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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代理外匯結算有法律風險嗎

發布時間:2022-05-08 22:11:13

A. 「支付寶」經營模式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前些天,阿里發布了9.9.7版本的支付寶,其推出的新功能則是支付寶可以根據不同人群的特徵邀請進入生活圈。目前支付寶已經上線了包括股票、金融、保險等近百個圈子,然而最火的莫過於前幾日霸屏的「校園日記」和「白領日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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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寶應該完善支付工具和相關的硬體設施,避免系統性風險,建立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和及時重建支付寶的支付系統,其次不斷完善網路信息安全技術,加強防火牆的設置,充分利用電子簽名和數據加密等技術,加強客戶身份的電子認證。減少客戶信息的泄露以及阻斷不法分子進行非法活動。

二.充分利用現行的法律法規,並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和補充,明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政府應該加強宏觀監控,督促相關平台完善風險防控方案。嚴格市場准入,對第三方支付企業實行牌照制度以控制金融風險,保護經濟安全。

三.在防止第三平台非法挪用資金以及獲得非法利息等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設立獨立的無息賬戶,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經網上交易的滯留資金存入國家指定的賬戶,對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截留資金進行有效的約束。同時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用戶滯留資金,從而防止非法挪用資金的情況發生。在保障資金安全方面,該平台應該設立風險保證金以降低風險。

四.在非法套現方面,可以逐步提高套現成本。在防止洗錢方面,我國《反洗錢法》對網上支付平台涉及不多,因此應該將加強計算機安全立法以及網上支付系統的監管納入該規定中。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對交易記錄和身份登記記錄進行備案,同時對可疑交易進行識別和報備,充分利用高科技防止洗錢,對在打擊洗錢工作中取得成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獎勵,以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有效的配合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工作。

網上支付帶來了便捷,也帶來了風險和挑戰,其應該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政府和相關部門也應該為這種新型的支付方式提供良好的政策和立法環境,使其不斷的發掘商機,從而促進整個電子商務不斷健康的發展。

本文作者時素,同意將此原創文章首發於媒體號「張明君」,如需轉載,請私信運營者。

B. 京東代理購結匯服務協議有風險嗎

京東代理購結匯服務協議沒有風險,但要仔先細閱讀《代理購結匯服務協議》內容,尤其是字體加粗部分,了解清楚。

是為了確認和您的交易合理性, 《代理購結匯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是由您與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或我們)簽訂。請您先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尤其是字體加粗部分。

如您對本協議內容或頁面提示信息有疑問,請勿進行下一步操作。您可通過支付寶在線客服或官方熱線95188進行咨詢,以便我們為您解釋和說明。您通過頁面點擊或其他方式確認即表示您已同意本協議。

1、購結匯服務,指我們與我們合作銀行向您提供的代為購買外匯、接受境外匯入外匯並結匯的服務。購匯服務中,我們代您向我們合作銀行提交購匯信息並將您的款項交付該銀行用於購買外匯。結匯服務中,我們代您向我們合作銀行提交結匯信息並將您來自於境外的外匯款項交付該銀行為您轉換成人民幣。

2、您應滿足支付寶網站上公布的《支付寶服務協議》中對支付寶用戶的身份要求,且按照支付寶要求通過了實名驗證,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協議的資格。

C. 買外匯的話,風險大嗎

首先明確一點,外匯的風險極大。為什麼這么說呢?

主要有3點:

1、黑平台太多,極有可能血本無歸;

2、中國不允許個人炒外匯,出了事無處求助;

3、外匯可以加高倍杠桿,波動極大,做不好容易爆倉;

最後再來說說技術風險,流動性風險:這是全球范圍的市場,你的下單與成交是否順暢取決於很多因素,同時還要受全球各個國家的政策影響,稍有不慎就是虧損。交易對手風險:作為個人投資者,我們在市場上面對的有個人,也有機構,還有國家。專業性方面會存在差距,這很考驗個人投資者的眼光、心態、技術分析能力。(個人能力)

