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出口退稅現在是不是取消了紙質的收匯核銷單和報關單
現在試點地區取消了出口
收匯
核銷政策,不用去
外管局
核銷了,退稅申報的時候不用提供
核銷單
了,但是
關單
退稅聯是要提供的。
試點地區登陸外管局
網上服務
平台系統,可以進行收匯申報、核銷信息錄入等一系列操作。
如有不懂,可以再問我。
Ⅱ 出口退稅和核銷期限
我們是上海的出口退稅,上海這里有個「疑點備案」,就是在到期前,萬一沒有增票信息的,可以進行疑點備案(向國稅局備案),到下個月再重新預審,如果通過了就可以正審。
如果手上有退單和增票,即使在未核銷的情況下,也可以預審(但是現在新規定疑點備案的時候要帶著原件去,就混不過去了),然後疑點備案,這樣仍可以退稅的。
你的出口日期是2月23日,到期日就應該是5月23日,上海國稅這里規定可以延到6月15日之前進行疑點備案或者正審的。所以向你這種情況在上海是可以申報的,只要在6月15日之前疑點備案就行了,萬一這這票東西增票信息直接過掉的,就可以直接正審咯。
Ⅲ 我們公司在12月30日進行了外匯核銷,我們可以在1月份辦理出口退稅收齊申報嗎
出口日期是10月1日,到12月29日就過了出口退稅的90天期限了.
一般外匯局的核銷信息傳遞到國稅局,要15-20天左右.要等到國稅局系統有核銷單信息,你才能辦理退稅.我上周去申請預退稅,預審一直通不過,就因為外匯局的核銷單信息沒能傳遞到國稅局,所以推遲到今天才申報完畢.我的出口日期是10月9日.離90天期限沒幾天了.
在這種因為外管局信息傳遞不及時,導致不能按時退稅,可以向稅務申請延期申報的.你得抓緊時間辦理啊,要不然,退不了稅就可惜了~
可以先把相當紙質資料收集齊,交到稅務進行退稅預申報。具體還是咨詢下你們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及進出口科哈
Ⅳ 出口退稅過程中, 外匯核銷有時效要求嗎
外匯核銷有時效要求:
新公司90天內。與出口退稅的時效一致。
老公司(出口退稅二年以上)180天內。
Ⅳ 出口退稅期限和收匯期限
此情況屬於正常情況下延期申報問題。如果外匯管理局給予延期收匯批復,還應該到稅務部門做延期申請,最長可延期90天。這樣,從出口開始,正常期限再加上延期,共180天,扣除辦理相關事宜的天數,150天的收匯期剛剛夠用。
所謂單證收齊,就是指紙質單證、電子信息齊全,款項沒到,無法核銷,就不能說收齊「外匯核銷單」。因此,外匯核銷單必須到稅務進行延期申請,具體辦理問稅務。
Ⅵ 有知道出口退稅去外匯管理局核銷後要多久才能傳到稅務局嘛
稅務局,海關,外管局三方信息對碰後沒問題,才能列印報關單抵扣聯與核銷單一起才算單證和信息齊全,才能計算退稅額
但是這三方的信息傳遞非常緩慢,不知怎麼的每次只有我們都是正式申報後才有信息,每次都重做申報,煩...
你17號做的核銷,估計得下個月海關那可能才有信息了,才能打單出來了
Ⅶ 現在取消紙質收匯核銷單後,最新的出口退稅流程是什麼
以前是必須先核銷才能退稅,現在只要收齊了關單退稅聯,即使不核銷也能申報退稅了。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Ⅷ 取消核銷單後如何出口退稅
取消核銷單後,還是用報關單信息在電子口岸【出口退稅】欄提交,其他未變。【出口退稅】是灰色聯系一下電子口岸首頁的客服吧。
Ⅸ 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如何應對,單子怎麼才能理清呢~~
只是取消紙質核銷單,有核銷單號碼的,不需要紙核銷單,報個核銷單號碼就可以了,就好比銀行之間聯網一樣只是出口退稅不再需要外匯核銷而已。(退稅申報資料中可以不要核銷單,其他單據照常准備)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並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現公告如下:
一、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性狀況未見好轉的,將延長分類監管期或被降級為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分類監管期滿後可升級為A類。
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四、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
五、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業務處理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企業應不遲於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自8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再出具核銷單。企業確需外匯局出具相關收匯證明的,外匯局參照原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個案處理。
六、加強部門聯合監管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和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報關、出口退稅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之前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以本公告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規全部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