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1、查處以代理方式騙購外匯案件,由代理購匯企業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簡稱分局)負責。對委託方和代理方為同一省份的,要在查清騙購匯事實後,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處理。對委託方和代理方為異地省份,且無法查清委託方騙購外匯情況的,代理購匯企業所在地分局可先對代理購匯單位進行處理,保留對委託方給予行政處罰的追溯權。
2、嚴格掌握騙購匯企業主動交待問題時間界限。對於1998年10月30日前,外匯局已經開始查處的騙購匯企業,即使其前來自首,也不屬於主動交待問題的企業;對於騙購匯金額累計在500萬美元以下,騙匯企業(包括代理方和委託方)1998年10月30日以前主動交待問題,且外匯局尚未進行查處的案件,不論是T/T項下,還是信用證、托收項下的騙購匯案件,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對累計騙購外匯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下、能主動交待問題的企業予以從輕處罰的決定》〔(1998)37號〕文辦理。1998年10月30日之後前來主動交待,外匯局尚未掌握的問題,且能追回違法資金的,可視情況從輕處理。
3、如需對外匯指定銀行中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處罰的分局應專函(見附件一)向涉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案情,建議其根據《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銀發〔1998〕221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會中心城市分局、北京管理部和重慶管理部應將本轄區內當月已查處且下達《處罰徵求意見書》的騙購匯企業名單匯總統計(統計表格見附件二),於次月5日前報總局。由總局定期匯總後統一送外經貿部,外經貿部將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逃套匯外經貿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對違規外經貿企業外貿經營權問題依法做出處理。
5、對於騙購匯金額累計在500萬美元以上及其它已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察的案件,各分局可暫不對騙購匯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待司法機關對涉案企業依法進行處理後,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其行政處罰。500萬以下的案件都應由外匯局查處,如需移交公安機關與其他案件並案偵察,也應當由外匯局作出處罰。
B. 股權,期權有哪些坑
4.1、未上市行權的障礙
計劃有時候卻趕不上變化的,當初跟公司是約定4年後可以完全行權,每年可以獲得25%。可是,會出現預料不到的情況,自己需要離開公司了,想行權。你打算離職,你跟老闆說,我要行使期權。答復是:公司沒上市,中國的法律不支持未上市公司行權。
筆者在跟身邊的打工族聊起這個情況的時候,他們覺得很正常:你離開公司了,期權當然沒有啦。
從這個想法,可以看出,很多人忘記了一點:你當初加入公司是為了什麼? 如果是為了工資,那就按照行情的工資來。你忍受的是低薪、免費無償加班,就沖著那個期權的回報。所以,其實這是你應該得的。
法律的弱勢方
很多公司在與員工簽署期權合同的時候,並都沒有告訴員工這里會存在障礙和風險。而公司制定期權協議時,往往是經過人力資源和法律專家給予專業建議的。所以員工往往是弱勢,他們只能自己去讀一堆的法律條文,而且還是英文的法律條文。
為什麼未上市公司行權會存在障礙?筆者查閱法律知識,歸納起來有兩個方面原因。
原因一:因為期權只有海外公司才有的概念
談到期權專門指海外上市公司。國內公司只有股權。
先了解一下期權和股權的區別
國內的法律只有股權(工商局備案)概念,沒有期權的概念。所以,只有準備去海外上市的公司才有期權的說法。美國法律則是支持期權的。
如果你呆的公司,是在國內注冊的,那麼就是國內公司,就按照國內法律來。如果是在國外注冊(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那麼就是國外公司,會按照國外法律來實行。
所以呢,要談到期權的話,其實是指去准備海外上市的公司。
原因二:持股海外公司會涉及到外匯管制問題
員工行權的時候,由於這家公司是准備在美國去發行股票。那麼它會注冊成海外公司(開曼島、維京島)。就需要把人民幣換成美元,用美元去美國購買股票。
如果要套現退出,賣掉成美元後,要換成人民幣。人民幣換成美元、美元換成人民幣,這就是外匯交易。
由於中國是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這種外匯交易必須按照外匯管理局的規定來進行。不符合規定的,銀行不會給辦理外匯購回結匯手續。
外管局並沒有規定未上市的境外公司如何操作期權。導致無法律依據。於是,很多沒有上市的海外公司,當員工要求行權的時候,他們會以外管局沒有規定為由,拒絕為員工辦理行權。
在2014年的時候,國家外匯管理局雖然頒布了《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未上市公司的員工期權也是可以辦理外匯登記的。但是,這在實際操作中,外管局還是沒有放開,仍然辦不了外匯登記。
有什麼解決辦法嗎?
