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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外匯政策

發布時間:2022-03-24 01:51:10

Ⅰ 關於銀行跨境外匯支付結算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管理規定(試行)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文章來源:支付結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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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的行為,防範風險,保障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結算銀行是指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外幣結算服務協議,負責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進行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外幣結算賬戶是指參與者在代理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外幣結算的外幣同業存款賬戶。
第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選擇、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檢查監督以及資格終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確定一家或多家銀行為外幣支付系統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並對代理結算銀行實行資格管理。
第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制定與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的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應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管理等進行規范。
第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建立健全故障處理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技術應急處置預案,保障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簽訂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
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應包括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管理、可用額度管理、資金結算與排隊管理、清算結果處理、日終對賬等內容。
第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為銀行提供外幣結算服務的,應與其簽訂外幣結算服務協議。
外幣結算服務協議應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安排、流動性支持、收費、信息保密等內容。
第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有關信息保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資金結算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以確保外幣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代理結算銀行的選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評議方式選擇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具體程序包括邀請、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驗收、通知等。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需選擇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時,以適當方式向銀行發出邀請。
第十三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一)具有境內法人資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外幣資金融資能力;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國內分支機構以及一定數量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完善的國際代理行網路;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熟悉外幣支付業務和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
(七)具有健全的外幣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同一銀行可申請成為一個或多個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 銀行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具體包括本行的組織結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金調撥安排和行內相關業務系統概況;
(二)工作方案,具體包括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方案、流動性支持方案和外幣結算相關制度安排;
(三)相關服務標准,具體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流動性支持和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服務標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銀行申請後及時進行評審,並在初步選定代理結算銀行後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後,對於符合代理結算銀行條件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其具有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並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十八 條被確定為代理結算銀行的銀行應及時完成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的制定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的簽訂等工作,並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九 條中國人民銀行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驗收。對於符合下述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驗收通過,並通知其正式承擔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一)改造後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介面規范和技術要求,能實現對參與者分散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幣支付系統的實時全額結算;
(二)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並符合其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服務標准。
(三)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明確界定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外幣資金清算與結算方面的責任。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驗收未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三章 外幣結算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外幣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提供外幣結算賬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在外幣支付系統營業准備階段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上傳各參與者的當日日初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參與者的申請,在外幣支付系統日間運行階段調整該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
第二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需調增圈存資金的通知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及時通知相關參與者,並根據相關參與者的指令及時調增其圈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於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協議約定的記賬順序,及時完成外幣支付業務的記賬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後,將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變化情況及時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時,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當日各參與者的借方或貸方數據進行核對。
核對不符的,代理結算銀行應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賬務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將當日外幣支付業務記賬明細及時至遲於下1個工作日提交相關參與者,以供其進行賬務核對。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查詢其賬戶余額以及與外幣結算賬戶有關的情況,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將參與者的日終賬戶余額進行隔夜自動投資。
第二十九條 銀行退出外幣支付系統後,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撤銷其在本行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
第四章 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流動性支持的服務標准,與參與者簽訂相應的協議,為參與者辦理外幣支付業務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流動性支持的服務內容應包括流動性支持的種類、條件、金額、利率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確定和調整參與者用於外幣支付系統日間融資和隔夜融資的授信額度。
本規定所稱日間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前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本規定所稱隔夜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後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第三十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流動性支持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收費的服務標准,制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方案(以下簡稱收費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向銀行同業公布。
第三十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收費方案應包括收費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區間、繳費方式等內容。
代理結算銀行可與參與者商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的具體內容,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超過其已公布的收費方案。
第三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代理結算銀行在按規定程序調整收費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辦理外幣支付系統結算業務,應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每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一次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
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主要包括外幣結算業務開展情況、授信額度實際使用和歸還情況、行內相關業務系統運行情況、外幣結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外幣結算服務協議遵守情況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遵守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承擔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情況的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代理結算銀行的考核周期為1年。
中國人民銀行在代理結算銀行資格期限屆滿6個月前,對其進行考核。
第七章 資格終止
第四十條 銀行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期限一般為3年,具體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期限屆滿後,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該銀行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提前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一)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嚴重違反外幣支付系統相關規定。
被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資格的銀行,自資格終止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該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四十二條 當代理結算銀行出現解散、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時,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其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三條 銀行不再有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意願時,應至少提前6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其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書面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該銀行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銀行不再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時,應向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繼任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於繼任者順利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完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范跨境擔保項下收支行為,促進跨境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並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
第三條 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規范跨境擔保產生的各類國際收支交易。
第五條 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跨境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按本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擔保當事各方從事跨境擔保業務,應當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六條 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實行登記管理。
境內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經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後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境內機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應符合本規定明確的相關條件;經外匯局登記的外保內貸,債權人可自行辦理與擔保履約相關的收款;擔保履約後境內債務人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七條 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第八條 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第九條 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
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
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 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第十二條 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第十三條 內保外貸項下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債務人清償擔保項下債務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如發生內保外貸履約,擔保人為銀行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
擔保人為非銀行機構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因擔保人履約而對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擔保人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第十五條 內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可作為擔保人並參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第十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託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四)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准,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第十八條 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 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真實、完整地向債權人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第二十條 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 第二十一條 外匯局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內容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屬境內、境外時,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債權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一)當擔保人、債權人注冊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至少有兩項分屬境內外時,擔保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或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財產處置收益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在銀行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並留存必要材料後,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三)相關擔保財產所有權在擔保人、債權人之間發生轉讓,按規定需要辦理跨境投資外匯登記的,當事人應辦理相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構成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的,應當按照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相關規定辦理擔保登記手續,並遵守相關規定。
經外匯局登記的物權擔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設立,擔保人應到外匯局注銷相關登記。 第二十五條 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除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
境內機構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擔保項下對外債權債務需要事前審批或核准,或因擔保履約發生對外債權債務變動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境內債務人對外支付擔保費,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第二十七條 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
第二十八條 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或收結匯業務時,境內銀行應當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合同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十條 外匯局定期分析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整體情況,密切關注跨境擔保對國際收支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跨境擔保業務進行核查和檢查,擔保當事各方、境內銀行應按照外匯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未按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跨境擔保業務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出於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的目的,對跨境擔保管理方式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Ⅲ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解讀

