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匯期權的基本分類
(1)按期權持有者的交易目的,分為:買入期權,也稱為看漲期權;賣出期權,也稱為看跌期權。
(2)按產生期權合約的原生金融產品,分為:現匯期權,即以外匯現貨為期權合約的基礎資產;外匯期貨期權,即以貨幣期貨合約為期權合約的基礎資產。
(3)按期權持有者可行使交割權利的時間,分為:歐式期權,指期權的持有者只能在期權到期日當天紐約時間上午9時30分前,決定執行或不執行期權合約;美式期權,指期權持有者可以在期權到期日以前的任何一個工作日紐約時間上午9時30分前,選擇執行或不執行期權合約。因此美式期權較歐式期權的靈活性較大,因而費用價格也高一些。
個人外匯期權業務實際是對一種權利的買賣,權利的買方有權在未來一定時間內按約定的匯率向權利的賣方買進或賣出約定數額的某種貨幣;同時權利的買方也有權不執行上述買賣合約,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了從匯率變動中保值獲利的靈活工具和機會。具體分為「買入期權」和「賣出期權」兩種。 「賣出期權」則是客戶在存入一筆定期存款的同時根據自己的判斷向銀行賣出一個外匯期權,客戶除收入定期存款利息(扣除利息稅)外還可得到一筆期權費。期權到期時,如果匯率變動對銀行不利,則銀行不行使期權,客戶有可能獲得高於定期存款利息的收益;如果匯率變動對銀行有利,則銀行行使期權,將客戶的定期存款本金按協定匯率折成相對應的掛鉤貨幣。
對於外匯期權來說,執行價格就是外匯期權的買方行使權利時事先規定的匯率。 匯率避險又添新工具。日前,國家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推出人民幣對外匯看跌和看漲兩類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這是國內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取得的新進展。
外匯期權產品進一步豐富
2011年4月1日,國內便正式推出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規定客戶只能從銀行買入期權,不得賣出期權。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滿足市場主體的避險保值需求,《通知》推出的期權組合業務,通過對期權的買賣組合,賦予了客戶在買入基礎上賣出期權的權利,有利於降低客戶單純賣出期權的風險。
在人民幣匯率彈性日益彰顯的大背景下,市場人士普遍認為,該工具的推出不僅能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產品線,增加企業對避險工具的需求,而且也有助於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改革。
從宏觀角度看,當前國際市場動盪,匯率波動頻繁且幅度加大,國內進出口企業存在巨大的外匯風險。對於銀行來說,在代理客戶進行操作的同時,自身也存在相應的風險管理需求,如其在海外以歐元、美元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光大分析師專欄所長葉燕武表示,在這樣的背景下,推出外匯期權組合產品有其客觀的市場需要。
外匯期貨市場也應並行發展
在國內外匯期權不斷推進的同時,外匯期貨卻仍未起步。銀行間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已經比較成熟,銀行擔任做市商也符合期權的規則。但從市場長遠發展來看,場內外匯期貨市場和場外外匯期權市場應並行發展。從國外市場來看,場外市場交易主體是一些規模和頭寸比較大的機構。而場內市場價格波動連續,適合各類投資者和參與者,能為更多機構提供避險場所。而且,在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場內交易的保證金制度和結算制度能有效消除信用風險,為外匯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從國際市場來看,自1972年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的國際貨幣市場推出第一張外匯期貨合約以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外匯期貨交易多年保持著旺盛的發展勢頭。世界外匯期貨交易品種主要有美元、歐元、英鎊、日元、加元等。
而國內期貨市場還沒有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利率作為一國信貸狀況的基本反映,對匯率波動起著決定性作用。在股指期貨成功推出和平穩運行的基礎上,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國內下一步需要大力發展國債期貨期權。業內專家表示,人民幣不僅要成為結算手段,還要成為儲備手段,人民幣走向世界的過程中也一定需要外匯期貨。
從匯率形成機制上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通過結售匯制結合銀行間市場定價,有利於中國人民銀行監控人民幣匯率。但是,其作為銀行間市場,不能為一般進出口企業提供匯率避險工具。此外,它還承擔著確定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職能,也不宜引入一般企業進入市場交易。
在保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作為銀行間市場的同時,建設外匯期貨市場,一方面可以將一般企業的套保與投機需求與銀行間調劑外匯差額的需求分離開來,另一方面可以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政策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有關業內專家建議,外匯期貨市場的建設,宏觀上要有利於對外貿易中使用人民幣結算,推動人民幣成為亞洲中心貨幣,微觀上要為國內外貿企業提供規避匯率風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