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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外匯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2-04-20 21:16:16

A. 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經過了怎樣的演進如何評價當前的人民幣匯率制度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B. 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體制有何特點

一、從層級上看,外匯管理法規「位卑權重」。二、從方式上看,外匯管理法規「寬嚴相濟」。三、從內容上看,外匯管理法規「對事不對人」。從1980年《外匯管理暫行條例》與1996年《外匯管理條例》相比較可以看出這一特點。四、從執行上看,外匯管理法規可操作性日益加強。首先,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協調,管理權力集中有效。五、從體繫上看,主體性外匯管理法規「獨善其身」。六、從立法與實踐的關繫上看,外匯管理法規未能與時俱進。七、從世界范圍上看,外匯管理法規與國際慣例「若即若離」。

C.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3)中國現行外匯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D. 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哪些

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來共和源國國務院令第 193號發布 根據1997年 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訂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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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國的外匯管理原則有哪些

我國外匯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區別管理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取消對經常性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的所有匯兌限制,即只要是確屬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而不是用於資本轉移目的,就可以對外支付,不得有數量限制。
2.在經常項目外匯活動中,銀行仍需根據外匯管理制度的要求,通過核對交易單證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對外匯資金流出、流進實施均衡監管
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三)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要求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2.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3.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四)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保稅監管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3.為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合理需求,國家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F. 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營業收入中的外幣、外匯,收款員必須詳細記錄在營業收入日報表中,連同收費單據一起繳交出納入庫。夜班的外匯收入,存入會計部特殊保險櫃中,於第二天上午繳總出納入庫。

二、營業收入中的外匯轉賬憑證從收到憑證的第二天即委託銀行轉賬。

三、外匯現金必須當天送存銀行,一切營業收入的外匯現金,不得坐支。外匯的收支必須通過銀行辦理。

四、外匯結算辦理,必須在雙方協商下以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約束。訂立業務合同時,除摸清信譽和償付能力外,還必須事先預存一次業務往來所需費用在公司銀行賬戶內作為每次(項)業務的結算資金。

五、負責外匯結算工作的人員必須及時把對外結算單證按合同或協議辦理結算,並在委託銀行結算後的第六天(國外業務單位在委託銀行後的第十天)核對是否妥收,凡在上述的時期內未接獲銀行收款通知單的,應即通知銷售部或生產部協助辦理催收,同時向財務部經理報告。

六、用外匯購進的商品、原材料、備用品、工具、零配件等,在出售、調撥調劑時,必須收回外匯。用外匯購進的上述物品原則上不得以本幣出售或調撥,特殊情況需收取本幣的,要經總經理批准,零星以本幣供應者,也必須由部門經理批准。

七、使用外匯必須編制使用外匯計劃,除商品、食品、原材料外,要使用外匯購置的一切物料、包裝、備用品、設備、工具、零配件、燃料、能源等必須經財務部審查,報總經理審批。

G. 1994年國家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外匯分成。

二、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在實行售匯制後,取消經常項目正常對外支付用匯的計劃審批。

境內企事業單位 、機關和社會團體在此項下的對外支付用匯,持如下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

三、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

四、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和服務職能。

五、嚴格外債管理,建立償債基金,確保國家對外信譽對境外資金的借用和償還,國家繼續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條件審批和外債登記制度。

為境外法人(含中資控股的機構和企業)借款出具擔保,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辦理。

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體制仍維持現行辦法。

七、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

八、加強國際收支的宏觀管理

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實行單一匯率制。

(7)中國現行外匯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建國以後,中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發生過多次調整,不同時期各有其鮮明特色。

1993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東南亞各國遭遇重創,而中國安然無恙,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功不可沒。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日益市場化。改革開放之前,人民幣匯率水平由官方確定,實行固定匯率。改革開放之初,形成官定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制度。1

994年初,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轉向由市場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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