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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期貨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2-04-20 05:07:00

① 非法經營外匯期貨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期貨是非法經營犯罪的一種情況,非法經營期貨對市場經濟有很嚴重的惡劣影響,應給予嚴厲打擊,而法律對非法經營期貨的刑罰規定也很嚴格,主要是國家一直在積極打擊這種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②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③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兩高」原有的司法解釋,此條的罪名為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1999年12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第二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進行了修改,據此,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罪名,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罪名確定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本文擬就該條款的修正及該法條適用的幾個問題作些粗淺的分析。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立法背景及修正意義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是修訂後的刑法新增設的罪名,其產生背景是基於一個時期以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客觀實際而採取的司法保護措施。在當前的改革轉型時期,由於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一些人以各種形式損害國家利益,撈取個人好處,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在刑法實施過程中,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某些行為,如在倉儲或企業管理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違反規定在國際外匯、期貨市場上進行外匯、期貨投機,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依照刑法無從追究。刑法無論是瀆職罪還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且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上述行為也難於追究刑事責任。有鑒於此,1999年12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第二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相比,主要的修改與補充體現在:一是擴大了犯罪主體范圍,即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犯罪主體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擴大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同時將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納入本罪的主體;二是修改了犯罪主觀要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構成本罪應具備:「徇私舞弊」情節,《刑法修正案》取消了這一限制,並將「徇私舞弊」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擴充了主觀罪過范圍,不局限於原來的「徇私舞弊」所體現的間接故意,將罪過范圍擴充至包括「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即過失與間接故意;三是修改了犯罪客觀要件,即將「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虧損」修改為「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四是提高了法定刑,將法定最高刑由原來的三年提高到七年,即由原來的一檔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為兩檔法定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加重處罰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關於修正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適用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破產的界定

在如何認定企業破產問題上,有觀點認為,企業破產即是被法院裁定破產的事實狀態。筆者對此不敢苟同。我們必須考慮到,破產制度在我國存在的時間還不長,現實生活中有相當數量的國有公司、企業應宣告破產而不能宣告破產。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審計,只要能認定國有公司、企業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就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

二正確區分本條款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後者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具有雙重身份的人員的適用問題。我國政治體制的固有特點是國家機構中存在一批不屬於國家機關(屬事業單位)卻行使著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如專利局、氣象局、地震局等的機構;也有的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既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又行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如煙草專賣局(公司、供電局�公司、郵政局�公司、電信局�公司等。筆者認為,這些具有雙重身份的人員盡管依法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權,但畢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在履行公務中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定罪處罰。

三關於法律條款引用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在法律適用上是直接引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還是直接引用《刑法修正案》第二條,抑或同時引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和《刑法修正案》第二條?筆者認為,《刑法修正案》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其法律效力依附於刑法。因此,筆者認為,在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法律適用時,只須直接引用該刑法條款即可,無須單獨引用《刑法修正案》第二條或同時引用《刑法修正案》第二條。

④ 什麼是外匯期貨

外匯期貨(foreignexchangefutures)又稱來為貨幣自期貨,是一種在最終交易日按照當時的匯率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外一種貨幣的期貨合約。是指以匯率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用來迴避匯率風險。它是金融期貨中最早出現的品種。

