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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匯款增值稅怎麼核算

發布時間:2022-05-09 13:14:26

1. 海關增值稅怎麼算啊

計算方法:關稅金額=貨值(進口CIF價)×匯率×關稅稅率。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率 增值稅=(完稅價格+關稅)/(1-增值稅率)×增值稅率 消費稅=(關稅+增值稅+完稅價格)×消費稅率。

1、徵收主體

關稅的徵收的主體是國家,《海關法》明確將徵收減稅的權力授予海關,由海關代表國家行使徵收關稅的職能。因此,未經法律授權,其他任何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行使徵收減稅的權力。

2、徵收依據

海關征稅的依據是貨物的「完稅價格」。通常情況下,進口貨物的CIF價、出口貨物的FOB價即可作為海關征稅的依據價格。但對CIF價或FOB價明顯低於同期貨物進口價格,或買賣雙方存在特殊經濟關系影響了進口成交價格,或根據海關掌握的市場情況,海關有權規定「完稅價格」。

(1)境外匯款增值稅怎麼核算擴展閱讀:

相關文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海關征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進口增值稅


2. 外匯收入繳納的增值稅怎麼做賬

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

如果繳納是當月的增值稅那麼直接做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如果是上個月的增值稅。

那麼期末將貸方應交的銷項稅轉入未交增值稅中,表示當月應交未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在實際繳納時再轉入已交稅金明細科目中轉銷: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2)境外匯款增值稅怎麼核算擴展閱讀:

財會〔2016〕22號文件的"預交增值稅"科目設置,相較於《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設置,為增設科目。

還參照了《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包括了營改增後增加的四種需要預繳稅款的情形,財稅處理逐步和諧,納稅申報簡單快捷,財報列示信息對稱。

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但是對於房地產企業等相關行業,"預交稅款"的期末余額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不能結轉入"未交增值稅"。

應直至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另外自然是要繳納增值稅,開不開票沒有什麼關系。
1、暫估入賬一般是針對進貨時的帳務處理。即:進貨已辦理驗收入庫、未取得發票、未付款的情況下要做暫估入賬處理。

2、而收入一般都是在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下才做帳務處理的。如果做暫估收入,可以開增值稅發票,也可以不開發票,但是,不管是否開票,都要納稅的。

3. 海關增值稅怎麼計算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在計算進口環節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時,不得抵扣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稅金)。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稅率

需要注意的是,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已包括已納關稅稅額,如果進口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要包括進口環節已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增值稅計算公式 : 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率)×增值稅率

(3)境外匯款增值稅怎麼核算擴展閱讀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一窗式」比對項目的調整規定:

(一)非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2009年4月申報期,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等有關規定申報抵扣稅款所屬期為2009年3月的海關繳款書,並報送《抵扣清單》。

(二)輔導期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2009年4月納稅申報期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等有關規定,報送海關繳款書待抵扣清單,並申報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

(三)自2009年5月申報期起,納稅人在申報期內可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網上辦稅服務廳下載《稽核結果通知書》及清單,並把清單數據導入電子申報軟體進行申報抵扣。其中: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 外幣轉賬到中國銀行會收增值稅嗎

外幣轉賬到中國銀行不會收增值稅。如果是有親戚在國外,親戚從國外直接匯款到你的銀行卡,根據規定,每一個人每年可以收5萬人民幣等值的外幣匯款,這個數字以內的是不需要交稅的,但是如果超過了就要交稅.你需要有一個可以接收外幣的銀行卡,再讓別人匯款.一般情況下,錢收到後,你的銀行卡的開戶網點可以幫你按照交稅標准折現.

5. 境外匯款代扣代繳稅額怎麼計算

如同「個人所得稅」一樣,對於個人所得稅來說,為生產人員代扣代繳的稅,最終進生產成本。為管理人員代扣代繳的稅,最終進管理費用。
同樣,境外匯款代扣代繳營業稅,這道稅,是這個經濟行為的成本。看是因為什麼產生的,為管理產生的,進管理費用,為銷售而產生的,進銷售費用。

6. 支付境外費用要交增值稅嗎

第一種情況:比較冬烘的做法。
這種情形主要是指企業自行約定所支付的合同款項是含稅的還是不含稅的。

其實境內企業支付給境外企業的合同款項,究竟含稅不含稅,不是約定的,是法律規定的,是不以納稅人意志為轉移的,就像通過合約來約定「重大人身傷害不負任何責任」條款一樣,根本無效。

簡單講,稅款是上交給國家的,所以不可能交給國家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所以境外企業「到手」的款項,都是不含稅的,這個無需約定。例如,某項服務約定,合同總價款100萬,稅款如何繳納境外企業不管,最終合同需保證境外企業「到手」100萬,則這個100萬就是不含稅的。

第二種情形,境外企業承擔全部稅款。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13年03月01日)明確如下:

「近期參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部分地區反映,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納增值稅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是否應將合同價款換算成不含增值稅價格計算。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增值稅為價外稅,因此,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舉例如下:

