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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暫停

發布時間:2022-04-19 06:46:47

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的簡介

為深化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內機構參與國際經濟金融合作,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調整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擔保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辦法》的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向境外機構(擔保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境內外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將抵押物、質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而擔保受益人為境內機構,視同對外擔保管理,適用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所稱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擔保項下主合同具有融資性質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為借款、債券發行、融資租賃等提供的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除融資性對外擔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擔保、項目完工責任擔保、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除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或者逐筆核準的管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以逐筆核准為主,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實行余額管理。
三、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可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其中分局和外匯管理部簡稱為外匯分局)申請對外擔保余額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
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受指標控制,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但應符合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四、境內銀行按照以下原則提出指標申請:
(一)境內法人銀行須以法人為主體提出申請。
(二)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單獨提出申請,也可由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境內關聯銀行(分行)的主報告行統一提出指標申請。
五、境內銀行應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當年度指標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分局匯總並初審。
各外匯分局初審後,填寫《×××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見附件1),連同外匯分局和每家銀行的指標申請報告,集中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並由外匯分局將核準的指標核定給銀行。
在當年度指標核定前,上年度指標繼續有效。當年度指標被調減的,銀行在將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調減至當年度指標范圍以前,不得辦理新的對外擔保業務。
銀行初次申請指標,可根據需要,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核定指標的申請。
六、外匯局主要依據銀行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或外匯凈資產規模等為銀行核定指標。外匯局可參考銀行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情況、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當年度業務發展計劃,以及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進行相應調整。
七、單家銀行的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額。
八、銀行申請年度指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報告以及《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上年度合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外匯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表(如系初次申請,還需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上年度對外擔保業務及合規情況(新成立銀行除外);
(四)本年度的業務開展計劃;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實行余額管理的境內銀行,其指標可以由該銀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給該銀行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支行)使用。
十、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應嚴格控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范圍內,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但應符合國家有關擔保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
十一、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其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應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應為由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十二、銀行總行或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主報告行應及時匯總本行全部對外擔保情況,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手續,填報《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和《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見附件3(1)、(2)、(3))。銀行按上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視同登記,外匯局不再為銀行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以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對外擔保,該分支機構也應當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但不納入外匯局系統對外擔保數據統計。
銀行在指標內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不以外匯局備案為生效要件。超出指標擅自提供對外擔保,按照《辦法》等規定處理。
十三、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性和非融資性擔保),可參照本通知第五、八條規定的程序,以法人為主體向外匯局申請核定余額指標。在核定的指標范圍內,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
(一)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其指標核定依據參照本通知第六、七條辦理。
(二)擔保人為企業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余額指標或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十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被擔保人須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擔保人為企業時,被擔保人須為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凈資產數額應當為正值。
3、被擔保人最近三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如被擔保人從事資源開發類等長期項目的,則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被擔保人成立後不滿三年(一般企業)或五年(資源開發類企業)的,無盈利強制性要求。
境內房地產開發商為非居民房屋按揭貸款向境內銀行提供的回購擔保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二)實行余額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如提供屬於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須逐筆報外匯局核准:
1、擬提供的對外擔保,在指標規模、凈資產數額以及盈利條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關規定的,應經所在地外匯分局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2、擔保標的為融資性合同項下的債務償還義務,被擔保人融資目的用於收購境外企業(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者被擔保人為境外企業(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項下的股權受讓方(付款方),擔保標的為股權轉讓合同項下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的,應報擔保人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且擔保人應提供國家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被擔保人或其關聯企業)在境外參與項目投資或收購的批准文件(相關操作指引見附件4)。
經外匯局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納入指標控制范圍。指標不足的,外匯局在逐筆核准時同時調整其指標。
(三)未實行余額管理的外商獨資企業,應參照一般企業的管理原則辦理對外擔保逐筆核准、逐筆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在對外擔保合同簽約後15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逐筆登記手續。對於實行余額管理的對外擔保,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相關規定對除擔保人自身以外的其他資格條件進行審核,並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十五、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發生履約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有關履約手續:
(一)銀行提供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若發生對外履約,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對外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
(二)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時,其反擔保人能夠主動履行反擔保付款義務的,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擔保人自行辦理相關外匯資金的入賬。對外擔保項下債務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
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還款、履約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銀行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企業作為擔保人或第(二)項所指反擔保人的,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結匯。
十六、境內保險公司提供對外擔保時,其數據報送和履約參照銀行進行管理,即對外擔保履約不需要外匯局核准,並按照第十二條實行對外擔保定期備案。
十七、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均適用以下規定:
(一)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應當符合國家擔保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與擔保業務有關的管理規定,並加強相關風險控制。
(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在境內、外設立的合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不受境內、外機構股權投資比例的限制。
(三)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擔保項下資金不得以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境內擔保人或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母公司應當監督被擔保人取得的資金用於被擔保人在境外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境內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根據業務具體需要,在完整描述擔保義務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擔保金額和期限。在辦理對外擔保核准、登記、備案手續時,外匯局或擔保人可將擔保項下合同中與擔保方付款義務關聯度最高的金額和期限確定為擔保項下相關履約義務的參考金額和期限,但擔保人在擔保項下的實際付款義務不受參考金額和期限的限制。
(五)對外擔保項下債務金額不受擔保人外匯收入規模的限制。
(六)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應按照《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以下簡稱《細則》)及其它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簽約、登記、變更、履約以及注銷手續。
(七)對外擔保項下債權債務轉讓,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十八、境內機構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和作為被擔保人的境內或境外機構須符合本通知規定。
境內機構按對外擔保規定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對外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十九、擔保人對外提供抵押、質押等,應符合抵押、質押物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擔保人為自身合法對外債務或其他對外付款義務提供對外抵押、質押等,不受對外擔保相關資格條件的限制,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或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但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或逐筆登記。若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
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提供抵押、質押,除有特殊規定外,在資格、條件方面適用與第三方保證相同的外匯管理規定。
二十、外匯局應對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超過核定指標提供對外擔保或不按本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外匯局可視情節採取核減當年指標、從余額管理改為逐筆核准方式等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暫停其對外擔保業務。
二十一、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和金融機構。
二十二、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施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細則》第二十一條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5]61號)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同時廢止(詳見附件5)。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其他法規與本通知有關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附件一:《****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
附件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
附件三:《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
附件四:《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申請表》、《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操作指引》(略)
附件五:《對外擔保廢止文件清單》

