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央銀行如何干預外匯市場
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對付投機者的四大法寶是: 1)直接在外匯市場上買賣本國貨幣或美元或其它貨幣2)提高本國貨幣的利率 3)收緊本幣信貸,嚴防本國貨幣外流 4)發表有關聲明。各國中央銀行通過以上的措施,使得外匯市場上的投機者的融資成本大幅提高,迫使它們止損平倉,鎩羽而歸,以使匯率回到合理的水平。 以上四種方法,尤以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短期效力最為明顯,往往是匯率劇烈波動的原因。
⑵ 外匯風險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一)企業經營中的外匯風險管理
1.選好或搭配好計價貨幣
(1)選擇本幣計價
選擇本幣作為計價貨幣,不涉及到貨幣的兌換,進出口商則沒有外匯風險。
(2)選擇自由兌換貨幣計價
選擇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計價結算貨幣,便於外匯資金的調撥和運用,一旦出現外匯風險可以立即兌換成另一種有利的貨幣。
(3)選擇有利的外幣計價
注意貨幣匯率變化趨勢,選擇有利的貨幣作為計價結算貨幣,這是一種根本性的防範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則是「收硬付軟」。由於一種結算貨幣的選擇,與貨幣匯率走勢,與他國的協商程度及貿易條件等有關,因此在實際操作當中,必須全面考慮,靈活掌握,真正選好有利幣種。
(4)選用「一籃子」貨幣
通過使用兩種以上的貨幣計價來消除外匯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比較典型的「一籃子」貨幣有SDRs和ECU。
(5)軟硬貨幣搭配
軟硬貨幣此降彼升,具有負相關性質。進行合理搭配,能夠減少匯率風險。交易雙方在選擇計價貨幣難以達成共識時,可採用這種折衷的方法。對於機械設備的進出口貿易,由於時間長、金額大,也可以採用這種方法。
⑶ 對匯率進行管制有哪些方法
外匯管制的方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不外乎數量管制和價格管制兩種:數量管制是對外匯買賣的數量進行限制,具體方式主要有外匯結匯控制和外匯配給控制。價格管制是對外匯買賣的價格即匯率進行限制,價格管制又可採取直接管制或間接管制的方式,間接管制是指以外匯基金作為緩沖體來穩定匯率水平。直接管制主要是規定各項外匯收支按何種匯率進行交易,通常採取實行本幣定值過高和復匯率制的方式。
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體制主要內容有:1)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2)逐步放鬆對資本與金融項目的外匯管理,積極有序地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3)建立和規范外匯市場。4)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5)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6)建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⑷ 中央銀行為什麼要干預外匯市場,它一般採取什麼方式干預
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的手段與效益
關於什麼是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有一個較為正式的定義。80年代初,美元對所有歐洲國家的貨幣匯率都呈升勢,圍繞著工業國家要不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1982年6月的凡爾賽工業國家高峰會議決定成立一個由官方經濟學家組成的外匯干預工作小組,專門研究外匯市場干預問題。1983年,該小組發表了工作組報告(又稱傑根森報告),其中對干預外匯市場的狹義定義是:貨幣當局在外匯市場上的任何外匯買賣,以影響本國貨幣的匯率,其途徑可以是用外匯儲備、中央銀行之間凋撥,或官方借貸等。其實,要真正認清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的實質和效果,還必須認清這種干預對該國貨幣供應及政策的影響。因此,在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的手段上,可以分為不改變現有貨幣政策的干預(stehlized intervention,又稱消毒的干預)和改變現有貨幣政策的干預(nonsterilized intervention,又稱不消毒的干預)。所謂不改變政策的干預是指中央銀行認為外匯價格的劇烈波動或偏離長期均衡是一種短期現象,希望在不改變現有貨幣供應量的條件下,改變現有的外匯價格。換言之,一般認為利率變化是匯率變化的關鍵,而中央銀行試圖不改變國內的利率而改坐本國貨幣的匯率。中央銀行在進行這種干預時可採取雙管齊下的手段:
