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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跨國公司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

發布時間:2022-05-03 01:37:36

❶ 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模式是什麼樣的

1 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模式
其一般業務模式 企業集團總部指定一家區內注冊成立並實際經營或投資的成員企業之間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的雙向流通 以便集團內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開展可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雙向資金的雙向流通 以便集團內境內外成員企業作為辦理跨境雙向資金池業務的主體,通過其所開立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不得與其它資金混用),將境內資金池和將境外資金池對接 通過上存下劃的方式,實現公司境內外資金 (入池資金應為企業經營活動和實業投資活動的現金流)的雙向自動歸集和成員企業的自由劃轉,由此集團可以自主統籌調配境內外資金 2 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模式 符合要求的區內企業可以開立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 辦理經常項目外匯資金集中收付 經常項目軋差凈額結算 集中結售匯開 國際貿易結算中心業務 還可以同時開通與境外資金主賬戶連通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 在規定額度內 在規定額度內 兩個賬戶的資金可以自由劃轉

❷ 境外投資怎麼樣怎麼進行境外投資

由於境外投資可以為企業帶來很多競爭優勢,例如可以提升企業品牌,強化競爭優勢,擴展利潤空間;可以進行投資重組、轉移生產基地,或者進行轉口貿易,規避歐美貿易及非貿易壁壘;可以合理調節企業營收,充分利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稅收差別合理避稅。現在越來越多的境內企業選擇到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設立所謂海外離岸公司,一種是進行實體投資。我國目前對設立離岸公司尚無法律規定,因而也並不涉及政府審批或者管理問題,相應地投資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匯出外匯或者將境內資產投資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匯出外匯或者將境內資產投資到境外,則必須按國家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即本文所要論述的境外實體投資問題。
一般來說,一個企業要想到境外投資大致需要以下幾個步驟:
1、 對投資所在地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2、 對我國有關對外投資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進行了解;
3、 在上述調查的基礎上制定有關投資方案;
4、 起草有關文件、辦理國內核准手續;
5、 在投資所在地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直至該投資項目成立。
以下將對上述步驟分別予以論述:
一、對投資所在地的調查
對投資所在地進行調研和考察,應該是境內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和最重要的一步,調研和考察的結果,將直接影響投資的成敗。一般來說企業對投資地區進行調查,大致應該分以下幾個方面:
1、 宏觀環境調查:包括政治局勢、自然環境、人文環境、貿易物流環境等幾個方面。
2、 市場調查:包括商品的價格水平、商品的需求情況、商品購買力情況、產品認證和質量保證要求、商品進口情況的調查、地區性自由貿易區的情況、商品的出口情況、該國市場的銷售體系和銷售方式等。
3、投資環境調查:包括注冊成立公司的手續和費用、投資法律保護、對外來投資的優惠條件和鼓勵措拖、投資指導性目錄、生產資料的供給及價格水平、生產原材輔料的可供性及價格水平、稅收、出入境管制和居留、社會治安、國民待遇原則、當地合作夥伴情況的調查、一般日常生活費用等。
4、金融環境和外匯管理:包括該國流通貨幣的幣別以及該貨幣與國際主要硬通貨幣的匯率水平、外匯管制、銀行管制、銀行系統、流動資金的貸款、與國際金融組織間的關系企業一般可以通過各種媒體對上述情況予以了解,當然也可以委託投資所在地的律師或相關代理機構代為調查。值得一提的是商務部在近日剛剛建立了《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該制度是指我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境外中資企業等,以年度報告和不定期報告的形式,集中反映境外中資企業在東道國(地區)投資經營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障礙和壁壘,供國內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參考,以便有關部門在全面跟蹤了解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遇到的各類問題基礎上,通過多雙邊機制,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的一項制度。該項制度給中國企業提供了一個向我國政府部門反映投資所在國(地區)投資環境和有關問題的平台,如不利於外國投資的法律法規,在公共治安和安合、企業誠信、政府廉政、基礎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其它涉及到其投資環境的問題。也為欲到境外投資的企業提供一個方便的了解渠道。
二、我國有關對外投資政策及相關規定
根據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內企業在境外進行投資,需要同時獲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匯管理部門等至少三個不同政府部門的核准,具體有關規定為:
1、2004年10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台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根據該規定,境內各類法人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均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核准或者備案手續,而前往台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境內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准,參照該辦法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或向國務院提出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准。投資主體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文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2、2004年9月商務部公布了《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規定》明確了國內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機關、核准內容、核准程序、申請材料;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的地位和作用;明確了商務部將運用電子政務手段實行網上申報和批准證書發放,進一步推進對外投資便利化。該規定規定商務部核准中央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在美國、日本等國家設立企業,地方企業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為從事境外間接上市、開展投資性業務在港澳地區投資開辦的企業也由商務部核准;其他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則由商務部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並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批准證書》,國內企業憑《批准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境內企業提出核准申請,除應提交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開辦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和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外,需要購匯或從境內匯出外匯的,還需提交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獲得批準的國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經批准開辦的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後,應將注冊文件報商務部備案,並向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報到登記。
3、有關外匯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另外,1989年發布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1990年發布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5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等都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事宜進行了規定。200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放寬了對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200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又相繼出台了《關於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簡化了有關批准手續。
據悉,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在積極起草《境外投資核准辦法》等一系列文件以進一步放鬆外匯管制,推動國內企業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同時外管局還在起草《跨國公司內部外匯資金運營管理辦法》,允許跨國企業將內部多餘外匯資金以債權的形式匯到境外,中國企業在境外開辦公司時也適用這一辦法。同時,針對境內企業私自劃撥資產到海外上市,外管局與商務部也在合作起草相關的措施。特別是急需制定與「換股」兼並等股權投資有關的政策法規。
上述第1、2項應是境外投資管理中兩個不同的管理環節。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是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外投資行為從維護經濟安全、符合產業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資本項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進行核准。對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由商務部門負責,主要是對境外企業合同、章程等進行核准。但我們也可以看出政府在對外投資的核准上,手續仍過於繁瑣,希望有關部門能簡化、合並核准手續,切實提高政府職能。
三、制定有關投資方案