2. 我國對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有何規定

【閱讀次數】335 在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是緊密聯系的。一國的海外融資也是和該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兩者又都受到一國外匯管製法規、政策的制約,例如外債的籌措是否由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本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匯率的產生機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外匯業務是其國際業務的重要內容,開展和進行外匯業務同樣要接受國家外匯法規、政策的管制。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即實行了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外匯管理的條例。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我國從1994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 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改革的近期目標是要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6年 1月 8日,國家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歷史時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國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人民幣已經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 經過改革後的外匯管理體制較以往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實現匯率並軌,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和人民幣逐漸向資本項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兌換過渡,無疑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和拓展外匯業務,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79年 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領導的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它是我國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分支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報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對外借款;審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管;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在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除了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還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從性質上看,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屬於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本國中央銀行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核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穩定貨幣匯率,改善或平衡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更加側重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本身的管理,具體講,它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據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進行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國家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競爭,保證外匯管理的增收節支,提高利用外資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機構有效地籌集外匯資金,運用外匯資金,以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擴大、停辦和終止; (2) 頒發和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 實收資本金和提取資本准備金的管理; (4) 金融機構向外借款、發債、投資,向境外放款,對外提供擔保,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等項業務的審批和管理。 (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 (6) 金融機構報表的編制、報送和匯總; (7) 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和考評。 二、對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外匯交易的中心,也是外匯市場上的主力軍;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和居民持有外匯的增加,商業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在其業務總量中也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下面,我們就國家對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現行管理規定進行比較詳細的講述,這也是本講的重點所在。 1993年 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國家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這一《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保證支付、良性循環的原則。並應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監督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 (2) 銀行可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由其總行統一管理。並可自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其使用范圍為:境外發債借款所籌的暫存資金;償還外債之前的償債暫存資金;境外同業存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辦理自營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等。如銀行超過上述規定的帳戶使用范圍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應提交有關文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暫停或撤銷境外外幣帳戶,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3) 銀行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向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存、拆外匯資金,必須建立信用額度控制制度,對每家金融機構的具體控制額度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兌換率。銀行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按規定辦理移存,所需的外匯可按規定提取。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以處分或罰款。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自有外匯資金占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外匯負債加外匯擔保為自有外匯資金的最高倍數,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流動負債的最低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總資產的最低比率等。上述這些具體比例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需要確定和調整,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比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調整外匯資產負債比例外,可給予暫停或限制經營有關外匯業務的處罰,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5)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並進行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外匯資產質量情況;外匯業務收益情況;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等。 (一) 對商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管理 1、 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經營外匯業務,而是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提出申請並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通過的商業銀行才能夠經營外匯業務。具體講,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是外匯資本上的要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該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