2014年5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此前涉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的法規主要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2〕19號)。上述法規在頒布初期,對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金融活動,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加強對外擔保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快速增長,國際收支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境擔保行為也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上述法規僅涵蓋對外擔保和外保內貸,未涉及其他類型的跨境擔保,已不能滿足當前市場發展需求。同時,已經明確的相關擔保管理政策,審批、核准手續較多,相對於市場需求來說管理方式較為滯後,管理成本較高。因此,外匯局以「五個轉變」為指導思想,調整管理思路,推動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出台了《規定》,以便利跨境擔保活動,推進擔保項下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 此次出台的《規定》,主要體現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簡政放權。取消或大幅度縮小跨境擔保的數量控制范圍和登記范圍,只將「擔保履約後新增居民對非居民負債或債權的部分跨境擔保」納入逐筆登記范圍。同時,清理整合法規,廢止了12項跨境擔保相關規范性文件。
二是轉變職能。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范圍和監管責任邊界。根據外匯管理的目標和職責,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范圍,納入外匯管理的跨境擔保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為擔保履約方式、相對確定的履約金額、對國際收支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等。同時,充分尊重上位法、國際慣例和市場需求,將外匯管理與跨境擔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脫鉤。外匯局基於國際收支統計法定職責的匯兌登記,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於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登記,不作為擔保生效或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後監管。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擔保簽約和履約的事前審批和核准事項,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記管理;取消大部分業務資格條件限制。
四是強化風險防範。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通過配套制度和監管手段,防止跨境擔保成為資金異常流動的通道;明確外匯局監測分析職責,強調非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強化違規責任的追究。 《規定》中,關於內保外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取消內保外貸的數量控制。取消境內機構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內保外貸的事前審批或指標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資格條件限制。除普遍適用於所有機構的一般性限制條款外(如擔保資金用途限制),取消針對特定主體(擔保人、被擔保人資產負債比例或關聯關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資性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
3.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現有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對內保外貸業務進行統計、監測。
4.取消擔保履約核准。銀行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憑擔保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履約。
5.擔保履約後形成對外債權的,應按相關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規定》中,關於外保內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明確業務資格。債權人須是境內金融機構,債務人須是非金融機構,被擔保的債務只能是本外幣普通貸款或信用額度。
2.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債權人(即境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集中辦理數據報備。
3.債權人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境內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4.擔保履約後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擔保履約後形成債務人對外負債的,應辦理外債登記,但可不納入普通外債額度限制。債務人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 《規定》的發布實施,實現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的基本可兌換,表現為:在內保外貸領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擔保事前審批、擔保履約核准和大部分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仍然保留了簽約環節的逐筆登記;在外保內貸領域,在符合相關限制性條件的情況下,允許中、外資企業自行簽約,並允許在凈資產的1倍內辦理擔保履約,統一並大幅度改善境內中、外資企業的外保內貸政策。

