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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外匯管理自評

發布時間:2022-05-04 23:02:32

㈠ 對外匯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總體而言,這個改革提高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監管效率,減少了進出口企業、銀行、外匯局、稅務局在貨物貿易運作、管理方面的時間和人力,降低了社會成本,有利於進出口企業誠信意識的增強和競爭力的提高,對我國的對外貿易有正面的促進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關鍵詞】貨物貿易 外匯管理 政策 問題 建議

一、存在問題

自2012年8月1日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正式實施,改革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簡化了業務操作流程,促進了貿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貨物貿易改革的需要

1.企業方面。新政策對進出口企業的業務操作能力、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業尤其是縣域中小企業的業務人員都為兼職,流動性大,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新增操作員、給操作員賦權、做企業報告等具體業務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動性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貿易信貸報告的數據質量,增加了企業自身的違規風險和外匯局開展綜合分析等相關工作的難度。

2.外匯局方面。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對基層外匯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層外匯局人員配置一般為3~5人,難以適應近年來外匯業務量的快速增長,並且操作型人員居多,綜合分析和准確判斷能力尚有欠缺,監測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貿易信貸管理有待完善

1.貿易信貸未實行額度和期限管理,報告金額無上限,企業資金可自由進出。新的貿易信貸管理制度未採用額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業資金可無限制地自由進出。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的情況下大量資金湧入,企業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收、延付報告;一旦形勢出現逆轉,企業又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付、延收報告。貿易信貸無期限約束助長了超長期貿易信貸的存在,容易成為境外「熱錢」流入的便利渠道,顯然不利於外匯局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以轄內某企業為例,其預收貨款到位至貨物出口的周期最長可達一年,相當於企業舉借外債一年而不經外匯局審核。在目前信貸趨緊的形勢下,借預收貨款融資的現象將愈加普遍。預付貨款也存在類似問題,以轄內某企業為例,2011年2月預付了190萬美元的銅精礦款,到目前還沒有到貨,其周期已快接近兩年。

㈡ 外匯管理知識你知道多少

想要炒外匯賺錢就必須掌握更多的外匯管理知識,下面總結了一些常見的外匯管理知識供您參考,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則?

答:一是堅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吸收近年來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並為下一步改革預留政策空間。二是圍繞宏觀調控的重點,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為目標,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三是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內容、方式等規定,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

2、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是什麼?

答: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3、標有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臨時身份證是否可以作為境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答:可以。

4、銀行在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答:(1) 對於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發生的結售匯業務,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後,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2)對於未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的個人結售匯業務,單筆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後,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

5、對於境外個人姓名太長,無法完全錄入姓名欄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銀行可在「姓名」欄錄入姓名簡稱,在信息錄入頁面「備注」欄中錄入全名。

6、境外個人購匯是否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答:境外個人購匯目前暫不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管理,銀行為其辦理業務不需將相關交易信息錄入系統。但外匯局今年將把境外個人購匯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屆時應通過系統辦理境外個人購匯。

7、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都有哪些憑證要求?

答: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綜發[2006]32號辦理。

8、境外個人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指外幣現鈔、信用卡、旅行支票結匯後未用完的人民幣。

9、境內個人與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僅限於本人賬戶之間、個人與直系親屬賬戶之間的劃轉;如劃轉賬戶屬於同一主體類別的,按《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要求辦理;如劃轉賬戶分屬於境內個人、境外個人,還需符合《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賬戶內資金匯出規定。

10、個人辦理與其直系親屬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劃轉時,如兩人分別在不同城市,直系親屬的身份證件是否可以為復印件?

答:可以。

11、外匯賬戶間資金跨行劃轉,匯入行如何識別匯出行賬戶交易性質?

答:為確認賬戶交易性質,跨行賬戶資金劃轉,匯出行應標注賬戶交易性質(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12、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有效期多長?

答: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廢。

13、個人所購外匯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答:境內個人年度總額內外所購外匯、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均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14、境外個人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境內個人移居出境後離休金、離職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的購匯可在哪些銀行辦理?

答:具備個人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網點均可辦理。

15、境外個人旅遊購物項下外匯收支應通過哪種賬戶辦理?

