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的簡介
為深化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內機構參與國際經濟金融合作,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調整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擔保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辦法》的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向境外機構(擔保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境內外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將抵押物、質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而擔保受益人為境內機構,視同對外擔保管理,適用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所稱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擔保項下主合同具有融資性質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為借款、債券發行、融資租賃等提供的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除融資性對外擔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擔保、項目完工責任擔保、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除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或者逐筆核準的管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以逐筆核准為主,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實行余額管理。
三、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可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其中分局和外匯管理部簡稱為外匯分局)申請對外擔保余額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
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受指標控制,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但應符合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四、境內銀行按照以下原則提出指標申請:
(一)境內法人銀行須以法人為主體提出申請。
(二)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單獨提出申請,也可由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境內關聯銀行(分行)的主報告行統一提出指標申請。
五、境內銀行應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當年度指標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分局匯總並初審。
各外匯分局初審後,填寫《×××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見附件1),連同外匯分局和每家銀行的指標申請報告,集中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並由外匯分局將核準的指標核定給銀行。
在當年度指標核定前,上年度指標繼續有效。當年度指標被調減的,銀行在將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調減至當年度指標范圍以前,不得辦理新的對外擔保業務。
銀行初次申請指標,可根據需要,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核定指標的申請。
六、外匯局主要依據銀行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或外匯凈資產規模等為銀行核定指標。外匯局可參考銀行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情況、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當年度業務發展計劃,以及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進行相應調整。
七、單家銀行的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額。
八、銀行申請年度指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報告以及《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上年度合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外匯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表(如系初次申請,還需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上年度對外擔保業務及合規情況(新成立銀行除外);
(四)本年度的業務開展計劃;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實行余額管理的境內銀行,其指標可以由該銀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給該銀行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支行)使用。
十、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應嚴格控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范圍內,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但應符合國家有關擔保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
十一、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其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應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應為由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十二、銀行總行或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主報告行應及時匯總本行全部對外擔保情況,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手續,填報《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和《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見附件3(1)、(2)、(3))。銀行按上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視同登記,外匯局不再為銀行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以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對外擔保,該分支機構也應當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但不納入外匯局系統對外擔保數據統計。
銀行在指標內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不以外匯局備案為生效要件。超出指標擅自提供對外擔保,按照《辦法》等規定處理。
十三、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性和非融資性擔保),可參照本通知第五、八條規定的程序,以法人為主體向外匯局申請核定余額指標。在核定的指標范圍內,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
(一)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其指標核定依據參照本通知第六、七條辦理。
(二)擔保人為企業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余額指標或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十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被擔保人須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擔保人為企業時,被擔保人須為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凈資產數額應當為正值。
3、被擔保人最近三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如被擔保人從事資源開發類等長期項目的,則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被擔保人成立後不滿三年(一般企業)或五年(資源開發類企業)的,無盈利強制性要求。
境內房地產開發商為非居民房屋按揭貸款向境內銀行提供的回購擔保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二)實行余額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如提供屬於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須逐筆報外匯局核准:
1、擬提供的對外擔保,在指標規模、凈資產數額以及盈利條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關規定的,應經所在地外匯分局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2、擔保標的為融資性合同項下的債務償還義務,被擔保人融資目的用於收購境外企業(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者被擔保人為境外企業(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項下的股權受讓方(付款方),擔保標的為股權轉讓合同項下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的,應報擔保人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且擔保人應提供國家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被擔保人或其關聯企業)在境外參與項目投資或收購的批准文件(相關操作指引見附件4)。
