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1、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2、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3、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4、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1)外匯管理方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2. 外匯風險管理的一般方法
(一)企業經營中的外匯風險管理
1.選好或搭配好計價貨幣
(1)選擇本幣計價
選擇本幣作為計價貨幣,不涉及到貨幣的兌換,進出口商則沒有外匯風險。
(2)選擇自由兌換貨幣計價
選擇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計價結算貨幣,便於外匯資金的調撥和運用,一旦出現外匯風險可以立即兌換成另一種有利的貨幣。
(3)選擇有利的外幣計價
注意貨幣匯率變化趨勢,選擇有利的貨幣作為計價結算貨幣,這是一種根本性的防範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則是「收硬付軟」。由於一種結算貨幣的選擇,與貨幣匯率走勢,與他國的協商程度及貿易條件等有關,因此在實際操作當中,必須全面考慮,靈活掌握,真正選好有利幣種。
(4)選用「一籃子」貨幣
通過使用兩種以上的貨幣計價來消除外匯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比較典型的「一籃子」貨幣有SDRs和ECU。
(5)軟硬貨幣搭配
軟硬貨幣此降彼升,具有負相關性質。進行合理搭配,能夠減少匯率風險。交易雙方在選擇計價貨幣難以達成共識時,可採用這種折衷的方法。對於機械設備的進出口貿易,由於時間長、金額大,也可以採用這種方法。
2.平衡抵消法避險
(1)平衡法亦稱配對法(matching),指交易主體在一筆交易發生時,再進行一筆與該筆交易在貨幣、金額、收付日期上完全一致,但資金流向相反的交易,使兩筆交易面臨的匯率變化影響抵消。
具體包括兩種:
一是單項平衡法。這種方法又可包括兩方面,第一,嚴格意義上的單項平衡;第二,一般意義上的單項平衡。是指在外匯交易中做到收付幣種一致,借、用、收、還幣種一致,藉以避免或減少風險。
二是綜合平衡法,是指在交易中使用多種貨幣,軟硬貨幣結合,多種貨幣表示頭寸並存,將所在單項多頭與空頭合並,由此使多空兩相抵消或在一個時期內各種收付貨幣基本平衡。該平衡法比單項平衡法更具靈活性,效果也較顯著。
(2)組對法(pairing)指交易主體通過利用兩種資金的流動對沖來抵消或減少風險的方法。
它與平衡法相比,其特殊點在於:平衡法是基於同一種貨幣的對沖,而組對法則基於兩種貨幣的對沖。組對法比較靈活,也易於運用,但若組對不當反而會產生新的風險。因此,必須注意組對貨幣的選擇。
(3)借款法(borrowing)指有遠期外匯收入的企業通過向銀行借入一筆與遠期收入相同幣種、相同金額和相同期限的貸款而防範外匯風險的方法。
其特點在於能夠改變外匯風險的時間結構,把未來的外幣收入現在就從銀行借出來,以供支配,這就消除了時間風險,屆時外匯收入進賬,正好用於歸還銀行貸款。不過該法只消除了時間風險,尚存在著外幣對本幣價值變化的風險。
(4)投資法(investing)指當企業面對未來的一筆外匯支出時,將閑置的資金換成外匯進行投資,待支付外匯的日期來臨時,用投資的本息(或利潤)付匯。
一般投資的市場是短期貨幣市場,投資的對象為規定到期日的銀行定期存款、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國庫券、商業票據等。這里要注意,投資者如果用本幣投資,則僅能消除時間風險;只有把本幣換成外幣再投資,才能同時消除貨幣兌換的價值風險。
投資法和借款法都是通過改變外匯風險的時間結構來避險,但兩者卻各具特點,前者是將未來的支付移到現在,而後者則是將未來的收入移到現在,這是主要的區別。
3.利用國際信貸
(1)外幣出口信貸(指在大型成套毆備出門貿易中,出口國銀行向本國出口商或外國進口商提供低利貸款,以解決本國出口商資金周轉困難或滿足外國進口商資金需要的一種融資業務。export credit)
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出口商把經進口商承兌的、5年以內的遠期匯票無追索權地賣斷給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機構,以提前取得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該法有四個特點:①貸款限定用途,只能用於購買出口國的出口商品;②利率較市場利率為低,利差由政府補貼:③屬於中長期貸款;④出口信貸的發放與信貸保險相結合。它包括兩種形式:一是賣方信貸(supplier's credit),即由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貸款;二是買方信貸(buyer's credit),即由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對外國進口商或進口方的銀行提供的融資便利。出口商可以利用賣方信貸避免外匯風險。
是出口商以商業信用方式出賣商品時,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發票、匯票、提單等有關單據賣斷給承購應收賬款的財務公司或專業機構,收進全部或大部分貨款,從而取得資金融通的業務。
(2)福費廷(forfamng)
在這種交易中,出口商及時得到貨款,並及時地將這筆外匯換成本幣。它實際上轉嫁了兩筆風險:一是把遠期匯票賣給金融機構,立即得到現匯,消除了時間風險,且以現匯兌換本幣,也消除了價值風險,從而,出口商把外匯風險轉嫁給了金融機構;二是福費廷是一種賣斷行為,把到期進口商不付款的信用風險也轉嫁給了金融機構,這也是福費廷交易與一般貼現的最大區別。
(3)保付代理(factodng)