彭嘉誠老師覺得一般兩種辦法:
方法一, 在合同中約定,留著期權,等到上市後可以去行權。
其實這樣操作的公司公司也不少。雖然外匯局是有限制。離職後可以暫時不行權。等到公司上市後,去行權。筆者看到那個搜房網的員工與公司打官司的案例,就是這樣的。
方法二、解除勞動合同後可由公司進行回購期權。公司沒上市,沒法行權。可以回購期權。比如原來有3塊錢價格認購的權利,公司回購的時候,用10塊錢(只是舉例)。讓員工離職的時候,多少有點補償。
4.2、考慮期權以後被稀釋的情況
優酷就出現這種情況。老員工的股權被稀釋掉了。
很多打工族不知道有這么個情況。筆者跟一些同事提起稀釋,他們確實不知道這是怎麼回事。有人疑惑,怎麼會被稀釋掉呢?
答:因為需要繼續融資。別人投錢給公司,肯定是要佔公司股份的嘛。那這些股份從哪裡來呢?要從原來公司的股份中,拿一部分去給新的投資人。
那是讓出誰的股份呢。是創始人的,還是員工的? 創始人又出多少,員工又出多少? 一般是按照比例來稀釋。比如創始人稀釋掉1份,員工則稀釋掉10份。
根據網上資料,優酷當時被稀釋的比例是:18:1。優酷是這么操作,自己稀釋1,則員工要稀釋掉18。這就是1:18的比例,對外宣稱是為了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絕對控股。一般期權在3W以上,稀釋之後普通員工的股票大概有1000股左右。
現在筆者明白了那句話,關鍵是決策權掌握在誰手裡。基層沒有決策權,那麼就算你有股權,也意味著是被刀宰割一樣的。因為決策層可以用各種辦法來獲取員工應有的利益。比如稀釋股份。決策層導致股價下跌。員工結果得不到什麼。
有人看到這里,會感嘆:果然發財不是那麼容易滴;數年忍受著低薪、無償加班著、一心盼著上市後就可以一夜後可以解放,對於這樣的老員工來說,確實是夢想破滅了。
總結:要不要繼續融資,怎麼個稀釋法,這個規則的決定權,往往在老闆的手裡面,由老闆和新投資人進行協商,而作為基層員工,其實並沒有多少資格去參與進去討論。
對策:當規則的制定你沒有機會參與的時候,未來還得看老闆的人品了。老闆為員工著想,就會替員工爭取利益。
4.3、考慮公司被賣掉的情況
期權還沒行權,公司可能恰好賣給其他公司。這個時候,員工的期權怎麼辦?
