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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外匯出入境

發布時間:2022-05-11 09:03:56

① 香港人出國需要哪些證件 急急急~~~~

需要辦理港澳通行證。
首次辦理須本人至戶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處提交申請,申請材料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用A4紙復印,可復印在同一張紙上),2寸淡底色彩照2張(也可現場拍照,費用自付),同時分別申請赴香港、澳門的簽注。只去香港則申請香港簽注,只去澳門則申請澳門簽注,如果香港、澳門都去,則兩地簽注都要申請。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費用】《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一次往來簽注,每個20元;二次往來簽注,每個40元

續簽折疊本人憑身份證及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辦理,也可代辦,代辦人需攜帶身份證。(不同城市對加簽可能有特殊規定,具體咨詢戶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處)

【辦理時限】7個工作日內辦結。

【費用】一次往來簽注,每個20元;二次往來簽注,每個40元

【特別注意】《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部分城市是3個月)的或無足夠空白簽注頁的不能辦理,須按首次申請手續辦理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申請簽注。

② 香港人入境可帶多少港幣

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大約為接近40000港幣,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

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2)香港人外匯出入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為了規范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制定的法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6月30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時廢止。

③ 香港人在內地的銀行戶口用外幣兌人民幣有限制嗎

目前外幣兌人民幣目前沒有限制,但如果是兌成紙質現金,網點有超額預約的制度,因為網點留存的紙質現金是有數額限制的。

④ 香港人回大陸限帶現金嗎

不限啊

⑤ 港幣是否屬於外匯帶回大陸有無金額限制會不會像美元一樣一年只能匯回5萬美元

港幣屬於外匯。

根據內地《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任何人出入境不得攜帶超過5000美元(約3.9萬港元)等值外幣現鈔過關,否則須申報,並向內地的外匯管理局或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許可證,若超過5000美元(約3.9萬港幣)且沒有申報將按20%繳納罰款,其餘扣住,申報之後才能領回剩餘的款項。

⑥ 我是香港人,最近幾天出入境管理處通知說我出入境被限制了,請問我要怎麼解決和查詢被限制出入境呢

一、關於是否被限制出境可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局查詢。

二、關於解決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

1、當事人的申請

限制出境措施的採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採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並以申請人能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號碼為最佳,申請書應附有相關證據。

2、申請人的擔保

若錯誤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可靠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於擔保的方式、數額、是否屬可靠擔保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受理申請的法院審查決定。

3、審查

法院應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符合:被申請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請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責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將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審理,或有效裁判無法執行。

4、裁定與執行

經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裁定予以准許,不符合條件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在邊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並通知有關公安邊防部門。

(6)香港人外匯出入境擴展閱讀

關於限制出境的限制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

⑦ 我是香港人,現在在大陸,我回香港可以帶多少現金出境

20000元人民幣或者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8號,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由原來的6000元調整為20000元。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1993年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的公告》同時廢止。

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要求:

1、出境人員每人每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時可直接放行;

2、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證放行;

3、如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需憑外匯局發的《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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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按以下規定驗放:

一、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

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當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二、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

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

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調整」的公告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⑧ 我朋友是香港人、也有開公司,我想要頻繁出入港澳,需要辦理什麼證件呢我所在的地方只能辦理團隊旅遊L簽