出口商在對收匯無把握的情況下,往往向保理商敘做保付代理業務。該種業務結算方式很多,最常見的是貼現方式。由於出口商能夠及時地收到大部分貨款,與托收結算方式比較起來,不僅避免了信用風險,還減少了匯率風險。
在以上三者國際信貸中,出口信貸與福費廷屬中長期融資,而保付代理業務則是短期貿易信貸的一種,其特點是:①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②保理組織提供廣泛、綜合的服務;③保理組織預支貨款。進出口商保理組織在該業務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4.運用系列保值法
(1)合同中加列保值條款
保值條款是經貿易雙方協商,同意在貿易合同中加列分攤未來匯率風險的貨幣收付條件。在保值條款中交易金額以某種比較穩定的貨幣或綜合貨幣單位保值,清算時按支付貨幣對保值貨幣的當時匯率加以調整。在長期合同中,往往採用這類做法。這種方法主要有:①黃金保值條款;②硬幣保值;③「一籃子」貨幣保值。就是在合同中規定採用多種貨幣來保值,其做法與原理和硬幣保值相同。
(2)調價保值
調價保值包括加價保值和壓價保值等。在國際貿易中出口收硬幣,進口付軟幣是一種理想的選擇,但在實際當中有時只能是「一廂情願」。在某些場合出口不得不收取軟幣,而進口被迫用硬幣。此時就要考慮實行調價避險法,即出口加價和進口壓價,藉以盡可能減少風險。具體有兩種方法:①加價保值;②壓價保值。
5.開展各種外匯業務
(1)即期合同法(spot contract)
指具有近期外匯債權或債務的公司與外匯銀行簽訂出賣或購買外匯的即期合同,以消除外匯風險的方法。即期交易防範外匯風險需要實現資金的反向流動。企業若在近期預定時間有出口收匯,就應賣出手中相應的外匯頭寸;企業若在近期預定的時間有進口付匯,則應買入相應的即期外匯。
(2)遠期合同法(forward contract)
指具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公司與銀行簽定賣出或買進遠期外匯的合同,以消除外匯風險的方法。
具體做法是:出口商在簽定貿易合同後,按當時的遠期匯率預先賣出合同金額和幣別的遠期,在收到貨款時再按原訂匯率進行交割。進口商則預先買進所需外匯的遠期,到支付貨款時按原定匯率進行交割。這種方法優點在於:一方面將防範外匯風險的成本固定在一定的范圍內;另一方面,將不確定的匯率變動因素轉化為可計算的因素,有利於成本核算。該法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兩種貨幣的風險沖銷,能同時消除時間風險和價值風險。
(3)期貨交易合同法(future contract)
指具有遠期外匯債務或債券的公司,委託銀行或經紀人購買或出售相應的外匯期貨,藉以消除外匯風險的方法。這種方法主要有:①「多頭套期保值」;②「空頭套期保值」。
(4)期權合同法(option contract)
該法與遠期外匯合同法相比,更具有保值作用。因為遠期法屆時必須按約定的匯率履約,保現在值不保將來值。但期權合同法可以根據市場匯率變動作任何選擇,即既可履約,也可不履約。最多損失期權費。進出口商利用期權合同法的具體做法是:①進口商應買進看漲期權;②出口商應買進看跌期權。
(5)掉期合同法(swap contract)
指具有遠期的債務或債權的公司,在與銀行簽訂賣出或買進即期外匯的同時,再買進或賣出相應的遠期外匯,以防範風險的一種方法。它與套期保值的區別在於:套期保值是在已有的一筆交易基礎上所做的反方向交易,而掉期則是兩筆反方向的交易同時進行。掉期交易中兩筆外匯買賣幣種、金額相同,買賣方向相反,交割日不同。這種交易常見於短期投資或短期借貸業務外匯風險的防範上。
(6)利率互換(interest rate swap)
它包括兩種形式:一是不同期限的利率互換,其原理如表5-1所示,另一種是不同計息方式(一般是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互換,其原理如表5-2所示。通過互換降低籌資成本,減少風險。
(7)其他規避風險措施
主要包括:①易貨貿易;②提前或延期結匯。
(二)銀行在經營中的風險管理
如上所述,外匯銀行是外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它不但可為客戶買賣充當經紀人,還可自營買賣,賺取差價利潤。因此,銀行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十分重要。
1.內部限額管理
這種管理主要是為了防止外匯買賣風險,包括自營外匯業務風險和代客戶買賣風險。當銀行代理客戶買賣中形成敞口頭寸時,風險也隨之降臨。
首先,銀行在制定限額時,必須分析影響限額規模的各種因素,包括:
(1)外匯交易的損益期望
在外匯交易中,風險與收益成正比。銀行最高領導層對外匯的業務收益的期望越大,對外匯風險的容忍程度越強,其限額也就越大。
(2)虧損的承受能力
在外匯交易中,控制虧損程度要比達到盈利目標容易一些。銀行虧損承受能力取決於資本規模的大小。虧損的承受能力越強,則交易額就可以訂得越大。
(3)銀行在外匯市場上扮演的角色
銀行參與外匯市場活動,可以是一般參加者(ordinary participant),也可以是市場活躍者(jobber),甚至可以是市場領導者(market-1eader)。銀行在市場扮演的角色不同,其限額大小也不同。
(4)交易的幣種
交易的幣種越多、交易的筆數和交易量自然也大,容許的交易額度也應當大些。
(5)交易人員的素質
交易人員的水平越高、經驗越豐富,容許的交易額也應當越大。
其次,在上述基礎上確定交易限額的種類,包括:
(1)即期外匯頭寸限額(spot 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 limit)
這種限額一般根據交易貨幣的穩定性、交易的難易程度、相關業務的交易量等因素確定。
(2)同業拆放頭寸限額(money market position limit)
這種限額的制訂要考慮交易的難易程度、拆放期限長短、拆放貨幣利率的穩定性等。
(3)掉期外匯交易限額(swap position limit)
該限額的制訂,必須考慮期限長短和利率的穩定性。同時,還應制定不對稱遠期外匯買賣限額(gapping limit)。
