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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的消費稅是多少

發布時間:2022-05-02 16:52:24

⑴ 在商場買黃金首飾+發票稅率是多少

摘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稅率為5%,其中,金條、金磚等屬於貴重金屬,需要繳納消費稅。

⑵ 黃金消費稅如何繳納


黃金消費要同時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你在購買黃金的時候,已經繳納了17%的增值稅,這包含在貨款裡面了。增值稅是流轉稅,具有轉嫁性,商家在賣給消費者的時候,一般是包含增值稅的。 消費稅,是按銷售額的5%,是在消費環節徵收,零售商在賣個消費者的時候,一般包含這部分消費稅。


消費稅法對消費稅的繳納是怎樣規定的?
(1)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1)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於銷售環節納稅。 2) 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 稅款。 3)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 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時納稅。
4)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5)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金銀 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節後,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 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 不退消費稅。
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征稅。 6) 納稅人零售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於銷售時納稅。 7) 納稅人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 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於移送時納稅。
8) 納稅人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於受託方交貨時納稅。 (2)消費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該在銷售時納稅,進口消費品應當於 應稅消費品報關進口時納稅。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根據納稅 人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具體規定為: 1)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① 採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 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② 採取預收貨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 的當天。 ③ 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 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④ 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貨憑證手續的當天。
2) 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委 托方提貨的當天。 3)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 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4) 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 口的當天。
5)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 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 6) 納稅人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 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
7) 納稅人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為受託方交貨的當天。 (3) 納稅期限 境內生產、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所納稅人,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 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 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 期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以一個月為一期的納稅人於期滿後的10日內到期納稅;以1日、 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的納稅人,納稅期滿後5日預繳稅 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結算上月應納稅款,並申報納稅。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曰 內繳納稅款。 (4) 消費稅的納(退)稅地點 1)消費稅根據下列情況分別確定納稅地點: ① 納稅人核算地納稅。納稅人生產銷售(包括到外地銷售或委託 外地代銷)以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在納稅人 的核算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託外縣(市)銷 售應稅消費品的,應首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 准,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在納稅人核算地繳稅。 ② 生產機構(或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 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應稅消費品生產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 稅。
但經稅務總局批准,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 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③ 受託方所在地納稅。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 所在地稅務機關代繳納消費稅。 ④ 報關地納稅。
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在進口報關地的海關 繳納消費稅。 2)消費稅的退稅地點: ①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銷售退回時, 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批准,可由納稅人所在地退回已徵收的消費稅稅款。
② 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採用先征後退辦法的,報 關出口者向報關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申報退還已繳的消費 稅款。退稅後如發生退關或國外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 及時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的消費稅款。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包括鉑金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徵收。減按5%徵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綜上所述,在我們國家國務院的批准,黃金珠寶消費稅的稅率由10%的稅率減為5%的稅率進行徵收。但是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首飾,還有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鑲嵌的首飾等。奇特的不是上述范圍的還是按照10%收取。

⑶ 消費者買黃金首飾開具的發票稅率多少

消費者買黃金首飾開具的發票稅率為5%。
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消費稅稅率為5%;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消費稅稅率為10%。
其中一般納稅人購買的黃金首飾,那麼稅率是13%;如果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黃金首飾,那麼徵收率3%。
關於黃金稅的說法如下:
1、按流通中現有的黃金量征稅;
2、按礦山的年產量征稅。
兩者都有減少黃金數量,提高黃金價值的趨勢。
所以在供應減少以前,這兩種稅將會暫時落在貨幣所有者身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⑷ 中國黃金海關稅是多少

超過50克黃金須向海關要交20%消費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六條: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徵收;

(1)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2)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如果帶黃金出境則更為嚴格,因為黃金屬於國家限制出境的資源性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口黃金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專用許可證件,出境旅客攜帶黃金也應向海關主動申報,數量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一般為50克以下)。

(4)貴金屬的消費稅是多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⑸ 黃金消費稅怎麼算

黃金消費稅的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根據規定,金銀首飾的消費稅是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
需要注意的是
1、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中,如果沒有扣除增值稅稅款的,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徵收率);
2、金銀首飾如果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要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金銀首飾如果是帶料加工的,要按照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來計征消費稅,如果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來交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徵收的通知》的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半按5%徵收,減按5%徵收消費稅的范圍,包括了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⑹ 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金銀首飾(包括鉑金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徵收。
減按5%徵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⑺ 一千克黃金帶出國需要繳多少稅

超過50克黃金須向海關要交20%消費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六條: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徵收;
(1)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2)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如果帶黃金出境則更為嚴格,因為黃金屬於國家限制出境的資源性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口黃金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專用許可證件,出境旅客攜帶黃金也應向海關主動申報,數量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一般為50克以下)。
(7)貴金屬的消費稅是多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⑻ 你好,請問黃金入境中國交多少稅

超過50克黃金須向海關要交20%消費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六條: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徵收;

(1)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2)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⑼ 黃金首飾稅率

法律分析: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包括鉑金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徵收。減按5%徵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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