先要搞清楚有幾種被收購的辦法:現金收購、換股收購。
第一種辦法、對方公司現金收購你們公司。那你就可以直接拿現金了。因為對方的錢直接給到了你所在的公司。
第二種辦法、對方是換股收購你們公司。怎麼個換股法? 你們公司的股份都換成是對方公司的股份。最後,你現在持有公司的股份,就直接變成了對方公司的股份了。所以你持有的就是買方公司的股份。
換股收購,還要分清楚,對方是上市公司還是未上市公司。如果對方是上市公司,你就直接持有對方公司的股份了。
如果對方公司是未上市公司,那麼,你得等到那家公司的股票可以變現或自由買賣的時候才能變成錢了。
還有一種換股方式,幾股合成對方公司一股的形式。經常聽到一個專業術語ADR,沒錯,說的就是這種。文章會專門開一個章節介紹ADR。
還有一種可能:老闆或投資人從員工手裡回購期權。
這樣可能性多大? 不知道。那得看投資人對公司的前景非常看好,那麼願意拿錢來回購員工的期權。
總之,對於被收購的情況,這需要看管理層與另外買方公司進行溝通的結果。溝通採用哪種方式:是全部廢棄,還是補償一部分現金給員工,還是現金購買公司公司。
4.4、注意期權合同里的附加條款
對於期權合同,一定要認真地一條一條去看。多花點時間是值得的。以前筆者看過有個這樣的事情:
2011年,Skype 的高管 Yee Lee 在 Skype 工作一年多之後主動離職。按照典型的矽谷四年獎勵傳統,Lee 可以得到最初期權的四分之一以上。這部分期權據說價值接近百萬美元。但是離職之後,Lee 驚訝的發現:他一分錢也拿不到。
原來 Skype 的股票授權協議中隱藏了一個條款:員工在主動或者被迫離職的時候,Skype 有權選擇收回所有的期權。
其實,期權授權協議一般是幾十頁的法律文件,大部分的員工並沒有耐心仔細去讀。
比如搜房網以前就發生過一個期權糾紛的事情,上市後,最後賴債不兌現。員工打官司告公司,公司用合同裡面的附加條款來作為理由,企圖不給,比如說這是外國公司應該按照外國的法律來審理、在多久以內沒有行權。這個事情說明了,附加條款裡面是有貓膩的,如果不認真、仔細研讀,到時候扯上糾紛了,對自己不利。
如果計劃是在國外去上市,為了方便上市,那麼公司一般會注冊成國外公司(如英國開曼島)。這種情況下,期權合同是用英文寫的,十多頁紙。即便是英文,即便條款很長,也要認真研讀裡面的條款才好,做到心中有數。
4.5、公司上市之前被解僱
如果被公司解僱後,期權要怎麼處理?
這種情況,不是不可能。完全有可能發生。要考慮進去。
筆者特意找了幾個現實版的例子扒出來:
1、傅盛被360開除。
2、搜房網副總經理孫寶雲。在上市前一年被開除。
3、馮大輝與丁香園。在丁香園幹了6年,任首席技術官。解僱後,期權沒談攏。
對策
看明白期權合同裡面針對勞動關系解除後,期權怎麼處理。在這方面進行約定,一般的辦法是:勞動關系解除後,期權按照工作年數來行權。
比如幹了2年,就擁有2年的部分。幹了3年,就3年的部分。
合同裡面一般會寫明一句:當受讓人因其他原因終止同公司的僱傭關系時,則所授予的期權,在僱傭關系終止日起的30天後終止,股票期權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將失效。
也就是離職後,30天內必須行權,不行權。就失效了。
針對這種情況,離職後,就要申請行權。就算公司沒上市,按照中國法律不能行權,但也是可以進行約定的。至少你申請了行權,就表示你沒有放棄行權的權利。
4.6、認真看合同里的行權條件
自己辛苦加班,忍受低工資,結果因為合同一個條款,導致自己沒法行權。
這需要認真研究合同裡面寫的行權條件部分。
比如合同裡面寫:離職後就不能行權了;公司未上市不能行權(一般寫著:行權的前提條件如下)。業績必須達標才能行權等等。