為規范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和簽注的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和科學管理的水平,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特製訂本規范。
第一章 受 理
一、 受理部門
(一) 內地居民辦理通行證及簽注,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含地區、地級市、直轄市,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往來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由單位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2、 進入香港後需辦理延期簽注的,由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辦)受理申請。進入澳門後需辦理延期簽注或者赴香港簽注的,由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辦)受理申請。
3、 現役軍人,由部隊駐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二)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辦理通行證及「其他」類簽注的,由居住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二、 申請事由和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辦理通行證及簽註:
(一) 探親。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親的:
1、 親屬為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開辦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以下簡稱「個人游」)地區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親屬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開辦「個人游」地區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親屬還包括:(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條件的內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滿16周歲的子女,可隨同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親。
2、 親屬為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解放軍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隊人員的。
(二) 商務。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來香港或者澳門商務的:
1、 在內地的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的內地居民,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等活動的。
企業是指: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其他單位是指:在國家主管部門登記成立,並在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事業單位;外國(地區)駐華新聞機構;外國(地區)駐華使領館、代表處;國際組織駐華代表處;律師事務所、民辦學校、民辦醫院。
2、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等活動的。
3、 駕駛往返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專用交通工具的。
(三)團隊旅遊。內地居民參加指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的。
(四)個人旅遊。經批准開辦「個人游」地區的常住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的。
(五) 短期居住。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香港、澳門有關部門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門短期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赴香港就學、工作、培訓、勞務或者投靠親屬的。
2、 被澳門高校錄取赴澳門就學的。
3、 經澳門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門勞務、親屬隨任的。
4、 經澳門社會文化司批准赴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部門工作的。
(六)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
1、 內地居民因治病、奔喪、參加訴訟、應試、個人學術交流、參加展覽會等,確需往來香港、澳門的。
2、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往來香港、澳門的。
3、 持附有短期居住簽注通行證的內地居民進入澳門後,需往來香港的。
(七) 簽注延期。持短期居住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短期居住的內地居民,簽注有效期屆滿,仍具備原申請條件,需繼續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
三、 申請材料
(一) 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格式見附件,略)和相同規格照片一張。
(二) 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
1、 內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未滿16周歲的可只提交戶口簿復印件)。
2、 現役軍人可提交士兵證或者軍官證復印件。
3、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中國護照和在國外定居的證明復印件。
(三) 提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四) 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 持有有效通行證的,還須提交通行證。
四、 關於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的具體規定
(一) 意見的內容。該意見由工作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出具,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
(二) 意見出具單位。1、 國家工作人員,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單位意見。
2、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出具意見;法人代表本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3、 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 現役軍人,由其所在部隊單位按規定出具意見。
5、 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其中由勞務公司組織赴港澳地區從事勞務的人員,也可由指定勞務經營公司出具意見。