Ⅳ 2021年匯款到國外有什麼限制

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從本人儲蓄賬戶內的現匯匯出的,每人每天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件到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真實性憑證去辦理。 凡是用現鈔匯出的,則每人每天是1萬美元的限額。超過上述金額的,要憑真實性憑證、海關進境行李物品申報單
拓展資料:
通過國內銀行匯票 【主要特點】:
辦理簡單 手續費低 局限性:有期限性 安全性低:需要隨身攜帶,有弄丟的風險 票匯手續費比電匯便宜,匯票由購買人自行郵寄或攜帶出境,也相對安全得多。到英國後,盡快選擇合適的銀行,開立學生帳戶,匯票存入開戶銀行,由銀行直接兌現或托收。用匯票來支付學費是個推薦的選擇。票匯的方式和電匯相比,速度慢些,但可以省去一筆電訊費用。但如果匯票不是本人攜帶出境就需要通過郵寄,這樣會產生郵寄費用和風險。
【費用詳情】: 外幣匯票一般只需要0,1%的手續費,最低20元,最高250元。 匯票這種方式比較適合學生繳納學費,帶著一定錢數的匯票出國,然後到了英國之後立馬繳納匯票費用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匯票只有一年的有效期限,而且匯票如果丟失或者損壞,一旦需要掛失就會很麻煩。 另外,建議開兩張匯票,一個用於繳納學費。可以直接交給學校付學費,抬頭寫英國大學名稱。另一張,用於自己日常開銷,就是生活費。
【辦理流程】: 1, 攜帶本人身份證和人民幣至當地比較大的中國銀行。 2, 在銀行里填寫票匯申請書。 3, 注意核對匯票的收款人是否正確。 4, 銀行出票之後,將匯票保管好,帶至學校,勿折。
旅行支票 【主要特點】: 方便 手續費高 旅行支票是一種定額本票,其作用是專供旅客購買和支付旅途費用,它與一般銀行匯票、支票的不同之處在於旅行支票沒有指定的付款地點和銀行,一般也不受日期限制,能在全世界通用,客戶可以隨時在國外的各大銀行、國際酒店、餐廳及其他消費場所兌換現金或直接使用。 同學如果覺得帶現金很不方便,赴英留學生也可以在換匯後向中國銀行購買旅行支票,但手續費相對較高。
辦理一張國際借記卡 【主要特點】: 通用性強 安全性高 國際借記卡通用性強,安全性高,可以免去攜帶現金的麻煩。刷卡時直接由存款帳戶扣款,有多少錢,才能刷多少錢。 現在一般的國際借記卡都有一張主卡和附屬卡的功能。留學生們只需攜帶一張副卡,爸媽利用主卡可隨時在國內銀行分理處辦理存款業務(存款免收手續費),而留學生們在國外ATM機取款時,只需支付少量的手續費。但是,一般銀行的國際借記卡都是以美元卡為主,在美元區以外的地區的ATM機上提取當國的貨幣,需要支付匯兌手續費。
辦理一張國際信用卡 【主要特點】: 辦理簡單 有手續費 這種「匯款方

Ⅳ 外匯匯款與跨境匯出匯款的區別

外匯匯款是指銀行應匯款人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將匯款人的資金,通過其國外聯行或代理行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業務.
按照匯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外匯匯款可分為電匯、信匯、票匯三種,其中信匯方式在實際業務中較少使用;按資金流向又可分為匯出匯款和匯入匯款。
匯款業務的主要當事人有匯款人,收款人、匯出行、匯入行。其業務流程是:由匯款人向匯出行提交「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按申請書的指示,使用某種方式(如SWIlVr、電傳、匯票)通知匯入行,匯入行解付匯款給收款人。電匯匯款和票匯匯款具體流程有所不同。電匯匯款流程是:匯款人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交款付費給匯出行;匯出行通過加押電傳或SWIFT方式,將款項匯到匯入行;匯入行解付匯款給收款人。票匯匯款流程是:匯款人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交款付費給匯出行;銀行開立銀行匯票交匯款人;匯款人將銀行匯票交收款人;收款人將銀行匯票提交給解付銀行(匯入行)匯入行解付匯款給收款人。