3. 外匯開戶:從管制到管理 中國匯市自由化還有多遠

從年前中國外匯儲備跌破3萬億大關之後,對於中國外匯發展走勢的討論從來都沒有停止過,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就是在「人民幣貶值和國內資本外流嚴重」的作用下,中國外匯已經打開的門會不會關上,重新走向外匯管制的老路。
首先,我們來看看今年以來出台的一些列外匯管理制度吧:
2015年9月9日
外匯局下發文件,加強「螞蟻搬家」式購匯管理,要求對個人購匯分拆交易提高警惕,必要時拒絕購匯申請。
「螞蟻搬家」式換匯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就是,5個以上不同個人,在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第二種是,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帳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第三就是,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帳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
這三種對外匯的操作行為都被界定為是「螞蟻搬家」式的換匯行為。一但被認定為實施了「螞蟻搬家」式的換匯行為,個人將被列入黑名單,取消兩年的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
2015年10月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境內銀聯人民幣卡在境外提取現金,除每卡每日不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外,每卡每年境外累計取現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依據之前每卡每日境外取現不超1萬的規定,年累計總額從300多萬縮減到了10萬。外管局發函稱,此次限額出台,是為了遏制部分持卡人在境外大額取現,防範洗錢風險。
2015年10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擬於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正式上線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銀行及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須於2016年1月1日前通過外匯局驗收並接入個人外匯系統,方可繼續開展個人結售匯業務以及外匯兌換業務。
2015年12月28日
為進一步規范外幣現鈔收付,防止個別機構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騙取外幣現鈔收付,逃避外匯監管,外匯局發布《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的條件。
《辦法》規定,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下,允許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辦理部分經常項目收付。但應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結匯,不得存入經辦銀行轉為現匯。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6年4月2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加強單證審核,規范管理。一是明確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單證審核要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採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二是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明確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審核要求。三是規范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制度。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異常的企業提示風險。
2016年5月27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內容為:一是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登記。2、不設單家機構限額或總限額。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相關登記信息,到銀行直接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匯或購匯手續,不需要到外匯局進行核准或審批。3、要求資金匯出入幣種基本一致。投資者匯出資金中本外幣比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2016年6月1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包括全面實施外債資金意願結匯管理;統一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政策;對資本項目收入的使用實施統一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進一步規范資本項目收入及其結匯資金的支付管理,明確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承擔真實性審核義務;外匯局進一步強化事後監管與違規查處。
2016年7月6日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稱,將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自8月15日起,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後,應按月對其上一月平盤額交納20%的外匯風險准備金,准備金利率為零。
2016年11月28日
2016年1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嚴控資本外流,要求資本項下500萬美元或以上資金的匯出報外管局審批,並加大對大型海外並購交易的外匯審查,包括此前已獲得外匯額度的交易。監管層將對六類特殊性質的對外投資業務實施規范監管,除非有相關部門批文,否則原則上不予備案或核准。
被限制的業務包括:國有企業境外購買或開發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及以上的大宗房地產;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及以上的非主業大額並購和對外投資;以及中方投資額在100億美元及以上的特別大額對外投資項目;投資額在10億美元(含)以上非主營項目大額並購投資項目。
2016年12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准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准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2016年12月31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答記者問表示,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仍為5萬美元。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之內的購匯;便利化額度之外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存在任何障礙。
外匯局表示,2017年將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檢查。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後抽查和檢查力度,提高對個人申報信息和交易數據的監測、分析、篩選、審查頻率。
2017年1月3日
2017年1月3日,外匯管理又出新政。
從1月1日起,無論是在銀行櫃面還是通過網銀、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購匯,均需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明確填寫購匯用途,且必須填寫「預計用匯時間」。如因私旅遊,要填寫預計停留期限,是跟團還是自由行;如果是境外留學,要填寫學校名稱、留學國家、年學費金額和年生活費金額。而此前,一般情況,個人因旅遊等去銀行購匯,櫃面工作人員會口頭詢問購匯用途,然後在銀行系
統內錄入,並不需要個人填寫相關表格。另外,最新個人購匯說明書中,還明確列出了購匯「六不得」,包括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等。如違規購匯,相關信息將依法被納入個人徵信記錄。
2017年1月26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簡稱「3號文」)。3號文除了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外,還強調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包括3方面9項措施。
包括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包括在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方面,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將境內銀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境內運用比例從50%調整為100%,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辦理結匯。
包括進一步規范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明確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外匯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及簽注要求等,明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等。
包括近期外匯局在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企業存在出口不收匯或少收匯、進出口報關主體和收付匯主體不一致等情況,擾亂正常外匯收支秩序。為此,《通知》再次強調,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
從外匯管理局發布新規定的頻率上看,外匯管理局自「811」匯改以來對外匯市場的管理越來越嚴格,但是這是不是意味著外匯市場隨時可能重新回到管制時代呢?答案是否定的。4月20日,中國外匯局召開新聞發布會言稱:中國會繼續審慎有序推動資本賬戶開放。中國外匯管理政策是連續的一貫的,不會再走回外匯管制的老路。
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國際收支司司長王春英介紹2017年一季度外匯收支數據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從我國跨境資本轉向流出以來,外匯管理部門未對匯兌和跨境收付等採取新的措施,但要求銀行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切實履行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王春英在回答記者問時表示,在外匯管理方面,與之前相比,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連續一貫,沒有任何變化。
王春英表示,外匯管理部門制定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時,始終堅持兩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改革開放,支持和推動金融市場的雙向開放,進一步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服務實體經濟。二是堅持防範跨境資本流動風險,防止跨境資本無序流動對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帶來沖擊,維護外匯市場穩定,為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王春英指出,基於上述兩項原則,外匯管理政策有幾個基本內涵:第一,「打開的窗戶」不會再關上。中國外匯管理不會走回頭路,不會再走到資本管制的老路上。第二,審慎有序推動中國資本賬戶開放。資本賬戶開放進程應與經濟發展階段、金融市場狀況以及金融穩定性相適應。在不同時期,應該充分考慮內外部多重因素,找准資本賬戶開放重點、節奏和步驟等。第三,構建跨境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市場監管體系,維護健康、穩定、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第四,進一步完善匯率形成機制,增強匯率彈性。
關於外匯管理,王春英表示,從我國跨境資本轉向流出以來,外匯管理部門未對匯兌和跨境收付等採取新的措施,但要求銀行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切實履行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與之前相比,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連續一貫,沒有任何變化。
開放外匯並不是外匯完全自由化
我不反對中國資本市場有序開放,但前提是,中國必須具備強大的、與開放相適應的監管能力,而不是一放了之的「絕對自由化」。絕對的自由化,會導致中國金融市場亂象從生,自「811匯改」以來,外匯管理局之所以對中國外匯市場頻頻發力就是為了讓外匯市場避免出現中國金融市場習慣性的亂象從生。

