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貫徹落實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和規范
一、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三原則」的必要性
(一)「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是國際上銀行業已有的「規矩」,銀行經營外匯業務遵守展業原則是必然趨勢
「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國際上對銀行展業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對銀行展業三原則的應用並沒有停留在原則表面,而是從相關定義、實施情形、審查措施、銀行內控、外部執法等多個角度賦予了銀行展業三原則許多具體內容和明確要求,越來越廣泛應用於審慎風險管理中。所以說,展業三原則是國際銀行業已有的國際慣例,外匯局只是將其引入對銀行外匯業務經營及管理中並進行強調。
(二)以往的行為監管已不能適應當前涉外經濟發展需要,實施展業原則是推進「五個轉變」和簡政放權的內在要求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不斷演變,銀行開展外匯業務的復雜度、自由度大幅提升,以往外匯局提出明確具體要求、銀行照章辦事的監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的要求。為此外匯局不斷簡政放權,加快推進「五個轉變」,其中展業三原則是原則性監管在外匯管理領域的有益嘗試,有利於銀行防範自身經營風險、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能夠盡快適應外匯局減少或取消外匯業務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新的管理要求,是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和重點領域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銀行從表面形式審核向實質審核轉變,更有利於遏制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改革以前外匯局規定銀行審核具體單證,單證齊全就合規,單證不全就違規,實際上是形式性審核,實際審查效果不佳而可能導致的政策風險包攬在身。「展業三原則」的目的就是使得銀行的義務與權利一致,銀行辦理業務時,審什麼、怎麼審、何時審、誰來審,都應由銀行自主決定。同時,銀行在審核過程中覺得交易真實性不清楚、沒有把握的業務,可以向客戶追加材料進行審慎審查,而不拘泥於以往外匯局所規定的單證范圍,以確保進一步「了解客戶」。由此審對是應該的,而審錯或沒審則應承擔責任,保證了銀行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更有利於發現外匯違法違規行為。
(四)有利於銀行業務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對於同一筆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結售匯業務,若按規則管理,責任心弱的銀行可能只從表面真實性審核單證業務,並受理業務獲得收益,而嚴格履職銀行由於拒絕客戶反吃虧,長此以往,所有銀行受利益驅動都不願意嚴格審核業務。而原則監管,就要求銀行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要求盡職審查,若銀行僅是通過表面真實性辦理業務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就促使各個銀行主動進行真實性審查,使得涉外主體在任何網點都辦不了異常結售匯業務,有利於外匯業務市場良性有序發展,避免惡性競爭。
二、目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貫徹「展業原則」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展業三原則」落地緩慢漸進,落地程度不均衡
從轄區各家銀行執行展業三原則的情況來看,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重視程度逐步加深,銀行對展業三原則有了認識上的提高,實際行動上採取措施深入落實情況不一,實際辦理業務中完全遵循展業三原則不夠,不同銀行落實展業三原則的效果也不同,單設國際業務崗或部門的銀行對展業三原則的執行情況相對較好。不同外匯業務種類執行效果不同,如涉及到資本金、貿易融資、轉口貿易購匯及付匯業務較個人結售匯業務審核相對嚴格。
Ⅱ 中央銀行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基本原則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二)登記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天內,應持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並填寫《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後,憑證向企業注冊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異地或境外開戶須另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批。
(三)收支管理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四)外債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後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注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五)平衡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准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轉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六)報表管理
凡已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Ⅲ 貨幣緊縮政策下,銀行業如何應對
樓上的請看清楚題目,問的是銀行業怎麼應對,不是國家採取哪些政策
總的來說國家緊縮銀行,限制了銀行的信貸,也限制了信用貨幣的創造,目的是為了抑制通漲和固定資產投資過熱,
這將影響我國銀行業的盈利來源,可以用於貸款的資金少了,但是一可能應為加息的原因是大量的資金迴流到銀行體系,是銀行可用的信貸資金總量增多,這是一個相互影響的復雜過程,要看哪一方的作用更大