企業究竟應該採取何種方式進入外國市場?我們認為應該針對各個企業的不同情況及境外投資的整體發展策略作出具體的規定。如企業在境外的投資應選擇獨資還是合資?通常認為建立合資可以有利於企業獲得當地的市場知識;有利於得到當地公司的關系網路,從而有利於同海關、稅務、投資委員會等政府部門溝通;減少投資規模,從而有助於降低風險;有利於樹立當地化形象,更容易得到當地人民的認同等。而獨資建立企業可以使企業對工廠有完全的控制權,經營上有較大的靈活性,公司的戰略更容易得到實施,利潤也可以獨享。其他諸如企業應選擇新建還是並購、是全球化還是當地化等各種問題,對於每一個試圖在對外直接投資中取得成功的企業,無疑都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四、起草有關法律文件
比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境外企業的章程、合同或協議等,企業一般應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起草,以免存在法律隱患。
五、辦理有關境外企業的登記、注冊事宜
根據投資所在地的不同,在境外開辦企業的有關登記成立手續也不相同。該過程企業也可以聘請對當地情況比較熟悉的律師事務所或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當然企業成立後,還涉及一系列的建立企業規章制度等問題,直至該境外企業成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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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福建自貿區金融財稅創新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人民幣跨境使用亮點紛呈
包括跨境投資、台灣地區同業拆借、境外人民幣借款、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基金公司和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人民幣資金池、人民幣衍生品跨境交易、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等。主要亮點:
一是提出了賬戶管理新思路。根據福建實際情況,探索建立與自貿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將按「先易後難、穩步推進,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的原則,先利用現有的人民幣賬戶管理體系,辦理各項自貿區創新試點業務,待創新業務運行一段時間後,再進一步研究完善福建自貿區賬戶管理體系。
二是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採用負面清單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憑區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為其直接辦理跨境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並按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區內企業提供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服務。這意味著自貿區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人民幣使用結算流程將進一步簡化,極大促進跨境投資便利化。
三是進一步拓寬融資主體和融資渠道。首先,在融資主體方面,允許區內金融機構與企業從境外融資,人民銀行對境外融資上限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其次,在融資渠道方面,除了從境外借款外,區內金融機構與企業還可以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可根據實際需要調回自貿試驗區使用。這些政策的落地實施,將有利於區內金融機構與企業調整負債結構,降低融資成本,改善生產經營狀況。
四是創新基金公司、租賃公司、人民幣資金池等業務管理新模式。在自貿區設立的跨境人民幣投資基金,可以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業務;在自貿區設立的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跨境租賃資產交易和跨境資產轉讓,金融租賃公司可在境內發行、交易金融債券以及非金融租賃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區內的跨國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備案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在經營時間、營業收入與凈流入限額等准入條件方面進一步放寬限制。
二、外匯管理改革精彩頻現
包括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外債宏觀審慎管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人民幣與外幣衍生產品交易、貨物貿易待核查賬戶、融資租賃等。精彩點主要有:
一是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按照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的原則,通過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在限額內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且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目前,這個限額暫定為等值1000萬美元,國家將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進行調節,本著風險可控的原則,待條件成熟後再穩步推進。該項政策將為區內企業自主靈活地運用資金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提供更大的便利和服務,有利於企業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同時不斷拓寬境內外投融資渠道。
二是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將實行外債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其在凈資產的1倍內借用外債,國家將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該項政策實現了中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平等,有利於區內企業根據自身實力借用外債,滿足企業經營發展需要。同時,區內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這將有利於企業防範匯率風險,提升經營能力。
三是大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凈額結算業務,將有利於區內企業更好地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高效配置資源,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四是支持銀行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進一步放寬了對業務種類和主體范圍限制,允許在區內注冊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符合條件的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在當前人民幣匯率雙向波動幅度加大的背景下,不僅有利於滿足市場主體特別是境外機構規避匯率風險和套期保值的需求,還有助於提升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五是實施投資貿易簡政放權。對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區內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企業選擇不同的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將其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
六是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該政策符合租賃行業發展實際,可有效解決融資租賃公司收入和支出的貨幣幣種錯配問題,增加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租金時的幣種選擇,有利於企業規避匯率風險。
三、金融服務創新點關注民生
突出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改善民生,創新點有三:
一是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申請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開展業務,允許區內注冊設立的台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將充分發揮福建的對台優勢,引入台資非金融支付服務組織提供支付服務,有利於推動對台電子商務深度合作。
二是允許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並按照有關管理政策為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三是創建金融集成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這意味著今後將大力拓展IC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平。
四、進一步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提出在貨幣合作和溝通聯絡機制等方面深化兩岸金融合作,主要對接點包括:
貨幣合作方面,《指導意見》提出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台幣賬戶,允許金融機構與台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台幣同業往來賬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提出試點區域性銀行間市場交易等。有利於促進兩岸企業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
合作機制方面,支持在兩岸金融同業交流合作基礎上,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近4年來,兩岸金融同業利用海峽論壇金融子論壇建立了交流合作的良好機制,未來將爭取進一步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
五、密切關注金融改革風險點
《指導意見》從業務真實合規性、監測跨境資金流動、保護金融消費權益等方面對完善金融監管提出了要求。關注的主要風險點:
業務真實合規性方面,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這有利於促使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建設,實現穩健經營。
監測跨境資金流動方面,金融機構從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角度全面監測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等要留存單證,建立和完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並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保護金融消費權益方面,金融機構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
《指導意見》的發布和實施,為福建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明確了方向和任務,也為福建省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福建省有關部門和機構將加快實施、深入推進,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指導意見》將推動福建自貿區金融乘風破浪、勇於前行!(轉自福建自貿區官網)