答:旅遊購物貿易是海關監管下的一種貨物貿易方式。境外個人辦理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外匯收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辦理。

16、個人在同一銀行櫃台提取A賬戶資金,並轉存到本人或直系親屬的B賬戶,賬戶資金沒有離開櫃台的,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是否需到外匯局報備?

答:該種情況下,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不需到外匯局事前報備。

17、個人委託外貿公司出口,是否必須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收匯及結匯?

答:個人委託外貿公司出口時,可以由外貿公司代為收匯,也可以本人收匯。本人收匯、結匯的,應通過其開立的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18、《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范圍是什麼?

答:《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嚴格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19、境外個人憑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兌換水單是否可以辦理人民幣兌回業務?

答:對於原兌換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兌換水單,在其辦理兌換時,距原兌換日在24個月內的,可以作為兌回的有效憑證。

20、個人旅遊購物出口收入是否可進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答:個人旅遊購物出口收入可進入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並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21、待核查賬戶中的外匯能否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答:待核查賬戶中的外匯不能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22、邊境小額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進行聯網核查?

答: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的,在銀行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前進行聯網核查。

23、企業的現鈔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聯網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業的現鈔收入需要接受聯網核查,但不必進待核查賬戶。企業辦理出口對應的現鈔收入結匯或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時應填寫《出口收匯說明》,銀行應登錄核查系統進行聯網核查後方可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24、企業進口付匯項下的退匯款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進口付匯項下的退匯款,企業應向銀行提供進口合同、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正本,經銀行審核無誤後,該筆外匯不必進入企業的待核查賬戶。

2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正式實施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停止執行。

26、企業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匯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業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出口收匯不在聯網核查范圍。

27、軟體出口項下收匯是否需要核查?

答:採取海關通關方式的軟體出口,按貨物貿易申報,其收結匯納入聯網核查范圍;採取網上傳輸方式的軟體出口,按服務貿易申報,其收結匯不納入聯網核查范圍。

28、銀行如何為企業開立待核查賬戶?

答:企業的待核查賬戶可由銀行直接以企業名義開立,無須企業申請,也無須外匯局審核。

企業未在外匯局辦理過基本信息備案的,在開立待核查賬戶前,需首先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備案;已在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銀行可直接為其開立待核查賬戶。

29、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可否直接對外支付?

答:待核查賬戶支出要嚴格按照外匯局關於其支出范圍的規定辦理,不得用於對外支付或還貸。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必須先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方可用於對外支付貨款、還貸等支出。

30、待核查賬戶余額如何計息?利息如何結匯或劃轉?

答:待核查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利息結匯或劃轉按照現行相關管理規定辦理,不需核查。

31、銀行如何管理進入待核查賬戶的不同幣種的資金?

答:待核查賬戶應分幣種設置子賬戶管理。銀行可否應企業要求將收到的外匯統一兌換成某一外匯幣種(非人民幣)存放在賬戶中,根據現行規定辦理,《辦法》對此沒有特殊規定或限制。

32、用於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企業操作員IC卡和讀卡器是否同樣適用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

答:用於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企業操作員IC卡和讀卡器同樣適用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使用前應先經企業法人IC卡在中國電子口岸進行授權。企業的操作員IC卡已經有出口收匯許可權的不需重新授權。

33、銀行向企業提供貿易融資服務,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業出口貨款在7月14日之後從境外收回的,這部分款項是否需要核查?

答:銀行向企業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貿易融資的,企業出口貨款從境外收回時需要接受核查;銀行向企業提供出口押匯、福費廷、保理等形式貿易融資,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業出口貨款在7月14日之後從境外收回的,這部分出口收匯(包括餘款)不必進入待核查賬戶,不需接受核查。

34、銀行進行聯網核查時,誤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匯額如何處理?

答:銀行可用負值沖減誤操作多核注的數據,具體操作參見《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操作手冊(銀行版)》。

35、《出口收匯說明》上的企業公章可否用企業預留銀行的印鑒代替?

答:可以。

36、待核查賬戶資金可否用於理財業務?

答:不可以。

37、一筆貿易收匯中的銀行扣費部分是否納入聯網核查范圍?