(4)敞口頭寸(open position limit)
敞口頭寸是指由於沒有及時抵補(covered)而形成的某種貨幣買入過多(long position)或某種貨幣賣出過多(short position)。敞口頭寸限額一般需規定敞口頭寸的金額和允許的時間。
(5)止蝕點限額(cut-losslimit)
2.外部限額管理
這種管理辦法主要是為規避交易中存在的清算風險、信用風險和國家風險。
具體措施有:
(1)建立清算限額
指銀行為了防範清算風險和信用風險,根據同業銀行、客戶的資本實力、經營作風、財務狀況等因素,制訂能夠給予的限額,並根據情況變化對該限額進行周期性調整。
(2)建立拆放限額
指銀行根據同業銀行的資產和負債、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確定拆放額度。對於不同的同業銀行,拆放的額度是不一樣的。拆放額度應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調整,交易員必須根據規定的額度進行拆放,超額拆放則視為越權。
(3)建立貸款限額
指銀行一般根據不同的地區、國家=銀行同業設立限額,使信貸資金有一個合理的分布比例。除了對貸款總額控制外,還應調整貸款費用來進行風險補償,即區分不同的對象分別採用不同的貸款利率和費用。
(三)外匯儲備風險管理
外匯儲備風險管理,是一國金融宏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儲備貨幣匯率變動同樣對其價值影響巨大,如果儲備貨幣發生貨幣危機,則會給以這種貨幣作為國家儲備資產的國家,帶來極大的損失。因此,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意義非常重大,尤其是一些發展中國家更是如此。
外匯儲備風險管理的方法,可歸納為四種:
(1)質量管理,重點在於選擇最佳儲備貨幣;
(2)數量管理,核心是測量出一定時期里一國應持有的最佳或最適儲備量,
(3)結構管理,關鍵在於對有關儲備貨幣進行有效的組合,使外匯儲備資產保值,
(4)投資管理,主要設立專門化的經營與投資機構,依法對外匯儲備資產進行投資,使其盡可能在保值的基礎上增值。
3. 外匯風險的管理方法。
從穩健經營的原則上來講,對一個企業的外匯的風險控制應該立足於鎖定收益或者鎖定成本,使得企業的經營能夠穩健可持續發展。
目前企業廣泛採用的方式是:遠期結售匯。
無論進口還是出口,根據合同結算都有一個賬期,在這個賬期中匯率的波動會影響企業的收益水平,因此,就要根據合同的結算到期時間,在銀行做一個反向的遠期交易,保證到期的時候折算成人民幣的價格被提前鎖定。
將遠期結售匯的成本直接計入交易成本,在談判價格的時候考慮該因素。
4. 外匯風險管理的綜合方法
(1)遠期合同法
遠期合同法是藉助於遠期合同,創造與外幣流入相對應的外幣流出以消除外匯風險的方法。
例如:一家英國公司向美國出口一筆價款為1000萬美元的商品,3個月後收款。為了防止美元貶值,該公司同銀行做了一筆遠期外匯交易,賣出遠期美元。銀行報出的英鎊對美元的匯率如下:
美元: 即期匯率 1.5234/41
3個月遠期價差 120/124
由於三個月遠期價差是前小後大,故採取加法,即三個月遠期匯率為1.5354/65。這筆交易對銀行來說,就是用英鎊買入美元,銀行本著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原則,所以使用的3個月遠期匯率應是1英鎊買進1.5365美元,而不是1英鎊買進1.5354美元,
三個月後出口商用收回的1000萬美元可換回:1000萬÷1.5365美元/英鎊=6,508,298英鎊,有效防止了美元可能出現的貶值而導致英鎊收入的下降。
(2)BSI法
BSI法,即借款-即期合同-投資法(Borrow-Spot-Invest),指在存在外匯應收賬款的情況下,借入與應收外匯相同數額的外幣,再將這筆外幣賣給銀行換回本幣,進行投資,從而既消除了外匯的時間風險,又消除了價值風險的一種方法。
BSI法(Borrow Spot Investment)即借款——即期外匯交易——投資法,指有關經濟主體通過借款、即期外匯交易和投資的程序,爭取消除外匯風險的風險管理辦法。在有應收賬款的情況下,為防止應收外幣的匯價波動,首先借入與應收外匯相同數額的外幣,將外匯風險的時間結構轉變到現在辦匯日(Spot Date)。借款後時間風險消除,但貨幣風險仍然存在,此風險則可通過即期合同法予以消除。即將借入外幣,賣給銀行換回本幣,外幣與本幣價值波動風險不復存在,消除風險雖有一定費用支出,但若將借外幣後通過即期外匯交易賣得的本幣存入銀行或投資,可以其賺得的投資收入,抵沖一部分採取防險措施的費用支出。
(3)LSI法
對於有應收賬款的出口商或債權人來說,LSI包括三個步驟:首先徵得交易對方的同意,請其提前支付款項,並給予一定的折扣;再通過即期外匯交易,將收回的外匯款項兌換成本幣;為了獲得一定的利息以補償折扣,將換回的本幣在貨幣市場上投資生息。
5. 世界各國實行外匯管制主要有哪些手段分析外匯管制的作用和弊端,進一步分析我國目前的外匯管制。
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入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秩序、維護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其基本內容可概括為:
1.政府頒布外匯管製法令,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外匯管制工作。
2.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和持有外匯都要受到嚴格控制。
3.出口商出口所得外匯必須按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外匯,則須申請進口許可證,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根據許可證上所載的金額供應外匯。
4.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國家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匯出。
