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推薦股票是詐騙還是非法經營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推薦股票是非法經營
違法經營,指的是沒有合法程序進行經營。詐騙是指用虛假方法方式獲取利益。你可以先到經濟警察局報案警察會給 你明確答復
㈡ 說湖南貴金屬交易所是非法經營,可是投資不非法呀,目前投資者資金還在交易所,怎麼辦才能取出資金呢
這個你放心,國家整頓只會整頓那些非法獲利的人,像開盤的人,還有少量居間商。客戶的資金國家肯定會保障的,暫時只是凍結,因為維財還沒有結案,創新也是剛凍結資金,所以客戶只能等待了。
㈢ 遼寧貴金屬利安達公司,非法經營期貨倆月騙我50W
你好,你說的這家公司根本就不是期貨公司,也無法經營期貨業務,做的是現貨黑平台,趕緊報案吧。
㈣ 本人現舉報遼寧貴金屬非法經營期貨白銀原油詐騙本人50萬 「以集中
證監會已經才查了 會給你一個交代的。
㈤ 期貨屬於詐騙還是非法經營
期貨一般是指期貨合約。是指交易雙方簽署的在未來某個確定的時間按確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某項合約標的資產的合約。一般用現金進行結算。
㈥ 工商銀行操作的貴金屬屬於詐騙嗎
是合法詐騙,光明正大詐騙,在騙前,明白告訴你,我就這樣,你要就簽合約,不要就不能參與操作。奈何窮人太多,連賭彩票都敢,還有什麼金屬不敢買?
㈦ 沒有資質的平台做貴金屬交易是違法的嗎
可以以下八因素辨別是否正規平台。
一、是否是正規交易所會員
非法貴金屬公司是打著非法交易所會員的旗號鼓吹宣傳,沒有正當的會員資質;而正規貴金屬公司隸屬於國家正規交易所會員,有正規資質,並且受交易所的規范和監督。
二、是否誇大收益
非法貴金屬公司總是在宣傳時誇大收益,刻意隱瞞風險;而正規貴金屬有正規的杠桿比率、保證金制度及手續費。
三、出入金是否真正自由
非法貴金屬公司入金容易出金難;而正規貴金屬公司出入金無限制,隨時自由操作。
四、是否自主交易
非法貴金屬公司是代客操作,非法理財;而正規貴金屬公司投資者是100%客戶自主交易,嚴禁代客操作理財。
㈧ 請問這種是屬於非法集資還是詐騙
所有年化率高過10%的投資都是不可信的,國家三令五申說過這個問題,為什麼還會有那麼多人上當呢,不管是非法集資還是詐騙,他們的目的就是圈你的錢,你想現在能夠從哪個拿到這個錢。
㈨ 被貴金屬詐騙20多萬,公安會立案調查嗎
被貴金屬詐騙20多萬,數額巨大,涉嫌詐騙罪,報案後,公安會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內
根據《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㈩ 貴金屬公司涉嫌詐騙一百多萬,員工怎麼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詐騙總金額定罪論處。判輕判重,則是要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一、概念。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法條與司法解釋。
1、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司法解釋。
(2011年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996年司法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3、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