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一隻菜鳥,請問在外匯局申報系統中怎麼申報預收款,謝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負責國際收支統計的管理部門。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以各種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幣電子支付手段和現鈔等)進行的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三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解付行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中國居民未在申報期內按操作規程進行申報的,之後其在外匯局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從境外收入的款項,應當在完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之後,解付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
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四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付款行在受理其申報後,方可為其辦理對外付款手續,並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款項的,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五條 收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從境外收入款項的和付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向境外支付款項的,由郵政機構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 中國境內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以及人民幣兌換外幣業務的兌換機構應當填寫匯兌業務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辦理的匯兌業務情況。
第七條 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對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應當填寫直接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直接投資者與直接投資企業間的所有者權益、債權債務狀況以及分紅派息等情況。
各有關管理部門應向外匯局提供企業涉外資產劃撥、收購、兼並、重組、處置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涉外證券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通過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由境內證券登記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二)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包括自營和代理),由境內證券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三)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證券的,應當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證券發行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等情況。
第九條 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通過中國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的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由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二)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由境內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應當填寫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表,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對外資產負債狀況及損益情況。
第十一條 在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填寫境外賬戶收支申報表,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賬戶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並向外匯局提供相應的銀行對賬單。
第十二條 從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培訓並達到相應的要求。
第十三條 外匯分支局應當按照要求通過計算機系統逐級向上一級外匯局傳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十四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其他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本細則的,由外匯局視情節輕重對其單處或並處以警告、罰款處罰:
(一)逾期未履行申報或申報信息傳送義務的;
(二)造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遺失的;
(三)誤報、謊報、瞞報國際收支交易的;
(四)阻撓、妨礙或破壞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申報信息進行檢查、審核的。
本條上款(一)(二)(三)中的罰款金額為所涉及的單筆國際收支交易金額的1-5%,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本條上款(四)中的罰款金額由外匯局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進行調查、檢查和審核時,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核查處罰規程》的規定辦理,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對外匯局違反保密規定,泄漏國際收支統計具體申報信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提請責任者所在外匯局或者上一級外匯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廢止。
⑵ 境內外匯交易有哪些需要申報
原則上,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的各類經濟往來,及由此產生的金融資產負債情況,不論是用人民幣還是外幣計價結算,都要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其中,「居民」既包括個人,也包括機構;「非中國居民」既包括境外個人,也包括境外機構。對於海外華人華僑,因其長期居住於中國境外,經濟利益中心已不在中國,應視為非中國居民。海外華人華僑在中國境內與中國居民發生經濟往來,且從中國居民難以獲得高質量統計數據時,才需履行申報義務。但其在中國境外與其他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均不在我國國際收支統計范圍之列,不用申報。
⑶ 境內個人向境外投資公司如何辦理
1. 投資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天津中行開立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該賬戶收入范圍是: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或購匯存入的證券投資資金、境外匯回的證券投資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圍是:用於證券投資及相關費用的支出、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結匯或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不得存取外幣現鈔。
2.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內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與天津中行簽訂合作協議後,可辦理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見證開戶及代收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申請材料。
