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是否違法
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㈡ 銀行給鑒定紀念幣的真假么如果鑒定出是假的會沒收么
銀行不會鑒定紀念幣的真假,只會鑒定紀念鈔的真假。紀念鈔如果是假的會沒收的,銀行會出具沒收單據。
一、鑒定銀章紀念幣的真假
1、如果是真的銀章紀念幣,一般會有身份證明。如果沒有鑒定證書,就要思考紀念幣的真偽。當然,我們也可以把它拿到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的結果一般是沒有疑問的。
2、看外觀效果。外觀雖然不能直接有效地證明其真偽,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大致鑒別紀念幣。如果是真的銀章紀念幣,做工精細,可以感受到它的美。相反,如果紀念幣表面工藝粗糙,沒有層次,沒有精細度,表面不平整等。很可能是市面上的一枚劣質銀章紀念幣。
3、價格也可以作為鑒別真偽的參考。如果銀章的價格明顯不同於市場價格,甚至低於市場上的原材料價格,那麼很可能是假貨。
二、紀念幣可分為貴金屬紀念幣和普通紀念幣兩類
1.貴金的紀念幣包括金幣、銀幣、白金幣、鈀幣等貴金或金同行鑄造的紀念幣,材質為金、銀等珍貴的金幣,題材廣泛,工藝精湛,觀賞性強,多為成套組配。
2.普通金紀念幣分為普通幣和精製幣。普通紀念幣的材質是用來印刷鈔票的紙,或者是用來鑄造普通硬幣的金屬。面額表明其法律價值,主要以國內外重大事件、節日、紀念日、珍稀動物為主題設計鑄造。是國家發行的可以流通但具有紀念意義的法定貨幣。
紀念幣通常是為了紀念中國的重大政治歷史事件、傳統文化等具有特殊意義的事物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與市場上流通的同面額人民幣具有同等價值,可以同時在市場上流通。紀念幣的用途主要是紀念某一重大節日或政治、歷史、文化、傑出人物、名勝古跡、珍稀動植物等。紀念幣的主要特點是主題特定、發行有限。
㈢ 刑事案件立案標准二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及時、准確打擊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作出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准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第二條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條 [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五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准並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七條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一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二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十三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四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第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七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八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十九條 [偽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台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准。
第二十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
第二十一條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三條 [變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第三十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十一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二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十四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條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一條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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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販賣假銀行紀念幣屬於什麼性質
人民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170至173條以及最高法關於此類案件的司法解釋定罪量刑。
㈤ 偽造貨幣會被判多少年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行為人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認定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數額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徵非法製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對真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
第二條:同時採用偽造和變造手段,製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㈥ 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是否違法
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㈦ 製造假幣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本罪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製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台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准。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本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參照《解釋》第4條第4款的規定,偽造人民幣,總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1500張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
第一,以機械印刷方法偽造貨幣的;
第二,從事金融、財會等工作的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偽造人民幣總面值達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達100張以上的;
第三,偽造人民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
第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第五,因偽造貨幣受過刑事處罰後,又實施偽造貨幣的行為,偽造的人民幣總面值達到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的;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㈧ 偽造流通人民幣犯罪嗎
偽造停止流通的人民幣的,一般不犯罪。偽造貨幣罪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台幣以及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㈨ 老人犯罪的能從輕或減輕處罰嗎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適用死刑。
法律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㈩ 淘寶商家賣假貴金屬紀念幣不知道是假幣買到一枚,沒有持有也沒有使用,收到貨就直接丟掉了,賣家被公安機
摘要 你好朋友,很高興為你解答,我認為你是不違法的,因為你主觀上並不知道這是假幣,不構成刑法上面的犯罪,反而你是該案的受害者,你可以向商家請求返還你購買假幣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