經外匯局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納入指標控制范圍。指標不足的,外匯局在逐筆核准時同時調整其指標。
(三)未實行余額管理的外商獨資企業,應參照一般企業的管理原則辦理對外擔保逐筆核准、逐筆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在對外擔保合同簽約後15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逐筆登記手續。對於實行余額管理的對外擔保,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相關規定對除擔保人自身以外的其他資格條件進行審核,並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十五、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發生履約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有關履約手續:
(一)銀行提供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若發生對外履約,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對外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
(二)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時,其反擔保人能夠主動履行反擔保付款義務的,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擔保人自行辦理相關外匯資金的入賬。對外擔保項下債務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
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還款、履約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銀行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企業作為擔保人或第(二)項所指反擔保人的,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結匯。
十六、境內保險公司提供對外擔保時,其數據報送和履約參照銀行進行管理,即對外擔保履約不需要外匯局核准,並按照第十二條實行對外擔保定期備案。
十七、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均適用以下規定:
(一)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應當符合國家擔保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與擔保業務有關的管理規定,並加強相關風險控制。
(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在境內、外設立的合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不受境內、外機構股權投資比例的限制。
(三)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擔保項下資金不得以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境內擔保人或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母公司應當監督被擔保人取得的資金用於被擔保人在境外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境內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根據業務具體需要,在完整描述擔保義務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擔保金額和期限。在辦理對外擔保核准、登記、備案手續時,外匯局或擔保人可將擔保項下合同中與擔保方付款義務關聯度最高的金額和期限確定為擔保項下相關履約義務的參考金額和期限,但擔保人在擔保項下的實際付款義務不受參考金額和期限的限制。
(五)對外擔保項下債務金額不受擔保人外匯收入規模的限制。
(六)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應按照《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以下簡稱《細則》)及其它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簽約、登記、變更、履約以及注銷手續。
(七)對外擔保項下債權債務轉讓,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十八、境內機構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和作為被擔保人的境內或境外機構須符合本通知規定。
境內機構按對外擔保規定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對外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十九、擔保人對外提供抵押、質押等,應符合抵押、質押物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擔保人為自身合法對外債務或其他對外付款義務提供對外抵押、質押等,不受對外擔保相關資格條件的限制,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或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但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或逐筆登記。若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
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提供抵押、質押,除有特殊規定外,在資格、條件方面適用與第三方保證相同的外匯管理規定。
二十、外匯局應對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超過核定指標提供對外擔保或不按本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外匯局可視情節採取核減當年指標、從余額管理改為逐筆核准方式等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暫停其對外擔保業務。
二十一、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和金融機構。
二十二、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施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細則》第二十一條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5]61號)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同時廢止(詳見附件5)。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其他法規與本通知有關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附件一:《****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
附件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
附件三:《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
附件四:《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申請表》、《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操作指引》(略)
附件五:《對外擔保廢止文件清單》
Ⅱ 公司讓我掏6000美金做外匯交易考核期15天,讓我做到百分之14的收益,換說有公司的EA系統輔助,肯定可以。
1 按你的說法,我覺得你的公司正規性有待考核
2 我本身就是做外匯的,據我了解市面上沒有什麼可靠的EA系統,那都是騙人的,可能幾天你就爆倉了
3 最好你可以自己去學習做外匯,0.01手的去做,手中的持倉不要超過0.1手(新手),如果你操作好,兩周絕對可以有14%的收益
4 做外匯最好有足夠的耐心,情緒波動不要太大,否則你就不適合去做這一行。
Ⅲ 三來一補企業「綜合結匯」是什麼意思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三來一補」貿易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管函字[1993]第135號
1993年6月23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局:
為了加強對「三來一補」貿易的出口收匯管理,在調查研究和 求各分局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三來一補」貿易出口收匯 銷管理規定》,現下發給你局,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 請及時上報我局。
附件1:
「三來一補」貿易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三來一補」貿易的出口收匯管理,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一、
「三來一補」出口收匯核銷系指對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的出口收匯核銷。
二、
「工繳費」系指合同中規定的加工費(包括合同中所涉及的人均工資標准、廠租、水電費、管理費等)。
第三條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貿易的出口收匯核銷
一、
外匯管理局對經營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的企業按以下情況核銷其工繳費:
1.
根據合同,按計件標准核銷其工繳費;
2.