(三)下列人員,無需提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1、 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的。
2、 內地居民根據本規范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的。
3、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往來香港、澳門的。
五、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 探親。1、 親屬為香港或者澳門居民的,提交其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和與港澳親屬的關系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下列證件和證明(受理部門可根據申請人與香港或者澳門親屬的關系要求提交其中的一項或數項):
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香港登記事項證明書,澳門居民身份資料證明書。
已辦理通行證赴香港或者澳門探親的申請人,在該通行證有效的期限內再次申請探望同一親屬的,無須提交親屬關系證明;但因各種原因需要換發、補發通行證的,需重新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 親屬為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解放軍駐港澳部隊人員的,提交上述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證明樣式見附件,略)。
(二) 商務。1、 在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的內地居民,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等活動的,可預先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經審查認定符合條件的備案單位,發給《企業、單位人員辦理赴港澳商務簽注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證明樣式見附件,略)。
(1) 已辦理備案的人員,提交《備案證明》。
(2) 未辦理備案的人員,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單位委派申請人赴港澳從事商務等活動的證明(證明樣式見附件,略)。
備案項目包括:單位注冊登記信息、經營狀況信息、當年擬派遣赴港澳人員信息等。《備案證明》中的人員名單發生變化的,可申請變更,但原則上1年只允許變更1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處(局)應制定本地區單位登記備案的標准和具體操作細則,並對外公布。
2、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等活動的,提交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3、 屬於駕駛往返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專用交通工具的人員,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三) 團隊旅遊、個人旅遊。無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 短期居住。1、 屬於赴香港就學、工作、培訓、勞務或者投靠親屬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學生、工作、培訓、勞工或者依親類進入許可。
2、 屬於被澳門高校錄取赴澳門就學的,提交經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核準的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
3、 屬於經澳門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門工作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
4、 屬於在澳門工作人員隨任親屬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勞務人員親屬證明。
5、 屬於經澳門社會文化司批准赴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部門工作的,提交澳門社會文化司批准文件。
(以上各類證明文件式樣見附件,略)
(五)其他。1、屬於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往來香港、澳門的和持附有短期居住簽注通行證的內地居民進入澳門後,需往來香港的,無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2、屬於內地居民因治病、奔喪、參加訴訟、應試、個人學術交流、參加展覽會等,需往來香港、澳門的,需提交與該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材料。
(六)簽注延期。1、屬於赴香港就學、工作、培訓、勞務或者投靠親屬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學生、工作、培訓、勞工或者依親類延期許可。
2、屬於被澳門高校錄取赴澳門就學的,提交經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核準的澳門高等院校在校證明書。
3、屬於經澳門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門工作、投靠親屬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
4、屬於在澳門工作人員隨任親屬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勞務人員親屬證明。
5、屬於經澳門社會文化司批准赴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部門工作的,提交澳門社會文化司批准文件。
六、 受理工作
(一) 申請材料的提交。申請人須本人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同一受理部門再次申請辦理簽注的,可委託他人或由監護人提交申請。
2、申請人年齡已滿70周歲或者身患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的,可委託他人提交申請。
3、申請人年齡未滿16周歲的,須由法定監護人陪同提交申請,或者由法定監護人提交申請。
4、申請赴港澳地區從事勞務的人員,可由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以上情形中,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件;法定監護人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明。勞務公司須事先將該公司的印章、負責人簽名等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二) 申請材料的審核。受理部門應當核對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查驗申請表是否填寫完整;出具的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是否規范,其他各類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和符合要求,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核查申請人是否持有有效通行證、是否屬於登記備案人員、是否屬於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人員經查驗合格後收取申請材料,在有關材料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並簽名;認為有疑點的,應進行必要的詢問。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受理規定的,應受理申請,並出具回執。回執上應寫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前往地、申請事由、受理申請時間和預約取證時間,並加蓋受理部門公章。