(1)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買進或賣出外匯時,同時在國內債券市場上賣出或買進債券,從而使匯率變而利率不變化。例如,外匯市場上美元對日元的匯價大幅度下跌,日本中央根行想採取支持美元的政策,它可以在外匯市場上買美元拋日元。由於大量買進美元拋出日元,美元成為它的儲備貨幣,而市場上日元流量增加,使日本貨幣供應量上升,而利率呈下降趨勢。為了抵消外匯買賣對國內利率的影響,日本中央銀行可在國內債券市場上拋債券,使市場上的日元流通量減少,利率下降的趨勢因此而抵消。需要指出的是,國內債券和國際債券的相互替代性越差,中央銀行不改變政策的干預就越有效果,否則就沒有效果。
(2)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通過查詢匯率變化情況、發表聲明等,影響匯率的變化,達到干預的效果,它被稱為干預外匯市場的信號效應。中央銀行這樣做是希望外匯市場能得到這樣的信號: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將要發生變化,或者說預期中的匯率將有變化等等。一般來說,外匯市場在初次接受這些信號後總會作出反應。但是,如果中央銀行經常靠信號效應來干預市場,而這些信號又不全是直的,就會在市場上起到狼來了的效果。
所消改變政策的外匯市場干預實際上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一種轉變,它是指中央銀行指接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而聽任國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朝有利於達到干預目標的力向變化。例如,如果馬克在外匯市場上不斷貶值,德國中央銀行為了支持馬克的匯價,它可在市場上拋外匯買馬克,由於馬克流通減少,德國貨幣供應下降,利率呈上升趨勢,人們就願意在外匯市場多保留馬克,使馬克的匯價上升。這種干預方式一般來說非常有效,代價是國內既定的貨幣政策會受到影響,是中央銀行看到本國貨幣的匯率長期偏離均衡價格時才願意採取的。
判斷中央銀行的干預是否有效,並不是看中央銀行干預的次數多少和所用的金額大小。從中央銀行干預外匯的歷史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第一,如果外匯市場異常劇烈的波動是因為信息效益差、突發事件、人為投機等因素引起的,而出於這些因素對外匯行市的扭曲經常是短期的,那麼,中央根行的干預會十分有效,或者說,中央銀行的直接干預至少可能使這種短期的扭曲提前結束。
第二,如果一國貨幣的匯率長期偏高偏低是由該國的宏觀經濟水平、利率和政府貨幣政策決定的,那麼,中央銀行的干預從長期來看是無效的。而中央銀行之所以堅持進行干預,主要是可能達到以下兩個目的:首先,中央銀行的干預可緩和本國貨幣在外匯市場上的跌勢或升勢,這樣可避免外匯市場的劇烈波動對國內宏觀經濟發展的過分沖擊。其次,中央銀行的干預在短期內常常會有明顯的效果。其原因是外匯市場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消化這種突然出現的政府幹預。這給中央跟行一定的時間來重新考慮其貨幣政策或外匯政策,從而作出適當的調整
⑸ 中央銀行如何干預外匯市場。
從鯨選財經那兒摘過來的,你可以斟酌一下= =
中央銀行如何干預外匯市場
由於一國貨幣的匯率水平往往會對該國的國際貿易、經濟增長速度、貨幣供求狀況、甚至於政治穩定都有重要影響,因此當外匯市場投機力量使得該國匯率嚴重偏離正常水平時,該國中央銀行往往會入市干預。
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對付投機者的四大法寶是:
1)直接在外匯市場上買賣本國貨幣或美元或其它貨幣
2)提高本國貨幣的利率
3)收緊本幣信貸,嚴防本國貨幣外流
4)發表有關聲明。各國中央銀行通過以上的措施,使得外匯市場上的投機者的融資成本大幅提高,迫使它們止損平倉,鎩羽而歸,以使匯率回到合理的水平。
以上四種方法,尤以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短期效力最為明顯,往往是匯率劇烈波動的原因。外匯通實盤買賣的客戶對此一定要非常敏感。
⑹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主要內容
(一)外匯管制
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而對一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2)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國家,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一般採取的措施有:
其一,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應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進口貨款,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一定比例確定。
其二,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3、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於外匯資金短缺,一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惠政策,以吸引有利於該國經濟發展的外資。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並允許其匯出利潤等。為保證資本輸入的效果,有些發展中國家採取了如下措施 :
(1) 規定資本輸入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 ;