目前銀行業的盈利來源已經向中間業務和代理業務轉化,這也是和國際接軌的大勢所趨,這部分的盈利將來是銀行的主要盈利來源
我國銀行的創新和轉型才是應對各種變化的最好措施
Ⅳ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改革以來外匯管理的一些
「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了解你的業務(know your business, KYB)」和「盡職調查(e diligence, DD)」,合稱「展業三原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在跨境人民幣業務中首倡,如今已日益成為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控制風險、宏觀審慎監管的基本指導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多次直接在其頒布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強調金融機構必須遵循「展業三原則」,向適當的客戶提供適當的金融服務。
風險控制,從來就是一個知易行難的主題。從金融秩序穩定的角度出發,監管部門當然冀望金融機構一切從嚴,而市場主體(包括金融機構和企業)本能地希望能夠試探監管底線,爭取最大的業務靈活性。
銀行業監管機構並沒有在法規中具體定義解釋什麼是「展業三原則」的內涵和外延。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和內部控制不同,顯然對於「展業三原則」理解也不一樣。當這些理解上的不同反映到業務執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中外資金融機構之間尺度不同、金融機構實踐和監管部門的期望之間不一致的情況。
「展業三原則」並不是拘泥在與客戶建立服務關系時候進行的基於反洗錢法規要求的身份識別,更多是體現在全方位地了解客戶的商業模式、業務能力和交易意圖。
在當前金融監管機構大力強調「簡政放權」、「宏觀審慎管理」的情勢下,基礎交易的真實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業邏輯的合理性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跨境外匯和人民幣交易審核的重點。如何正確和適用「展業三原則」,成為中國銀行業當下應認真思考的課題。筆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若干觀點,以求拋磚引玉。
一
對交易文件的審查
在正確理解交易背景的基礎上,要求客戶提供適當的交易支持文件,是正確理解和適用展業三原則的第一步。
什麼是正確的交易支持文件,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金融機構普遍提供的、有先例可循的、可以大規模復制的商業銀行人民幣和外匯業務,監管機構已經在相關法規中羅列了銀行應該審查的材料,如NRA賬戶開立、貨物貿易付款、服務貿易收款、外商直接投資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境內機構股權、QFII託管、境外企業直接向境外關聯公司借款、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等業務。這些業務本身的復雜性程度並不低,但是由於在不同監管機構頒布的各相關法規已經較為詳盡地例舉了審查要求,金融機構可以分門別類地整理歸納,然後按部就班地遵照執行。
對一些法規本身並沒有列舉應審查何種交易支持文件,只是寬泛地提出了審查原則,這時需要業務部門、運營部門和合規部門一起商議,在既支持業務發展又保證業務合規的原則基礎上,因地、因時、因事制定支持文件審查清單。
舉例說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
銀行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堅持實需交易原則。客戶辦理衍生產品的業務,應具有對沖外匯風險敞口的真實需求背景,作為交易基礎所持有的外匯資產負債、預期未來的外匯收支應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辦理即期結售匯。與客戶達成衍生產品交易前,銀行應確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符合實需交易原則,並獲取由客戶提供的聲明、確認函等能夠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
在這里,究竟應審查何種交易支持文件,法規並沒有給出答案。銀行只能根據自己對具體的「基礎交易」的理解,來要求客戶提供能夠證明其「真實資產負債」的材料來佐證其交易的合規性。比如,美元結算的場外大宗商品掉期,客戶需要在交割前提供諸如合同、提單、信用證等大宗商品的進出口貿易單據,以證明其衍生產品交易不是為了投機獲利而是為了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又如,當客戶聲稱其「基礎交易」發生商業變化,要求變更人民幣美元遠期的交易本金,則客戶必須提供如供應商違約、貨物毀損等有說服力的證據。
二
對交易邏輯的判斷
對交易邏輯的判斷,是對「了解你的客戶」和「盡職調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銀行要從業務實質風險,而不是僅僅從表面真實的角度出發做出是否可以與客戶建立關系、提供服務的決定。這一點往往是銀行業務部門與合規部門的意見分歧所在。基於不同的思維角度,業務部門和合規部門就同一個問題不能同意彼此觀點,這是很正常的。在不能說服彼此的情形之下,問題的解決方案只能是求同存異,雙方在相互理解的原則之下達成可以接受的妥協。
比如在經常項目外匯業務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股東支付股息紅利,是十分尋常的業務。外匯管理法規上對於此類交易支持文件的審查也很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須提供合夥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和利潤分配決議;如對外支付股息紅利超過等值5萬美元,還須提供稅務備案表。從表面真實性角度來看,客戶只要提供這些支持文件,銀行就可以給客戶進行股息紅利付款的操作。但實際上深究下去並沒有這么簡單:股息紅利對外支付的前提是境內企業應有實際的營業利潤,而《公司法》第167條規定企業本年度利潤應先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若企業前幾年一直虧損,即使本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中有利潤,但企業在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後,實際本年沒有利潤或剩餘可支配資金遠小於本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列明的利潤,又何來向境外股東支付股息紅利呢?
