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個人外匯合規的規章制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❷ 中國銀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辦理條件
中國銀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辦理條件(一)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的下列項目外匯,可以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的境內機構,在其業務項目進行中發生的業務往來外匯;2、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境內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3、境內機構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4、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的業務往來外匯;5、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6、根據協議規定需用於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贈、資助或者援助的外匯;7、免稅品公司經營免稅品業務收入的外匯;8、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項目,該項目總金額和執行期達到標準的,或者國際招標項目過程中收到的預付款及進度款;9、國際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在外匯局核定保留比例內的外匯;10、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的經常項目項下外匯;11、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利息及費用的外匯;12、駐華機構由境外匯入的外匯經費;13、境內機構經外匯局批准允許保留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其他外匯。(二)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的下列項目外匯,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1、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2、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3、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4、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6、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B股的外匯;8、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❸ 如何辦理中行對公資本項目外匯結算賬戶開戶
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您需完成以下步驟並提供以下資料: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❹ 國際結算必須符合三個條件:通過銀行辦理,兩國間,貨幣收付。
貨幣收付就是用外匯進行貿易啊。單純物資流動說的就是以物易物,補償貿易這些不涉及外匯收付的情況。沒有外匯收付當然就談不上國際結算了,信用證等國際結算工具也就不需要了。
補償貿易(Compensatlon Trade)又稱產品返銷,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技術,然後以該設備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分期抵付進口設備技術的價款及利息。
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於興建大型工業企業。如當時蘇聯從日本引進價值8.6億美元的采礦設備,以1億噸煤償還;波蘭從美國進口價值4億美元的化工設備和技術,以相關工業產品返銷抵償。
後期的補償貿易趨向多樣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設備,也有中小型項目。8O年代,波蘭向西方出口的電子和機械產品中,屬於補償貿易返銷的佔40%~50%。
❺ 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的有關規定,在提交申請的前兩年內,無結售匯業務和外匯市場交易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備健全的外匯業務風險管理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和較強的本外幣融資能力;
(三)集中管理結售匯綜合頭寸;
(四)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以下簡稱市場會員)資格兩年(含)以上;
(五)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與外幣交易規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內;
(六)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內代客跨境收支規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內;
(七)上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或外匯資本金在等值1億美元(含)以上。
❻ 辦理外匯結算帳戶開立需提供哪些資料
(招商銀行)外幣現鈔賬戶:帶外幣現金、一卡通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招行櫃台存現金,開立賬戶(外幣現鈔業務開辦的幣種以各分行實際情況為准)。
外幣現匯賬戶:當一卡通有外匯匯入成功時,系統自動開立對應幣種「現匯賬戶」。
❼ 中國銀行外幣匯款有什麼規定或者限制
境內個人、境外個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目前為每年每人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客戶還可提供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 。
需要注意:
1、個人可委託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結匯,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規定的證明材料。
2、年度總額不得跨公歷年度使用,對於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額度不得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3、個別小幣種兌換、在線預約等產品與服務僅在部分分行辦理,具體請以各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提供信息為准。
(7)銀行外匯結算資格擴展閱讀:
跨境匯款的方式
1、現金
對一次可攜帶的外幣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超過限額的,則必須辦理《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並在出境時主動向海關出示。