答:一筆貿易收匯中的小額銀行費用,在進入待核查賬戶前已被銀行扣除的,該部分銀行費用不納入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范圍。

38、什麼是貨物貿易項下外債?

答: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包括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出口預收貨款指出口貨物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早於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早於實際出口報關日期的收匯;進口延期付款指進口貨物貨到付款項下合同約定付匯日期晚於合同約定進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實際付匯日期晚於實際進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匯。

39、企業是否應該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需要提交哪些書面資料?

答:企業辦理預收貨款登記可以不到外匯局,而直接通過互聯網辦理。登記環節無需向外匯局提供書面資料。

40、企業非貿易項下預收款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答:本次要求登記的預收貨款僅指貨物貿易項下,不包括非貿易項下的預收貨款。

41、7月14日之前簽約的預收貨款合同,在7月14日後收到預收貨款,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其中,登記日期該寫什麼時間?

答:應該辦理預收貨款登記。登記日期為企業實際登記的日期。

42、企業在7月14日前收到的預收貨款是否需要進行登記?

答:不需要。

43、預收貨款合同計劃收回的預收貨款金額與實際收回的預收貨款金額不一致,在提款登記時,應登記合同預定的預收貨款金額還是實際收到的預收貨款金額?

答:應登記實際收到的預收貨款金額。

44、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的登記是否影響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外債的登記?

答: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的登記是單獨的外債管理、統計,與外商投資企業其他類型的外債之間不存在互相影響的問題。

45、由於企業收到出口報關單的日期較晚,一般要超過30天,因此要求15個工作日內就注銷登記的預收貨款,難度較大,該怎麼辦?

答:用於辦理預收貨款注銷的報關單指電子關單。電子關單由海關在結關後第二個工作日傳送給電子口岸,即可用於辦理預收貨款注銷手續。

46、貿易外債登記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在境內注冊的企業,其從事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或轉口貿易、保稅貨物貿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貿易時發生的預收貨款或延期付款,無論企業注冊地是否在特殊經濟區域,無論貨物是否進出關,無論出口收入是否納入聯網核查,均要辦理貿易項下外債登記。

47、從網上服務平台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時,實際簽訂的出口合同編號多於系統要求輸入的14位編號,該怎麼辦?

答:企業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編號中的一部分輸入,摘取輸入的合同編號易於企業識別即可。

48、企業收到的預收貨款被銀行扣除了手續費,則提款登記時是以未扣除手續費的預收貨款,還是以扣除手續費後的預收貨款作為提款登記金額?

答:以未扣除手續費的預收貨款金額作為提款登記金額。

49、出口合同約定以人民幣計價,而實際結算貨幣為美元,企業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時,該選擇哪種貨幣?

答:選擇美元。

50、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

答: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保稅或非保稅貨物出口項下預收貨款,應辦理預收貨款登記。

以上是筆者總結的外匯管理知識,希望您全部弄懂,這會對您的炒外匯有非常大的幫助。從現在起,努力學習外匯知識吧,您一定會炒匯成功的。

㈢ 如何對境外輔料供應商進行評審急!謝謝!

一、關於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1、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國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目前僅限於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國家禁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限暫行規定》中規定應當約定合營期限的行業,不得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2、擬設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如果擬上市的,要求為5000萬元),其中外國(境外)股東認購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為外國(境外)股東,其他發起人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法人。

如果以募集方式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上述發起人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有募集股份前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三年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經該外國股東居所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4、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自公司設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期限屆滿,發起人轉讓股份的,不得違反外方股東持有股份最低限額25%的規定,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二、關於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簽署設立公司的協議後,可以共同委託一個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

2、申請人向省級人民政府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提交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

3、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批准後,再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部門。該等文件經對外經貿部門批准後,發起人可以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

4、發起人簽訂的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對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45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5、採取發起設立方式的,發起人按照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的規定認繳股款,認購股份;發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全部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如果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必須起草招股說明書,向中國證監會遞交公開向社會募股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股票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後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

三、國有企業發行H股後,申請轉變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1、現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H股後,申請轉變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1)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家正式批準的;

(2)境外股東持有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股份;

