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出口退稅期限和收匯期限
此情況屬於正常情況下延期申報問題。如果外匯管理局給予延期收匯批復,還應該到稅務部門做延期申請,最長可延期90天。這樣,從出口開始,正常期限再加上延期,共180天,扣除辦理相關事宜的天數,150天的收匯期剛剛夠用。
所謂單證收齊,就是指紙質單證、電子信息齊全,款項沒到,無法核銷,就不能說收齊「外匯核銷單」。因此,外匯核銷單必須到稅務進行延期申請,具體辦理問稅務。
Ⅱ 8月出口,但客戶10月才給付款,需要在外匯管理局網上做延期收款登記嗎
1、延期收匯是指貨物出口後,收匯核銷期間超過90天的款項。須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進行登記。
2、樓上的2位講的是核銷期限,和延期收款是2個概念。
3、你的情況屬於正常收匯,不需要做延期申報。收匯非延期,核銷的期限是貨物出口後210天內,核銷不能延期。
Ⅲ 外匯延期收款
看看這個能不能幫到你!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8-11-15 文號:匯綜發[2008]176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列印] </SPAN>---------------------------------------------------------------------------------------------------------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實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6號)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見附件),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記管理原則
第一條 為完善對外資產統計監測,規范境內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的登記管理,保護出口企業的正當權益,保證跨境貿易活動與其資金流動的真實性和一致性,特製定本指引。企業貨物出口項下延期收款應按本指引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二條 企業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後貨物出口而發生的期限超過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簡稱「延期收款),須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網址:www.safesvc.gov.cn)辦理逐筆登記。
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延期收款的收匯額(以下簡稱「延期收匯額)實行余額管理,並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延期收匯額進行調節。
第四條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延期收款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應按照《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匯發[2008]29號)進行操作,同時按照本指引為企業辦理延期收款的注銷手續。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應加強對企業延期收款登記、結匯或劃轉以及注銷環節的現場及非現場監管,完善統計與監測管理。
第二部分企業延期收款登記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條企業自2008年12月1日後貨物出口而發生的延期收款,須登陸系統辦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記和對外債權登記(以下簡稱「債權登記)。
貨物出口合同中如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業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登記,並於實際出口後辦理債權登記。債權登記時間為自出口報關單海關簽發日起至90天加上15個工作日。
無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約定收匯日期或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不超過90天,而企業預計收匯日期將要超過出口日期90天的,企業可在實際出口後辦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記,合同登記的時間為出口後90天加上15個工作日,並於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債權登記。
無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約定收匯日期或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不超過90天,而實際收匯期限超過90天的延期收款,企業應在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合同登記和債權登記。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為辦理過進出口核銷業務的企業辦理網上登記的注冊手續,用戶名為企業代碼,初始密碼為12345678。已辦理過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或預付貨款登記的企業憑組織機構代碼和密碼進入系統。為安全起見,建議企業通過系統中「密碼功能」修改初始密碼(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端操作手冊)。
凡未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上注冊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推廣使用企業外匯信息檔案資料庫系統的通知(匯發[2007]46號)的規定,先到所在地外匯局注冊填報基本信息,外匯局將企業信息輸入企業外匯信息檔案資料庫後,系統將為新登記的企業完成網上登記的注冊程序。
第八條企業延期收匯額是根據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的一定比例(基礎比例)、債權登記及注銷情況等來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企業延期收匯額=前12個月出口收匯額×基礎比例—(已確認債權登記金額—銀行注銷金額)
第九條系統於每晚23時對企業當日完成債權登記的延期收款進行逐筆確認。如單筆延期收款債權登記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前延期收匯額,系統將對該筆債權登記進行自動確認,否則,將不予確認。
第十條新成立、無出口收匯歷史記錄或出口收匯歷史記錄無連續性的企業,在辦理完延期收款債權登記後,可向外匯局申請人工確認。
第十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暫不對企業的延期收款進行控制,企業已辦理債權登記的延期收款將被全額確認。
第十二條對已經確認延期收款債權登記的,企業須在系統中指定收款銀行為其辦理延期收款注銷。
第十三條企業在向銀行申請辦理延期收款的結匯或劃出手續時,除應符合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相關要求外,還應向銀行提交出口貨物報關單並申請辦理延期收款的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對已辦理債權登記的延期收款,如出現以下情況,企業應向外匯局提出注銷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確認注銷:
(一)出口退貨;
(二)經外匯局批准企業可在境外保留的外匯收入;
(三)其他無法收匯的情況。