跨境匯出匯款的方式包括電匯匯出、票匯匯出、「速匯金」匯出等,您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恰當的匯出方式。

跨境匯出匯款,以工行為例。
方式之一:電匯匯出
☆ 業務簡述
若您需要向境外機構或個人支付外幣資金,並知道收款人開戶銀行、賬號等相關信息,即可選擇電匯匯款。中國工商銀行作為國際swift清算組織成員,利用先進的外匯匯款及資金清算系統、強大的境內外服務網路和代理行資源,為您提供多幣種的、快捷的跨境匯出匯款服務。
☆ 特色優勢
1. 多幣種、多地區:我行可為您提供9個幣種的、以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的銀行作為收款行的跨境匯款服務。
2. 快捷、實惠:利用先進的清算系統和龐大的境外代理行資源,我行跨境匯款業務助您的資金快速匯至境外收款人,同時費用低廉、實惠。
3. 安全、方便:我行可為您提供跨境匯出匯款及其查詢、退匯、掛失等多項服務,保障您的資金安全。
4. 若您的匯款是匯往香港等有我行境外分支機構的國家和地區,您還可以通過辦理「速匯款」業務,實現匯款資金的快速達到。「速匯款」業務是基於我行外匯資金清算系統和通過提供給代理行網路支持,實現對全球客戶的快速匯款服務,您的跨境匯款速度可接近實時完成。
☆ 服務渠道
1. 您可通過我行指定網點的櫃台辦理所有跨境匯出匯款及其查詢、退匯、掛失等業務。
2. 您可通過我行網上銀行,足不出戶就可以進行跨境匯出匯款和查詢業務。(該項服務按地區開通,欲了解您所在地區詳細情況,請發送簡訊至95588或撥打當地95588客戶服務熱線咨詢。)
☆ 操作指南
1. 辦理時,您需在我行指定網點用英文大寫字母清晰、完整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填寫內容包括申請日期、匯款幣種、金額、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及地址、收款銀行國別及城市、收款人姓名及地址、收款人賬號、匯款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
2.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憑證辦理;
(2)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常項目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
(3)辦理跨境匯出匯款超過一定金額時需提供的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憑證是指:
A. 因自費出國學習而需超額辦理境外匯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
3)國(境)外學校正式錄取通知書或在讀證明;
4)國(境)外學校出具的費用通知單;
B. 因境外就醫而需超額辦理境外匯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
3)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
4)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及收費通知;
C. 因境內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需超額匯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國際學術組織證明文件(含費用說明);
D. 因境內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而需辦理超額匯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
E. 因境內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而需辦理超額匯款的,需提供:
1)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2)境外公證機構的有效證明,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
3.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下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
4. 辦理匯款的查詢、修改、止付
(1)如您的匯出款項長時間沒有到賬,可以到原匯款網點查詢,並須提供匯出款憑證客戶回執聯。
(2)如您在外匯款項匯出後、且到賬前,需要修改匯款信息或辦理止付,需提供匯款憑證的客戶回執聯到原網點辦理。如果匯出匯款已經解付,我行將不能為您辦理該項業務。
5. 網上銀行辦理方式
(1)使用網上銀行跨境匯款,您首先要注冊「金融@家」個人網上銀行,並到營業網點開通網上銀行對外轉賬許可權。
(2)網上銀行跨境匯款步驟如下:

6. 「速匯款」業務辦理方式
您辦理「速匯款」業務時,應向我行經辦機構提交「業務委託書」,填寫匯款幣種及金額、收款人名稱等信息(如為指定收款賬號的「速匯款」業務,還需填寫收款人開戶行、賬號等要素),並在附加信息欄填寫聯系電話,在業務類型其他欄註明「速匯款」字樣。沒有指定收款人賬號的「速匯款」業務,您必須在系統中自設款項支取密碼,並自行告知收款人;指定收款人賬號的速匯款,匯款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設置款項支取密碼。
☆ 溫馨提示
1. 服務時間為每個工作日9:00-17:00,我行實時發送付款信息。
2. 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備注等文字信息,請以英文字母形式輸入,不支持漢字輸入。
3. 如果您所要匯出的外幣資金為「外幣現鈔賬戶」資金,您需要支付鈔變匯手續費,即:系統將自動按當日「現鈔與現匯價差」折算成人民幣,從您的付費賬戶中收繳。您的匯款卡號和付費卡號可以是同一賬戶,也可以是不同的賬戶。
☆ 常見問題
1. 跨境電匯匯出匯款與票匯匯出匯款的區別是什麼?(票匯服務簡介參見「方式二:票匯匯出匯款」)
答:電匯是由銀行通過外匯匯款及資金清算系統直接將款項匯至指定收款人賬戶,通常速度較快,但匯款人需要額外支付電訊費;票匯是由銀行提供匯款人外幣匯票,由匯款人郵寄給收款人或者直接攜帶出境後辦理托收,通常費用相對低廉;且只要票據在有效期之內,票據款項可隨持票人意願隨時進行支付或托收。但票據款項解付時間受郵寄、攜帶、托收等時間的影響而不易確定,通常款項解付時間比匯款解付時間長。
2. 電匯匯款到賬速度與什麼有關?通常何時到賬?
答:匯款的到賬速度與匯款幣種、收款銀行及清算銀行工作日及時差、以及收款人信息是否准確等諸多因素相關。具體為:跨境匯出匯款一般都需通過貨幣發行國的清算系統進行,如美元匯款通過美國的清算系統,日元匯款通過日本的清算系統等等。由於跨境匯款涉及到境外清算系統、境外銀行及國內匯款銀行等多方工作日和工作時間的限制及時差的影響,所以不同幣種、不同時間的匯款「從銀行匯出到最終收款人收到款項的時間」並不絕對固定,如果一筆匯款的收款人所在國家與匯款款項幣種發行國不一致時,即該筆匯款涉及多個國家,則匯款速度更會有較大的差異。此外,如果收款人信息(賬號、戶名、開戶行)不準確,也會影響款項到賬速度。
通常,在匯款行、收款行、清算行均為正常工作日,收款人信息正確,匯款的收款人所在國家與匯款款項幣種發行國一致時,我行電匯匯出匯款款項當日或次日(均指工作日)到賬。「速匯款」業務跨境資金接近實時到賬。
3. 電匯匯款一周後對方仍沒有收到款項應怎麼辦?
答:匯出款項未能及時到賬,有可能是由於匯款日為收款銀行非工作日、或收款銀行或收款人賬號等信息不準確導致。具體原因,您可持《境外匯款申請書》客戶回執聯到原匯款網點辦理查詢手續,但查詢需要支付一定費用。
4. 為什麼收款人收到的款項比我實際匯出的金額小?
答:如果收款行與我行互開往來賬戶,款項一般可全額匯達對方行。但是,在收款行與我行無賬戶關系的情況下,款項必須通過另一家或幾家銀行作轉匯行將匯款款項轉至收款行。每家轉匯行在做轉匯業務時,都會從匯款額中扣收一筆轉匯費。因此,收款人所收電匯款金額就有可能少於原匯出金額。
方式之二:票匯匯出
☆ 業務簡述
如果您需要向境外個人或者機構支付外幣款項,可在我行開立外幣匯票,之後將票據攜帶出境提款或支付給境外個人及機構,或者將票據直接寄往境外個人或者機構,作為款項的支付。所謂「外幣匯票」是銀行根據您要求簽發的,以外匯標明面額的,由客戶持有、攜帶,並到境外辦理外匯支付或取款的銀行票據。
☆ 特色優勢
1. 多幣種、多地區:我行可為您提供多達9個幣種的外幣票據,該票據在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的銀行均可通過票據托收的方式解付款項。
2. 價格低廉:票據的開立和托收兌付的費用低廉實惠。
3. 安全方便:您在我行開立外幣匯票後,我們還可為您提供相關票據的退票、掛失、止付等服務,保障您的資金安全。
☆ 服務渠道
我行指定營業網點,辦理前請咨詢當地95588客戶服務熱線。
☆ 操作指南
1. 辦理外匯匯票時,您需在我行指定網點用英文大寫字母清晰、完整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填寫內容包括申請日期、匯款幣種、金額、收款人名稱及所在國家和城市、匯款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要素。辦理完票匯手續,我們將匯票交給您,您可郵寄或自行攜帶出境。
2.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憑證辦理;
(2)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常項目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
3.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下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