根據合同及當地政府或經貿部門制定的人均工資標准核銷其工繳費(含合同中涉及的工資總額、廠租、水電費、管理費等);
3.
根據合同規定的增值率,核銷其工繳費。
二、
外匯管理局根據當地政府或經貿部門按不同行業、不同商品種類所規定的標准,分合同考核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貿易的增值率。
三、
經營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企業的工繳費來源須是來自境外的外匯收入。
第四條
來樣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須全額收匯。
第五條
補償貿易的出口收匯核銷
一、
用本企業進口設備所直接生產的產品做補償貿易的,根據合同、批文規定的償還數額或償還比率辦理核銷手續。每筆出口中凡超過合同規定的補償額(一次性補償額或分期補償額)的部分視同一般貿易辦理核銷。
二、
以現匯補償的補償貿易,其出口商品須全額收匯。
三、
凡屬綜合補償的補償貿易(即用本企業以外的、經國家批準的產品做補償的),須提供當地政府或經貿部門的批件,再憑合同辦理核銷,其中以實物補償的同本條第一款,以現匯補償的同本條第二款。
第六條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貿易項下如需以部分工繳費補償設備款的,須在合同中列明,外匯管理局核銷時,以合同條款為准。如上述設備是外方無償提供或外方僅提供設備使用權的,則不發生作價償還設備款問題,外匯管理局須核銷其全額工繳費。
第七條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收匯,均不得在國外抵扣傭金、回扣、折讓。
第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者,外匯管理局依照《違反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處罰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3年8月1日起實施。
附件2:
「三來一補」出口收匯核銷操作規程
根據「三來一補」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規程一:「三來一補」收匯的合同管理。
1.
出口單位在執行合同的第一筆業務報關出口後,在向外匯管理局辦理交單手續時,須提供合同(補償貿易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准件及海關登記手冊(或進口料件、設備的報關單)。
2.
外匯管理局在審核以上資料後,建立相應的各類合同檔案,按照合同號、單位代碼及名稱、合同幣別、進口料件(設備)總額、出口(補償)成品總額、合同截止日期逐項登記,並核定該合同項下應收匯額和增值率。
3.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改或終止合同,出口單位須及時向外匯管理局提供有關批件,經審核後憑以辦理核銷手續或銷案手續。
4.
合同執行完畢後,外匯管理局根據合同和海關登記手冊(或進口報關單),審核進料總額、加工增值額或工繳費總額及應補償額是否與合同一致。
規程二:外匯管理局收單、核銷審核時,除審核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等填寫(不允許隨意塗改)的正確性外,還應審核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應收匯額、應補償額和增值率。
規程三: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的出口收匯核銷
1.
分批出口、分批收匯的核銷,應考核其合同規定的應收匯額或增值率與核銷單、報關單、結匯水單/收帳通知是否一致。
2.
分批出口、一次性收匯的核銷,應考核其海關加工手冊所登記的料件總值和各批量出口的發票金額與結匯水單/收帳通知是否一致。
3.
同客戶、不同合同的收匯核銷,審核各合同規定的應收匯額、各類登記手冊的料件值和累計出口發票金額與核銷單、報關單、結匯水單與收帳通知是否一致。
經以上審核後如出現差額,出口單位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有關批件。
規程四:補償貿易的收匯核銷
1.
以本企業進口設備所直接生產的產品補償的,核銷時審核其合同、批文規定的償還數額或償還比例及應收匯額與結匯水單/收帳通知是否一致。
2.
以現匯補償的,按出口全額收匯核銷。
3.
用他廠產品補償的,須提供有關部門批件,再辦理核銷手續。
規程五:料件轉廠的核銷
1.