根據出口合同約定企業不以貨幣形式結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貿易進料抵扣),企業只需對以貨幣形式結算的延期收款辦理登記和注銷。企業境內收取外匯或人民幣且按照要求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保稅區外企業從區內企業收匯的除外),應當按上述規定辦理延期收款登記和注銷。
第十五條出口收匯歷史記錄有連續性但延期收匯額不能滿足需求的,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調整基礎比例或申請人工確認。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業申請調增基礎比例距上次調增的時間應不低於3個月。
第十六條企業申請調增延期收款基礎比例時,應向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參考格式附後);
(二)企業近三年出口及收匯(含延期收款)情況;
(三)企業延期收款登記情況;
(四)企業已簽訂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條款(封面、目錄、主要條款頁、簽字頁復印件);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企業申請人工確認延期收款債權登記時,應向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參考格式附後);
(二)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結匯(含延期收款)情況(新企業除外);
(三)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主要條款(封面、目錄、主要條款頁、簽字頁復印件);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
(五)該筆延期收款的貿易信貸債權登記信息;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銀行延期收款結匯、劃出及注銷操作指引
第十八條自發文之日起,各級銀行憑其上級銀行的授權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網上操作注冊手續(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銀行端操作手冊)。
第十九條銀行從待核查賬戶為企業辦理2008年12月1日後出口且期限超過90天的延期收款項下資金結匯或劃轉手續時,應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報關單。如出口貨物報關單註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後,且資金到賬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應登陸系統核對與該筆報關單對應的債權登記信息,並按此次結匯或劃轉金額為該企業辦理延期收款債權登記注銷手續。如系統中顯示無該筆報關單,銀行不能為該筆報關單辦理外匯資金結匯或劃轉手續(保稅區外企業從區內企業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條銀行辦理企業服務貿易收匯、貨物出口項下期限在90天(含)以內的延期收款的結匯或劃轉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部分外匯局延期收款登記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貿易信貸活動的特點和國際收支形勢,確定企業延期收匯額的核定原則和標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具體負責轄內企業延期收款基礎比例調整和人工確認。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對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外匯局應嚴格按照本指引審核企業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對於出口收匯歷史記錄有連續性但延期收匯額不能滿足需求的企業,外匯局可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及具體申請,為其調整延期收款基礎比例或進行人工確認。
除特殊原因外,調增同一企業延期收款基礎比例距上次調增的時間應不低於3個月。
第二十三條對於新成立、無出口收匯歷史記錄或出口收匯歷史記錄無連續性的企業,外匯局可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及具體申請,對企業登記的延期收款進行人工確認。
第二十四條外匯局在為企業調整基礎比例和人工確認延期收款債權登記信息時,應在企業外匯信息檔案資料庫查驗該企業的基本信息;對申請調增基礎比例的企業,外匯局應在系統中查驗該企業當前基礎比例、延期收款登記情況及延期收匯額佔用情況;對申請人工確認的延期收款債權登記的企業,外匯局還應在系統中查驗該企業是否辦理該筆延期收款的合同登記和債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外匯局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該企業出口與未來實際收款的真實性和一致性進行評估:
(一)該企業過去若干年的實際收款和出口情況;
(二)該企業已簽約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規模與收款計劃;
(三)該企業在合同中約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額是否符合行業結算慣例或產品的市場特徵。
第二十六條外匯局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基本信息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0號)規定,根據企業申請,將企業基本信息從企業外匯信息檔案資料庫導入系統,以便企業能及時登陸系統(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外匯局端操作手冊)。
外匯局應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計算企業月度收匯額,並導入系統,以便總局每月1日根據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數據計算企業延期收匯額。
第二十七條外匯局應按照對外債權管理有關規定和內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控建設,防範內控風險。
第二十八條外匯局應對調增延期收款基礎比例企業的收匯規模不定期地進行事後核對,如發現調增後基礎比例與實際需求明顯不符的,應及時調減基礎比例,同時告知企業。
第二十九條對有下列情況的企業,外匯局應對其延期收款的登記、使用和注銷情況定期進行事後監督和非現場檢查:
(一)延期收款基礎比例超過20%;
(二)延期收款債權登記人工確認申請頻率較高(每月超過3次)、規模較大(每次申請額度超過100萬美元);
(三)預計延期收款期限超過1年且延期收款余額規模超過500萬美元。
第三十條對企業超過預計收匯時間90天仍未辦理延期收款債權登記注銷手續的,外匯局應進行重點關注,必要時可組織對其進行現場檢查。
對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企業、銀行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映。
Ⅳ 關於延期收匯的問題
頂一下,我們也有過這樣的事情發生。一樓的說了,只要保證在180天內收匯並核銷,就不用辦理延期收匯。至於你說的期限,應該在90天在網上申報後,去外匯管理局的出口收匯窗口辦理延期,具體的辦理方法需到當地外匯管理局咨詢。
Ⅳ 外匯延期收款的問題
A類企業出口後90天內不能收款的,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內做延期收匯報告
Ⅵ 關於外匯核銷改革後的幾個問題
目前新政策重點就是:
1.收匯貨款在30天未出口要做預收貨款備案
2.出口後90天內未收匯需要做延期收款備案
對於你問題解釋如下:(按照你的問題回答)
1.網上應用平台分: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貨物貿易檢測系統。前面是負責來外匯後你需要網上申報給銀行,銀行才能進賬,結匯!除非你的銀行不需要網上申報功能;後面就是負責備案的,條件看我前面說的重點!一般都是用預收賬款備案和延期收款備案。
2.你現在出口,外匯之前已經收到,所以不需要做任何處理!