❹ 外匯管理收支兩條線

關於對外匯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幣(外幣)收取(支付)本應以外幣(人民幣)
以收抵支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逃匯形式的變體。
一、再次申明一下個人觀點,我國實行外匯管理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收支兩條線」,貿易項下的收入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進料對口」「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項下實行的是差額核銷,其他項下的的收匯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會導致核銷存在差額;
文件依據:國發[2001]1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完善加工貿易外匯管理規定,按不同方式對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對口進料加工的收付匯經外匯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進料加工一律實行全收全支,不得將料款在境外進行抵扣。
加強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逆差狀況
(一)建立健全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監管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辦法,完善售付匯管理,規范售付匯憑證。旅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加強行業管理,要將收匯和結匯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外匯指定銀行要加強對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的真實性審核,嚴禁不合理的外匯支付。企業要嚴格遵照規定,及時足額收匯,不得將外匯滯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舉兩個法規則來驗證一下「收支兩條線的」觀點:
匯發[2001]3號《關於旅行社旅遊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來看:
2、旅行社接待外聯團組入境旅遊收取的外匯,不得以收抵支結算團費,不得擅自將外匯截留境外。
匯發[2004]104號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八)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內部運營,應當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抵扣、沖銷境內外應收與應付款項,不得自行軋差結算。
補充,新舊外匯管理條例對這個問題的變化:
96版: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08版: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也就是說,從外匯管理的基本法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收支是要分別獨立的調回境內或匯出境外,不得軋差清算,更不得滯留境內(境外)。
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例子如:《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在法規有明確允許代收代付的規定中,關於 《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不多的有明確規定的文件,但僅限於特寫的跨國公司/且資金對象是非貿易,僅此而已,貿易項下,除了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之外,並未多見。
人民幣代墊款收付問題
文件:《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2008年53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9號)
建議一:放寬一些背景真實需求合理的代墊款項收支
按照《條例》第40條第及59號第2條相關規定,不得收取以人民幣墊付的外匯款項:
[quote]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quote]
[quote]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quote]
但實務中以下實際收匯業務有真實性背景,卻無法辦理收匯。
1、境外投資方轉讓其對境內企業股權給境外其他企業,轉讓收益來自於境內,應該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
但因為此境外投資方在境內沒有賬戶,因此其繳稅過程只能通過境內投資企業代理辦理。此處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境內企業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目前似乎沒有正常合法的方式進行此類操作。

