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稅監管場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有什麼區別出口加工區和珠澳跨境工業區有什麼區別
1、保稅監管場所
主要有4種形式: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保稅物流中心(A型)、保稅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主要有6種形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
1、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
保稅倉庫是保稅制度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形式,是指經海關核準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油庫、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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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監管倉庫(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8 a6 B( N P- y. W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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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稅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 J+ a7 q5 O- }' |
4、保稅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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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稅區(Bonded Area)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國家劃定或開辟的*造、加工、裝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業區。經濟特區的形式之一,常享受減免各種地方征稅的優惠。出口加工區一般選在經濟相對發達、交通運輸和對外貿易方便、勞動力資源充足、城市發展基礎較好的地區,多設於沿海港口或國家邊境附近。
7、保稅物流園區(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稅物流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業區
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珠海園區實行保稅區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在稅收方面實行出口加工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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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稅港區(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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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綜合保稅區(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保稅港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它和保稅港區一樣,是我國目前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簡化的特殊開放區域。與保稅區一字之差的保稅港區功能更為齊全,它整合原來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多種外向型功能區後,成為更為開放的一種形態,也更符合國際慣例。
❷ 什麼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一) 基本情況。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六種模式:保稅區(15個)、出口加工區(57個)、保稅物流園區(10個)、跨境工業園區(2個)、保稅港區(12個)、綜合保稅區(5個)。
(二) 基本特徵。
一是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二是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准有嚴格的標准,三是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四是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
❸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是否屬於跨境服務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三條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於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徵收增值稅。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❹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施行時間
為 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形成《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區內機構包括區內行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等。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區內機構收匯、付匯、購匯、結匯及外匯賬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辦法》規定,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❺ 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邊境貿易收付款核銷管理
第十七條邊貿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進口項下的對外支付,如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無論是向境外支付還是向境外貿易機構在中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支付,均應當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十八條邊貿企業在進口時需以人民幣結算的,如對方為已經與中國簽訂雙邊本幣支付協定的所在國企業,邊貿企業支付貨款時,應當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並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十九條邊貿企業在進口時需向境外貿易機構在中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支付貨款的,收款銀行應當憑境外貿易機構提供的合同、邊貿企業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憑證辦理人民幣入賬手續。辦妥入賬手續後,收款銀行應當將相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及時核注、結案或報當地外匯局核注、結案。
第二十條外匯局和銀行為邊貿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相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核注、結案。
第二十一條邊貿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項下出口,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向外匯局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報關、收匯等手續,其出口收匯核銷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現匯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現鈔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及購貨發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三)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銀行出具的匯入匯款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四)以人民幣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人民幣匯入匯款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企業可以憑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五)從境外貿易機構在中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收回貨款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付款銀行的資金劃轉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六)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七)以易貨貿易方式結算的,邊貿企業應當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外匯局為邊貿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後,應當向邊貿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退稅專用聯」,並在備注欄中註明核銷幣種和金額。
第二十三條外匯局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為邊貿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發單及出口收匯核銷等手續,並按規定對其出口收匯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當加強對邊境貿易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匯總轄內邊境貿易情況。各分局應當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及核銷情況統計表》(見附表〔略〕)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❻ 誰能幫忙解讀一下新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二條!謝謝
(一) 境內個人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匯發[2007]1號)(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境內機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及通知 匯發[2013]22號、匯發[2013]15號)(三)金融機構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匯發[2011]2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四)因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發生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如外債項下的利息、擔保費)(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明確規定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註:目前來看,1、匯發[2012]38號有關的服務貿易僅指從境外賬戶列支的傭金、運保費項下費用支出。2、如果運保費包含在到岸價,構成報關金額的話,此部分的運保費按貨物貿易執行3、遺憾的是,如貨物貿易從屬費用中的進出口傭金。出口傭金因匯綜發[2006]73號文件本次被廢止,進口傭金原適用匯發[2010] 57號被貨改新政[2012]38號文件廢止後,兩者留下空白)
❼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總攬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匯發〔2003〕10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打擊洗錢、貨幣走私和逃匯等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製,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二、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三、考慮到外幣支付憑證和外幣有價證券將納入銀行管理系統,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對出入境人員攜帶上述憑證和證券出入境,海關不再予以管理。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的各級機構應當組織對《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學習和培訓,並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以便貫徹執行。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盡快轉發所轄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各直屬海關應盡快轉發所轄海關。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或海關總署監管司反饋。