3. 投資者應在中銀國際開立證券代理賬戶。天津中行負責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文件的見證,並將申請材料轉交中銀國際。中銀國際根據天津中行轉來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代理賬戶。
4. 天津中行為投資者辦理證券投資項下開戶及見證開戶手續時,開戶憑證應保存至關戶後五年。天津中行應盡快完善賬戶區分管理,並設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科目。
(二) 投資資金匯入
1. 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應將投資資金劃入本人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購匯進行投資的,應通過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所購外匯應直接匯入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售匯銀行應憑投資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開戶憑證辦理售匯。
天津中行應嚴格區分投資資金來源。從投資者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投資款,均視為自有外匯投資。
2. 證券投資項下購匯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售匯銀行應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購匯種類應填寫「外匯理財」,並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保存5年備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資者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時,應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或證券代理賬戶存有相應的資金或證券。中銀國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境外資金存取及證券轉託管服務。
2. 天津中行應憑中銀國際提交的投資者證券買賣明細清單逐日辦理投資者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收付,並與中銀國際進行資金軋差交割清算。
(四)投資資金撤出及結
1. 以自有外匯投資的,其本金應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如需結匯,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的本金可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直接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辦理結匯。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直接結匯的資金不納入個人結匯年度總額,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結匯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投資者辦理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本金結匯,其結匯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余額應不低於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本金余額。天津中行為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結匯時,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結匯資金屬性應填寫「證券投資」,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應保存5年備查。
(五)關戶
投資者申請關戶的,應先關閉在中銀國際開立的證券代理賬戶,再關閉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中的剩餘外匯資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條規定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結匯。
(六)反洗錢報告
天津中行和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有關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1. 通過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對境外進行證券投資所發生的跨境資金收付,申報主體為中銀國際。天津中行應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代中銀國際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2. 天津中行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將證券投資行為引起的存量變動進行統計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八)報表統計及監管要求
1. 天津中行應於每月初三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報相關業務統計報表(表樣見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於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2. 中銀國際應及時統計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的相關信息,並通過天津中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報送大額、可疑交易情況。
3. 天津中行應在與中銀國際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中銀國際應嚴格按照本方案的相關要求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業務。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加強對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項下業務的監管,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對違反本方案有關條款的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風險控制
(一)堅持投資者風險自擔的原則。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使投資者形成風險自擔的意識。
(二)加強風險控制,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確保外匯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證券投資跨境資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之間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劃轉和在境外存取,防範境內外其他外匯資金混入證券投資資金跨境流動。
(四)堅持真實交易背景的原則。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應真實用於境外證券投資。證券交易資金交割清算,必須以實際買賣證券的交易清單為依據。
(五)堅持現金現券交易的原則。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必須以在資金賬戶存有的足額外匯或在證券賬戶存有的足額證券為前提,嚴格杜絕融資融券和買空賣空。
(六)嚴格匯兌管理。嚴格資金劃轉和結匯管理,防止投資者自有外匯通過此渠道規避個人結匯年度總額管理。
⑷ 什麼是國際收支申報
國際收支是當外匯從境外到境內是會向外管局做的國際收支申報信息。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是編制國家國際收支平衡表和國際投資頭寸表的重要數據來源,也是國家制訂貨幣政策、匯率政策的重要依據。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的規定,境內個人或單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的境外收款或對外付款,都必須通過交易銀行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