4. 境外取款限額 什麼時候重置

若是平安銀行的銀聯借記卡,超過年度額度,本年及次年無法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在境外貼有銀聯標識的櫃員機取款限額如下,供您參考:
1、每卡每日額度等值1萬元人民幣;
2、本人名下銀行卡(所有銀行,含信用卡、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溫馨提示:
①取款會產生手續費,您可登錄平安口袋銀行APP-首頁-右上角」在線客服「了解更多資費詳情;
②另外在境外取款,當地銀行有可能會收取附加服務費,具體以當地銀行收費為准。

應答時間:2021-02-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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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5. 外匯局規范個人持銀行卡境外提現有什麼限制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錢監管。

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範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此外,外匯局正在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大額提取現金監管信息交流機制,加強監管協作,防範跨境洗錢等風險。

2、《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

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3、《通知》出台對持卡人境外消費有無影響?

答:《通知》不影響個人持卡境外消費。目前,銀行卡已成為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銀行卡支付,且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通知》主要是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並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個人持卡境外消費不受影響。

4、《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自2003年以來,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為防範違法分子持多家銀行多張卡片大額提取現金從事違法活動,《通知》將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調整為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

據統計,2016年81%的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低於3萬元人民幣。《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既可滿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違規人員大額提取現金。

若個人確有真實合規的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5、《通知》實施後,個人是否會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如果超過年度額度,會產生什麼影響?

答:年度額度由外匯局匯總各家發卡金融機構數據計算並通過發卡金融機構實施控制。考慮到實時控制會增加交易響應時間從而影響用卡體驗,對此外匯局採用延時控制手段。因此,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時應合理規劃,避免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通知》也要求發卡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加強政策宣傳。

為防範部分持卡人惡意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個人,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並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按《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從2018年1月1日起開始累計計算。

7、個人是否可以查詢本人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

答: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向發卡金融機構查詢本人所持的該機構銀行卡提取現金-明細,也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

需要強調的是,外匯局對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信息的查詢有嚴格的保密規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並要求各發卡金融機構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8、您對個人使用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還有哪些建議?

