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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外匯收支審核

發布時間:2022-04-21 02:00:37

㈠ 招行外匯收支申報的問題

您好,涉及到貿易貨款的資金屬性無法入賬,其他用途的款項金額達到等值3000美元以上(含)申報成功後可以入賬(深圳地區無論金額大小均需申報成功後可以入賬)。
"根據外管局規定,境內居民外匯儲蓄賬戶原則上不得用於對公結算。境外公司給境內個人匯款,下列情況原則上不能入賬:
1.對方是證券公司,投資公司;
2.匯款附言可以看出是貿易貨款;
3.收款人申報該款項是資本項下或者是貿易貨款;
4.其它當地外管認為不能入賬的款項。
若您這筆款項不屬於貿易及經營投資性外匯,一般可以入賬,但我行同時會對這筆款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

如您還有其他疑問,請打開招行主頁www.cmbchina.com,點擊右上角「在線客服」進入咨詢。

㈡ 貿易外匯收支如何查企業是A類還是B類

貿易外匯收支從2012年8月1日外匯改革後,不管什麼企業都是從A類開始的。
經外匯局登記列入「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是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資格的具體體現,企業名錄由外匯局依法登記。企業辦理名錄登記,需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核查科辦理名錄登記手續,外匯局審核材料無誤後,為企業辦理名錄登記、貨物貿易監測系統網上開戶及系統密碼、用戶名領用登記工作。
1、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的名錄登記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無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的名錄登記
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因行業或經營特殊性存在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客觀需要的,應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需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核查科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企業名錄登記辦理注意事項:
1、外匯局按照下列原則審核企業提供的資料,為企業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有關資質證書在有效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且已按規定進行年審;
(2)企業注冊地址為本外匯局管轄范圍;
(3)資料完整且表面真實性;
(4)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2、8月1日起,來辦理「貨物貿易名錄登記」的企業統一納入「輔導期企業」管理
(1)外匯局為企業辦理名錄登記時,在監測系統中手工設置輔導期標識,輔導期結束後監測系統自動刪除該標識。
(2)輔導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天。
(3)輔導期企業不納入總量核查,外匯局對其實施專項監測。企業應當在輔導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書面報告輔導期內發生的貨物進出口與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對應情況,輔導期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總結:已結束輔導期的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就是A類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名錄登記」的企業,始終不能結束輔導期的就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如何查企業是A類還是B類關鍵就在於該企業是否已結束輔導期。

㈢ 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一、企業主體管理
項目名

管理內容
管理原則
注意事項
名錄登記
1.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細則》第三、四條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1.屬地管理原則,即企業受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監管,應當到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業務(下
同)。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名錄登記的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應當符合行政許可相關規定。
2.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
支業務。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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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為企業登記名錄,並設置輔導期標識。完成名錄登記後,外匯局為企業辦理監測系統網上業務開戶。
3.外匯局通過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名錄信息。

3.已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需要從事對外貿易的,應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到所在地外匯局完成名錄登記手續。
4.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名錄登記比照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辦理。
5.外匯局對新列入名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輔導
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天。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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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匯局長期留存《確認書》, 留存《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名錄變

1.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
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
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監測系統變更企
業的名錄登記信息。
3.企業因注冊地址變更導致所屬外匯局發生變化的,
1.屬地管理原則。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監測系統中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變更操作許可權在外匯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轄內企業需變更所屬外匯局代碼的,由所在地外匯局逐級上報至分局,再由分局通過監測系統進行變更操作。 2.因機構撤並或增加等原因導致需大批量變更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的,分局可上報國家外匯
管理局(簡稱總局),由總局統一後台處理。
3.外匯局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㈣ 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匯發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ODI)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分紅方式實現資金出境亦要加強真實性審查。同時,對於貨物貿易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要求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㈤ 服務貿易類付外匯需要去銀行櫃台辦理嗎

需要。
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相關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應按照14號文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核。

㈥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現公告如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見附件,以下簡稱試點法規),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試點地區外匯局結合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試點法規情況,動態調整分類結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期屆滿後可升級為A類。 試點地區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嚴厲打擊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試點期間,其他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試點地區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㈦ 銀行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審核原則

銀行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向外匯收支審核原則通過,是要證明才可以審核的

㈧ 開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是否需要求審核國內外匯貸款合同

開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是需要求審核國內外匯貸款合同的,這樣的話才會更加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更好的降低你的風險。所以大家還是要配合銀行的有關政策,大家也不要覺得非常麻煩,因為對你肯定也是很有好處的。
一、是否需要
在國內外匯貸款授信評審環節,銀行需進行充分的前期盡職調查,包括企業出口貿易背景、外貿合同執行情況、未來出口收匯收入以及收匯額是否可覆蓋貸款本息等。所以銀行本身也是承受一定的風險和壓力的,因此銀行也是需要對有關的條件進行審核的。
開立國內外匯貸款賬戶銀行肯定也是需要審核你的條件,因此銀行需要審核國內外匯貸款合同。而且在這個過程之中銀行也會跟你簽訂合同,所以在這個過程之中,你就應該放得聰明一些。有一些東西其實當事人可能會容易忽視,可是這些東西本身就對你很重要,因此你肯定也是需要提前去了解一下相關的問題,這樣的話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具體的介紹
企業需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如企業首次辦理外匯業務,需在國際收支系統中新建單位基本情況信息,T+1日後生效。同時,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管理,對於不在名錄企業,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提前確認企業是否具有貨物貿易辦理資質。
銀行這個時候需要對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背景進行詳細的核實,如果銀行判定是符合有關條件的,那麼這個時候銀行才會跟企業簽訂合同,然後給企業開通這個業務。所以企業和個人肯定也是需要去提前了解有關的規定,這樣的話自己才能夠申請成功。

㈨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並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並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於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並完成申報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於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於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於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於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並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後,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並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㈩ 根據現行有效外匯政策銀行辦理貨物貿易收匯業務時不需要進行審核嗎

需要審核的。
銀行辦理貨物貿易收匯業務時是需要通過審核的,企業在銀行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銀行需逐筆審核報關單、合同或發票。
目前企業名錄登記業務可全流程網上辦理,對於企業線上提交申請且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下,企業無需攜帶申請材料原件至外匯局進行現場核驗,企業應對線上提交材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企業可通過現場、郵寄、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名錄登記變更事項,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主體信息、變更事項以及變更前後的內容,報告需加蓋企業印章,外匯局留存相關材料5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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