❺ 自貿區成立的公司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行政審批服務便利化
1.企業登記注冊「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登記多家市場主體。對經營項目無需前置或後置審批、許可的企業,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凡屬濟南片區范圍內的,一律實行備案制,無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2.「一業一證」改革。把同一行業涉及的許可事項,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加快審批全程網辦,實現電子簽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審批管理。
3.「證照聯辦」。將食品經營許可(新辦、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新辦)、不涉及實際經營條件變化的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涉及實際生產條件變化的食品生產許可變更、企業名稱或住所變更的計量標准器具變更、專項計量授權變更、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等8個事項與營業執照申請實施「證照聯辦」,實現企業營業執照和行業許可證一次申請,同時辦理。
4.涉企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對所有涉企審批事項,凡企業提交的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請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申請人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後,窗口可先行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或補正的材料、形式、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待申請人補齊或補正全部材料後,頒發相關批文證照。
5.「告知承諾制」審批模式。對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能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的,應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相應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申請人。
6.「獨任審批官」制度。將企業設立登記、符合簡易登記條件的注冊登記、不需進行現場核查的審批事宜,由「一審一核」模式改為「獨任審核」模式,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審判官獨立審查材料、簽發執照,實現簡易登記事項「立等可取」。
7.「不見面審批」。優化實地勘驗方式,綜合運用材料簡化、數據共享、材料郵寄、自助服務等手段,依託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不見面審批」模式。
8.「無人審批」。建立政務服務24小時自助服務區,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自助申報、辦事指南查詢列印、企業信息查詢列印、稅務、社保、不動產查詢、交通違法處理等高頻業務的辦理。
9.工程建設項目多證聯辦聯發。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行「拿地即開工」審批模式;對社會投資工業、倉儲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行「建成即使用」審批模式;對社會投資小型工業、倉儲類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全鏈條」精簡審批模式。
10. 優化用地性質調整流程。申請將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商業用地、居住用地調整為工業用地、綜合用地、文化用地的,均可走簡易程序辦理,不再履行原控規調整程序。
1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新增工業標准廠房、新型產業等工業用地,對於容積率及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有特殊要求且具備規劃實施條件的,均可走簡易容積率調整程序辦理,不再履行原容積率調整程序。
12、盤活存量用地鼓勵科技創新。存量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超5%且100%自持的新型產業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13.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葯監局公布的試點區域內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企業生產樣品並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證。注冊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託國家葯監局公布的試點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生產產品。
14.加大醫療器械審批上市服務力度。對符合創新醫療器械審批或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要求的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安排專人協調國家或省技術機構,為申請人提供指導服務。
15.鼓勵葯品零售企業開展互聯網遠程審核處方。集團內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滿足遠程審方的條件下,可按2人服務20家葯店的標准配備執業葯師。 鼓勵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濟南片區設立自助售葯設備。
16.推行網路購葯服務。濟南片區內醫葯企業取得《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可在網上面向消費者展示其商品(含麻、含特、精神類商品除外),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消費者根據自身需求在線上下單購買,實行「網訂店取」「網訂店送」。
17.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審批雙證齊發。實施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審批、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普通技工學校審批等四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全鏈條」審批,實現「一份服務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一次審批完成發證」,雙證齊發。
18.餐飲業實行「注冊即經營」。濟南片區內開辦餐飲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自主開展經營,企業注冊時申請人同時出具承諾書,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及現場核查後置。
19.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除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外,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
20.改革民生計量監管模式。採取統計抽樣的方法延長電能表輪換周期,在現有8年基礎上適當延長,一般不超過4 年。創新抽檢方式,實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現場檢驗,降低企業抽檢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21.設立商標受理窗口。縮短商標注冊時間,降低企業商標注冊時間成本。
22. 優化市場准入審批幫代辦服務。以更加便利的精準精細服務為企業和群眾紓困解憂。組建商事登記服務專班,為企業提供「一企一策」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和幫代辦服務。
二、稅務服務便利化
23.涉稅事項「網上辦」。提供「外網受理、內網處理、外網反饋」的一體化網上全流程辦稅服務。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和個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實行網上辦理,實現對外支付「一次不用跑」。
24.常規事項「自助辦」。設置24小時自助辦稅服務區,在自貿試驗區內大型商業綜合體、寫字樓集中辦公區合理設置自助辦稅終端,方便納稅人自助辦稅。
25.涉稅業務「容缺辦」。納稅人遺漏非核心涉稅資料,稅務部門可先行受理,企業限期補齊。
26.稅收優惠「簡約辦」。依照規定為片區內企業提供「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便利享受稅收優惠。片區內非居民納稅人可自行判斷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7.新開辦企業業務就近辦。對自貿試驗區新開辦企業,納稅人可任意選擇高新區、歷下區、歷城區一家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發票、稅控器、稅費繳納,實現片區內新開辦企業涉稅業務「一廳式」辦理。
28.一般程序注銷「事項前移、一站辦結」。辦稅服務廳直接受理注銷事項,將一般程序注銷的檢查職能由稅源管理、納稅評估部門前移到辦稅服務廳後台,實現辦稅服務廳內一站辦結。
29.對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實行先許可後核查。對自貿試驗區內申請稅控系統100萬元最高開票限額的企業,辦稅服務廳受理並審核相關材料後,先行准予許可,並辦理相關系統發行、發票發放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在許可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再依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30.首筆出口業務先退稅後核查。對自貿試驗區內出口企業首筆出口的退稅業務,實行先進行備案,辦理退稅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退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開展核查,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完結。
31.推行出口退(免)稅「當天辦」。對自貿試驗區內信譽好的企業實行出口退(免)稅「當天申報、當天到賬」,即企業當天申報退稅,稅務機關當天審核,國庫部門當天退庫,退稅當天到達企業賬戶。
32.優化增值稅留抵退稅流程。對簽訂稅企服務協議的企業,由稅務機關自動識別其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納稅人無需提交申請即可享受退稅優惠。