(4)境內居民與境內居民境內投資外匯理財國際收支怎麼申報擴展閱讀
一、需要辦理收支申報的業務
(1)申報主體
①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通過我行發生的跨境匯款交易,應由交易主體在境內的一方通過我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②境內居民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通過我行發生的境內收付款,應由境內居民通過我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2)申報范圍
①居民個人: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涉外收入和對外付款應逐筆申報;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或對外付款實行限額申報,即只報送基礎信息,不報送申報信息,但涉及貿易進出口項下的款項不實行限額申報。
②非居民個人:跨境收付款應逐筆申報。
二、申報注意事項
客戶應按要求完整、准確地填寫申報單的各項內容,做到不漏報、不錯報、不遲報。填報申報單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除「申報號碼」等信息由銀行填寫外,其餘各項均由客戶填寫。
(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編制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表,根據涉外收入或對外付款的交易性質,由客戶准確填寫。
(三)「交易附言」填寫涉外收支交易的性質,應與交易編碼對應的交易內容相吻合。
(四)「收/付款人國別」填寫收/付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國際收支申報
⑸ 國外匯款到中行,被告知要申報,請問申報的時候需要帶什麼嗎 另外這個有沒有時間限制
去申報的時候只需要帶身份證就可以,什麼時候申報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中國銀行賬戶接收個人境外匯款的產品類型為對私活期匯戶、活期一本通戶。目前外匯管理政策,除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國際收支申報的規定,履行申報手續外,無更多要求。
國際收支申報的具體規定如下:
國際收支申報對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對私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款憑證中的申報信息(交易編碼、交易附言、收/付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但境內非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除外。
(5)境內居民與境內居民境內投資外匯理財國際收支怎麼申報擴展閱讀:
1、《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條: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
2、對於匯款金額超過國際收支申報限額(5000美元)的匯入匯款,應按照當地外匯管理局相關申報統計規定辦理手續,經辦網點(通常為客戶開戶網點,最終以電話通知為准。)會主動電話聯系需要申報客戶到網點填寫申報單,
3、對於不同客戶需要申報的信息有所不同,若客戶不能提供符合申報要求的信息以及資料,則有可能影響入賬,具體申報要求可引導客戶咨詢經辦網點。
⑹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申報系統
重啟一下,再不行重裝一下,我得有時候也彈出,關了重啟一下就好了
⑺ 對方匯入美元,需要怎麼申報才可以入賬
您好,如果使用大陸招行卡接收境外匯過來在等值3000美元以上的外幣需要辦理申報才能入賬(深圳地區無論金額大小均需要申報)。申報可嘗試在網上操作,請您登錄網上銀行大眾版/專業版,點擊上面第一行的「外匯管理」-「國際匯款收入申報」,查看一下是否有待申報的信息,若有,請點擊「申報」,就能進入申報信息填寫界面。辦理外匯申報後,一般1——2個工作日解付。如果有異常,工作人員會發簡訊到您申報時填寫的手機號碼上。
根據外管局規定,境內居民外匯儲蓄賬戶原則上不得用於對公結算。境外公司給境內個人匯款,下列情況原則上不能入賬:1.對方是證券公司,投資公司;2.匯款附言可以看出是貿易貨款;3.收款人申報該款項是資本項下或者是貿易貨款;4.其它當地外管認為不能入賬的款項。若您這筆款項不屬於貿易及經營投資性外匯,一般可以入賬,但我行同時會對這筆款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可以咨詢「客服在線」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⑻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如何辦理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所需資料:
1、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境內企業基本情況、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境外融資安排。
2、填寫《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表五)(可到外匯局領取或在外匯局網站下載,一式兩份)
3、境內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4、擬境外融資的境內企業的登記注冊文件和最近一期會計財務審計報告。
5、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①境內企業所屬行業、發展歷程、近3年財務狀況;②實際控制人與管理層的基本情況介紹;③境內企業所在市場前景、市場開發戰略、發展規劃和財務預測、市場風險分析;④將境內居民的境內資產轉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過程、控制方式及後續融資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內居民與其控制的境內企業、計劃設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說明;⑤各境內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期權激勵計劃,應予以披露;⑥計劃融資方式、融資金額以及境外融資機構基本情況介紹、與境外融資機構達成的融資意向及備忘錄情況說明。以過橋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應說明其融資利率、期限、還貸資金來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的,應說明特殊目的公司資產或股權的定價方式;計劃以上述兩種方式分階段進行融資的,應一並說明有關情況;以所擁有的境外權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應說明該境外權益合法取得並存續的原因及過程等情況。⑦境外融資資金使用計劃說明,包括境外投資計劃、調回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6、委託主要控制人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的,應提供相應的授權委託書。
7、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外融資協議或融投資備忘錄等)。
備註:3-7項驗原件留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⑼ 關於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收付匯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具體操作如下: 如非居民能夠前往銀行辦理涉外收支業務,則應由非居民明確其涉外收支款項的交易性質,銀行根據其申報的交易性質,選擇相應的交易編碼,填制申報單。 如非居民不能前往銀行辦理涉外收支業務,則可由銀行代其進行申報:如果發生涉外收支的賬戶屬非居民個人擁有,涉外收入應填報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交易性質為4000,對外支出應填報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交易性質為3200。如果發生涉外收支的賬戶是非居民公司或機構擁有,涉外收入應填報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交易性質為其它資本的其它項,交易編碼為4360;涉外支出應填報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公單位),交易性質為其它資本的其它項,交易編碼為4350。同時,還應在交易附言中註明「非居民賬戶收入/支出」。
⑽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