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應當開立什麼賬戶
應當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Foreign exchange capital account),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而設立的賬戶,其收入為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支出為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開戶需求:
① 客戶持有關資料到外匯局資本項目科辦理外匯登記和開立資本金賬戶審批手續。
備註:按照外匯法規規定,企業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辦理外匯登記。企業若超期辦理外匯登記,還需提供延誤辦理外匯登記檢討書和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發票原件及1份復印件。
②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外匯局向企業簽發外匯登記證和資本項目開戶核准件。
③ 客戶持有關資料到市聯社國際業務部辦理開戶手續。
④ 開戶完畢後,客戶持核准件企業留存聯和外匯登記證返回外匯局蓋章確認。
⑤ 確認後,客戶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內本次開戶的登記頁復印件交回國際業務部留存備案。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餘地」的改革原則,中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2004年底,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43項資本項目交易中,我國有11項實現可兌換,11項較少限制,15項較多限制,嚴格管制的僅有6項。
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均應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進行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除外匯指定銀行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松。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資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帳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後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准後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需購匯及匯出外匯的,須事先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獲得批准後,境內投資者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准手續。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 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需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境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
證券資金流出管理嚴格,渠道有限。除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經批準的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可以自身資金開展境外運用外,其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允許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目前,已批准個別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另外,批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進行金融創新試點,開辦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其通過專用賬戶受託管理其境內客戶的外匯資產並進行境外運作,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已開始試點 外債管理: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後,均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准(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並佔用其短貸指標。
另外,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注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並且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管理:對外擔保屬於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於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融資項下擔保實行年度余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國銀行進行全球授信的試點,為境外企業發展提供後續融資支持;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台,通過反向並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堅持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原則。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一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系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人民幣匯價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幅度為上下3%。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實行價差幅度管理,美元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銀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對人民幣價格。銀行可與客戶議定所有掛牌貨幣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格。 完善銀行結售匯統計,啟動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改造工作,重新設計和開發了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升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加快建設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
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透明度。我國編制並對外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自2005年起,外匯局每半年發布一次《中國國際收支報告》。 1980年12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公布。總之,根據國情和外匯管理工作實踐,通過不斷充實、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 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下一階段,外匯管理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促進國內經濟和對外經濟的均衡協調發展。一是加大制度創新力度,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進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四是規范和引導境外人民幣流通使用,促進人民幣區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經濟安全。六是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
③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規范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境內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境內直接投資實行登記管理。境內直接投資活動所涉機構與個人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應依據外匯局登記信息辦理境內直接投資相關業務。
第四條 外匯局對境內直接投資登記、賬戶開立與變動、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賬戶及結售匯管理
第五條 外國投資者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需匯入前期費用等相關資金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設立後,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貨幣資金、股權、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含境內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或者收購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支付對價,外商投資企業應就外國投資者出資及權益情況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後續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資本變動事項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注銷或轉為非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注銷。
第七條 境內外機構及個人需辦理境內直接投資所涉的股權轉讓、境內再投資等其他相關業務的,應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第八條 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辦理登記後,可根據實際需要到銀行開立前期費用賬戶、資本金賬戶及資產變現賬戶等境內直接投資賬戶。
境內直接投資賬戶內資金使用完畢後,銀行可為開戶主體辦理關戶。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及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在企業經營范圍內使用,並符合真實自用原則。
前期費用賬戶等其他境內直接投資賬戶資金結匯參照資本金結匯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因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利潤分配等需向境外匯出資金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相應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
因受讓外國投資者所持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需向境外匯出資金的,境內股權受讓方在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相應登記後,可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
第十一條 外匯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年檢。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銀行為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入賬、結售匯、境內劃轉以及對外支付等業務前,應確認其已按本規定在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
銀行應按外匯管理規定對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提交的材料進行真實性、一致性審核,並通過外匯局指定業務系統辦理相關業務。
銀行應按外匯管理規定為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開立相應賬戶,並將賬戶開立與變動、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信息按規定及時、完整、准確地向外匯局報送。