5.對資本輸出入以及輸入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情況,不同時期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6.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
7.對非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帳戶也要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謀求達到國際收支平衡,維持本國貨幣匯率穩定,防止不利於本國的資金流出或流入。
根據各國管制的寬嚴程度,外匯管制可分為三類:一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即對貿易收支、非貿易收支和資本項目收支都加以限制;二是部分的外匯管制,對非居民的經常性收支都不加限制,只限制資本項目的收支,三是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不加限制。外匯管制的寬嚴,取決於一國的經濟、金融情況和國際收支的順差、逆差數額的大小。
一國政府對外匯的收支、結算、買賣和使用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稱外匯管理。國家通過法令或條例,對國際結算、外匯收支和買賣及匯價等外匯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於有效地使用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改善國際收支和穩定匯率。外匯管制是國際經濟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代世界各國為了平衡國際收支、對付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不穩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實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可分為3種類型:①全面外匯管制,即對所有外匯收支活動都實行管制。多數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採取這種方式。②部分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的某些項目實行管制。少數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③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實際上仍有某些變相或間接的外匯管制,一些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
外匯管制的對象主要分為3種:①以人為管制對象,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收支區別對待。②以物為管制對象,即對各種外匯實行管制。③以地區為管制對象,即以本國國土為外匯管制地區進行管制。
外匯管制的方法可分為直接管制和間接管制。前者由外匯管制機構對各種外匯業務實行直接、強制的管理和控制。後者則是通過諸如許可證制度、進口配額制度等間接影響外匯業務,從而達到外匯管制的目的。從另一角度,外匯管理的方法又可分為數量管制、匯價管制和綜合管制3種。即或從外匯業務的數量上,或從匯價上、或從二者的結合上實行外匯管理。
外匯管制的內容各國各時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貿易外匯管制,又分為進口外匯管制和出口外匯管制。前者如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和進口配額制;後者除實行出口許可證等限制措施外,還包括一些鼓勵出口的措施。②非貿易外匯管制,即對貿易和資本項目外的外匯收支實行管制。③資本輸出入管制。④本幣、外幣和黃金出入境管制。⑤外匯買賣管制。
一、什麼是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本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本國貨幣匯率的決定;本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二、外匯管制的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本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7.增強金融安全。
三、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本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四、貨幣可兌換與不可兌換
貨幣不可兌換是指一國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中,對經常項目和金融與資本項目中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全面的匯兌限制。
與之相對應的貨幣可兌換是指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可以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把該貨幣兌換成外匯。該概念表明,貨幣可兌換的主體是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它強調兌換是自由的,即貨幣當局原則上不對外匯交易和對外支付進行限制。此外,它要求貨幣兌換按市場匯率進行;若一國只允許人們按官方匯率進行貨幣兌換且官方匯率顯著偏離市場匯率,則這種允許並不屬於貨幣可兌換。