所以說外匯風險是極高的,在沒有做好准備前,謹慎入場。

D. 網上支付可能遭遇那些風險

風險1 黑客盜取賬號和密碼。造成經濟損失。
風險2 就是遇到糾紛有投訴地無門的感覺!畢竟網路是虛擬的,交易雙方常常是不內面的
不過像現在的「淘寶網」「意趣網」這樣有名的大網站還是可以信賴的
2005年,網上支付的市場的快速發展無疑是我國電子商務領域最大的「看點」之一。我國網上支付的金額全年會超過60億元人民幣,而網上支付用戶占使用互聯網用戶數的比例從2004年前的17%增長到26%。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平台的市場規模2001是1.6億元,2004年增長為23億元,預測2007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平台網上支付平台市場規模將達215億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現,體現了支付方式的變革。作為首都電子商務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手機支付、簡訊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終端,採用二次結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結。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花費3000萬美元巨資開發,聯合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多家金融機構共同打造「支付寶」交易服務工具。4月7日,從事多元化電子支付應用及服務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電子支付平台,進軍國內電子商務支付。5月12日,雲網正式推出企業級在線支付系統支付@網。5月20日,網銀在線攜手VISA國際組織共同宣布,在中國電子商務在線支付市場推廣『VISA驗證服務'信用卡安全支付標准,期望提高在線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線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國,雖然舍棄了Paypal賴以成名的信用卡劃賬和多幣種跨國交易,但這個起名「貝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視和商家的關注。10月,騰訊公司推出「財付通」,進軍網上支付領域。而據有關人士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50家!

可以說,2005年已經成為網上支付年,而相應的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也得到了人們更多的關注,焦點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風險責任的承擔、網上支付服務的規范、電子貨幣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個方面,而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的出台無疑又使人們的關注點又一次聚焦。那麼,該《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將怎樣影響我國電子支付的發展,如何認識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平台的出現和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平台應該如何得到規范,電子支付法律環境的建設從該指引開始又將怎樣陸續得到完善?都將是本文試圖探討的內容。

一、對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的認定

在網路支付中,支付雙方與支付服務提供商達成合意,是一種典型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但是由於涉及到用戶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等類似於金融業務,就必然引起行政監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現沒有監管私自使用資金的風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對於銀行提供網路支付系統服務中的法律問題,由於各國一般都有相應的銀行法律,對銀行的法律地位、銀行與用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加上銀行在開展網上支付業務時一般都會通過用戶協議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方面的問題倒並不復雜,主要涉及到系統故障、電子訊息錯誤、未授權的支付命令等情況。這些問題目前一般在銀行的用戶協議中都有些相應條款加以調整,暫且不論這些銀行的格式條款是否妥當,用傳統法律中的原理或規定加上對信息技術的理解基本上都能得到解決。

較為復雜的是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網路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是目前政府、企業和用戶皆較為困惑的。這些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務的背後,聚集了大量的用戶現金或者發行了大量的電子貨幣,客觀上已經具備了某些銀行的特徵,甚至被當作不受管制的銀行。