33.平台企業代開增值稅發票實行減免。支持實行規范化會員管理的自貿試驗區平台企業健康發展,對其自然人會員可由平台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4.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稅收困難減免。屬於國家鼓勵發展項目並列入市、區重大建設項目(房地產除外)的,建設期間項目尚未投產,如企業建設期內每季度會計利潤出現虧損的,可按季自行享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待年度終了後,按照規定辦理上年度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事宜。
35.融資租賃業務實行出口退稅。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36.實施入戶評估檢查審慎制度。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除涉及重大舉報及總局、省局或市局發布的高風險事項外,原則上不再對其開展入戶檢查、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
37.實行納稅人無過錯免責制度。對稅收政策未明確的涉稅事項和重大的特定涉稅事項,納稅人涉及輕微稅收違法行為,且主動誠信報告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納稅人無主觀惡意,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38.推進海關稅收征管方式改革。以企業為單元的總擔保、企業自主申報額度的總擔保等多元化擔保模式,簡化「兩步申報」稅款擔保模式;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財務公司參與稅收擔保改革試點;開展科創類減免稅設備共享改革試點。
39.優化企業信用管理。對區內企業經海關認證,符合海關高級認證標準的,直接賦予高級認證企業資質。高級認證企業可申請免除擔保優惠政策,布控查驗率處於較低水平。
40.推行主動披露容錯機制。對企業主動報告違規問題或差錯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自糾、守法自律。
41.拓展綜合保稅區功能。大力推動支持綜保區升級21項舉措落地生效,推進綜保區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對注冊在綜保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大型設備,實施異地委託監管。簡化文物及文化藝術品進出區監管手續,促進便捷進出,支持開展保稅存儲、展示交易。
42.優化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流程,支持研發、檢測維修、再製造等重點產業發展。簡化科研測試用醫療器械進口檢驗流程,取消驗核相關注冊、備案證明。採信經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對部分涉及CCC認證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取消抽樣送檢。支持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允許進口的高附加值數控機床、工程設備、電子設備、通信設備等舊機電設備的進口、維修和再製造業務。支持綜保區外有條件的企業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兩頭在外」保稅檢測、全球維修和再製造業務。對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開展進出口檢驗認證服務實施保稅監管。
43.開展「鏈上自貿」保稅展示展銷試點。充分發揮海關監管創新和自貿制度創新優勢,利用浪潮集團QID碼區塊鏈、物聯網技術,構建了以「貨物出區(高級認證企業)免擔保、一物一碼可追溯、展示商品可退回、交易消費才繳稅」為特色的全流程保稅監管模式,打通國內國際市場雙循環關鍵節點。
44.支持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發展。在綜保區內全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支持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業務。全面復制推廣簡化申報、匯總統計、批量轉關等創新監管制度,落實「365日無休日,貨到後24小時辦結海關手續」等。
45.搭建特殊物品綠色通道。打造生物試劑、樣品、微生物、血液製品等特殊物品一站式監管模式。創新生物制劑集約式檢疫查驗模式,以加強企業日常監管取代逐批審批,縮短審批流程、提高放行速度。
46.動植物進出境便捷通關。實施動植物檢疫證書低風險清單管理,清單內貨物免於提交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證書。簡化進境動植物產品檢疫審批程序,區內企業提交《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後,直接由直屬海關進行初審,不再由進境口岸海關辦理。
47.支持濟南片區集成電路重點產業發展。發揮海關職能優勢,在國家鼓勵項目申請、全面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認證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探索開展進口減免稅設備融資租賃業務。對進口料件實施保稅監管,全面降低企業資金壓力。
48.實施「四自一簡」新型監管方式。支持綜保區內企業適用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四自一簡」新型監管方式。
49.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快速維權處理機制。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工作體系,建立投訴聯動處理機制,搭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一對一」專人服務網路,切實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金融外匯便利化
50.優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審核。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自主辦理經常項目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 A 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結算賬戶。
51.放寬貨物貿易電子單證審核條件。注冊且經營場所均在試驗區區內的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試驗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
52.允許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可憑支付指令直接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收入的相關支付,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53.允許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54.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55.開展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企業,關於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要求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
56.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允許試驗區內銀行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57.允許注冊且營業場所均在自試驗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結匯業務。
58.支持在濟南片區依法依規設立外商投資金融機構。積極爭 取國家金融開放政策率先在濟南片區落地實施,取消銀行和金 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國銀行在濟南片區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推動本地法人金融機構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聯合外資在濟南片區發起設立外資控股、參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
59.推動貿易和投資領域的人民幣跨境使用。鼓勵片區內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與境外公司以人民幣作為貿易結算貨幣;允許片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 衍生品投資業務。
60.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按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適當降低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客戶准入條件,提高資金凈流入額度,便利片區內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資金使用。
61.支持濟南片區內銀行按規定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鼓勵和支持片區內銀行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
62.探索設立專業從事境內股權類投資基金公司。試點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業務,允許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在濟南片區設立投資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
63.研究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工作。允許境外投資機構在濟南片區內發起設立合作制私募基金,向境內投資者非公開募集人民幣資金,購匯後或直接以人民幣投資於境外市場。
64.在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交叉持牌,經批准開展綜合經營試點;積極推動地方金融控股集團以全資、控股、參股、增資擴股、兼並重組、發起設立、基金投資等形式,打造金融業態完備、各金融板塊高效協同、具備全鏈條投融資服務能力的金融綜合集團。
65.支持本地法人銀行開展股債聯動業務試點。鼓勵本地法人銀行與外部股權投資機構合作開展業務,面向企業提供「股 權+債權」投融資服務,完善「以貸帶投、以投補貸」合作機制。
66.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包括飛機、重大裝備等租賃在內的特定領域業務,進一步推動相關租賃業務的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業化發展。
67.建立誠信企業「信易貸」綠色通道。依託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運用行業信用評價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會同市有關部門出台配套支持措施,與金融機構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幫助濟南片區誠信企業高效率、低成本獲得信貸。