貨幣可包括完全自由兌換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兩種基本類型。
五、《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第八條會員國,是一國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志。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如果一國解除了對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的限制,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便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會員國。具體說來,第八條會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國外購買經常項目下的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復匯率制。
3.對其他會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提出要求後,應無條件地使用外匯換回。
但是,要求兌換的國家應當證明這種積存是由經常性交易獲得的,而且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在加入該組織時立即成為第八條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十四條做出了一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會員國暫保留一些匯兌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報告,並針對取消外匯管制的步驟與時間安排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
六、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
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首先,匯率水平比較合理,能真實反映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否則,實現貨幣可兌換將導致外匯供求嚴重失衡,使它難以持續下去。其次,政府擁有充足的國際清償能力,能夠應付人們的兌換要求。第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和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例如,高失業、高通貨膨脹率、嚴重的財政赤字等,都會對貨幣可兌換形成沖擊。第四,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產品和要素市場價格信號做出積極反應。
在1996年底,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已經成熟,具體表現:
(1)經過多年努力,人民幣匯率已經調整到基本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水平;
(2)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連年順差,國家外匯儲備大幅度增加;
(3)從總體上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客觀經濟形勢較好;
(4)經過多年的價格放開和企業制度改革,我國的市場機制在經濟運行中已經發揮了重大調節作用;
(5)19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為我國於1996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外匯管制的弊端:
1.破壞國際分工,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
2.破壞外匯市場機制,限制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
3.手續繁多,交易成本上升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37959.htm
6. 對匯率進行管制有哪些方法
外匯管制的方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不外乎數量管制和價格管制兩種:數量管制是對外匯買賣的數量進行限制,具體方式主要有外匯結匯控制和外匯配給控制。價格管制是對外匯買賣的價格即匯率進行限制,價格管制又可採取直接管制或間接管制的方式,間接管制是指以外匯基金作為緩沖體來穩定匯率水平。直接管制主要是規定各項外匯收支按何種匯率進行交易,通常採取實行本幣定值過高和復匯率制的方式。
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體制主要內容有:1)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2)逐步放鬆對資本與金融項目的外匯管理,積極有序地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3)建立和規范外匯市場。4)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5)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6)建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