
❿ 央行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限制 科技股或將受益
財聯社(北京,記者姜樊)訊,股市再度迎來重大利好,剛剛央行公告稱,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限制。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並簡化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實際上,當下無論是QFII還是RQFII、滬港通等渠道,外資進入中國的通道已經被打開。隨著中國債券加入被納入巴克萊指數、A股在MSCI指數的權重不斷增加等,外資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業內人士認為,此時進一步放開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也是順應形勢,更好地吸引外資入華。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表示,預計外資將加速流入A股市場,白馬股、科技龍頭股等或將因此受益。
從申請到備案資本市場開放已成大勢所趨
《規定》中明確指出,落實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兌換實行登記管理。
央行表示,對於原僅擁有QFII或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默認原QFII託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新的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即便是合格投資者想要進入中國,資金均需要向證監會進行申請。而此次《規定》的出台,意味著境外合格投資者的資金進入中國,僅需要在監管部門備案即可。
與此同時,《規定》還取消託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託多家境內託管人,並實施主報告人制度。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
國際問題專家趙慶明向財聯社記者表示,中國的金融對外開放,尤其是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實際上也是中國資本項目管理的進一步對外開放,逐漸開放資本項目管理也是未來的大勢所趨。
簡化外資出入會否造成股市震動?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稅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稅承諾函替代。這意味著不光是外資資金手續簡化,資金匯出也得到大幅簡化。
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畢研廣認為,當下A股市場處於歷史低位,而加快對外開放有利於吸引外資進入,尤其是全世界范圍內受到疫情的影響,中國「戰疫」勝利在即,A股可以吸引一些海外避險資金參與交易,也彰顯出中國金融對外開放的政策。而外資出入手續的簡化則有利於促進市場公平性。
不過,這會否意味著給中國股市帶來大起大落的不確定性?
趙慶明認為,市場的確存在順周期的可能性,但當下中國的資本市場如今彈性越來越好,與國際市場一體化程度越來越深,與其他市場的走勢一致性越來越明顯,熱錢的大進大出並不容易。
「跨境資本的流動對於經濟和金融的影響往往是中性的。」趙慶明表示,對於大國來說,外資投資比例往往佔比較低,雖然會起到引領投資的作用,但沒有決定市場走勢的能力。而資本市場主要的影響因素仍是國家經濟的基本面。
此外,楊德龍表示,央行宣布的政策利好股市和債市,特別是外資流入比較多的白龍馬股和科技龍頭股更受益。滬港通和深港通開通以後,外資流進流出A股的通道已經完全打通,A股又先後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等國際指數體系,近兩年外資大量流入A股市場搶籌白馬股等優質股票,每年流入達到3000億元左右。4月份外資重新流回A股533億元,預計以後還會加速流入A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