答: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應注意保障自身權益。一是合理規劃用匯需求,減少攜帶和使用大額現金,避免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類似搶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護,避免銀行卡被他人盜用,影響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規使用銀行卡,不借用他人銀行卡規避額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銀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員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必須要限制。

6. 中國大陸為什麼要停止外匯交易

兄弟,事關政治,經濟,本人不敢多言。
看下面這個(有空去中國外匯管理局政府網站查詢,首頁的資料中有,希望追加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7-13 文號:匯發【2009】30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7. 境外大額提現每人每年是多少限額

十萬。

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國家外匯管理局官網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超過年度額度、且惡意提取現金者,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7)國家外匯管理局暫停擴展閱讀:

《通知》要求,1月1日後,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

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2018年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從1月1日起開始累計計算。

《通知》不影響個人持卡境外消費,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銀行卡支付,且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

《通知》主要是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並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

8. 為什麼調整境外提現額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1月1日後,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對於個人使用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外匯局有關負責人建議,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應注意保障自身權益。一是合理規劃用匯需求,減少攜帶和使用大額現金,避免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類似搶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護,避免銀行卡被他人盜用,影響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規使用銀行卡,不借用他人銀行卡規避額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銀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員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因此,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時應合理規劃,避免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

9. 中國如何管制外匯流出

一段時間以來,「中國資本外流」成為了不少媒體、機構的熱點話題,其中不乏對「中國資本外流加劇」的擔憂。那麼資本外流對經濟生活有什麼不利影響?
外流的資本在外流之前,在本國是以資產的形式存在的,比如股票、債券、房地產、實體企業等等,或者乾脆存在本國銀行吃利息(這種情況是本國的利率必須高於資金來源國的貸款利率)。當大規模資本外流時,必然伴隨著對本國資產的拋售,因而就會帶來本國資產的暴跌。比如拋售房地產,拋售股票等。
若本國的外匯儲備不是足夠多,即當外流的資本超過了本國的外匯儲備量時,由於本國央行無法按現有的匯率向外逃的資本者兌現外匯,所以只能宣布本國貨幣對外國貨幣貶值,而這會進一步加劇仍然在本國的外資的恐慌,進一步加劇外資的出逃,形成惡性循環.....暴跌的資產價格會引發眾多的資產持有者(如銀行、企業、個人等)虧損,最終因資不抵債而破產......,本國金融市場、實體市場出現極大的混亂,即,危機。發端於金融市場,由金融危機最終演變為經濟危機。
據今年1月數據顯示,中國的外匯儲備去年減少了7,000億美元。這種大規模的資本外流不僅使中國的經濟轉型變得更加復雜化,也增加了其他新興市場面臨的風險,這些地區已經出現了資本外流現象。
與中國相比,俄羅斯的資本外流現象造成的影響則更加嚴重。俄羅斯是近期出現大規模資本外流的另一個主要國家。2014、2015年俄羅斯資金流出規模為3,300億美元,相對於俄羅斯經濟規模來說,資本流出規模已相當高,造成的影響也更加深遠,並引發盧布崩盤、經濟急劇萎縮和流動性收緊。
而與之相比,中國一直未出現俄羅斯的情況,這顯示出中國的經濟實力(比如堅實的資本賬戶盈餘),以及政府仍有政策工具可加以利用。蒂爾頓說,中國不需要徹底阻斷資本外流,加以控制即可。
自去年12月起中國為控制資本外流所採取的八項管制措施。
1.加強向海外轉移資金的監管,檢查是否存在分批轉移外匯以購買外匯資產的行為,並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懲罰。
2.控制離岸人民幣供應,提高做空人民幣成本。
3.限制企業購買外匯。
企業只能在實際支付款項前的五天之內購買外匯,之前企業可以自由決定購買外匯的時間。
4.暫停外資銀行的部分外匯業務,為防止資本外流進行外匯套利。
5.凍結境外投資額度。
6.推遲開通深港通,中國起初計劃去年開通深港通,但由於內地股市大跌,深港通計劃一再推遲。
7.打擊銀聯借記卡的非法使用。
8.打擊地下錢庄。

10. 中國考慮減緩或暫停增持美債消息可靠嗎

針對近日有消息稱「中國考慮減緩或暫停增持美債」,國家外匯管理局今日作出了回應:該消息有可能引用了錯誤的信息來源,也有可能是一條假消息。

去年9月中國持有美國國債下降197億美元,為2017年1月份以來首次下降,至1.18萬億美元,但仍然是美國第一大海外債主。

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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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暫停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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