⑤ 外匯期貨是指什麼

什麼是外匯期貨外匯市場的交易方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即期交易、遠期交易、掉期交易、外匯期貨交易以及外匯期權交易。
外匯期貨是指買賣雙方成交後,按規定在合同約定的到期日內按約定的匯率進行交割的外匯交割方式,買賣雙方在期貨交易所以公開喊價方式成交後,承諾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以當前所約定的價格交付某種特定標准數量的外幣,即買賣雙方以約定的數量、價格和交割日簽訂的一種合約。
中國的外匯期貨產品將分為人民幣匯率期貨和交叉匯率期貨兩大類。所謂交叉匯率,是指兩個外幣之間的兌換匯率,交叉匯率期貨是指以外幣之間的兌換匯率為標的的期貨。中金所選擇歐元/美元、澳元/美元為標的,是因為它們均是國內市場主要的交叉匯率交易幣種。
外匯保證金與外匯期貨的區別外匯保證金交易也可以稱為現貨外匯保證金交易,是屬於即期交易的一種,其和外匯期貨交易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相同點
1.都具有杠桿性,擴大了收益同時放大了風險。
2.交易時間長,工作日24小時交易。
不同點
1.交易性質不同
外匯保證金是銀行間市場,由銀行或做市商提供報價,沒有固定的交易所,買價和賣家之間有點差;外匯期貨是期貨交易所的一種期貨合約,由買賣雙方集中撮合交易,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全世界的期貨交易所主要有: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紐約商品交易所、悉尼期貨交易所、新加坡期貨交易所、倫敦期貨交易所。期貨市場至少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交易市場,另一個是清算中心。期貨的買方或賣方在交易所成交後,清算中心就成為其交易對方,直至期貨合同實際交割為止。
在價格確定方面,外匯交易中不同的銀行或經紀公司,則可能給客戶不同的報價,一般來說,大多數銀行或經紀公司是以路透社或美聯社的報價為交易價格,當行情劇烈變化時會略有差異。而外匯期貨價格都源自交易所,全世界只顯示一個價格。需要注意的是,期貨市場並不提供確定的價格或不間斷的交易執行。即使是隨著電子交易時代的到來,且對交易執行速度的有限保證,期貨市場訂單所要填寫的價格遠沒有達到確定的程度。
2.合約性質不同
外匯保證金沒有交割限制,可以長期持有,但是隔夜需要付利息。每個外匯期貨品種都有交割時間。在交割日之前沒有平倉,必須辦理交割手續進行交割。外匯期貨持倉是不需要任何利息的。
3.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同
外匯期貨有專門的交易所來組織交易,並受到各個國家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即使期貨經紀公司倒閉,投資者的期貨合約也不會受任何影響。而外匯保證金交易,在很多國家監管的法律法規都不夠完善,萬一外匯經紀公司出現問題,可能會出現'人去樓空'的情況。
可靠性方面,外匯期貨有專門的交易所來組織交易,所以比較可靠;而外匯現貨,是各國之間銀行間的默契和自發行為,一旦有政治因素或者是其他因素影響,報價難免受到影響。
目前我國沒有放開外匯市場,市面上的外匯保證金和外匯期貨均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因此大家在投身外匯市場的時候一定要認准平台的安全性,避免出現黑平台、對賭盤、無法出金等情況的發生。
模擬外匯期貨中金所幾乎都個月都會推出新的外匯期貨模擬交易新合約,從2014年10月份至今,中金所已經推出過很多外匯期貨(模擬)合約,只是合約的名稱有所不同,比如:8月15日公布的是AF1811和EF1811合約,而7月18日公布的是AF1810和EF1810合約。合約的名稱有其規律,以「AF1811 」為例,「AF」是澳元/美元期貨合約的代碼,「1811」表示合約在2018年11月份到期。
模擬交易簡單而言就是模擬交易,涉及的資金是虛擬資金,在風險控制上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等。按照新產品上市的程序,模擬交易可以說是新產品上市前檢驗規則、制度設計的關鍵一步,為外匯期貨的正式掛牌交易做好鋪墊。
為什麼要推出外匯期貨1. 人民幣匯率期貨雖然在境外市場已經成為比較熱門的交易品種,但目前在我國境內並未推出。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加快,市場對於離岸人民幣需求逐漸增多。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統計,今年6月香港的人民幣存款達到5845.21億元,對人民幣匯率風險的對沖需求也越來越迫切。
2. 目前,全球范圍內已經有8個國家或地區上市了人民幣外匯期貨,其中包括美國、歐洲和新加坡的交易所;但是,我們國家的外匯期貨市場建設卻嚴重滯後,至今未能推出相關的合約品種。中國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民幣也已躋身世界第五大貨幣,在這個背景下,如果不能盡快推出自己的人民幣外匯期貨,就可能出現「人民幣定價權旁落」的尷尬局面。
而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之後,不但能掌握匯率定價的主動權和主導權,還能促使全球各國接納人民幣,為人民幣國際化建立堅實的基礎。更多的跡象顯示,人民幣正在受到世界各國的熱捧,目前已經有60多國將人民幣納入外匯儲備。
3. 目前缺乏一個統一公開透明的外匯衍生品交易市場為企業提供多元化的外匯避險工具,因此有必要發展境內外匯風險對沖工具。
根據中金所發起的一項調研顯示,中國實體經濟面臨的交叉匯率風險規模中,其中,歐元兌美元風險規模為3153億美元,澳元兌美元風險規模為1097億美元。交叉匯率年波動約10%,遠大於美元/人民幣(2%),給企業帶來經營困難,中國有1/3企業面臨交叉匯率風險。所以,為了應對新形勢下市場主體對風險管理越來越迫切的需求,外匯期貨產品方面的研發工作勢在必行。
如果人民幣外匯期貨在境內上市,外貿企業不僅能更方便地利用這些工具對匯率風險進行管理,避免因人民幣匯率大幅波動而造成重大損失,企業也不必再想方設法去境外交易所尋找合適的套保工具,從而進一步降低經營成本,這對於企業穩健經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以上簡答如果您也覺得好、也在持有交易數字貨幣、外匯黃金原油、合約期貨:

⑥ 請問在中國做國際外匯期貨反不犯法

不犯法,只是呢,外匯沒有法律的制度來保護交易者而已
在國內,沒有外匯公司,都是外國的,在中國也就是代理,很多人資金很不安全
因為通過電匯來,也安全性就有點問題的
但是不能說不能做,可以的

⑦ 為什麼把外匯叫非法期貨

因為現在國家沒有批准,不被國家認可。

⑧ 盛付通平台炒外匯期貨合法嗎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⑨ 炒外匯算非法集資嗎,非法集資怎麼量刑

非法集資是個大概念,根據具體行為表現,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不同的罪名,僅以你「炒外匯」三個字,無法准確判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上述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順便說一句,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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