(3)經營范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2、發行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轉變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報送如下文件:

(1)股東大會對轉變公司性質的決議;

(2)現存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3)申請轉變公司性質的報告;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5)中國證監會批准H股境外發行、上市的文件;

(6)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批准H股上市交易的文件;

(7)H股在境外的交易情況。

上述申請文件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後,原公司持批准證書和公司股份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四、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現有優惠政策

1、新設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進出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a.按照設立公司的合同規定,作為外國股東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b.公司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c.經審批機構批准,公司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d.公司以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

e.公司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規定減稅、免稅或退稅。

2、新設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以下所得稅的優惠

a.對生產性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享受兩年免所得稅,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簡稱「兩免三減」。

b.設在經濟特區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c.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d.設立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e.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東,將從公司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公司,增持股份,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額的40%稅款。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東,在公司分配所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3、自設立之日起擁有經營進出口權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權進口企業自用的非生產物品、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出口其生產的產品,勿須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內進口的配額商品,免領配額證明,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申領進口許可證;進口特定商品,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定商品清單驗放,不再履行其他審批手續。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的商品,其中配額商品須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年度進口配額總量計劃,企業憑配額證明申領進口許可證;進口特定登記商品,企業須辦理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進口登記證明驗放,其他商品海關憑企業的進口合同和有關文件驗放。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商品而進口的商品,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進行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出口配額數量申領出口許可證;其餘商品的出口勿需配額,無須申領出口許可證。

4、外匯管理方面的政策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帳戶保留外匯;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數額的外匯現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借用境外貸款的,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

5、境內再投資的政策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在境內投資比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自身凈資產的50%,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贈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經省級審批機關確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且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外資的比例不低於25%的,可以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給被投資企業,並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此類企業在中國中西部地區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6、工資總額方面的規定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放工資的水平和工資總額由公司的董事會根據本公司的盈利水平確定,不受國家對工資總額的限制。但是,如果是發行H股後申請轉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工資總額仍然由勞動部門核定備案,且在人均工資超過1200元時,超過的部分不計入成本,並調整企業所得稅。在此情形下,與國有企業不同的是不受勞動部門對企業工資總額其他方面的限制。

㈣ 描述你所從事的出納工作內容,崗位職責,並就此進行自我評價及如何改進

出納人員的職責是:
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涉及的是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而這些又直接關繫到職工個人、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工作出了差錯,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是做好出納工作的起碼條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財會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范圍,非現金結算范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帳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每日下班前應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對;銀行存款帳與銀行對帳單也要及時核對,如有不符,應立即通知銀行調整。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制收付款憑證,然後根據編制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並結出余額。
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購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外匯出納業務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際間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外匯出納也越來越重要。出納人員應熟悉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及時辦理結匯、購匯、付匯;避免國家外匯損失。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它單位辦理結算。這是出納員必須遵守的一條紀律,也是防止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方面。出納員應嚴格支票和銀行帳戶的使用和管理,從出納這個崗位上堵塞結算漏洞。
5.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的安全與完整。要建立適合本單位情況的現金和有價證券保管責任制,如發生短缺,屬於出納員責任的要進行賠償。
6.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印章、空白票據的安全保管十分重要,在實際工作中,因丟失印章和空白票據給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的不乏其例。對此,出納員必須高度重視,建立嚴格的管理辦法。通常,單位財務公章和出納員名章要實行分管,交由出納員保管的出納印章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各種票據要辦理領用和注銷手續。