「非居民企業與境內某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假設該合同在營改增前需在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合同價款為100萬元人民幣,合同約定各項稅費由非居民企業承擔,假定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則該境內公司應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00/1+6%=94.34(萬元)
「應納稅額=94.34*10%=9.34(萬元)

「為配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將上述問題予以公告明確。」

對這個解讀,我們補充以下幾點:
1、這個解讀中的案例,說的合同價款是含稅的。合同總金額是100萬,境內企業代扣了9.34萬企業所得稅,5.6604萬增值稅,0.3962萬城建稅,0.1698萬教育費,0.1132萬地方教育費附加,實際匯往境外的凈支付額,是84.3204萬;
2、這個解讀中的案例,只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因為城建稅等都是附加稅,是在計算得出增值稅後才能計算出來的,所以有人認為不含稅換算過程中,分母要除以(1+6%×12%)是完全錯誤的。

第三種情形,境內企業承擔全部稅款。
這可能是大多數企業所能碰到的常見情況。

我們設合同總價款(含所得稅和增值稅)為A,則凈支付額(不含所得稅和增值稅)為B,則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B

即含稅總金額—增值稅—所得稅=不含稅支付額
則A=B÷(1—10%)×(1+6%)

所以,當合同約定稅款完全由境內企業承擔時,將上述第二公式代入第一個公式,則:
扣繳增值稅= 【B÷(1—10%)×(1+6%)】÷(1+6%)×6%= B÷(1—10%)×6%;
扣繳所得稅=【B÷(1—10%)×(1+6%)】÷(1+6%)×10%= B÷(1—10%)×10%.

第四種情形,境內企業承擔所得稅,境外企業承擔增值稅。
我們設合同總價款(含所得稅和增值稅)為A,則合同約定境外企業所得為C(注意這個C和第三種情況的B不同,我們講過,最終支付給境外企業的,都是不含稅,這是不以雙方如何約定為轉移的,但在境內企業承擔所得稅的情況下,這個C應該比B多一塊兒所得稅的錢),即凈支付額為C —C÷(1+6%)×6%,則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C—C÷(1+6%)×6%

即含稅總金額—增值稅—所得稅=合同約定的境外企業所得—該境外企業承擔的增值稅=凈支付額,則
A=C÷(1—10%)
扣繳增值稅= C÷(1—10%)÷(1+6%)×6%= C×6.2893%
扣繳所得稅= C÷(1—10%)÷(1+6%)×10%= C×10.4822%

第五種情形,境外企業承擔所得稅,境內企業承擔增值稅。
我們設合同總價款(含所得稅和增值稅)為A,則合同約定境外企業所得為D,凈支付額為D—D×10%,則有如下公式成立:
A—A÷(1+6%)×6%—A÷(1+6%)×10%=D—D×10%

即含稅總金額—增值稅—所得稅=合同約定的境外企業所得—該境外企業承擔的所得稅=凈支付額,則
A=D×(1+6%)

扣繳增值稅= D×(1+6%)÷(1+6%)×6%= D×6%
扣繳所得稅= D×(1+6%)÷(1+6%)×10%= D×10%

7. 境外匯款時,計算代扣代繳增值稅時計算錯誤,多扣了增值稅,抵扣時能全額抵扣嗎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請注意題中的表述與所對應的環節,
在進口貨物時,其以前所納過的進項稅,那一定國外購進時,所繳納的國外的增值,這一部分進項稅是不可以抵扣的,原因是,國外增值稅不能對我國的增值稅進行抵扣的。也就是說,我國不認同國外的增值稅的。
而進口環節中所徵收的增值稅,就是我國海關徵收的第一道我國的增值稅,既然是我國的,那麼就可以在我國內以後的環節中進行抵扣的。
所以,你是理解錯了這兩個環節而已,同時也是值得注意的。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8. 境外匯款如果匯的是美元,影響交納增值稅嗎

境外匯款如果匯進的是美元,要結匯後賣出換成人民幣後繳納增值稅。如果匯到境外是美元,財務帳上也必須預留足夠的人民幣繳納增值稅。這樣就不會影響繳納增值稅。

9. 支付境外費用代扣增值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屬於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定義范圍,並且服務提供方仍保有該項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方對此成果僅有使用權,則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下列款項或報酬不應是特許權使用費,應為勞務活動所得:      
(一)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後服務的報酬;      
(二)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三)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上述勞務所得通常適用稅收協定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但個別稅收協定對此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中英稅收協定專門列有技術費條款)。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46號)規定,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涉及的技術服務活動應視為轉讓技術的一部分,由此產生的所得屬於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支付的技術使用費,屬於非專利技或特許權,則應在「無形資產」會計科目核算,如果是如國稅函〔2009〕507號和國稅函〔2010〕46號所述的不應是特許權的服務費,則應在「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類會計科目核算。      
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或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國外技術使用費,如果不屬於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不得抵扣的項目,扣稅憑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可憑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取得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 來源於境外收入怎麼交增值稅

跨境服務的全部收入從境外取得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第五條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一)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

(二)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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