4. 境外使用匯票兌付
您在境外使用我行開出的外幣匯票時,將匯票交至境外任意銀行辦理委託收款即可。外幣匯票在境外解付時一般需要收取極少的托收費用,該費用因國家和銀行的不同而不同。
5. 匯票的退票、掛失和止付
(1)如您所開出的票據未能如期使用,需要辦理退票,您需提供退票申請書、匯票正本、原《境外匯款申請書》回執在原受理網點辦理;我行接受您的退票申請後,將為您辦理票匯款項的追索,待款項從境外退回後,我們將電話通知您取款,或直接存入您退票申請時在受理網點預留的工行賬戶內。
(2)如您的票據不慎丟失,需辦理掛失,您需提供掛失申請書及原《境外匯款申請書》回執到原受理網點辦理;若《境外匯款申請書》回執與匯票均已丟失,您需憑匯票匯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到原受理網點辦理。我行接受您的掛失申請後,將為您辦理票匯款項的追索,待款項從境外退回後,我們將電話通知您取款,或直接存入您退票申請時在受理網點預留的工行賬戶內。我行接受您的退票或掛失申請後,將通過境外代理銀行為您辦理票匯款項的追索。由於退票、掛失所產生的國外銀行費用、以及非美元票據退款為美元所形成的匯兌損益將由您承擔,並在票款中扣收。
☆ 常見問題
1. 票據是否有有效期?
答:我行出具的外匯匯票正常情況下有效期為半年,但各個國家票據法有所差異,因此如您是將匯票攜帶出境後進行支付或托收,您在到達境外目的地後應持票據到當地銀行咨詢當地票據期限是否有特殊規定,並在符合當地票據有效期的要求下在有效期內委託境外銀行辦理委託收款、或支付當地機構或個人。
2. 票據在境外辦理委託收款後款項實際收回所需時間為多長?
答:在境外銀行辦理委託收款、到最終款項收回解付的所需時間取決於所在國銀行間的清算時間,一般3-5個工作日即可完成。我行出具的美元匯票在美國本土次日即可實現款項的收回解付。
方式之三:「速匯金」匯出
☆ 業務簡述
速匯金業務是我行與世界著名匯款服務公司--Money Gram公司共同合作,代理該公司為個人客戶提供的一種無需收款人提供銀行賬號,即可實現快捷簡單、安全可靠的國際匯款服務。如果您需要盡快將外幣資金支付境外個人、但不知該收款人開戶信息,或您本人近期將前往境外、但在境外沒有開立賬戶,或您近期所前往的境外目的地不唯一,又不便攜帶大量外幣現金時,我行可為您提供速匯金匯出匯款服務,幫助您實現境外外幣資金的結算和使用。
☆ 特色優勢
1. 解付機構廣泛:Money Gram公司已在全球190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總數超過200,000個代理網點。我行作為該公司的代理機構之一,將逐步開立和增擴該項業務的代理網點。
2. 匯款速度快:藉助我行外幣資金清算系統及國際速匯金公司的全球網路和電子技術,速匯金匯款在10分鍾左右即可到達對方手中。對於急需用款的客戶而言,速匯金是極佳的匯款方式。
3. 收費確定:速匯金的費用僅在匯出時按匯款金額相應檔次收取,匯出後無中間行扣費,收款人將全額收到匯款人匯出的款項,從而確保匯出款的足額解付。
4. 手續簡單:
對於匯款人:無需選擇復雜的匯款路徑,無需知道收款人開戶的銀行及其賬號,只需提供收款人姓名等簡單信息,在款項匯出後立即將該筆匯款的業務參考號告訴收款人即可。
對於收款人:無需擁有銀行賬戶,無需事先確定具體取款網點,憑其身份證件、匯款業務參考號即可在任意一家速匯金代理網點辦理解付手續。
5. 安全可靠:收款人在取款時憑有效身份證件、業務參考號辦理解付。解付核對多重信息,為您的匯款資金安全提供保障。此外,與匯款相關的所有信息資料的儲存和處理全部電子化,通過速匯金系統進行傳輸控制,系統安全性高。
☆ 服務渠道
速匯金匯款可在我行指定網點辦理,辦理前請咨詢當地95588客戶服務熱線。
☆ 操作指南
1. 辦理速匯金匯出匯款時,您需持外幣現金或我行存款憑證、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護照、港/澳/台回鄉證等)到我行指定網點辦理。
2. 辦理時需填寫速匯金的匯款表格,主要內容包括:匯款人姓名、住所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職業、匯款金額大小寫、取款人姓名、國家和城市等。
3. 按速匯金收費標准交納匯款費用,如持外幣現鈔或從外幣現鈔賬戶匯款,還需交納鈔變匯手續費。
☆ 溫馨提示
1. 速匯金匯出匯款單筆限額為10000美元(不含),每人每日累計匯出匯款不得超過20000美元(不含)。
2. 速匯金匯款的收款人必須為個人,不可為機構。
3. 中國地區速匯金匯出匯款幣種暫只是美元。
4. 由於速匯金匯出匯款屬於「跨境匯出匯款」的一種,因此,該業務的辦理除需要符合速匯金系統和業務處理要求外,依然需要遵循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有關的政策管理規定。
5. 請您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匯款方式,速匯金匯款與我行普通電匯匯款。