3.一筆外匯分兩筆出口,如果超過30天未出口,你就需要備案!按照估計出口時間分報關金額來備案。
4.如果是由於誤差導致收匯與報關單出口金額不符,需要做誤差報告,這需要視情況做情況說明,要詢問外管局的。
5.降級的界限就是公司有一個總體表,那裡面數據出現兩種違規,就會外管局查你是否合理,不合理就降級!
6.貨到付款?你說的進口,那個我涉及少!我只知道,只要你不確定的,都備案!因為備案是可以更改時間的!你不備案就什麼都無法修改!
7.每個月都查當月至去年12個月的數據!是看累計的!不看當月。
8.做了預收備案,時間變化是可以修改備案時間的!
退稅問題就是:退稅更改新政策了,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這是 國稅總局(2012)24號文 自己可以去看看!
Ⅶ 外匯延期收款報告調整 超過時間不能調整嗎
A類企業出口後90天內不能收款的,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內做延期收匯報告。
企業與客戶簽定貨物出口合同若合同中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業應在合同簽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登記,並於出口報關單海關簽發日起的90天再加15個工作日間,辦理債權登記。
企業若無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約定收匯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不超過90天,則視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預計收匯日期將要超過出口日期90天,企業應在實際出口後辦理合同登記,合同登記的時間為出口後90天再加上15個工作日,並於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債權登記。
(2)實際收匯期限超過90天的延期收款,企業應在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合同登記和債權登記。
額度規定為:企業延期收匯額度=前12個月出口收匯額×基礎比例-(已確認債權登記金額-銀行注銷金額)。
該基礎比例由外匯局確定,一般不超過20%。若單筆登記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前延期收匯額,系統將會對該筆債權進行自動確認。
對有連續性出口收匯歷史紀錄的企業,當延期收匯額不能滿足需求時,可向外匯局申請調整基礎比例,或申請人工確認延期收匯額。一般企業申請調增基礎比例的時間距上次調增時間,應不低於三個月。
Ⅷ 關於延期收匯問題
之前的規定是在出口後60天內做延期收匯的備案,但其實執行和操作都沒有這么嚴格,甚至90天內都還是可以操作的。
8月1日出口的,並不是在90天,而是180天後才能收匯的,才需要做延期備案。記住,沒有90天這個說法。90天只是根據退稅衍生的,目的在於盡快退稅,是企業主動行為,而非國家硬性規定。
在備案之後如果收款提前到了,是不影響的,也不需要其它操作
Ⅸ 在出口後30天里不能確定未來90內能否收到貨款,是否要做延期收款報告呢
這個問題我問過外管局。給我的回答是,如果出口後90天內能收到貨款,不用做延期收款報告。如果超過90天後才能收到貨款,就必須做延期報告。但是,做了延期報告後,卻又在90天內收到了貨款,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是違規的。。。。。。。。。!!弄得我現在也很困惑?!
正常情況下,我公司在90天內可以收到貨款,但同時也擔心有超過90天的情況,所以本想提前做延期報告,但經過上面的咨詢後,又不知所措了??!!現在是做呢?還是做呢?還是做呢?迷糊啊!
借樓主的提問,說了我所了解的部分,同時我也想知道到底該如何?煩請高人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