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法買賣外匯罪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罪,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B. 什麼是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求解
非法買賣外匯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進行外匯買賣。
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行為。對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由外匯管理局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2)非法買賣外匯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擴展閱讀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
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買賣外匯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買賣外匯
C. 炒外匯如何定罪
炒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自然人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D.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最新量刑
法律分析:
非法買賣外匯是指我國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來華的外國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E. 非法買賣外匯量刑標准
法律分析:非法買賣外匯罪一般會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F. 私自買賣外匯會受到什麼處罰
私自買賣外匯是指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是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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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非法買賣外匯司法解釋解讀
法律分析:但是今年2月1日起,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施行《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條款,使朋友圈換匯積累達到一定條件後定性為刑事犯罪。
一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准,以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
二是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競合處罰原則;
三是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標准、處罰原則及判處罰金的標准;
四是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五是從寬處罰的認定條件和標准;
六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認定;
七是《解釋》的時間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H. 外匯非法經營罪認定
法律分析:認定: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以及居間介紹騙購外匯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時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I.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准
非法買賣外匯罪依據犯罪嫌疑人具體所得金額判處五年到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罰金。
【法律分析】
非法買賣外匯量刑標準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針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這種違法行為,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裡面,是將它按照非法經營罪來進行處罰的,非法買賣外匯判處有期圖形的刑期,最高可以達到十五年的期限。屬於我們國家的一些機構,或者是單位性質以及個人,一些其它的組織機構,比如駐華的機構以及駐華的相關共組人員,還包括一些其他來華的屬於外國國際的外國人員,以上這些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用非法的手段去進行關於買賣外匯的這種行為,然後謀取不良的利益,犯罪的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就是屬於非法買賣外匯。這裡面的情節比較嚴重所指的,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涉案金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非法買賣外匯,其涉案金額達到二十萬美元以上,行為人所獲得的違法所得,達到了五萬元人民幣以上這樣的范圍的時候,從法律上來看就可以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J. 非法向國外匯錢能構成什麼罪,怎麼量刑的
非法向國外匯錢可能構成洗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16條的規定,將《刑法》第191條第1款修改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