如果合同約定,公司不上市,不能行權,此時如果也沒有相應的補償方案。這樣的期權方案確實是忽悠員工的。因為一直不上市,那就沒法行權。
按照業界規矩,都是分年限,每滿一年可以得到25%的行權資格,分四年,剛好是100%。所以如果幹滿了2年後離開公司了,那麼可以得到50%的行權。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開除、合同到期等)離開了公司,都要保證可以行權。
業績未達標,這裡面是一個隱藏的坑。公司如果想從你手裡收回期權,可以給你設置一個較高的業績目標,讓你無法完成這個目標,最後按照協議,無論你工作多努力,表現多優異,公司藉此開除你,並收回所有「授予」你的股權。
4.7、故意推遲上市
一般會捆綁4年成熟期的期權來招聘員工。員工們如果要拿到這些他們辛苦賺來的期權,工作的時間可能要遠遠超過這所謂的4年。
很多公司上市的時間越來越晚(目前科技企業上市的平均時間需要11年),目的就是:不允許員工自行轉讓手裡的股權,員工就不能輕易離開公司,否則要麼期權就被收回了,要麼馬上行權、交了高昂的所得稅換來不能賣出去變現的股權。員工被帶上了一副「金手銬」。
而老闆們似乎從來不會面臨員工的這些問題。他們甚至毫不掩飾公司不打算盡快上市,完全不考慮員工是不是能盡早將自己賺來的期權變現。
「我們會盡可能推遲上市的時間」。說這話的,是Uber 的CEO特拉維斯·卡蘭尼克,他不止一次表示Uber在最近3-5年內沒有上市的計劃。
「我建議Palantir盡可能保持不上市的狀態。」說這話的是彼得·蒂爾,他是《從0到1》的作者、Paypal創始人,同時也是Palantir的投資人。
Palantir目前估值近90億美元,專注於大數據處理,據說幫助美國CIA和軍方調查到本拉登的下落。
但是,對於Palantir的員工們來說,這卻是一個苦果。Palantir用遠遠低於市場價的工資標准,聘用了大量優秀的工程師,原因是給了這些工程師更多的股權。但是,卻不讓他們有機會賣出股權、變現賺錢。
創始人卻不會遇到這個問題,因為他們有投資人的支持。一旦創始人把公司做到了某個階段,比如做到了獨角獸級別,那麼投資人會積極促使創始人提前變現出一部分股權,讓創始人在帶領公司高速發展時,生活上也比較寬裕,不會面臨經濟壓力。
有的創始人是很慷慨, 他們可能會組織員工通過類似交易渠道共同出售股份,但大部分創始人或公司不提倡這種做法。一方面,大多數員工根本沒有足夠的股權來出售。另一方面,對於公司來說,讓你繼續持有股票是最符合他們利益的。
員工持有股票(少量),可以使其對公司更忠誠。因此,創始人的這種私下退出,變現的交易,通常是在秘密進行的,除非創始人變現後新買的法拉利跑車太過招搖,那就馬上知道創始人有錢的。
4.8、與中國公司簽vs與外國公司簽
與誰簽訂期權很重要! 請看下面的分析!
現狀
由於很多互聯網企業,融資和上市都是以海外公司的名義去發行股票的。如在開曼群島、維京島注冊,而實際的經營主體是在中國的公司。境外的公司控制著中國國內的公司。這就是常常說的vip架構。
員工往往是與中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簽訂期權協議時,有可能是與中國公司簽訂,也可能是與外國公司簽訂。
問題
員工是與中國公司簽訂期權協議好,還是與國外公司簽訂協議呢? 各自又存在什麼樣的風險呢? 歸納如下:
1、跟中國公司簽的期權協議。此時分到的是境外公司的期權。可能存在的風險:行權的時候,中國的公司可以說,我這里沒有境外公司的期權。我也給不了你股份。你找境外公司去要。到時候員工也沒其他辦法。公司賠點錢給員工了事了。
2、跟境外公司簽訂期權協議。此時,可以直接跟境外公司要股份。這些境外公司,按照當地的法律規定,是可以給員工發股份的。
法律糾紛的適用法律
如果出現了糾紛,適用哪個地區的法律?