對申請不予受理的,應在申請表上填寫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依據,註明日期,並加蓋受理部門公章,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范的,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向申請人說明需補充的申請材料。
(三)申請材料的報送
經受理部門審驗合格准予受理的申請材料,由受理部門出具受理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批部門。
第二章 審 批
一、 審批部門
省級、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以及經省級機關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對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做出審批決定。
二、 審批工作
(一) 審核申請材料。審批人員應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真實、齊備及符合法定形式,審核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是否屬於在香港或者澳門從事違法活動被列入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門的人員、是否有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二) 異地核查。對根據本規范受理的非本轄區居民辦理商務簽注的申請,審批部門應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傳真發出核查函(證明樣式見附件,略)。核查內容包括:核查申請人是否曾申領過通行證、是否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是否有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須在接到核查函後20日內傳真答復發函部門。
1、核查結果顯示屬於登記備案人員的,不予批准並告知申請人回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
2、核查結果顯示屬於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和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應該做出不予批准決定。
3、核查結果顯示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且不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和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復函內容在該通行證有效的期限內有效,通行證過期或者因各種原因需要換、補發通行證的,受理部門需再次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函核查。
(三) 審批決定。審批部門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確定發給申請人的簽注種類、有效期和前往次數。
審批部門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出具不批准通知書。
(四) 特殊情形。因在港澳地區從事違法活動被列入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門的人員,如其有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喪、處理緊急事務、家庭特殊困難等特殊情形,確需前往港澳地區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酌情予以批准,並在簽發證件後2個工作日內將持證人資料情況通報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治安警察局。
三、簽注種類、有效期、有效次數、備注項規范
簽注根據申請事由分為七類:探親簽注(簽注字頭為T)、商務簽注(S)、旅遊簽注(L)、訪問簽注(F)、短期居住簽注(Z)、其他簽注(Q)、延期簽注(Y)。
簽注根據前往地分為二類:赴香港簽注和赴澳門簽注。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得向申請人簽發兩個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簽注。
各類簽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數規定如下:
(一) 探親簽注(T)。
1、 簽發對象:發給申請赴港澳地區探親的人員。
2、 簽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數:(1) 親屬為配偶、子女、父母的,可簽發有效期3個月的一次或者多次有效簽注。
(2) 探望其他親屬的,簽發有效期3個月的一次有效簽注。
隨同申請人探親的配偶或未滿16周歲子女,可簽發與該申請人相同有效期和有效次數的簽注。
(二) 商務簽注(S)。1、 簽發對象:發給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等活動的人員和駕駛往返內地與港澳地區的交通工具人員。
2、簽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數:(1) 未辦理備案的人員,簽發有效期3個月的一次有效簽注。(2) 已辦理備案的人員,可簽發有效期3個月的一次有效簽注、6個月多次有效簽注或者有效期1年多次有效簽注。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根據對外公布的備案標准確定簽發備案單位人員的簽注有效期。(3) 駕駛往返內地與港澳地區的交通工具人員,簽發多次有效簽注,簽注有效期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年。
(三) 旅遊簽注(L)。1、 簽發對象:發給赴港澳地區團隊旅遊的人員。
2、 簽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數:簽注有效期為3個月,分為一次有效和二次有效兩種,可按申請人需要簽發。
(四) 訪問簽注(F)。1、 簽發對象:發給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的人員。
2、 簽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數:簽注有效期為3個月,分為一次有效和二次有效兩種,可按申請人需要簽發。
(五) 短期居住簽注(Z)。1、 簽發對象和有效次數:發給赴港澳地區短期居住的人員;簽注多次有效。
2、 簽注有效期:(1) 經香港入境事務處許可赴香港的,簽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學生、工作、勞工、培訓或者依親類進入許可規定的最長有效期確定。(2) 被澳門高校錄取赴澳門就學的,簽注有效期按照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規定學習期限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年。
(3) 經澳門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門勞務的,簽注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核準的預報名單規定的期限確定,但最長不超過2年。(4) 經澳門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門隨任親屬的,簽注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核準的勞務人員親屬證明規定的期限確定,但最長不超過2年。(5) 經澳門社會文化司批准赴澳門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部門工作的,簽注有效期按照批準的期限確定,但最長不超過2年。