68.人力資本價值作價出資注冊公司。在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股東可以人力資本價值作價出資,出資額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70%。
五、科技創新和高端人才服務
69.促進跨境研發活動便利化。鼓勵各類企業、科研記過在綜合保稅區內建設專門公共倉庫、開展保稅研發業務。加大濟南片區內科研機構進口研發設備稅收優惠力度。建設濟南片區特殊物品集中監管與服務平台,探索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一站式」申報和通關流程。
70.引進國外高端研發機構。統籌安排市區聯合創新專項資金,支持跨國公司設立全球研發中心、大區域研發中心和開放式創新平台,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與國內企事業單位共建研發公共服務平台、重點實驗室。
71.支持外資研發機構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外資研發機構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研項目,組織實施或參與國際(國內)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對區內高端研發機構獲得的由我市單位牽頭或參與實施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點研發計劃和科技創新項目,擇優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72.加快國際科技孵化機構建設。鼓勵企業在科技發達國家建設海外孵化器或研發機構,並逐步推廣至「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根據建設成效給予支持。
73.依託綜合保稅區建設產業中試基地。鼓勵高校院所、企業在綜合保稅區聯合共建產業中試基地,研發所用進口儀器設備、實驗試劑等享受綜合保稅區各項免稅政策。對利用中試基地開展研發活動的科研單位、企業,給予創新券政策支持。
74.引進高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對擬長期在濟南片區工作的高技術領域外籍人才、外國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單位聘僱的外籍人才,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的限制,一次性給予2年及以上工作許可。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的優秀外籍畢業生,不設工作經歷要求,可申請在濟南片區工作。
75.引進優質高等教育資源創新發展。國內外知名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的以人才培養為主的研究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養基地)、校區 (分校)、二級學院等;國內高校與符合條件的國(境)外知名高校合作舉辦的非獨立法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大學,可「一事一議」給予專項經費支持。
76.支持引進的高等教育機構探索實行「事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發展模式。符合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允許進行事業法人登記,允許設立有限公司作為運行實體,以市場化機制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教育培訓及人員聘用、考核、激勵等。
77.支持設立外商獨資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出台《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設立外商獨資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法(試行)》,確定設立外資培訓機構實行告知承諾制。
78.支持設立外商獨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出台《濟南片區外商獨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確定機構設立所需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79.開展職業資格互認。對持有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國家認可的國際職業資格證書,以及持有所在國家(地區)認可的國(境)外職業資格證書在濟南片區內均予認可。除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外,濟南片區內企業、單位提出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認可,也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
80.放寬醫療服務領域要求。允許香港、澳門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片區設立獨資醫療機構,發展高端醫療服務。境外資本即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81.給予醫療人才准入便利。鼓勵外國醫師、港澳台醫師來華、來內地行醫,優化相關審批流程,做到即時辦理。
82.給予先進醫療技術優先准入。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先進醫療技術,建立項目備案綠色通道,在風險可控、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優先准入。
83.片區內醫療機構可按規定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支持片區內具備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條件的三級甲等醫療機構申報幹細胞臨床研究備案機構,開展幹細胞相關學習培訓、學術交流和科研工作。
84.推進醫師、護士執業注冊許可權下放。全面實行醫師、護士執業電子化注冊制度。支持和規范醫師多機構執業。
85.強化中醫治未病服務。強化醫療機構中中醫治未病人才培養,醫療機構中醫治未病專職醫師,滿足規定年限,職稱評審聘任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六、出入境便利化
86.外籍人員辦理簽證、居留證件。我市及省、國家相關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均可在濟南出入境管理局辦理R(人才)簽證及2-5年外國人居留證件。外國人符合辦理永久居留的受理上報,將受理初審上報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3個月縮短至20個工作日。
87.設立外事緊急事務通道。將片區外國人出席緊急會議、談判、簽訂合同等緊急商務活動納入緊急事務通道加急快速辦理。
88.簡化外籍人員手續辦理程序。外國人簽證業務辦理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緊急事項隨來隨辦,立等可取;居留證件業務辦理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5個工作日,緊急事項在1個工作日辦結。
89.拓寬「綠卡」、泉城服務金卡服務范圍。外國人及持山東省「綠卡」、泉城「服務金卡」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實行精準服務,方便持卡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辦理簽證及居留證件。在簽證、居留證件辦理期限及辦理時限等方面享受上述各項優惠措施。進區投資、創新創業外國人可按照其需要辦理每次停留180天、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訪問(F)、貿易(M)、人才(R)簽證。
90.投資、創新創業外籍人員申請永久居留。將初審上報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3個月縮短至20個工作日以內。
91.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在境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在讀的外國碩士、博士擬將科研成果轉化駐區企業或自行在自貿試驗區創辦企業轉化科研成果的,可憑相關證明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
92.貫徹落實國家移民管理局新政。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七、生活服務便利化
93.推進「互聯網+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企業利用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和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開發應用智能終端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智慧平台、信息系統、APP應用、微信公眾號等,重點拓展遠程提醒和控制、自動報警和處置、動態監測和記錄等功能。
94.提高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效率。推動登記、年報等業務網上辦理、社會組織信息網上公開與公眾查詢,承諾為社會組織提供24小時全天候技術服務。加快社會組織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運用互聯網手段實施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完善社會組織網上投訴舉報機制
95.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試點開展國際醫療保險結算服務。加大與國內外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力度,開發城市定製普惠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支持醫療機構及其國際醫學部通過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實現跨境醫療保險產品的即時結算。
96.設置「全市通辦、就近能辦、一窗多辦」的醫保工作站。在企業、街道、基層醫療機構設置可承擔異地備案、定點變更、醫保信息查詢列印等14項醫保業務職能的醫保工作站,把醫保服務事項放在離服務對象最近的地方。
97.建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管理系統。通過信息化、智能化、專業化工作模式,減少紙質材料審核程序,實現「一次辦成」。
98.打造母愛無憂之家。選擇具有3歲以下托育服務資質和豐富運營經驗的托育服務機構負責運營,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99.建立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園入學服務平台。依託高新區戶籍兒童招生報名系統,實現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材料網上申報。
100.建立企業員工全周期服務體系。引入優質物業服務機構,開展學生接送、父母居家照料等延伸服務,打造自貿民生品牌;建立專業的企業管家隊伍,提供行政、接待、會議、財務、人力資源等非核心業務外包服務,促進企業專注研發主業發展。