(2)從國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內存放在外匯銀行;
(3) 銀行從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准備金的一定比例 ;
(4) 規定接受外國投資的最低限額等。以前發展中國家都嚴格限制資本輸出,一般不允許個人和企業自由輸出 ( 或匯出 ) 外匯資金。但是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貿易集團化趨勢的出現,不少發展中國家開始積極向海外投資,以期通過直接投資來打破地區封鎖,帶動該國出口貿易的增長,例如拉美國家、東盟各國、韓國和中國近年來的海外投資十分活躍,放鬆了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與發展中國家相比,發達國家對資本輸出輸入採取的限制性措施較少,即使採取一些措施,也是為了緩和其匯率和官方儲備所承受的壓力。例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在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由於國際收支連年順差,貨幣匯率經常處於上升的狀況,成為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沖擊對象;長期的國際收支順差也導致這些國家國際儲備大幅度增長,又加劇了這些國家的通貨膨脹風險,因此這些國家便採取了一些限制外國資本輸入的措施。如規定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繳納較高的存款准備金、規定銀行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以緩和該國貨幣匯率上升的局面。同時發達國家積極鼓勵資本輸出,例如日本從 1972 年起對於居民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和投資於外國的不動產取消限制。應特別說明: 雖然限制資本輸入、鼓勵資本輸出是發達國家的一個總趨勢,但根據當時國際收支和匯率變動情況,外匯管制有時寬松、有時嚴格,不斷進行調整。
(二)貨幣兌換管理
貨幣兌換管理是外匯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內容。實施貨幣兌換管制的原因主要有:外匯短缺;金融秩序混亂;國內外經濟體制不同;國內外價格體系存在差異等。
1、貨幣的兌換性
貨幣按其兌換性分為不可兌換貨幣、可兌換貨幣和自由兌換貨幣。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格限制本幣兌換成外幣和外幣兌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不可兌換貨幣;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可兌換貨幣;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在外匯市場上能自由地用該國貨幣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換成該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換。
2、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設計和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旦成員國外匯管理制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可兌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
(3)兌付外國持有的該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該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三)黃金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黃金交易也進行管制,一般不準私自輸出輸入黃金,由中央銀行獨家辦理黃金的買賣和輸出輸入。對現鈔管理習慣的做法是對攜帶該國貨幣出境規定限額和用途,有時甚至禁止攜帶該國貨幣出境以防止該國貨幣輸出用於商品進口和資本的外逃以及沖擊該國貨幣。
(四)匯率的管理
匯率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兩種方法。
