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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監管見證放權

發布時間:2022-04-30 01:25:36

❶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行業信息資料庫系統(以下簡稱資料庫系統)的使用和管理,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經營期貨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協會負責資料庫系統的設計開發和日常運行的管理及維護。
第四條 資料庫系統信息的填報、採集、保存和使用,應當遵循公正、客觀、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資料庫類別和內容
第五條 資料庫系統由考試成績資料庫、經營期貨業務的機構資料庫(以下簡稱機構資料庫)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資料庫)三個子庫構成。
第六條 考試成績資料庫是採集和保存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個人信息、考試科目和考試成績的資料庫。
第七條 機構資料庫是採集和保存經營期貨業務的機構信息的資料庫。機構資料庫採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機構基本信息、經營信息、財務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
第八條 從業人員資料庫是採集和保存具有期貨從業資格人員的個人信息的資料庫。從業人員資料庫採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從業資格號、獲取資格時間,培訓信息、工作履歷、誠信信息等內容。
第三章 信息報送和整理
第九條 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協會的資料庫標准和有關要求,准確、完整、及時地向資料庫報送信息。
第十條 機構和個人填報的所有歷史信息均由資料庫系統統一自動存檔並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 機構和個人應當對其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協會有權對所填報信息進行核查,並督促有關機構對虛假、不準確、遺漏或已過期的信息進行修改、補充等更新操作。
第十二條 機構和個人發現其所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更正並報告協會。
第十三條 協會認為機構和個人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時,可以要求機構和個人進行復核。機構和個人應當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四條 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在資料庫中更新信息,並向協會提交書面材料: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重大股東或者股權結構變更;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變更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六)變更聯系方式;
(七)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在資料庫中更新信息,並向協會提交書面材料:
(一)機構聘用期貨從業人員;
(二)期貨從業人員發生辭職、退休、被解聘、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期貨從業人員的信息發生變化;
(四)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或機構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期貨交易所或各級期貨自律組織的自律處分的,受到期貨監管部門、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行政處罰的,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處罰的,機構應當在處分決定或處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資料庫中進行相關信息填報。同時,由所在機構向協會出具經該機構負責人簽字和加蓋公章的書面報告,並附上處罰機關出具的處罰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四章 信息公示及查詢
第十七條 協會通過網站公布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名單。
第十八條 協會通過網站對期貨從業人員的信息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從業資格號、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誠信信息以及協會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協會通過網站對機構的信息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經營信息以及協會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條 機構公示內容、期貨從業人員公示內容由期貨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提供。該機構應當對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保證及時更新。對不真實、不準確或未及時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後果,由負責提供和更新數據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被注銷從業資格的,其從業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均可向協會進行反映。協會應予以核實,並對不真實、不完整或不準確的信息按規定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通過考試成績資料庫查詢考試成績。
第二十四條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機構資料庫和從業人員資料庫查詢機構和個人的公開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可以按照規定查詢、使用資料庫系統的非公開信息,必要時,應監管部門的要求由協會資料庫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從業人員資料庫和機構資料庫中涉及到誠信評價的相關數據定期從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相關資料庫中導入。
第五章資料庫管理及安全維護
第二十五條 機構應指定專門管理員代表機構使用從業人員資料庫和機構資料庫。機構專門管理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機構的賬號和密碼進行管理;
(二)負責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的填報和更新工作,嚴格按照協會的要求及時、准確地將審核確認並報本機構負責人核准後的信息填報到資料庫。
第二十六條 機構可以擁有兩個賬號和相應密碼,其中填報賬號擁有填報、更新和瀏覽本機構信息的許可權,瀏覽賬號具有瀏覽本機構信息的許可權。
第二十七條 機構獲得本機構資料庫賬號和密碼後,即可依相應許可權進行信息的填報、修改、查詢和從業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本資料庫的安全運行,機構和使用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規定:
(一)嚴格按照預先設定的操作許可權操作,嚴禁越權操作,操作員應對自己賬號下的所有操作負責;
(二)在聯網操作過程中,如發現輸入的信息有誤,應按照系統提供的功能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 為保障本資料庫的安全運行,機構和使用人員必須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規定:
(一)採取嚴密的安全措施,禁止無關人員使用與資料庫有關的計算機系統;
(二)首次使用資料庫時,必須更改本機構賬號的密碼;
(三)管理員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賬號和密碼;
(四)管理員的密碼按許可權級別嚴格控制,應定期或不定期更換密碼。
第三十條 協會工作人員應當對資料庫中的非公開信息履行保密義務。
第六章 紀律懲戒
第三十一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規則的規定查詢或使用協會資料庫。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員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紀律懲戒措施,同時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會員資格;
(四)撤銷會員資格。
第三十三條 非協會會員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同時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自頒布之日起實施。2002年12 月17 日頒布的《中國期貨業協會團體會員、從業人員信息管理資料庫管理暫行規定》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網上公示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❷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職責。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合規性及其檢查情況,並重點就防範利益沖突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取得規定資格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或者任用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針對具體情況,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一)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二)高級管理人員缺位或者業務部門人員低於規定要求;
(三)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防範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機制;
(六)未有效執行防範利益沖突管理制度、機制且處置失當,導致發生重大利益沖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報告、資訊信息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謀取不當利益;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出現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相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❸ 我國期貨市場的三級監管體系是什麼