❻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6)允許跨國公司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❼ 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模式

(一)財務公司模式
財務公司作為跨國公司的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經營部分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在跨國公司內部行使外匯資金集中管理職能,通過對企業集團的內部轉賬、結算加速資金周轉,為企業集團的閑置資金尋找投資機會及為集團成員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務,促進集團的綜合管理與金融控制。具體而言,跨國公司確定財務公司為集團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機構,發揮其金融職能,以其為載體進行集團資金管理和運用。財務公司把各子公司暫時閑置和分散的資金統一集中,再以發放貸款的形式把資金分配給集團內需要資金的成員企業,從而實現集團內部資金相互調劑餘缺,用有效、安全、可盈利的方式運用剩餘資金,提高集團內部資金使用效率。
(二)委託貸款模式
委託貸款簡單說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貸款,委託第三方(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商業銀行不承擔貸款損失風險,只負責按照委託人所指定的對象或投向、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定妥的條件(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委託貸款模式是在「一對一」委託貸款基礎上的創新和靈活運用。合作銀行作為貸款人,跨國公司境內主管公司和其他成員公司作為委託人和借款人,通過一系列法律協議的規范,將逐筆辦理的委託貸款業務變成按事先約定規則自動進行的資金歸集業務,從而實現內部資金的調配。具體而言,跨國公司境內主管公司及各成員公司在境內同一銀行開立外匯經常項目賬戶和對應的用於核算的外匯委託貸款專戶,並以跨國公司境內主管公司開立的委託貸款賬戶即為該跨國公司的境內資金池主賬戶,境內其他成員公司通過向主管公司委託貸款的方式,將其外匯賬戶中可自由支配的自有外匯資金上劃到跨國公司境內主管公司的資金池主賬戶,再由主管公司以向境內成員公司歸還、拆出,或收回委託貸款方式在境內成員公司之間調劑餘缺的外匯資金運營形式。

