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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實行限額管理

發布時間:2022-03-04 19:38:34

1.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的核定

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實際情況,分檔次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1、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上(含80%)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核定;
3、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如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其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招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從境外收入外匯後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劃轉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限額按照上述特殊來源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對於有實際經營需要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經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異地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由開戶所在地外匯局根據該境內機構在當地上年度國際收支申報中統計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核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統一採用美元核定,境內機構開立其他幣種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其限額由外匯局按開戶當期適用的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核定標准進行調整。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匯發[2002]8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核定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2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58號)。

2. 人民銀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要做哪些工作

外匯管理一般主要由外匯管理局履職。

由於經常項目不像資本項目監管的那麼嚴格,不需要筆筆審批,現在多數是通過銀行、海關、外管局的網路聯網監測管理。

比如出口的商品,其海關的數據和銀行外匯收入應該是能夠匹配的,這樣才能在外管局進行核銷,如果你在銀行的收匯是貿易項下的,但海關沒有記錄,外管局就會要求你說明,如果有問題,可能會罰款,嚴重的會取消外貿經營資格。

經常項目下一般分為貿易項下河非貿易項下兩種,現在非貿易項下的管理比貿易項下的嚴格,各種非貿易的收匯和付匯都要提供證明資料,並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超過了,就需要到外管局審批。

3. 為什麼外匯結算賬戶要核定最高限額

目的是限制不合理外匯交易,防止外匯投機。
企業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為本企業上年出口收匯累計額或外匯支出累計額中較小數的25%。

第九條 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限額按年度核定,不得結轉使用,不得轉讓。已經開立外匯結算賬戶的企業如需調整外匯結算賬戶限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憑上一年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專用收賬通知單,進口付匯核銷單或非貿易(含資本)付匯申報單,以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對於本年度出口收匯額比上年度有較大幅度增長的企業,如果確因經營需要要求增加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當地外匯局可以在企業提出申請的前提下,在10%的幅度范圍內為其適當調高外匯結算賬戶的最高限額。

第十條 一個企業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外匯結算賬戶,在同一家銀行開立不同幣種的賬戶視同一個賬戶管理。對於年度進出口總額1000萬(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企業,確因經營需要要求在不同銀行開立多個結算賬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允許其開立2~3個賬戶,但企業的所有結算賬戶必須合並計算賬戶最高限額。

第十一條 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的核定統一採用美元核定,對於非美元幣種賬戶的限額,按照核定日「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開立的外匯結算賬戶,其收入為來源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支出為經常項目外匯支付和經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付。

第十三條 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存入其外匯結算賬戶,也可以結匯;但其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賬戶限額;超過外匯局核定限額部分的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必須結匯。企業已經存入外匯結算賬戶的外匯資金,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辦理結匯。

開戶銀行收到超過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限額部分的外匯,可以先行予以入賬,並自超過限額之日起5日內通知企業辦理結匯,企業逾期不辦理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外匯局,由外匯局責成企業按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各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外匯結算賬戶的收支范圍和核定的限額內為企業辦理外匯收支。

第十五條 各分局需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根據所轄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賬戶收支統計表」及所轄地區審批外匯賬戶情況填寫「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情況月報表」(見附表3,略)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戶銀行和企業,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4. 中國取消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你的上不夠重啊,不過簡單給你答一下
經常項目=貿易+非貿易+服務貿易
資本項目=資本金+外債+外匯貸款

5. 中國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有那些措施

外匯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中國的外匯管制情況可以分外經常項目、資本項目跟匯率管理。其中經常項目包括賬戶管理跟外幣現鈔管理。
經常項目:包括賬戶管理跟外幣現鈔管理。
(1)賬戶管理

賬戶管理要求境內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銀行結匯由強制結匯向意願結匯過渡。企事業單位需要外匯,只要憑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用人民幣兌換,銀行即售給外匯。

(2)外幣現鈔管理

外幣現鈔管理要求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3、政府領導人出訪;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5、其他特殊情況。

6.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則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 對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的管理 境內機構是指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必須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3)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出口外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這些規定從立法上保證了經常項目外匯的可兌換,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必須實行銀行結匯制和進出口收匯付匯核銷制度。
2.對個人外匯的管理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出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匯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對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外匯的管理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居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7.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關閉,余額如何處理,可否匯回投資方

余額可以轉至其他賬戶,或者帶上身份證兌換成人民幣

8.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監管

1、經批准開立的外匯帳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帳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戶進行年檢。
2、對年檢中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准開立外匯帳戶;(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帳戶;
(3)擅自改變帳戶使用范圍;(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帳戶;(5)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9.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變更手續

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如因經營需要調整賬戶限額和客戶名稱時,應當持賬戶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戶開立」)、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並持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戶變更」)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客戶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賬戶,並需持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重新開立外匯賬戶手續。

10.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使用

1、開戶單位辦理帳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帳戶使用證》。開戶銀行憑《外匯帳戶使用證》規定的帳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帳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范圍使用帳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中有關帳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帳戶,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帳戶。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帳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帳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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