☆ 責任聲明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業務辦理標准以中國工商銀行當地分行規定為准。為節約您的時間,請在辦理相關手續前詳細咨詢當地工商銀行。

Ⅵ 港澳台個人跨境人民幣匯入匯款的規定有哪些

超過5萬美元要報備。

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境外的投資,股票,證券類賬戶直接匯入境內個人賬戶的外匯是無法入賬的,原因是根據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對於境內居民向境外投資有限制不得投資於房產,股票,基金等證券類產品。

所以直接從這一類型的公司賬戶匯入的錢是無法入賬的。另根據外管局的規定匯入金額大於等額3000美金的也要先辦理申報並有銀行審批後才可入賬。



(6)跨境外匯政策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Ⅶ 外匯管制國家,請問現在向境外匯錢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1。目前,居民個人結匯、售匯年度限額為5萬美元(等值,下同)。購匯後匯出金額不超過限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次匯出5萬美元。如果金額超過50000美元,應提供使用證明,如入學通知書和學費證明。

2。如果是現金,當日累計匯款限額為10000美元,一般加上兌換費。

3。具體規定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經常項目支出匯出境外的個人外匯,按下列規定辦理:累計外匯金額外匯儲蓄賬戶匯出當日進出口金額在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活期賬戶交易金額真實憑證辦理。

外幣現金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不足1萬美元(含)的,憑有效身份證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交易真實性證明辦理。經常項目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簽署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報關單》。

(7)跨境外匯政策擴展閱讀:

1、匯款方式如下。

(1)境外匯款可以通過境內郵局西聯匯款進行。

(2)相關電匯業務可通過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銀行櫃台辦理。

(3)匯款可以通過國內銀行卡在線銀行進行,匯款可以由本人填寫相關信息完成。

2、匯款程序

(1)匯款的貨幣和金額(阿拉伯數字)

(2)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開戶行中收款人的賬號。收款人開戶銀行的名稱、銀行代碼(銀行代碼)或地址。

(3)電匯是國外匯款的一種常用方式。電匯通常在兩到三個工作日內到達,分為外匯匯款和外幣匯款。如果採用外匯匯款。一般情況下,收取匯款金額的一千分之一的手續費和150元人民幣(香港和澳門的人民幣80元)的電報費。

以外幣匯付的,除收取手續費和電報費千分之一外,還應收取一定數額的轉賬費,並按當日「買賣款」的差額收取。

3、轉賬成本

是因為個人儲蓄可以直接將外匯兌換成外幣,但不能隨意將外幣兌換成外幣。

匯款人以「匯出」現金形式時,銀行必須以現金實物形式將其運至國外,運輸費用由客戶承擔,即「買賣外幣」(客戶買賣現金時)。「紙幣轉帳」的手續費和手續費,按現行匯率摺合成人民幣計算。轉換後的手續費可低至50元,高至260元。

Ⅷ 民生銀行跨境匯款匯出規定是什麼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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