在協議裡面的術語是」司法管轄」。如果寫著是,境外法院的排他性管轄,就是說,管轄權是外國公司,排他,意思是不允許用中國的法律來審判。這種情況出現糾紛,還要那個國家去起訴。要請當地的律師。耗費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就比較大。手裡是很小的股份,不是很值錢,那打官司的成本員工也耗不起,最後員工也會放棄了。
解決辦法:所以員工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合同裡面寫著這份合同適應於哪個地區的法律。最好是寫明白,有爭議時在中國打官司。
舉例
筆者恰好找到一個現實版的例子
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劉先生與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快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該案系因美團股權激勵計劃引發的爭議,與劉先生一同提起訴訟的還有三快科技公司的前員工包女士,二人訴請類似,均為離職後股票期權的行權事宜相關。
三快公司辯護的說明是這樣的:
1、你告錯人了。《股票期權授予通知》是與海外公司簽訂的。又不是三快公司簽訂的。海外公司與你又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2、你應該找香港法院。《股票期權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權授予協議》中載明管轄法院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沒有管轄權
看到這里,是不是感覺是如出一轍? 兩個坑被踩著了。這個案子是最新看到的新聞,還在審判中,不知道結果。
4.9、避免白乾:被公司收回期權的情況
有些員工幹了8-9年,之前忍受著低薪、無償加班,由於意外導致,協議中約定的所有的期權都沒了,對此感到很無奈。找老闆理論也沒用,協議中明明寫著那麼個條款,怨誰。
所以,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條款,哪些情況公司可以收回期權。
比如協議裡面寫著:勞動合同解除後,公司有權收回所有期權。
筆者看資料提到,某某員工在A的期權,離職的時候,公司找了個理由以一元收回,理由之一就是「同業競爭」。
過錯離職,通常公司以 1 元回購所有期權,你一夜就回到了解放前。
什麼行為會被認定為「過錯」,自己搞清楚就特別重要了。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比如違反保密義務、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等等,都有可能成為公司取消、收回期權的理由。總之,合同要認真研究,必要時可以找一個律師幫自己看看,裡面有哪些坑。付點咨詢費就好。
筆者截了一個國內公司的期權合同(海外公司的合同是英文的)圖
注意看筆者描紅的部分。辭職、辭退、解僱,就直接解除了期權了。所以啊,哪怕你在公司辛苦幹了n年,之前很多期權,但是一瞬間就沒了。再強大的撕逼都抵不過一紙協議。
筆者認為,像上面的這樣的期權合同確實是一個坑來著,明顯是傾向於公司利益最大化。為什麼這么說?如果老闆想把你搞走,可以找很多的理由與你解僱勞動關系,根據合同中的約定,一旦勞動關系解除了,期權就失效了。
再比如,按照上面協議,可以說你業績沒達標啊,然後取消掉期權。這個業績標准誰來定? 我定得很高,你肯定難實現,那麼就達不了標了。
筆者認為,公平的期權協議需要寫明白,若出現勞動關系解除時,員工如何行權,能夠行權百分之多少。在裡面約定。員工在公司幹了多久,哪怕離職了,也要按照約定給予一定量的期權,既對離開的員工是安慰,對在職員工也吃個定心丸。
三、期權其他注意事項
3.1、行權資格不及時用就失效
為什麼一些公司約定僱傭關系結束後,3個月內(90天)沒有行駛期權,就被認為是無效呢?
既然是權利,那麼就不能無限期,必須在指定日期內使用完這個權利。
就好比一些公司,當月的加班假期,必須當月用完,不用完就消掉了。一些手機的流量包,當月沒有用完,下月就失效了。
所以離職後,趕緊申請行權。這個時候,就算公司沒上市,也是可以的。表明了你的意願。到時候納入的是合同糾紛上去。
3.2、需了解股票的解禁期
原來是3塊錢的低價,從公司內部認購了幾千股股票。股票的市場價格是漲到了10塊,自己能不能馬上賣掉套現呢?不能。
如果我低價認購了幾千股後,是不是可以離職了呢?