Paypal是一家沒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術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數年時間內它已經一躍成為全球網路支付領域的先鋒,並於2002年7月8日成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線支付服務商。截止2005年3月,Paypal在全球擁有超過6000萬的注冊用戶,業績遍及全球45個國家和地區,日交易量超過100萬筆,年支付總額超過180億美元。即便如此成功地運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讓美國或者其他相關國家較為頭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較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紐約銀行部門得出Paypal的服務未構成非法銀行業務並給Paypal頒發貨幣轉賬業務執照以來,Paypal已經獲得了美國超過32個州的貨幣轉賬業務執照。這些執照對於Paypal業務的規范和正名、用戶信心的增強等大有幫助。而在全球的其他地區,Paypal的業務擴張則面臨著更多的不確定性,除了與當地金融機構保持良好的合作之外,還需要適應多種不同的法律與政策環境。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戶協議中規定Paypal可以將用戶的資金一起存放在被聯邦儲蓄保險公司所保險的銀行里開設的帳戶(FDIA-insured banks),用戶同意因該賬戶產生的任何收益歸於Paypal所有,用戶將不會收到因其通過Paypal轉移的那筆資金而產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後來美國網站的用戶協議中Paypal聲稱自己是用戶的代理人,是幫助用戶從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發出支付的代理機構;Paypal還嚴格區分用戶的資金和Paypal的自有資金,表示不會將用戶的資金用於公司運行或其他目的,也不會在破產的情況下或者由於其他的目的將資金歸於債權人;同時,Paypal還在用戶協議中明確Paypal不是銀行,其向用戶提供的服務是支付處理服務而不是銀行業務,Paypal不是用戶資金的受託人、受信託人或者是待一定條件成熟後再轉交給受讓人的第三方,而是作為用戶的代理人和資金的管理者。從其最近的用戶協議可以看出Paypal將自己和用戶之間的關系定位為提供網路支付的合同關系,是用戶的代理,是用戶資金的管理者,而非任何現行法律規定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Paypal為了提供網路支付服務,必須依靠信用卡組織或者銀行體系來構建自己的服務框架,因此Paypal與銀行或者信用卡組織之間也有服務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淘寶網的支付寶是為淘寶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網路交易的雙方乃至線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和「第三方擔保」的。支付寶的運作流程基本上類似於Paypal,只是由於受國內目前信用卡發展的影響,信用卡的使用程度遠不及Paypal。

支付寶用戶協議中明確,它是由浙江支付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戶提供「支付寶」軟體服務系統以及附隨為用戶提供代收代付貨款的中介服務,並在用戶協議中多次避免將自己稱為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而在其獲取的商業許可經營范圍里表明其從事的是擔保(根據公開查詢到的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批文件上看是「由國家政策允許的擔保業務,涉及許可證的憑證經營」)和中介業務。但是目前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支付中介具體應該屬於哪一類業務並不明確,是否需要經過銀監會的批准才能從事也存在諸多疑惑點。用戶資金進入支付寶的帳戶後其所有權問題,所產生的孳息等問題會給支付寶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業務的合法性帶來一些困擾,目前我國相關部門對此的態度也不甚明確。

從各國銀行法來看,能否經營存貸款和貨幣結算業務通常是確定一個企業是否成為銀行的一個重要標准,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條也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那麼電子金融服務公司是否構成「銀行」呢?從電子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實質來看,其所從事的業務與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又有本質上的不同,銀行的存貸款業務是銀行的一項獨立業務,金融服務公司雖也吸收一定的存款(如客戶兌換透支的情形下),但這並不就是其獨立業務,而是附屬於信用卡結算或電子貨幣結算業務,而且在很多情形下電子金融服務公司的這些業務都是以銀行為中心開展的,或者其本身就是發卡銀行的代理人,如信用卡公司代理銀行發行信用卡,因此電子金融服務公司並不構成「銀行」。像美國等一些國家已允許這類電子金融服務公司作為金融組織存在,目前我國的這類電子金融公司在法律上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原則上講,除銀行外,其它組織是不得經營此類業務的。為了促進電子支付的發展,絕對否定非銀行企業進入電子支付業務市場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應完全禁止非銀行企業進入電子支付業務市場,而是應規定一定的市場准入條件,讓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我國未來的電子支付法律法規應對這些企業市場的准入條件做出明確的規定。

總之,隨著電子支付的發展,一些非銀行企業從事電子支付業務已成為電子支付發展的不可逆轉的趨勢。這主要是由於電子支付業務具有很強的國際性和技術性,銀行憑借自身力量已有些力不從心。專門從事網路支付的公司的出現符合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也是網上支付業務創新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應在規范的同時鼓勵其發展。