wase0581000 你好!上面兩個回答好像都沒有說三級管理是哪三級。

我來明確針對您的問題進行回答:

我國的期貨市場監管模式是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各期貨交易所構成的三級管理體系。

❹ 證監會對股票期貨交易如何監管

證監會主要的職責。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❺ 期貨公司營業部如有大量非營業部人員現場辦公會面臨什麼樣的監管處罰

被監管合規查到,會被處罰,期貨公司會被扣分

❻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07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

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期貨交易所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准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第三章期貨公司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合並、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變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五)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二)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

(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並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四章期貨交易基本規則第二十四條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後,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第二十六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並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准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第二十九條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准,並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除用於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並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准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四十二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五章期貨業協會第四十四條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期貨公司以及其他專門從事期貨經營的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並繳納會員費。

第四十五條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行業自律性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性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四)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七)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八)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六章監督管理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期貨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七)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對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報送的年度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並製作審核報告。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必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條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客戶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以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進行每日稽核,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作出規定;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採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

❼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證監會有什麼不同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以前有兩個:證券委(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兩個班子、一套人馬。後來證券委和證監會合二為一,統一到一個名下:證監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是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證監局(證券監督管理局),證監局屬於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❽ 中國證監會對股指期貨市場是如何監管的

七項舉措遏止投機
記者:股指期貨市場是否存在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是如何進行監管的?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股指期貨上市以來,證監會嚴格按照「高標准、穩起步、嚴監管」的指導思想,切實防範市場風險,堅決遏制過度投機,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一是強化了股指期貨市場的監測監控力度。建立了股指期貨預警、監測和監控的機制和制度,建設了股指期貨交易實時監控系統。
二是強化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證監會指導中金所制定了《股指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指引》,將自成交、頻繁報撤單等9種情形列為異常交易行為納入交易所日常監測監控范圍,明確了相應的量化判斷標准和監管措施。
三是針對程序化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明確了監管原則,要求對程序化交易賬戶進行報備,確保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與交易。
四是切實防範信息型操縱行為的發生。考慮到股指期貨對相關信息的高敏感度,為預防不法分子利用市場傳聞影響股指期貨市場並從中獲利,建立了宏觀經濟管理部委間的信息通報、澄清制度。同時,要求中金所設立專職崗位,全天候24小時對各類信息傳導平台進行監控。
五是加強賬戶規范管理。在賬戶實名制、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限倉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認定標准,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分倉等方式操縱市場。
六是構建了股指期貨跨市場監管協作機制。在證監會層面,建立股指期貨市場監管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對股指期貨跨市場監管進行統籌協調。在一線監管層面,建立了中金所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監控中心之間的跨市場聯合監管機制和跨市場數據交換平台。
七是加強對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監管,明確了從強化介紹業務人員專職管理、強化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內部管理、強化證監局監管三方面加強管理的監管思路,引導證券公司及營業部分批分步開展介紹業務。