出口單位在加工裝配合同執行過程中,把部分料件發送到他廠進行加工裝配的,要由原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
出口單位與外商簽定合同後,經海關同意辦妥轉廠登記手續的,在辦理核銷手續時,由領取核銷單並報關出口的單位來辦理核銷手續。
Ⅳ 理財公司招外匯交易員,免費培訓,然後讓自己入金五千美元開戶考核,這靠譜嗎謝謝
不靠譜,很多外匯公司都是以招交易員的理由來招客戶。先讓你過去培版訓,培訓一些基權礎知識後,再說一下外匯交易如何如何賺錢,賺錢如何輕松,很多人都無法抵制這種輕松高收益的誘惑,而開戶入金。
其實想做一個成功的外匯交易員是何苦艱難。沒有多年的交易經驗,拿不出穩定盈利的實盤記錄,他們敢把大額資金交給一個只培訓了幾個星期的新人嗎?
外匯這種行業是有十萬元錢可以一天賠光,有一百萬也可以一天賠光,有一千萬一天也可以賠光的行業。不可能把資金交給一個新人去操盤的。
沒有3年以上的交易經驗,拿不出連續6個月以上的實盤交易記錄基本上做不成交易員的。
Ⅳ 外匯公司這樣違法么
嗯,這個問題我也遇到過,我以前待過一個投資公司,我感覺就是騙員工在他們公司開戶,然後幫他們刷傭金的,我不知道這樣做違不違法,但是肯定是不人性的,如果你實在替你朋友不平,可以去一些法律咨詢的網站去看看,不過估計也沒有什麼可告性,這個啞巴虧只能自己吃了...
Ⅵ 職業外匯操盤手的考核標准
因人而異,不同的性格,操盤的手法也不一樣,不過有一點是必需的,就是要穩定贏利.不能讓帳戶像過山車一下,今天賺50%明天虧30%
^_^
Ⅶ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你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02年4月16日
望採納祝你好運
Ⅷ 外匯交易員招聘,培訓了4-6天後,公司出錢考核實盤三千到一萬美金 ,但是虧損要自己出金,這是騙人的嗎
你這種情況應該是和公司簽了某些協議的吧。但協議本身如果不是立於雙方平等的基礎上,那麼協議無效。
Ⅸ 怎樣科學評價中信泰富的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角度分析中信泰富案例:
內部控制是一個要靠組織的董事會、 管理層和其他員工去實現的
過程,實現這一過程是為了合理地保證經營的效果性和效率性、財務
報告的可信性、對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的遵循性。有效的內部控制包
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與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五個要素。
內部控制的五項要素是從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角度提出的,是對
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的高度提煉。建立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不能僅從某
一要素來考慮,而必須統籌內部控制的五個要素。通過對企業各項經
濟業務及其業務流程進行梳理,根據設定的內部控制目標,分別從內
部環境、 風險評估、 控制活動、 信息與溝通以及內部監督等五個方面,設計和實施內部控制。
從此次中信泰富投資外匯衍生品造成巨額虧損及應對始末我們
可以發現,從這五個要素來看中信泰富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我們
應從中吸取教訓,深深反思。
1.內部環境
內部環境構成一個單位的氛圍, 影響內部人員控制其它成份的基礎。包括:
(1) 員工的誠實性和道德觀。如有無描述可接受的商業行為、利
益沖突、道德行為標準的行為准則;
(2)員工的勝任能力。如雇員是否能勝任質量管理要求;
(3) 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如董事會是否獨立於管理層;
(4) 管理哲學和經營方式。如管理層對人為操縱的或錯誤的記錄
的態度;
(5)組織結構。如信息是否到達合適的管理階層;