二、網上支付的基本模式

如果看一下網上支付參與主體,不管B2B還是B2C的交易模式,網上支付業務的參與主體除了交易雙方之外,通常還應該有電子商務平台、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另外還有商業銀行。從電子商務平台來看,一類只提供網上交易信息,給買家和賣家提供一個場所;另一類電子商務平台同時也是賣家,直接向買家提供商品服務和配送服務;從第三方非銀行支付中介看,其主要功能是連接買賣雙方、電子商務平台和銀行,起到一個橋梁作用,最終實現網上交易的資金劃撥。這樣的組織又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電子商務平台本身充當支付平台,這個支付平台的建立只是為了該電子商務平台自身使用,支付平台直接和銀行網關相連,另外一類是專門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機構,不直接隸屬於任何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可以為不同電子商務平台提供網上支付。在這種模式下,這類支付中介服務組織大多數為交易雙方開立帳戶,商業銀行也是通過他們建立支付網關,網上支付指令通過銀行網關最終進入他的後台處理系統,進行最終的資金處理。

從今後比較長的一段時間來看,整個網上支付過程中非銀行支付中介所從事的這些支付業務最終還是要經過銀行網關,通過銀行完成的,當然也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一種是銀聯的方式,類似於把銀行卡收單業務放到網上做;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是當第三方支付平台為交易雙方開戶以後,他可以直接通過帳戶之間完成交易,這種交易實際上也不是通過銀行完成,這兩種方式不用通過銀行支付網關完成。

從網上支付模式來看,大概劃分為四種模式:一種是銀行網關的模式,電子商務平台鏈接到銀行網銀系統,這種模式下面買賣雙方只涉及到電子商務企業和銀行,網上交易實際上直接進入銀行的網銀系統處理的,電子商務平台只跟銀行簽約;第二種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電子商務平台先鏈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銀行鏈接;第三種模式是銀聯的模式;第四種模式是支付平台內部的交易模式,這種交易模式實際上是封閉的,為買賣雙方提供了帳戶服務,通過內部的帳戶就可以完成這種交易。

三、第三方支付服務模式的主要風險

以上模式的風險應該是不同的,第一種銀行網關的模式更多的是為了對商業銀行的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或者電子支付的監管進行管理,第三種銀聯的模式納入銀行卡收單這個范疇更合理些。那麼我們對網上支付進行業務規范時候,主要考慮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內部交易這兩種模式。因為這兩種模式對現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較大的,這兩種模式有很多共同點,內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實際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為建立這種帳戶服務,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基礎上。

這兩類模式的風險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從事資金吸存,並且有很大資金沉澱,當資金沉澱、資金吸存這種行為出現以後,自然存在著資金安全隱患方面的問題或者支付風險問題。在這兩種模式下,網上支付機構一般都有一種資金吸存行為,買家把錢付給企業,或者電子商務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後再經過一段時間,賣家確認以後,平台把錢再付給賣家,在滯留的過程中,錢沉澱在支付機構里。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開立帳戶後,隨著交易額的增加,現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務的企業都和客戶簽約,約定比如每周清算兩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隨著這種業務量的逐漸增加,資金沉澱量將是非常大的。這種安排是為了增強網上交易信心,維護公正性,確實是很有效的做法,但問題是你保證了交易雙方他們之間的信心,提供了信譽增強的服務,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誰來保證呢?當交易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第三方支付服務不是對一家企業,而是對著很多家企業,一旦出了問題以後,其影響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電子支付服務商涉及到電子貨幣的發行,對電子貨幣的發行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范。發行電子貨幣對持有人來說是一種負債,那麼債務的贖回將來應該是什麼樣的,贖回的風險應該由誰承擔等,都是問題。對帳戶進行沖值時買賣雙方可能會把一些錢先存進去,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對支付服務提供服務商來說,相當於發行一種電子貨幣,將來表現形式上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屬於電子貨幣發行行為。從國際上電子支付發展來看,基於網路發行的電子貨幣將來肯定是網上支付一個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國內,對電子貨幣的性質、發行主體、使用范圍等等這些方面確實在規定上還是空白。