(六) 其他簽注(Q)。1、 簽發對象:發給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員。
2、 簽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數:簽注有效期3個月,一次有效。
(七) 延期簽注(Y)。1、 簽發對象:發給申請簽注延期的人員。
2、 簽注有效期和有效次數:參照短期居住簽注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簽 發
一、 簽發部門
通行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簽發。
簽注由省級、地(市)級或者有審批權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製作、簽發。
二、 簽發工作
(一)未持有有效通行證的,發給通行證並附發與申請事由相應的簽注。持有有效通行證的,簽發與申請事由相應的簽注。
(二)申請人憑受理部門出具的回執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通行證和簽注。凡申請人自願選擇郵政特快專遞服務的,通過郵政速遞部門將證件直接送達申請人。
三、簽注項目及填寫方法
往來港澳簽注共設置9個填寫項目,分別是:簽注字頭、姓名、前往地、證件號碼、有效期、前往次數、簽發日期、簽發地點、備注。
(一) 簽注字頭:填寫代表簽注種類的拼音代碼。簽注種類與代碼的對應關系是:探親-T,商務-S,旅遊-L,訪問-F,短期居住-Z,其它-Q,延期-Y。
(二) 姓名:填寫持證人姓名漢字和漢語拼音。
(三) 前往地:填寫「香港」或者「澳門」。
(四) 證件號碼:填寫通行證號碼。
(五) 有效期:准許持證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的最後截止期限。
(六)前往次數:在有效期內准許持證人前往香港或澳門的次數。分為:「壹次」、「貳次」、「多次」。
(七)簽發日期:填寫簽注的製作日期。
(八)簽發地點:簽發部門所在省、自治區漢字名稱加上地級市漢字名稱或者直轄市漢字名稱或者規范簡稱。在深圳、珠海簽證辦辦理換發、補發和簽注延期手續的,填寫:「深圳簽證辦」或「珠海簽證辦」。
(九)備註:填寫需提示持證人並供香港、澳門出入境管理部門參考的事項。具體填寫規范如下:
1、 赴香港簽注
有效期 次數簽注種類 3個月 6個月 1年
1次 2次 多次 多次 多次
探親 逗留不超過14天 自首次進入日起90天
商務 逗留不超過7天或14天 每次逗留不超過14天 每次逗留不超過14天
旅遊 逗留不超過7天;需隨團出境 每次逗留不超過7天;需隨團出境
訪問 逗留不超過7天 每次逗留不超過7天
其它 逗留不超過14天
短期居住 本簽注適用於持證人持有有效的香港進入許可或者持證人已進入香港並獲准短期居住。
延期 本簽注適用於持證人持有有效的香港進入許可或者持證人已進入香港並獲准短期居住。
2、赴澳門簽注。
有效期 次數簽注種類 3個月 6個月 1年
1次 2次 多次 多次 多次
探親 逗留不超過14天 無
商務 逗留不超過7天或14天 每次逗留不超過14天 每次逗留不超過14天
旅遊 逗留不超過7天;需隨團出境 每次逗留不超過7天;需隨團出境
訪問 逗留不超過7天 每次逗留不超過7天
其它 逗留不超過14天
短期居住 無
延期 無
第四章 其 他
一、 換發通行證
通行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本規范規定重新申請辦理通行證和簽註:
1、有效期期滿前6個月的;
2、簽注頁用完或者即將用完的;
3、被塗毀、損壞的;
4、製作錯誤或者出現質量不合格問題的;
5、其他經原審批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特殊情形。
持附有短期居住簽注的通行證進入港澳地區後需換發通行證及辦理同類簽注的,可通過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珠海簽證辦提交申請。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核查原通行證的發證記錄,並將原通行證打孔或者剪角作廢。
申請人原通行證所附簽注仍在有效期內的,無須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在原簽注有效期內,原通行證可與新簽發的通行證同時使用。
二、補發通行證
(一)通行證持有人遺失通行證的,可以按本規范規定重新申請辦理通行證及簽注;附有短期居住簽注的通行證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地區遺失通行證後需補發通行證及辦理同類簽注的,可通過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珠海簽證辦提交申請。
(二)申請時除按本規范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之外,需提交遺失聲明;在香港或者澳門申請補發通行證的,還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具的身份確認證明。
(三)受理補發通行證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核實遺失通行證的發證記錄和通行證持有人的出入境記錄,並將遺失證件的有關資料通報原發證部門,由原發證部門宣布作廢。
(四)通行證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地區遺失通行證的,可向深圳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辦理一次性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三、工作期限
(一)申請辦理通行證和簽注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證件、簽注的製作。
(二)已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簽注的製作。
(三)屬於赴澳門從事勞務的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證件、簽注的製作。
(四)屬於特殊情況急需去香港或者澳門的,按照急事急辦的工作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非本地常住戶口人員進行核查的,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作期限內。
四、通行證和簽注的吊銷和宣布作廢
(一)通行證持有人具有《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或者第二十八條情形的,其通行證應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持短期居住簽注的內地居民,被取消在香港或者澳門短期居住資格的,其所持短期居住簽注應予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二)通行證吊銷的形式有兩種:收繳通行證;裁去通行證封面的右上角或者在通行證封面打孔。吊銷簽注的,可在簽註上加蓋「注銷章」。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通行證後,應向申請人出具通行證收繳證明。
(三)通行證遺失,或者通行證、簽注確需吊銷但無法採取上述吊銷形式的,通行證或簽注的簽發部門應宣布證件或簽注作廢,並將通行證、簽注的基本資料報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五、收費標准
往來港澳通行證 每證100元
一次有效簽注 每證20元
二次有效簽注 每證40元
有效期1年以下(含)多次有效簽注 每證100元
有效期1年至2年(含)多次有效簽注 每證150元
有效期2年至3年(不含)多次有效簽注 每證200元
有效期3年以上(含)多次有效簽注 每證300元

⑨ 對居民個人外匯出入境的管理規定有哪些國家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一、《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製,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二、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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