《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可在銀行辦理,每份《許可證》收取約10元人民幣手續費。攜帶現金可立即用於支付,成本低,但這種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現鈔一旦丟失或被盜,無法得到補償。因此,出國留學時除攜帶必要的少量現金外,大額外幣最好通過匯款等其他方式。
2、電匯
電匯的幣種多、安全、速度快、匯通全球,可直接匯達收款人賬戶,但是費用相對較高,比較適合已知曉收款人名稱、賬號及收款銀行信息,並對匯款到賬時間和安全性有較高要求的客戶。
電匯的費用分兩部分,一部分與電匯金額有關,即1‰的手續費,另一部分與匯款的金額無關,而與筆數有關,即每匯一筆就要收取一次電訊費。
不同的銀行收費標准差距較大,客戶在選擇匯款銀行時可做好比較。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匯款存在中間行扣費,且無法預知匯款過程中的扣費金額,可能導致匯出的留學學費或保證金不能足額到賬,影響辦理簽證或進行注冊。
因此,需要盡可能多匯一些。由於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所以每次匯的金額越多越劃算,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一次多匯一些,不要分的次數太多,否則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續費用。
3、外幣匯票
對於初次赴境外的,沒有境外賬戶並且所攜帶外幣資金數額較大的,可以使用外幣匯票。銀行已開辦的外幣儲蓄幣種都可簽發個人外幣匯票,外幣匯票攜帶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續費低廉,可掛失和退票。
但這一方式有個明顯的缺點,就是資金到賬速度較慢,因為匯票在境外取款時需辦理托收、且托收到賬時間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規定。因此,時間充裕的人可以選擇這種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歐美國家,旅行支票像現金一樣被廣泛使用,可用於購物、用餐及交保費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現金和匯票的特點,使用起來靈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點:如果不在免費兌換點兌換,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在國內銀行購買的時候,要交一定的手續費,一般為票面金額的1%,且上不封頂。另外,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費,因此在選擇使用時要先咨詢清楚。
5、信用卡
國內各大銀行都推出了國際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幣和特定的外幣賬戶,或者是專門的單外幣賬戶,都可以在國外使用,有的銀行還專門推出了留學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夠提供主要留學國家和地區的豐富幣種選擇。
因此,如需攜帶較多外幣資金,可以考慮將其中一部分外幣存入信用卡。不過信用卡的申請一般都需要一段時間,應提前申請。
❽ 建行網上銀行的外匯匯款怎麼開通要什麼條件
只要是建行網銀簽約客戶就可以進行外匯匯款,不用另行開通。建行開辦個人結售匯業務的交易幣種包括美元、港幣、歐元、日元、英鎊、澳大利亞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麥克朗、瑞典克朗、挪威克朗等十二個幣種。其中,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麥克朗、瑞典克朗、挪威克朗五個幣種只提供現匯,不提供現鈔。要兌換外幣的話只能前往建行網點進行時時牌價兌換,不能在網上兌換。兌換時間是網點的營業時間,以當地建行公布的為准。
❾ 為什麼外匯結算賬戶要核定最高限額
目的是限制不合理外匯交易,防止外匯投機。
企業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為本企業上年出口收匯累計額或外匯支出累計額中較小數的25%。
第九條 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限額按年度核定,不得結轉使用,不得轉讓。已經開立外匯結算賬戶的企業如需調整外匯結算賬戶限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憑上一年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專用收賬通知單,進口付匯核銷單或非貿易(含資本)付匯申報單,以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對於本年度出口收匯額比上年度有較大幅度增長的企業,如果確因經營需要要求增加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當地外匯局可以在企業提出申請的前提下,在10%的幅度范圍內為其適當調高外匯結算賬戶的最高限額。
第十條 一個企業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外匯結算賬戶,在同一家銀行開立不同幣種的賬戶視同一個賬戶管理。對於年度進出口總額1000萬(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企業,確因經營需要要求在不同銀行開立多個結算賬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允許其開立2~3個賬戶,但企業的所有結算賬戶必須合並計算賬戶最高限額。
第十一條 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的核定統一採用美元核定,對於非美元幣種賬戶的限額,按照核定日「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開立的外匯結算賬戶,其收入為來源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支出為經常項目外匯支付和經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付。
第十三條 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存入其外匯結算賬戶,也可以結匯;但其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賬戶限額;超過外匯局核定限額部分的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必須結匯。企業已經存入外匯結算賬戶的外匯資金,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辦理結匯。
開戶銀行收到超過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限額部分的外匯,可以先行予以入賬,並自超過限額之日起5日內通知企業辦理結匯,企業逾期不辦理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外匯局,由外匯局責成企業按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各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外匯結算賬戶的收支范圍和核定的限額內為企業辦理外匯收支。
第十五條 各分局需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根據所轄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賬戶收支統計表」及所轄地區審批外匯賬戶情況填寫「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情況月報表」(見附表3,略)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戶銀行和企業,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