❾ 美國政府對期貨市場的監管模式對我國完善期貨市場監管體系有何借鑒意義

1. 美國期貨市場的監管模式
l 1974 年以前,美國期貨市場都由交易所自我管理,交易所通過執行各種規則和發揮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及各職能部門的作用,有效實施自我管理。
l 20 世紀70 年代期貨交易品種擴大到金融產品後,由政府、期貨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三級監管模式逐步形成。
l 1974 年美國國會在原來《商品交易所法》的基礎上通過了系統嚴密的《商品交易委員會法》,並成立了全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CFTC 是美國期貨市場最高權力和監管機構,它通過制定嚴密高效的法規貫徹實施國會通過的法律,宏觀上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管理。
l 1981 年美國期貨業協會(NFA)注冊成立,協會會員遍及期貨公司、咨詢顧問、基金經理、結算銀行、交易所、社會公眾及有關商業機構,具有充分的廣泛性。期貨業協會代表著整個行業各方面的切身利益,真實反映著行業的呼聲和要求。在美國三級監管模式中,在政府宏觀管理下,交易所和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至今一直發揮著市場管理的基礎和核心作用。

中國期貨市場是適應現貨貿易的需要在遠期現貨市場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最早的鄭州商品交易所和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就是以原有現貨批發市場為依託成立的。在舊的計劃經濟條塊分割的格局下,在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支持下建立期貨市場是歷史的必然。
l 在1992-1998 年期間,中國期貨市場的政府監管實質上也主要是由各自的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的,同時交易所自我管理發揮著重要作用。當時在此背景下,各期貨交易所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新品種不斷推出,市場規模逐年擴大。當然,其中存在的問題也很快暴露出來,一是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難以實現專業化管理,有時為了追求地方和行業利益,對交易所放任不管;二是市場缺少應有的法律法規,導致交易所自律管理無所遵從,有些交易所過分追求市場規模和短期利益,甚至縱容過度投機和違規操縱行為,市場功能受到較大扭曲。所以,在此期貨市場多頭分散管理期間,國務院從1993 年開始多次發布行政命令,停止了大部分上市品種的交易,交易所也由15 家減少到3 家。
l 1998 年以證監會為中心的集中監管模式形成。中國期貨市場的清理整頓基本結束,原來隸屬於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交易所正式收歸證監會。此後,1999 年6 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中國證監會也出台了關於交易所、期貨公司等四個配套管理辦法,進一步確定了以中國證監會為中心的集中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是與清理整頓的歷史階段相適應的,它把中國期貨市場由盲目、無序發展導向了理性、有序發展的軌道。
l 以政府監管為主,還是以自律監管為主,目前已是中國期貨市場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政府監管而言,政府監管具有統一性、權威性、強制性,能夠切實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克服市場失靈,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利益,維護市場長期穩定發展。但是,政府監管也具有被動性、滯後性、突然性和不可逆性。行政監管只能是事後干預,突然採取行政干預容易給市場帶來硬傷和後遺症,干預過多過細容易導致市場低效率和無活力。所以,以政府監管為主,只能是在期貨市場出現混亂、偏差和風險時採取的階段性政策,一旦市場恢復了有序發展,政府應主要用法律法規對市場進行宏觀管理,讓市場充分發揮自律管理職能。以自律管理為主,可以減輕政府部門的壓力,分散市場監管風險,有利於市場自我控制、自我調節、自我完善。
近十年來,世界期貨市場國際化、一體化步伐加快,成功的期貨市場監管模式也呈現出趨同性:
l 從監管體制看,三級監管模式已被各國普遍認可。這種分層化監管,有助於環環相扣,層層控制,互相制衡,分散風險,有利於不同層次藉助於市場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對市場綜合監管。
l 從監管重點看,大多都把交易所和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作為期貨市場監管的基礎和核心力量,尊重市場規律,保證監管的市場化和靈活性。
l 從監管的手段看,各國都強調政府要從宏觀上對市場進行法制化管理,保證期貨市場發展的有序性、穩定性和持續性。
l 從發展角度看,各國都在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總結監管經驗教訓,分析檢查各自監管模式的有效性,在實踐中對其不斷進行改進和調整,從而更好的保護期貨市場的競爭性、高效性和流動性,提高為市場參與者服務的水平。

哥們你是寫論文用吧,不給分真心有點少。
這是中大高博士的論文,摘了一部分給你了,希望有用

❿ 證監會是管什麼的

證監會是管證券交易的,監管是否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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