(6) 授予權利和責任的方式。關鍵部門的經理的職責是否有充分規定;
(7)人力資源政策和實施。如是否有關於僱傭、培訓、提升和獎勵雇員的政策。
業績巨虧、股價大跌、股民指責、司法介入,作為中信泰富董事
局主席的榮智健居然表示自己對合同「不知情」。 據中信泰富審核委
員會的調查,此事並不牽涉欺詐或其他不法行為,而是財務董事未遵守集團應對風險政策,且在進行交易前未按規定取得董事會主席批
准,超越了其許可權所為。
如果情況真的屬實, 那麼我們不禁要質疑中信泰富的內部環境存
在多麼大的漏洞!涉及到幾百億金額之巨的大合同,公司財務層可以
不經過董事會主席的批准擅自行事, 且先不論員工的誠實性和勝任能力,僅就中信泰富這樣的紅籌公司的組織結構和授予權力、責任的方式就值得深省!如果每個部門都各行其是,不請示、不匯報,一盤散沙的結構,企業缺乏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整個企業運營系統就會存在很大的漏洞;企業管理層犯錯的危險系數也被放大,這樣恐怕企業離敗落已不遠矣,企業文化建設更是無從談起。
2.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指管理層識別並採取相應行動來管理對經營、 財務報告符合性目標有影響的內部或外部風險,包括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風險評估的要素包括:目標設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辨識和分析風險的過程是一種持續及反復的過程,也是有效內部控制的關鍵組成要素,管理階層須謹慎注意各部門階層的風險,並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企業的風險一般是由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所產生的。
中信泰富事件反映出其內部的風險監管和治理機制存在問題, 累
計期權的風險與收益嚴重不匹配,收益固定但風險卻無限。中信泰富
選擇了澳元作為買賣產品, 這筆合同並未考慮相關貨幣貶值而設定止損金額,從而為日後的無限量虧損埋下禍根。
事實上,在中信泰富事件之前,累計期權因為高風險在業內已經
聲名狼藉。面對如此高風險的金融衍生品,中信泰富還投入如此巨資,我們不禁要懷疑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應對能力。中信泰富在簽訂澳元期權合約之前,對澳元外匯走勢沒有做科學評估,盲目進行交易。中信泰富進行外匯交易不只是為了對沖風險,而是為了謀取暴利。作為中信泰富董事局主席的榮智健自己也承認:「有關外匯合同的簽訂未經過恰當的審批, 而且其潛在的風險也未得到正確的評估。」,說明中信泰富在做出重要決定前並未考慮潛在的最大損失。風險控制關繫到公司的治理結構,治理機制若不健全,本身就是企業的一大風險源。
一個內部治理結構混亂的企業,其風險控制的能力肯定就差,從
而發生的經營風險也多。中信泰富需藉此機會,針對衍生工具業務的
特點,建立專門的風險內部控制機制,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完善工
作程序,嚴格控制投機性交易,從而降低企業運營風險。
3.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指對所確認的風險採取必要的措施, 以保證單位目標得以實現的政策和程序。理論上,控制活動主要包括職責分工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全面預算控制、信息系統控制等。實踐中,控制活動形式多樣,可將其歸結為以下幾類:業績評價、信息處理、實物控制、職責分離。控制活動是內部控制的核心,也是一種手段。
2008 年 10 月 20 日,中信泰富發出盈利預警,首次披露持有超
過百億澳元的累計期權,並稱早在9月已經察覺其潛在風險。為什麼在已經察覺其風險的情況下,公司管理層卻不作為呢?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如果及時做出補救措施,損失也不會達到155 億港元之巨!
