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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

發布時間:2022-02-27 09:25:04

❶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施行時間

為 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形成《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區內機構包括區內行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等。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區內機構收匯、付匯、購匯、結匯及外匯賬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辦法》規定,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❷ 哪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可以辦理出口退稅

哪些企業可以出口退稅
1.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經過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委託出口的企業主要指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

❸ 保稅監管場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有什麼區別出口加工區和珠澳跨境工業區有什麼區別

1、保稅監管場所
主要有4種形式: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保稅物流中心(A型)、保稅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主要有6種形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
1、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
保稅倉庫是保稅制度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形式,是指經海關核準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油庫、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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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監管倉庫(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8 a6 B( N P- y. W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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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稅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 J+ a7 q5 O- }' |

4、保稅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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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稅區(Bonded Area)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國家劃定或開辟的*造、加工、裝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業區。經濟特區的形式之一,常享受減免各種地方征稅的優惠。出口加工區一般選在經濟相對發達、交通運輸和對外貿易方便、勞動力資源充足、城市發展基礎較好的地區,多設於沿海港口或國家邊境附近。
7、保稅物流園區(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稅物流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業區
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珠海園區實行保稅區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在稅收方面實行出口加工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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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稅港區(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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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綜合保稅區(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保稅港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它和保稅港區一樣,是我國目前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簡化的特殊開放區域。與保稅區一字之差的保稅港區功能更為齊全,它整合原來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多種外向型功能區後,成為更為開放的一種形態,也更符合國際慣例。

❹ 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一、企業主體管理
項目名

管理內容
管理原則
注意事項
名錄登記
1.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細則》第三、四條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1.屬地管理原則,即企業受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監管,應當到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業務(下
同)。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名錄登記的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應當符合行政許可相關規定。
2.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
支業務。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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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為企業登記名錄,並設置輔導期標識。完成名錄登記後,外匯局為企業辦理監測系統網上業務開戶。
3.外匯局通過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名錄信息。

3.已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需要從事對外貿易的,應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到所在地外匯局完成名錄登記手續。
4.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名錄登記比照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辦理。
5.外匯局對新列入名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輔導
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天。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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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匯局長期留存《確認書》, 留存《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名錄變

1.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
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
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監測系統變更企
業的名錄登記信息。
3.企業因注冊地址變更導致所屬外匯局發生變化的,
1.屬地管理原則。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監測系統中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變更操作許可權在外匯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轄內企業需變更所屬外匯局代碼的,由所在地外匯局逐級上報至分局,再由分局通過監測系統進行變更操作。 2.因機構撤並或增加等原因導致需大批量變更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的,分局可上報國家外匯
管理局(簡稱總局),由總局統一後台處理。
3.外匯局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❺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並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並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於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並完成申報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於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於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於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於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並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後,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並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❻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模式分類

模式分類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六種模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 包括珠海跨境工業園區 ,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進口保稅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分為A型和B型)這三種模式屬於保稅監管場所。

基本特徵

1、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2、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准有嚴格的標准,

3、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

4、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

(6)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擴展閱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

企業注冊備案流程

(一)企業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二)經辦人員初審;

(三)科長復審;

(四)報關長審批;

(五)向企業核發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及自用物資手冊;

(六)企業申領企業編碼;

(七)正式業務開展。

企業注冊備案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一)中資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復印件(股東簽字);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驗資報告正本(附銀行進帳單)。

8、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

1、管委會批復、批准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合同(復印件)(獨資企業不要合同);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須有委託書及被委託的國內主管經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需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進口合同或來料加工合同一式兩份;

3、初次申請需遞交租房協議或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復印件並經過海關人員驗廠;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中期補稅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製成品內銷補稅申請;

2、製成品單耗表;

3、製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細表;

4、進口原材料入區報關單;

5、內銷合同、發票、箱單;

6、內銷貨物所對應監管條件的相關憑證;

7、國產料件入區單據(製成品全部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除外);

8、製成品分攤製造費用明細表(製成品使用國產料件的除外);

9、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手冊核銷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企業核銷報表;

2、加工貿易手冊;

3、進口原材料保稅入區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4、製成品返銷出口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5、製成品中期補稅通知書、報關單、稅單;

6、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❼ 誰能幫忙解讀一下新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二條!謝謝

(一) 境內個人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匯發[2007]1號)(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境內機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及通知 匯發[2013]22號、匯發[2013]15號)(三)金融機構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匯發[2011]2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四)因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發生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如外債項下的利息、擔保費)(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明確規定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目前來看,1、匯發[2012]38號有關的服務貿易僅指從境外賬戶列支的傭金、運保費項下費用支出。2、如果運保費包含在到岸價,構成報關金額的話,此部分的運保費按貨物貿易執行3、遺憾的是,如貨物貿易從屬費用中的進出口傭金。出口傭金因匯綜發[2006]73號文件本次被廢止,進口傭金原適用匯發[2010] 57號被貨改新政[2012]38號文件廢止後,兩者留下空白)

❽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是否屬於跨境服務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於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徵收增值稅。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❾ 什麼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一) 基本情況。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六種模式:保稅區(15個)、出口加工區(57個)、保稅物流園區(10個)、跨境工業園區(2個)、保稅港區(12個)、綜合保稅區(5個)。

(二) 基本特徵。

一是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二是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准有嚴格的標准,三是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四是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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