不行的。公司有個約定,叫做解禁期。
一般公司設置了一個解禁期。一般是兩年。每年可以套現50%,兩年可以套現完畢。如果幹了一年後離開,那麼也只能套現50%。
哇,本來有好的機會,也不敢跳槽離職,就是為了等到股票解禁啊。等了2年,好不容易熬到了股票解禁了,現在終於可以套現了呀。
但新情況來了:恰好這個時候股價跌幅很大。原來是3塊錢買的,後面是漲到了20塊錢一股,信心滿滿的。可是恰好解禁的時候,股價跌到了5塊錢,那相當於只賺了2塊錢。後面還要納稅的。如果你的股票份數比較少,比如就3千股,那麼你賺到了3000*2=6000元。這6000元並不是完全拿到手的,還要納個人所得稅的。
C. 什麼叫VIE為什麼要拆VIE
VIE是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其本質是境內主體為實現在境外上市採取的一種方式。拆VIE設立完成後,內資公司及WFOE之間會有大量的關聯交易,來實現投資款進入內資公司,以及收入轉入WFOE,可能產生較多的稅務負擔,設計好交易,並合理地設置避稅措施。
VIE結構的關鍵通過VIE協議下的多個協議而不是通過擁有股權來控制國內牌照公司。通過技術公司和國內牌照公司簽訂的VIE協議,上市公司獲得了對國內牌照公司的控制權和管理權,從而實現了財務報表的合並,這些特點對任何未來打算在國際市場上市的公司以及為跨境交易優化稅務結構至為關鍵。
(3)外匯登記37號文擴展閱讀
VIE不足:
(1) VIE結構在中國法律規范下仍處於「灰色」地帶,盡管有嘗試性案例發生,但中國法院尚未對控制協議的合法性做出過肯定;
(2) 中國政府相關部門對VIE結構的態度仍不明朗,保留、約束和取締VIE結構的聲音並存;
(3) 現行絕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協議根據中國法律存在執行上的瑕疵;
(4) 外國投資者申請中國法院執行域外法院生效判決的可能性不大;
(5) 外國投資者向中國法院提起針對控制協議違約之訴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不大;
(6) 從會計角度看,中國的法律規范給技術公司直接或間接地向離岸公司遣返利潤、股息或紅利設定了諸多限制,這給VIE結構下的企業並表造成了實際困難。
D. 外國企業可以直接擁有國內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么
外國企業是可以在中國購買國內不動產的
根據《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三、嚴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十)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4)外匯登記37號文擴展閱讀
外商投資房地產市場准入條件:
(一)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
(二)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批准設立和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頒發一年期《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企業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憑上述證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商務主管部門換發正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期限一致的《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股權和項目轉讓,以及境外投資者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批。
投資者應提交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的保證函,《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變更備案證明,以及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
(五)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對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境內進行上述活動。
E. vie的結構案例
案例一: 你是中國公民,在國內創立了一家企業A,業務很好,想去上市(為了融資、為了退出)。但是無法達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達到要求,對漫長的審批也無望。於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國等)更容易上市、方便融資和退出的市場去IPO。
但你這家私人企業,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審批的,以「防止國內資產外流」。你又一次倒在審批的高牆下。
這時,有一位聰明絕頂的會計,想出個辦法:在海外成立一家殼公司B,B(或者通過其在國內設立的全資子公司C)與內資的公司A簽訂一份幾十年的協議,將A所有債務和權益都轉給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史稱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絕大多數中國企業,都採用該模式,包括新浪、網路、騰訊、阿里巴巴(1688)等。
案例二:
你作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創立一家公司A,申領了各種許可證。一些行業對外資進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聞網站、網路游戲、在線視頻、在線支付等,但對你這內資公司來說,都不是問題。
後來,想找點融資。發現極少有人民幣基金(因為外匯管制的問題),而且很難和他們談。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內資公司。於是,你在海外注冊了一家公司B,基金將美元投給B(你和基金都擁有B的股權),B再到國內注冊成立一家外資全資子公司C。然後,A和C之間,簽訂一份幾十年的協議,A的所有債務、權益全部由C承擔和享有。也就是典型的VIE結構。以上兩個案例,並非獨立,有交叉,可能從創立企業、融資、領取各種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環節均涉及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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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MM交流
F. 辦理VIE架構登記過程中會出現不予受理的情況
1、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境內居民在沒有獲得銀行備案的情況下僅僅依據37號文規定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成熟、行權等行為。
2、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境內居民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成熟、行權等行為。
3、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後,境內居民以境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等身份參與了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4、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等與境內VIE公司(VIE結構中)簽署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
