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國盛匯有個PSS外匯交易平台怎麼樣 是正規的嗎
推薦您美國AFW外匯交易平台,受美國期貨業協會和英國金融管理局共同監管的,資金安全,採用MT4平台。
『貳』 盛匯外匯投資公司是否合法
都不合法
『叄』 被嘉盛外匯騙了,報案了能追回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肆』 嘉盛外匯這幫騙子沒人管嗎
樓主說的都看了.
我很奇怪的是你沒有調查過嗎,他是有交易員模式的,俗稱對賭模式.
不過樓上有人推薦某某鐵,我就不多說了.看到有人評價了.
就算比較大的平台例如FXCM環球金匯這樣比較大的平台,你也要好好的對比看看,抽查看看有沒有監管,抽查看看平台出金怎麼樣,還有就是你自己也不要在大行情做單.
大波浪出現,任何一個平台都不敢承諾止盈止損百分百在你設置的價位.我選FXCM主要是因為效果不錯,穩定性和出金都很方便.環球的人確實我看了他們網路口碑還行
『伍』 嘉盛外匯騙局到底是怎樣的
不要說虧了錢就說是騙局,嘉盛在外匯,股指,股票差價合約CFD算最靠譜得了
『陸』 朋友們都別在相信匯盛金融了,這是一幫詐騙犯
要是被詐騙了,
應該在案發地帶著證據報警。
警方會偵查。要是詐騙案,會通知報案人立案的。
詐騙案立案標準是3000元。
警方會積極破案。
案子要是破了,會為受害人挽回損失的。
『柒』 有人在這個平台操作過外匯嗎是騙子嗎
你這是冒牌吧!一定要認准正規平台。
『捌』 外匯公司都是騙人騙錢的,是真的嗎有人了解嗎
有的小公司,或者說小平台可能會涉及到自己玩盤坑客戶,但是選好大平台的話是沒問題的,贏輸就看技術和行情了。做外匯千萬不要選小公司和平台,不要被一些所謂的什麼條件蒙蔽了,要做就做大平台
『玖』 外匯詐騙公司業務員怎麼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3、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案例
17名90後年輕人,以所謂的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為交易平台,在5個月時間里共詐騙230萬余元。記者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信陽市中院以詐騙罪判處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5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對代某等3人並處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
27歲的代某與4個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證券咨詢代理。因業務出現問題,代某等人開始尋找新的掙錢機會。2017年4月,他們終於等到了所謂的「新機會」,開始電信詐騙。
江某向代某推薦一款自稱是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的交易平台,宣稱這個平台是做網路股票和外匯投資。客戶投入平台的錢,除平台提取手續費、平台提供者獲利外,加入者可獲取投資人90%的投資款。
開通「富通外匯」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冊公司、不需要簽合作協議,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銀行卡。如此條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決定與江某合作。
雙方達成協議後,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號,開通了平台鏈接。此後,代某等5人籌資,租賃合肥市經開區翡翠湖一場地作為辦公場所,購買電腦、辦公桌等用品,5人約定按出資款的多少佔有股份並分紅。
其中,代某占股21%。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並規避風險,5人各拿出2%的股份給江某,江某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佔有股份10%。
隨後,代某開始「招兵買馬」,將其從事證券咨詢代理時的同事趙某等人招聘進來,代某任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及管理,其他4人分別負責財務、開支、員工招聘、後勤保障等工作,並下設市場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匯」平台在具體操作中,設有「富通財富俱樂部」「財富共贏俱樂部」兩個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戶信息,業務員按照事先准備好的「話術」本上的流程與客戶對話,讓客戶關注股票行情,之後電話回訪客戶,讓客戶加QQ群聊天,業務員會有數個QQ號。
在群里,各業務員發股票上漲的截圖等信息,藉此機會向客戶推薦外匯,誘騙客戶投資「富通外匯」交易平台。
在此期間,牛某等冒充外匯分析師,讓客戶在平台里投資,指導客戶在網上操作,讓他們把錢打入指定地方,剛開始讓客戶賺錢,吸引他們加大投資,隨後將錢虧空。客戶每往平台虧損一筆,各業務員、組長、交易部的成員等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成。
信陽市中院二審認為,17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