第十三條 境內直接投資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十四條 外匯局通過登記、銀行報送、年檢及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境內直接投資所涉跨境收支、結售匯以及外國投資者權益變動等情況進行統計監測。
第十五條 外匯局對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業務的合規性及相關信息的報送情況實施核查或檢查;對境內直接投資中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機構或個人實施核查或檢查。
核查包括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被核查主體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約見被核查主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主體相關資料等。
相關主體應當配合外匯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十六條 境內直接投資所涉主體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金融機構的,參照本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參照本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本規定的解釋,並依據本規定製定操作指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④ 外商投資企業如何辦理資本金結匯
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2.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
3.資本金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應含商業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戶號碼、資金用途等。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須提交該筆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的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的回函)。
5.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一筆,企業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
6.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企業備用金結匯的,企業無需提交第3.5項文件,其資本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辦理結匯。
企業資本金結匯用於企業備用金周轉、工資獎金發放的,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在企業自身的人民幣賬戶留存。
⑤ 外商投資企業外幣資本金賬戶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其資本金必須以等值的外幣從境外注入,以哪一種外幣投入在做《章程》送審時就已定好,然後以批復的批文和章程為准。如要變更需做《補充章程》等申報材料重新審批。
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外商
為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資本金(以下簡稱「資本金」)驗資和支付結匯等業務、規范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業務操作,現就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投資系統」)運行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的有關業務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事先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資本金驗資。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驗資詢證後,為企業出具驗資報告。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資本金辦理結匯。
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累計驗資金額。
二、會計師事務所為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驗資而向外匯局詢證外方出資情況以及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支付結匯等業務,均應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系統辦理。
三、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支付結匯業務,應當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付結匯的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境內房地產。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證券投資,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的境內劃轉應當經外匯局核准後才可辦理。
⑦ 匯發 (2011) 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文件
匯發〔2011〕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金支付結匯管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境內股權投資。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匯資本金、境內中資機構以資產變現賬戶內的外匯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外匯出資管理原則辦理。
(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辦理結匯業務的銀行應要求企業提交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以及相應的非稅繳款通知單等材料,嚴格審核相關合同、繳款通知單以及結匯支付財政專戶之間的一致性。非房地產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
(三)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發放委託貸款、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借款。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已使用完畢的銀行貸款(含委託貸款),銀行應要求結匯企業提供原貸款合同(或委託貸款合同,下同)、與貸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發票、原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賬單等貸款資金使用完畢的證明材料,並留存復印件備查。(四)完善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不得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交付各類保證金。境內個人或機構(不含銀行)接收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交付的各類保證金,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該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存入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保證金」;支出范圍為「退回原劃入賬戶」。銀行應嚴格按照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收支范圍辦理相關資金劃轉業務。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的管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其外方股東出資須按期足額到位,其實際可對外借款額度按政策規定的借款額度上限乘以外方股東出資到位比例進行計算。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逾期及展期外債的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發生逾期且未辦理外債變更登記手續的,外匯局暫停受理其新借外債的登記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發生逾期或展期,且實際借款期限(自該筆外債的首次提款日至當前日期或新約定的到期日)超過1年的,按發生額將此筆外債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額度控制。
三、進一步規范土地保證金賬戶管理
競標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通過保證類專用賬戶進行。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賬戶名稱變更為「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土地保證金賬戶)。該賬戶的收入范圍調整為「存入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所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支出范圍調整為「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將原幣劃轉至外國投資者後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按原路徑匯出境外,或憑原劃出核准件劃回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賬戶」。土地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
四、完善個人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管理境內個人收取向外國投資者轉讓所持境內企業股份或其他權益所得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資產變現賬戶)。銀行辦理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時,應留存相應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表復印件。境內個人可憑相應資產變現收入完稅憑證向銀行申請辦理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境內個人以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所得人民幣支付本次資產變現收入稅款的,可直接憑繳稅通知書辦理結匯,無須提供相應的資產變現收入完稅憑證。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盡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
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⑧ 我要辦理中國銀行單位外匯賬戶開戶需要攜帶什麼材料
辦理中國銀行對公外幣結算賬戶開戶,您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開戶申請書;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成立證明文件原件;3、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留存復印件;4、國家授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文件或備案表或登記證等;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代理人辦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6、預留印鑒:應在銀行留存的原件或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⑨ 外商投資企業如何辦理外匯資本金賬戶
答復:您好!中外資企業開戶條件,即凡經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者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境內機構,均可以向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境內銀行機構憑外匯管理局核發的「設立外匯賬戶批准書」(中資機構)或「外匯賬戶開戶通知書」、「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或「駐華機構外匯賬戶備案表」(駐華機構)為境內中資和外資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個人及來華人員設立外匯賬戶,為境內機構辦理經常項目開戶,並在相應欄目中註明賬號、幣種、開戶日期並加蓋金融機構戳記。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在浙江電子口岸政務咨詢平台上提問,謝謝!