5、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其設立的且已經完成37號文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或以信託的形式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部分地區外匯管理局不予受理)
G. 外國人要在中國國內買房子,都需要什麼樣的文件和手續
要完稅單,居留證,接收單位開的接收證明,護照,如果是港,澳,台,還要回鄉證,資產證明,
H.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什麼要用 37 號文替代之前的 75 號文
原因是:
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號文的初衷可以總結為「發展非公,支持創投,規范投融資涉及的跨境資本交易。」而37號文的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便利投融資,服務實體經濟。」
75號文強調的所有制改革37號文木有了,75號文是2005年出台的,結合當時的時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頸,國家希望通過開辟一條資產證券化的途徑打開局面,但所有制的變革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實質,為了更貼近資產證券化的本真,37號文代之以強調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37號文同時強調了「服務實體經濟」,看得出國家還是想把證券化所得導向實體經濟,這一點仍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框框(因為國外有大量案例說明資產證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執行這個文件的時候就要看是否資金是用於實體經濟,如果不是我就認為違背了37號文。
二、 基本概念的變化
37號文關於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放寬了對發起人資產的限制,不但允許靠境內資產融資的資本調回,也允許靠境外資產融資的資本調回,這一點比較符合SPC融資的特徵,SPC相較於SPT就是SPC可以有更靈活多樣的資產組合。對於境外資產或權益37號文第三條要求要經過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登記,但是其實外匯局沒有辦法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也就是您個人在外國有房子有地,就算它們被SPC真實購買,成為待證券化的資產,抱歉,也登記不了。
另外,37號文依然強調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注意是境內企業資產,這一點上我認為是37號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開資產證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離,資產證券化這個行為本身不介意是誰的資產,資產證券化強調的不是企業信用,而是資產信用,只要該資產能在未來帶來穩定的現金流就能證券化,比如我個人有一台CT機,租給一個買賣很好的大醫院,未來這台CT機能給我提供穩定的現金流,我就可以將這台CT機證券化,換來現在的錢干別的。但是這種行為顯然不是37號文允許的,因為CT機不是企業資產。也就是37號文仍然把SPC返程當成一種境內企業融資手段看待。
37號文中返程投資依然規定是通過直接投資渠道,而不是單獨為SPC返程開辟一個渠道,這種設計其實存在一定問題,SPC返程投資是個融資行為,和直接投資行為還是有區別的,直接投資行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潤外還有對企業的實際控制,而SPC返程後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還在發起人手中,境外資本市場投資者只是追求利潤,對企業沒有話語權,把這兩者混在一起對於了解我國的來自境外的資本結構不是特別有利。雖然我和上級部門提過多次,但是未被採納。
三、增加了禁止性條款
37號文第四條是禁止性條款,不準這呀不準哪,體現了法無禁即可為思想,是個進步,但是我去,你這禁止性條款規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我認為煙草行業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畝三分地全都不能證券化融資,這行嗎?瞬間覺得自己權力好大的說。
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規定。
創業高管們可以在境外設SPC直接利用國外的私募基金激勵自己了。
五、細化了罰則,不再是一「逃匯「以蔽之。
總結,37號替代75號文,雖然沒啥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還是能看出外匯局的行政思路轉變上有可喜之處,不再一廂情願頤指氣使的說,我覺得你是什麼你就得是什麼,而是說我先了解你是什麼我能為你做什麼,同時又該限制什麼。雖然離真正的松綁資產證券化還有一段距離,但是畢竟近了一步。
PS:針對第二點第一段的修正,慚愧,因為我只看了文件,沒仔細研究具體的操作指引,有些細節沒看到,37號文本次開放的程度比我想像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這樣一段:「對於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在境內居民個人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詳細說明理由後,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應根據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補登記。對於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這么規定的話,如果你個人在境外有資產的話真的也可以證券化融資了,但是由於這條規定的比較寬泛,對於我這樣的濫好人來說可能你出了說明函就給你補了,但是較真的人可能就該問,喲房子怎麼來的?買房子的錢哪來的?境內匯出的?當時是以什麼名義申報的呀?我查查收支申報,那時候說瞎話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補!雖然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但是畢竟給個人境外資產證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個門縫。
I. 境外信託 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嗎 相關法律法規
需要辦理。
根據37號文,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回,應向外匯答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本通知所稱「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託、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所以通過信託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出資前,應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J. 有銀保監會監管的外匯平台投1.1萬,一個月得500,可靠嗎
這個非常明顯是不可能的事,這樣一年12個月就賺6000,年回報60%,誰的口氣這么大。人家那些P2P才敢吹噓10%回報,而且基本違法騙人。這個一上來就60%。肯定不可靠的。你惦記這一個月得500,人家可能惦記你這1萬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