第三,這類支付服務涉及到支付結算帳戶和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突破了現有的一些特許經營的限制,按照商業銀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規,整個支付結算業務和支付清算業務實際上還是屬於銀行專有的一種業務。開立帳戶後,在帳戶里沉澱的資金怎麼定性,到底是不是視做存款,現在很多企業為了避開吸收公共存款這樣一個說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務。而這種代理服務在商業銀行法里做為代理收付款業務,也是銀行的業務。這類業務目前實際上還是屬於特許業務,非銀行機構從事這方面的業務面臨著法律上的突破。電子商務發展速度很快,很難預料一兩年後會發展到什麼規模,電子支付會達到什麼規模,而達到一定規模後,肯定會對整個支付結算體系產生一定影響。在美國發展得比較好的PAYPAL,在發展到目前這個階段,也引起了監管方面的考慮,到了一定規模以後,政府是不得不面對的。

第四,網上電子支付可能會成為資金非法轉移和套現的工具,由此也會帶來一定的金融風險。現在的網上支付單筆交易金額或者總體交易金額還不是很大,非法資金轉移、套現的現象還不是特別明顯,但是也已經有所表現。比如有的網上交易實際上並不是進行真正的消費,而是製造一筆虛假交易,通過銀行卡支付後,錢進入了支付平台的帳戶,通過帳戶轉移到銀行,從銀行取現,實際上是為了套取現金。對銀行卡來講,信用卡限定一個額度,在這個額度內使用,可以預見現金量,提供這種支付工具是為了促進或者為了滿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費需要,並不是為了讓人大量使用現金。對信用卡的取現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過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網上交易則避開了這些。現在很多網站買賣都還是不收費的,成本幾乎就是零,通過這樣一種途徑,套現更為方便。

四、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與第三方支付服務

電子支付指引根據現在網上支付發展的一些新情況,從銀行角度規范電子支付活動。在整個網上支付中,銀行還是起到關鍵性的作用,雖然第三方支付服務組織發展的確很快,但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還是商業銀行。在這個指引出台前,商業銀行在電子支付整個業務流程、技術風險防範、業務規則、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都還沒有一個很好的規范。電子支付整體都處於發展階段,對有關問題還沒有研究得很透,我們到底是以促成它的發展為主,還是以規范為主?在指引中體現了發展中逐步形成規范,或者以規范促進發展的思路。根據這種考慮,結合電子支付業務的特點,採取了指引的方式,並不是強制性的。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把整個支付系統分成兩大類:一類大額支付,一類小額零售體系,網上支付屬於小額零售體系范疇。小額零售和大額支付比較起來具有更多的參與主體,涉及到銀行、客戶、商家、系統開發商、網路運營商、第三方認證服務等機構。每個主體間可能都有一個合同,最終形成很龐大的合同群,而其中最根本的或者基礎和前提應該是銀行和客戶間的關系,應該是首要需要明確和解決的。

在銀行和客戶之間往往出現了中介組織,像專門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企業,包括有些代收代付機構,實際上都是轉發人的角色。這個轉發人可能是非銀行機構,也可能是銀行。比如現在很多城市都開通櫃面通業務,在工行可以拿建行摺子到工行存款,或者拿農行摺子在工行取款,櫃面通的形成下,非開戶行承擔轉發人的角色。在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對支付清算業務有一個界定,是從事支付指令的交換和計算的這樣一些組織。這樣的組織不允許吸收存款,也不允許辦理資金的最終結算。而從現在電子支付的許多機構來看,這兩塊都涉及到了,如果涉及到這兩塊到底怎麼定性,是作為金融機構來定性,還是作為支付清算組織定性,又陷入一個矛盾裡面。這個問題在國外目前來看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解決方案。

五、下一步的網上支付立法

現在的電子支付指引實際上主要規范銀行的,第一號指引基本上是限定在商業銀行從事的網上支付范疇,以後可能會出現專門針對非銀行機構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指引。規范非銀行網上支付機構主要有幾個方面:一個是交易資金的安全,將來可能要有一些比較明確的說法。如交易資金可能不能擅自挪用,要到銀行進行專門託管;在商業銀行開專用帳戶進行託管,要有一定措施保證客戶在回贖電子貨幣或者把他帳戶里的虛擬資金轉化為法定資金。還有,是不是需要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維護這部分資金的交易安全。第二個方面就是保護客戶利益的問題,網上支付較之於傳統支付方式其技術性更強,而作為服務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優勢肯定比客戶大得多,可能會出現服務商利用技術優勢損害客戶利益的情況,一些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公司會在協議里把更多責任或者不公平條款強加給客戶,所以也需要有一個統一的規范。第三個方面是要關注打擊洗錢犯罪和網路犯罪的問題,比如網上賭博的資金也會通過網上支付,需要加強監管。