⑩ 關於資本金驗資的,外管局憑什麼材料就可以給會計師事務所出詢證函
憑企業報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資料就可以。
一般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為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資本金(以下簡稱「資本金」)驗資和支付結匯等業務、規范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業務操作,現就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投資系統」)運行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的有關業務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事先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資本金驗資。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驗資詢證後,為企業出具驗資報告。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資本金辦理結匯。
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累計驗資金額。
二、會計師事務所為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驗資而向外匯局詢證外方出資情況以及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支付結匯等業務,均應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系統辦理。
三、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支付結匯業務,應當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付結匯的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境內房地產。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證券投資,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的境內劃轉應當經外匯局核准後才可辦理。
四、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二)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業或個人簽發,銀行據以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對外支付的書面指令。
(三)資本金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應含商業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戶號碼、資金用途等。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須提交該筆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的說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的回函)。
(五)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一筆,企業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企業備用金結匯的,企業無需提交第(三)、(五)項文件,其資本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辦理結匯。
銀行應當根據上述材料認真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與合規性,如發現各項材料之間不能互相印證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為該企業辦理相關業務。
五、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及人民幣賬戶開立在同一家銀行的,結匯銀行須在當日辦理完畢結匯、人民幣資金入賬及對外支付劃出手續;不在同一家銀行的,結匯銀行在辦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出時,應當在劃款憑證上註明「資本金結匯」字樣,人民幣資金劃入銀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含劃入當日)根據支付命令函辦理該筆資金的對外支付劃轉手續。
企業資本金結匯用於本企業備用金周轉、工資獎金發放的,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在企業自身的人民幣賬戶留存。
六、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外國投資者轉讓所持境內企業股份或權益而收取的外匯購買對價(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對價」),應當通過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辦理入賬及結匯。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及資金入賬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根據相關規定核准,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准件辦理相應業務。
境內機構或個人將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資金結匯的,應當按照支付結匯制度的有關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
(二)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
(三)前一筆資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一筆,境內機構或個人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銀行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轉存定期、遠期結售匯及掉期、結構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賬戶項下且無需外匯局核準的資金劃轉業務時,應當以同一賬戶項下不同子賬號的方式進行操作,劃轉資金均應納入資本金賬戶限額並按其收支范圍進行管理,不得違規將資本金賬戶資金劃入其他外匯賬戶。
八、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嚴格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資本金結匯時所提交的材料,及時將資本金結匯情況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反饋。銀行反饋的相關信息將自動進入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外匯信息檔案資料庫。
九、外匯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等業務的監管,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及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流向和使用情況進行延伸檢查。發現有以下違規情形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改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
(二)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未使用的人民幣貸款的。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通知》(匯發[2001]14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2〕5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42號)等文件所涉資本金及其結匯管理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將通知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將通知轉發所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