❽ 把美元現金存到中國銀行卡上,怎樣弄才會是現匯

現匯是由國外匯入或從國外攜入的外幣票據,通過轉賬的形式,入到個人在銀行的賬戶中。所以直接把美金存到中國銀行卡上的就叫做現匯。

按交易時鈔買匯賣價折算(即計算匯賣價與鈔買價的價差),具體計算公式為:

若從該幣種的外幣存款賬戶收取價差,以該外幣支付,該外幣價差=外幣交易金額×(1-鈔買價/匯賣價);

若從人民幣賬戶收取價差時,人民幣價差=外幣交易金額×(匯賣價-鈔買價);若從與交易外幣不一致的其他外幣賬戶收取價差時,其他外幣價差=人民幣價差/該其他外幣的匯買價。(該種情況發生概率較小)

如:客戶從鈔戶匯出匯款,100美元*600.14/607.41=98.80美元,所以客戶鈔戶減少100美元,但實際匯出98.80美元(客戶還要另支付一定的匯劃手續費)。

外幣價差=100美元-98.80=1.2美元。若以人民幣支付,人民幣價差=100美元×(607.41-600.14)/100=7.27元人民幣。

(8)允許跨國公司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擴展閱讀:

一、根據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會員國的一般義務》規定,一國貨幣成為自由外匯,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對本國國際收支中的經常往來項目(貿易和非貿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不加限制。

2、不採取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或多種貨幣匯率。

3、在另一個會員國要求下,隨時有義務購回對方經常項目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

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在國際匯兌結算中被廣泛使用,在國際金融市場可自由買賣,並可不受限制地兌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在國際貿易中,用這些可自由兌換的貨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叫現匯貿易。

二、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修訂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現通知如下:

1、試點外債比例自律管理。跨國公司成員企業借用外債實行比例自律,主辦企業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外債結匯資金可依法用於償還人民幣貸款、股權投資等;企業辦理外債登記後可根據商業原則自主選擇償債幣種。

2、優化國際主賬戶功能。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余額的50%(含)額度內境內運用;在納入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前提下,允許賬戶內資金一定比例內結售匯。

3、簡化賬戶開立要求。允許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A類成員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無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異地開立國內、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

4、簡化外匯收支手續。允許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審核相關電子單證真實性後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允許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對外支付購匯與付匯在不同銀行辦理。

5、完善涉外收付款申報手續。簡化集中收付匯和軋差結算收支申報程序,建立與資金池自動掃款模式相適應的涉外收付款申報方式,允許銀企一攬子簽訂涉外收付款掃款協議。

6、加強事中事後管理。一是銀行、企業等應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報送試點業務等數據。二是各級外匯局應當加強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依法開展現場核查檢查。

❾ 匯發2014年23號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

請參閱附件。

註:附件只包含23號文主體,不包含附1-5的報表等內容

❿ 如何對跨國公司進行有效管制

法律分析:實施外債和境外放款宏觀審慎管理 ;大幅簡化外債和境外放款登記;調整優化賬戶功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

法律依據:《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一、實施外債和境外放款宏觀審慎管理。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和(或)境外放款額度,並在集中額度的規模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借用外債業務和(或)境外放款業務。

二、大幅簡化外債和境外放款登記。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向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根據經備案集中的額度為其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和(或)境外放款登記,主辦企業無需分幣種、分債權人(或債務人)逐筆辦理外債(或境外放款)登記;銀行和企業無需報送36號文規定的3張手工報表。

三、實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支付便利化。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在辦理國內資金主賬戶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使用時,無需事前向合作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合作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進行真實合規性審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機制。主辦企業應在取得跨國公司備案通知書後一年內開立國內資金主賬戶,並實際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業務,否則備案通知書自頒發滿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國公司可在經外匯局備案後,停止辦理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五、調整優化賬戶功能。跨國公司以主辦企業國內資金主賬戶為主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各項業務;確有需要的,可以選擇一家境外成員企業開立NRA賬戶集中運營管理境外成員企業資金。國內資金主賬戶幣種不設限制,為多幣種(含人民幣)賬戶,開戶數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發前開立的代碼為「3600」的國際資金主賬戶內的資金,應於本通知下發後六個月內,按照資金性質將賬戶內資金劃轉至國內資金主賬戶或者按照本通知規定開立的NRA賬戶,並將劃轉情況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所在地外匯局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強化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檢查,做好銀行、企業風險提示和指導工作。現將修訂後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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