從事網上支付可能涉及基於網路或一些軟體會發行電子貨幣,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規模和范圍到一定程度後,會對現有貨幣體系產生沖擊。現在發行的人民幣有國家信用在後面保證,而第三方服務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將來贖回的問題要不要管,怎麼控制,怎麼保證,等都是問題,否則社會公眾可能會對這種貨幣體系產生懷疑。

還有就是電子票據的問題,對電子票據的問題,最好能在修改票據法的時候通過法律層次解決它的法律地位。現在看,修改票據法的過程可能比較長。但是現在實際應用已經開始出現,比如今年招商銀行已經開始簽發了國內電子票據。對這種電子票據的發展,也值得我們積極關注和研究。電子票據會對網上支付的發展有很大促進作用,網上支付可能會又上一個台階。而電子票據的簽發兌付、託管、統一認證等方面和現有的票據管理或者票據法所規范的又有很大的不同。

E. 為什麼今天支付寶螞蟻庄園里炒外匯的答案是非法的

本來就是違法的,外匯國內是不認可的,也是不允許個人炒外匯的。包括個人炒期權等等國家都是不允許的,外匯虧損什麼可以名字

F. 用支付寶換外幣,安全嗎

如果對方信得過,這種交易當然沒有什麼問題。如果對方信不過,要賴賬,這時會交由淘寶裁決,也就是說短時間內錢會扣在支付寶,誰也拿不到。這時,你需要舉證你已經發貨且對方已經收貨才能勝訴,然而交易是虛擬的,淘寶不會為此種交易絕對承擔擔保責任,所以風險還是有的。

如果對方拒不付款,淘寶又未能為你拿回你的人民幣,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起訴對方退回你匯去的日元,成本可能有點高。如果對方一開始打算騙人,那屬於詐騙由警察負責了。

G. 利用支付寶過錢兌換外幣算不算違法

2018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外匯市場監管,依法查處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其中,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圍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務,且國際收支申報錯誤。上述行為違反《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第六條、《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

H. 支付寶被罰是違規了什麼

據了解,支付寶違規具體在三方面。首先是客戶權益方面:(1)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不充分;(2)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保障不充分。

其次是產品宣傳方面:產品宣傳方面:(1)在視頻宣傳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2)在支付寶官方微博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3)處理完畢的投訴佔比計算不實,導致對外公布的數據與實際不符。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其處罰款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產品宣傳與個人信息保護兩項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5萬元。罰款合計18萬元。

I. 支付寶賬號幫別人代收款流水多,會有什麼風險

1、支付寶賬號幫別人代收款是賬戶是會有風險的,用戶在遵循《支付寶服務協議》的情況下,賬戶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在未遵循協議的情況下支付寶有權拒絕為用戶與交易對方提供服務,且支付寶免於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支付寶服務協議》交易風險提示:在使用支付寶的服務時,若用戶或用戶的交易對方未遵從《支付寶服務協議》或相關網站說明、交易、支付頁面中的操作提示、規則,則支付寶有權拒絕為用戶與交易對方提供服務,且支付寶免於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特別注意,如在支付寶網站上以頁面標明或其他方式表明相關服務系由第三方提供,在使用該服務過程中如有疑問或發生糾紛,與第三方協商解決。

(3)使用支付寶的服務購買金融類產品時,為了用戶的利益,建議仔細閱讀金融類產品的協議以及頁面提示,確認銷售機構及產品信息,謹慎評估風險後再購買。

2、存在如下情形時,支付寶會對用戶名下用戶標識或/及支付寶賬戶暫停或終止提供支付寶服務,或對余額進行止付,且可能限制所使用的產品或服務功能(比如對這些用戶標識或/及賬戶名下的款項和在途交易採取止付、取消交易、調賬等限制措施,或對交易的方式、規模、頻率等進行限制):