外 匯 局
海關總署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的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了便利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申報手續,提高進出口貨物通關效率,規范對進出口貨物的申報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中申報是指經海關備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以下簡稱收發貨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進出口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貨物,可以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見附件1)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見附件2)(以下統稱《集中申報清單》)申報貨物進出口,再以報關單集中辦理海關手續的特殊通關方式。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委託B類以上管理類別(含B類)的報關企業辦理集中申報有關手續。
第三條經海關備案,下列進出口貨物可以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一)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等時效性較強的貨物;
(二)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
(三)公路口岸進出境的保稅貨物。
第四條收發貨人應當在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主管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
第五條收發貨人申請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3),同時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擔保,擔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
海關應當對收發貨人提交的《備案表》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核准其備案。
涉嫌走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收發貨人、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收發貨人、適用C類或者D類管理類別的收發貨人進出口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貨物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第六條在備案有效期內,收發貨人可以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備案有效期限按照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有效期核定。
申請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的貨物、擔保情況等發生變更時,收發貨人應當向原備案地海關書面申請變更。
備案有效期屆滿可以延續。收發貨人需要繼續適用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應當在備案有效期屆滿10日前向原備案地海關書面申請延期。
第七條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一)擔保情況發生變更,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三)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海關分類管理類別被降為C類或者D類的。
收發貨人可以在備案有效期內主動申請終止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第八條收發貨人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未向原備案地海關申請延期的,《備案表》效力終止。收發貨人需要繼續按照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應當重新申請備案。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規定以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海關手續的收發貨人,應當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前填制《集中申報清單》向海關申報。
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後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收貨人應當以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第十條海關審核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時,對保稅貨物核扣加工貿易手冊(賬冊)或電子賬冊數據;對一般貿易貨物核對集中申報備案數據。
經審核,海關發現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與集中申報備案數據不一致的,應當予以退單。收發貨人應當以報關單方式向海關申報。
第十一條收發貨人應當自海關審結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持《集中申報清單》及隨附單證到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交單驗放手續。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收發貨人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許可證件,海關應當在相關證件上批註並留存復印件。
收發貨人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海關刪除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收發貨人應當重新向海關申報。重新申報日期超過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的,應當以報關單申報。
第十二條收發貨人在清單申報後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集中申報清單》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收發貨人應當對一個月內以《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數據進行歸並,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貿易貨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稅貨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一般貿易貨物集中申報手續不得跨年度辦理。
第十四條《集中申報清單》歸並為同一份報關單的,各清單中的進出境口岸、經營單位、境內收發貨人、貿易方式(監管方式)、起運國(地區)、裝貨港、運抵國(地區)、運輸方式欄目以及適用的稅率、匯率必須一致。
各清單中本條前款規定項目不一致的,收發貨人應當分別歸並為不同的報關單進行申報。對確實不能歸並的,應當填寫單獨的報關單進行申報。
各清單歸並為同一份報關單時,各清單中載明的商品項在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原產國(地區)、單價和幣制均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數量和總價的合並。
第十五條收發貨人對《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貨物以報關單方式辦理海關手續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對涉稅的貨物辦理稅款繳納手續。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提交海關批註過的相應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的貨物,海關按照接受清單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計征稅費。
第十七條收發貨人辦結集中申報海關手續後,海關按集中申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簽發報關單證明聯。「進出口日期」以海關接受報關單申報的日期為准。
第十八條海關對集中申報的貨物以報關單上的「進出口日期」為准列入海關統計。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需要按照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除海關另有規定以外,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❾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模式分類
模式分類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有六種模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 包括珠海跨境工業園區 ,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進口保稅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分為A型和B型)這三種模式屬於保稅監管場所。
基本特徵
1、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范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2、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准有嚴格的標准,
3、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
4、都具備保稅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稅政策。
(9)匯綜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
企業注冊備案流程
(一)企業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二)經辦人員初審;
(三)科長復審;
(四)報關長審批;
(五)向企業核發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及自用物資手冊;
(六)企業申領企業編碼;
(七)正式業務開展。
企業注冊備案遞交注冊申請材料
(一)中資企業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復印件(股東簽字);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驗資報告正本(附銀行進帳單)。
8、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
1、管委會批復、批准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企業章程、合同(復印件)(獨資企業不要合同);
3、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代表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須有委託書及被委託的國內主管經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5、企業在區內購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租售登記(正本及復印件);
6、企業海關登記注冊申請表(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7、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需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進口合同或來料加工合同一式兩份;
3、初次申請需遞交租房協議或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復印件並經過海關人員驗廠;
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中期補稅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製成品內銷補稅申請;
2、製成品單耗表;
3、製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細表;
4、進口原材料入區報關單;
5、內銷合同、發票、箱單;
6、內銷貨物所對應監管條件的相關憑證;
7、國產料件入區單據(製成品全部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除外);
8、製成品分攤製造費用明細表(製成品使用國產料件的除外);
9、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加工貿易手冊核銷企業遞交申請材料
1、企業核銷報表;
2、加工貿易手冊;
3、進口原材料保稅入區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4、製成品返銷出口報關單(加蓋驗訖章聯)及發票、合同、箱單;
5、製成品中期補稅通知書、報關單、稅單;
6、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❿ 《質檢總局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檢驗檢疫工作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通【2013】5號)的具體內容
有些文件不一定公開的,屬於內部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