㈤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主要內容
(一)外匯管制
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而對一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2)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國家,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一般採取的措施有:
其一,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應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進口貨款,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一定比例確定。
其二,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3、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於外匯資金短缺,一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惠政策,以吸引有利於該國經濟發展的外資。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並允許其匯出利潤等。為保證資本輸入的效果,有些發展中國家採取了如下措施 :
(1) 規定資本輸入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 ;
(2)從國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內存放在外匯銀行;
(3) 銀行從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准備金的一定比例 ;
(4) 規定接受外國投資的最低限額等。以前發展中國家都嚴格限制資本輸出,一般不允許個人和企業自由輸出 ( 或匯出 ) 外匯資金。但是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貿易集團化趨勢的出現,不少發展中國家開始積極向海外投資,以期通過直接投資來打破地區封鎖,帶動該國出口貿易的增長,例如拉美國家、東盟各國、韓國和中國近年來的海外投資十分活躍,放鬆了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與發展中國家相比,發達國家對資本輸出輸入採取的限制性措施較少,即使採取一些措施,也是為了緩和其匯率和官方儲備所承受的壓力。例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在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由於國際收支連年順差,貨幣匯率經常處於上升的狀況,成為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沖擊對象;長期的國際收支順差也導致這些國家國際儲備大幅度增長,又加劇了這些國家的通貨膨脹風險,因此這些國家便採取了一些限制外國資本輸入的措施。如規定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繳納較高的存款准備金、規定銀行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以緩和該國貨幣匯率上升的局面。同時發達國家積極鼓勵資本輸出,例如日本從 1972 年起對於居民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和投資於外國的不動產取消限制。應特別說明: 雖然限制資本輸入、鼓勵資本輸出是發達國家的一個總趨勢,但根據當時國際收支和匯率變動情況,外匯管制有時寬松、有時嚴格,不斷進行調整。
(二)貨幣兌換管理
貨幣兌換管理是外匯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內容。實施貨幣兌換管制的原因主要有:外匯短缺;金融秩序混亂;國內外經濟體制不同;國內外價格體系存在差異等。
1、貨幣的兌換性
貨幣按其兌換性分為不可兌換貨幣、可兌換貨幣和自由兌換貨幣。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格限制本幣兌換成外幣和外幣兌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不可兌換貨幣;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可兌換貨幣;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在外匯市場上能自由地用該國貨幣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換成該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換。
2、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設計和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旦成員國外匯管理制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可兌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
(3)兌付外國持有的該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該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三)黃金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黃金交易也進行管制,一般不準私自輸出輸入黃金,由中央銀行獨家辦理黃金的買賣和輸出輸入。對現鈔管理習慣的做法是對攜帶該國貨幣出境規定限額和用途,有時甚至禁止攜帶該國貨幣出境以防止該國貨幣輸出用於商品進口和資本的外逃以及沖擊該國貨幣。
(四)匯率的管理
匯率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兩種方法。
直接管理匯率是指一國政府指定某一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匯率,這一官方匯率對整個外匯交易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即各項外匯收支都須以此匯率為基礎。實行復匯率制度也是直接管理的方法之一。在經濟欠發達、市場機制發育不健全、缺乏有效市場調控機制的國家,常常採用復匯率制度等直接帶有行政色彩的方式來管理匯率。復匯率的形式有多種,按復匯率使用對象可分為經常賬戶匯率和資本賬戶匯率,前者稱為貿易匯率後者稱為金融匯率,為穩定進出口和貨物價格,政府對貿易和非貿易匯率分別實施干預,使其穩定在目標匯率水平上。復匯率按期適用對象不同還可按行業或進出口商品不同進行劃分,比如傳統出口商品用一種匯率,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採用另一種匯率等。復匯率按期表現形式不同又有公開和隱蔽的兩種,例如對出口企業創匯實行不同的外匯留成比例,並允許企業按高於指定的結匯價售出,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多種匯率。復匯率一般起著「獎出限入」的作用,是經濟欠發達的國家或出口創匯能力低的國家調節國際收支逆差的重要手段。但實行復匯率制度,造成管理成本較高、外匯管理比較復雜,還造成價格扭曲不利於公平競爭。間接管理匯率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利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以影響外匯供求關系、控制匯率變動的方法。採用間接管理方式,需要建立外匯平準基金, 運用外匯平準基金買賣外匯干預供求關系,或者直接利用外匯儲備干預外匯市場。

㈥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而對一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㈦ 銀行個人外匯合規的規章制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㈧ 向外匯管理機關申報批準的自查報告怎麼寫

在 匯友之家 論壇你就能找到答案的,他們是專注於外匯貴金屬類投資的。

㈨ 外匯管理的基本內容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外匯管理條例》放鬆了對外匯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強制要求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而是規定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3.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2)《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3)對於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4.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後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注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准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轉為該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凡已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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