(1)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本協議的約定。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的要求。

(3)用戶標識或賬戶操作、資金流向等存在異常時。

(4)用戶標識或賬戶可能產生風險的。

(5)在參加市場活動時有批量注冊用戶標識或賬戶、刷信用、交易內容不符或作弊等違反活動規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6)他人向用戶支付寶賬戶錯誤匯入資金等導致可能存在不當獲利的;

(7)遭到他人投訴,且對方已經提供了一定證據的;

(8)可能錯誤地操作他人用戶標識或賬戶,或者將他人用戶標識或賬戶進行了身份驗證的;

(9)與第三方約定適用《淘寶平台服務協議》、淘寶平台規則、《阿里巴巴服務條款》、阿里巴巴中國站規則等規則進行交易並授權其按照前述規則處理,且第三方投訴您違反前述規則的。除(1)、(2)、(9)規定的情形外,如申請恢復服務、解除上述止付或限制,向支付寶提供相關資料及身份證明等文件,以便進行核實。

(9)支付寶代理外匯結算有法律風險嗎擴展閱讀:

產品服務

使用

使用支付寶支付服務需要先注冊一個支付寶賬戶,分為「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兩類 。

在支付寶官方網站或者支付寶錢包注冊均可。

認證

用戶使用支付服務需要實名認證是央行等監管機構提出的要求,實名認證之後可以在淘寶開店,增加更多的支付服務,更重要的是有助於提升賬戶的安全性。

實名認證需要同時核實會員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

2016年7月1日開始,實名認證不完善的用戶,其餘額支付和轉賬等功能會受到限制。

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各類賬戶的功能、額度和信息認證標准不同。其中,Ⅰ類賬戶只需要一個外部渠道認證客戶身份信息,例如,聯網核查居民身份證信息,對應的付款限額只有自賬戶開立起累計1000元的限額。

該類賬戶余額可以用於消費和轉賬,主要適用於客戶小額、臨時支付。Ⅱ類和Ⅲ類賬戶的客戶實名認證強度相對較高,分別通過至少三個、五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信息。其中,Ⅱ類賬戶的余額付款限額為年累計10萬元。Ⅲ類賬戶的余額付款限額為年累計20萬元。

錢包

支付寶也可以在智能手機上使用,該手機客戶端為支付寶錢包[56]。支付寶錢包具備了電腦版支付寶的功能,也因為手機的特性,內含更多創新服務。如「當面付」、「二維碼支付」等。

還可以通過添加「服務」來讓支付寶錢包成為自己的個性化手機應用。

支付寶錢包主要在iOS、Android上使用,iPad版與WP版正在開發中。

安全

支付涉及到用戶的資金安全,因此遵循官方的安全規范至關重要。

如安全控制項、簡訊校驗服務、數字證書、第三方證書、支付盾、寶令、寶令手機版、安全保護問題、安全策略、手機安全設置等。

幾乎所有的支付服務都可以使用支付寶。從購物到水電燃氣繳費,且正有部分取代現金的趨勢。

還款

2009年1月15日支付寶推出信用卡還款服務,國內39家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均支持。是最受歡迎的第三方還款平台。

主要優勢:免費查信用卡賬單、免費還款,還有自動還款/還款提醒等增值服務。推薦使用支付寶錢包。

2014年第一季度,76%的還信用卡是用支付寶錢包完成的。

轉賬

通過支付寶轉賬分為兩種:1、轉賬到支付寶賬號,資金瞬間到達對方支付寶賬戶;轉賬到支付寶賬戶的限額2、轉賬到銀行卡,用戶可以轉賬到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支持百餘家銀行,最快2小時到賬。支持到賬的銀行和到賬時間、轉賬到銀行卡的限額。

參考來源:網路-支付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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