直接管理匯率是指一國政府指定某一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匯率,這一官方匯率對整個外匯交易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即各項外匯收支都須以此匯率為基礎。實行復匯率制度也是直接管理的方法之一。在經濟欠發達、市場機制發育不健全、缺乏有效市場調控機制的國家,常常採用復匯率制度等直接帶有行政色彩的方式來管理匯率。復匯率的形式有多種,按復匯率使用對象可分為經常賬戶匯率和資本賬戶匯率,前者稱為貿易匯率後者稱為金融匯率,為穩定進出口和貨物價格,政府對貿易和非貿易匯率分別實施干預,使其穩定在目標匯率水平上。復匯率按期適用對象不同還可按行業或進出口商品不同進行劃分,比如傳統出口商品用一種匯率,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採用另一種匯率等。復匯率按期表現形式不同又有公開和隱蔽的兩種,例如對出口企業創匯實行不同的外匯留成比例,並允許企業按高於指定的結匯價售出,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多種匯率。復匯率一般起著「獎出限入」的作用,是經濟欠發達的國家或出口創匯能力低的國家調節國際收支逆差的重要手段。但實行復匯率制度,造成管理成本較高、外匯管理比較復雜,還造成價格扭曲不利於公平競爭。間接管理匯率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利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以影響外匯供求關系、控制匯率變動的方法。採用間接管理方式,需要建立外匯平準基金, 運用外匯平準基金買賣外匯干預供求關系,或者直接利用外匯儲備干預外匯市場。
⑺ 中央銀行是怎麼干預外匯,干預的手段有哪些
外匯波動成因很多 如本國利率造成的資本流入 本幣流失 或者過外投機者大量建倉後的集中拋售等 因此中央銀行可以採取調整利率 收縮信貸等政策 或者直接參與市場交易 通過櫃面交易買賣 和官方言論等也是干預的手段
⑻ 外匯風險管理的主要辦法
理論上或比較成熟的市場來說,規避匯率風險手段包括:遠期合同、借款保值、掉期保值、平衡責任、保理業務和外匯期權等。中國避險業務還不發達,但隨著匯改和企業風險意識提高,可使用工具會逐步增多。8 月 9 日、10 日中國人民銀行就連續,出台發布了《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此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並為銀行和企業提供更多風險管理工具。
遠期合同:即具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公司與外匯銀行簽訂購,買或出售外匯的遠期合同,以在未來的某個時間以現已確定的匯率買賣兩種貨幣。遠期合同時間通常為半年並且沒有變通選擇。例如,某進口企業預計 6 個月後將向國外進口商支付一筆美元貨款,為鎖定財務成本,該企業可以與銀行提前簽訂遠期售匯合同。這樣,6 個月後無論匯率如何變化,該企業都可以按照事先約定匯率,用人民幣從銀行購買美元貸款。更靈活的是可選擇的遠期合同,這種合同允許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的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以當時匯率為准。這樣出口商就得到較好的保護,避免合同期限內對自己不利的那一時間匯率,並選擇相對有利的交易時間和匯率。
借款保值:通過借款來保值的方法比遠期合同更具有靈活性,特別是小額合同。借款可以有較靈活的期限、變化而非固定的利率以及到期續借的靈活規定。
掉期保值: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即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的遠期外匯;或者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較近期間的遠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較遠期間的遠期外匯。
平衡責任:即在同一時期,創造一個與存在風險的貨幣相同幣種、相同金額及相同期限的反方向資金流動。例如,某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進口商支付的出口貨款 500 萬美元,該企業須將貨款結匯成人民幣用於國內支出,但同時該企業需進口原材料並將於 3 個月後支付 500 萬美元的貨款。此時,該企業可以與銀行辦理一筆即期對 3 個月遠期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即期賣出500萬美元,取得相應人民幣,3 個月遠期以人民幣買入 500 萬美元。通過上述交易,該企業可以軋平其中資金缺口,達到規避風險之目的。
保理業務:保理是指出口商出運貨物取得單據後,將單據以一定折扣出售給保理機構,由保理機構承擔有關風險。保理業務費用比遠期合同高,不常作為保值方法。
外匯期權業務:期權比遠期更靈活。例如,出口企業將要收一筆歐元,可以向銀行支付一筆期權費,並與銀行約定將來有權以約定價格 1.21 歐元兌 1 美元賣出歐元。如果到期市場歐元價格低於 1.21,企業可以行使權利,用比市場高的價格賣出歐元;但如果到期歐元價格高於 1.21,企業可以不行使期權,轉而到即期市場上去賣歐元,只需要支付少量期權費用。這雖然增加了成本,但也給企業創造了選擇的靈活性。
利用海外企業:有境外公司的企業,可以考慮合作。如購買國際市場上的 NDF(不可交割人民幣遠期)產品,用未來更低的價格付現在的錢;出口企業應該主要融外幣,而不要融本幣,可以將外匯應收賬款質押向銀行貸外匯,以後還外匯以規避人民幣兌換風險。在實際業務操作中,許多國際知名企業就是通過其跨國公司的地理多元化分布,來避免布局單一所帶來的單一貨幣匯率變動風險,這對於大型公司來說不失為一種有效匯率避險方式。
計價貨幣的從優使用:在市場上都看好人民幣升值的條件下,出口企業可選擇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進口業務反而可選擇美元作為計價貨幣。或者選擇兩種貨幣各半的辦法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