中信泰富事件折射出我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存在的弊端和漏洞。
雖然在最近的幾年中,市場監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推動我國
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設做了大量工作, 在健全公司治理的規章方面與過去相比有了明顯的改善。但要看到,僅僅有規章而沒有落實,公司治理的風險仍然是巨大的。
盡管公司有很多的規章,實際上都成了擺設,而沒有被執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制度的落實甚至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因為沒有被落實的制度形同虛設。所以,控制活動一定要落實到位,只有這樣才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據榮智健所說,公司的巨虧問題在於財務董事未遵守公司政策,公司本已設立的雙重審批制度也未能阻止事件發生,說明中信泰富外匯衍生品交易在操作上違背了基本的內部控制原則,其已有的內控環節形同虛設,對高管人員約束的制度欠缺。制度的落實甚至比制度本身更重要所以,控制活動一定要落實到位,只有這樣才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
4.信息與溝通
企業在其經營過程中,需按某種形式辨識、取得確切的信息,並進行溝通,以使員工能夠履行其責任。信息系統不僅處理企業內部所產生的信息,同時也處理與外部的事項、活動及環境等有關的信息。企業所有員工必須從最高管理階層清楚地獲取承擔控制責任的信息,而且必須有向上級部門溝通重要信息的方法,並對外界顧客、供應商、政府主管機關和股東等做有效的溝通。
中信泰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其一,榮智健的公開信中說道:「財務總監周志賢未盡其應有職責,沒有將此交易提請董事局主席關注。」其二,對外披露不及時。在2008年9月12日通告稱自2007年12月31日以來的財務或交易狀況未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但不過一個月就披露因炒外匯巨虧,而早在早在2008 年 9 月 7 日主席榮智健與董事總經理范鴻齡就已知悉,而直到 2008 年 10 月 20 日,該公司才正式對外坦誠損失。此舉涉嫌延遲披露、非法陳述,違反香港證監法規。由此看出中信泰富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公司治理機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失真及受人為操縱的現象。其三,會計信息未得到充分體現。財務董事張立憲在6月底以前也做過類似交易並有盈利,但未在報表中表示,所得利潤放在准備金賬戶而非損益賬戶,這就沒有引起公司管理層對交易風險的足夠重視。另外,對於公司經營中如此之嚴重的違規行為,就沒有一名員工對其風險性和違法性提出質疑。試問公司內部是否有適當的溝通與反映渠道的存在?
5.內部監督
該要素要求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
中信泰富作為在業內頗有影響的紅籌股公司, 其自身的內部監督
卻沒能合理有效的設計與落實。 中信泰富董事局主席榮志健的公開信中稱,「集團財務董事未遵守集團風險對沖政策,在進行交易前未按照公司一貫規定取得董事會主席的事先批准,超越了職許可權度」,
「財務總監未盡其應有的把關職責, 沒有將此等不尋常的對沖交易提請董事會主席關注」。在這些事情發生的時候,公司的監督程序與監管人員在哪裡呢?評級機構標准普爾報告指出, 中信泰富巨額的外匯交易虧損反映該公司欠缺適當的內部監管,透明度不足。要知道沒有監督與制衡的權利是危險的,是可怕的!企業要想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並切實予以實施,且實施的效果良好、內部控制能夠隨時適應新情況等,就需要對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再控制,即對內部控制進行監督。因為,無論制度多麼先進、完備,如果沒有有效的控制、考核,沒有對整個內部控制的過程施以恰當的監督,則很難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
任何一項控制措施都必須從上述五項要素進行考慮,首先基於企
業現有的內部環境,對企業經營活動風險,包括公司層面的風險和業
務流程方面的風險進行評估,確定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並針對風險
評估確定的風險點確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實施內部控制活動;與此同
時建立相應的信息收集和溝通機制,對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內部信息
和外部信息進行收集、加工、整理,及時反饋至企業內部控制相關的
各方,並同時實施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以提高控制措施實施的有效
性,從而實現內部控制的目標。中信泰富正是對風險沒有合理估計,
對權力沒有有效監督,在信息披露上又嚴重違規,結果導致內部控制
系統漏洞百出,最終成為其巨額虧損的根本原因。
Ⅹ 個人外匯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個人外匯管理包含以下幾部分內容:
(首先目前,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結售匯
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購匯主要是審核其人民幣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境外個人購匯時,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額度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匯款
個人從境外收入的外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手續;
境內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直接在銀行辦理。
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不再區分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統稱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統一管理。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開立、使用、關閉等業務均在銀行直接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和配偶)賬戶中的資金可在銀行辦理境內劃轉。
個人從事對外貿易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外匯賬戶進行管理。
個人外幣現鈔
個人外幣現鈔業務主要包括存入、提取、匯出和攜帶。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需經外匯局審核。
個人手持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對於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實行限額申報制管理,攜入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無須向海關辦理申報;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攜出;攜出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出境。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