對交易邏輯的審視,要求銀行從業人員應當跳出具體法規的條條框框,不能一味機械地按照法規列舉的要求不加思考地套用。更多了解客戶的交易習慣、更多地獲取客戶經營的信息,以輔助幫助銀行做出正確的業務決定,這是「盡職調查」的題中應有之意。
三
承擔適當業務風險
我們必須承認這樣一個事實,即現實的商業世界中從來不存在沒有風險的業務,無論此業務本身起來來多麼稀鬆平常。識別風險、分析風險、承擔風險或拒絕風險,是商業銀行自然而然每日運轉從不停歇的商業邏輯。
銀行業務各式各樣,客戶需求亦各不相同,監管法規更新速度越來越快,期待監管規則清楚地列舉出所有問題的答案,顯然是不現實的;但若因法規沒有明確,便畏縮不前,喪失業務機會,也是不明智的。銀行在自身的承受能力內,接受一些法規中留有餘地、銀行可以自主決定的風險,是正常合理的。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
「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與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各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人民幣清算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來:
(1)境外參加銀行可以將境外人民幣資金劃轉並存放在境內代理銀行的人民幣賬戶之中;
(2)沒有存放期限、數額和利率的限制;
(3)必須是為「結算」之目的。
但是,此規定並沒有清楚地定義什麼是「結算目的」,也未明確存放的人民幣資金是否可以納入境內代理行的資產負債表用於境內代理行的境內信貸業務。因為法規本身不可能精確到為所以新業務提供解決方案,各境內代理銀行必須根據各自的理解以及與監管機構的個別探討,來自行定義和決定,這也是法規本身賦予金融機構的靈活性。至於各家銀行內部如何決策,具體到哪一個業務部門、哪一個人來拍板承擔風險,這是銀行內部的公司治理問題,與監管法規的適用無關。
「展業三原則」賦予了銀行發展業務和平衡風險的靈活性,同時也加重了銀行合規風險控制的責任。由事無巨細的規則監管轉向「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這是中國銀行業發展成熟過程中的顯著趨勢,「展業三原則」的提出和強調順應了這一時代潮流。
銀行不能一方面抱怨被監管到了牙齒,另一方面又在法規賦予自由裁量空間時逡巡不前。商業銀行應該積極地直接這些新思路、新方向,認真評估自身的業務能力,把握好風險承擔的度,在進一步發展業務的同時,提高風險的判斷和駕馭能力。
Ⅳ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解讀
2014年5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此前涉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的法規主要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2〕19號)。上述法規在頒布初期,對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金融活動,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加強對外擔保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快速增長,國際收支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境擔保行為也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上述法規僅涵蓋對外擔保和外保內貸,未涉及其他類型的跨境擔保,已不能滿足當前市場發展需求。同時,已經明確的相關擔保管理政策,審批、核准手續較多,相對於市場需求來說管理方式較為滯後,管理成本較高。因此,外匯局以「五個轉變」為指導思想,調整管理思路,推動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出台了《規定》,以便利跨境擔保活動,推進擔保項下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 此次出台的《規定》,主要體現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簡政放權。取消或大幅度縮小跨境擔保的數量控制范圍和登記范圍,只將「擔保履約後新增居民對非居民負債或債權的部分跨境擔保」納入逐筆登記范圍。同時,清理整合法規,廢止了12項跨境擔保相關規范性文件。
二是轉變職能。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范圍和監管責任邊界。根據外匯管理的目標和職責,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范圍,納入外匯管理的跨境擔保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為擔保履約方式、相對確定的履約金額、對國際收支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等。同時,充分尊重上位法、國際慣例和市場需求,將外匯管理與跨境擔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脫鉤。外匯局基於國際收支統計法定職責的匯兌登記,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於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登記,不作為擔保生效或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後監管。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擔保簽約和履約的事前審批和核准事項,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記管理;取消大部分業務資格條件限制。
四是強化風險防範。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通過配套制度和監管手段,防止跨境擔保成為資金異常流動的通道;明確外匯局監測分析職責,強調非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強化違規責任的追究。 《規定》中,關於內保外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取消內保外貸的數量控制。取消境內機構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內保外貸的事前審批或指標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資格條件限制。除普遍適用於所有機構的一般性限制條款外(如擔保資金用途限制),取消針對特定主體(擔保人、被擔保人資產負債比例或關聯關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資性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
3.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現有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對內保外貸業務進行統計、監測。
4.取消擔保履約核准。銀行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憑擔保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履約。
5.擔保履約後形成對外債權的,應按相關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規定》中,關於外保內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明確業務資格。債權人須是境內金融機構,債務人須是非金融機構,被擔保的債務只能是本外幣普通貸款或信用額度。
2.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債權人(即境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集中辦理數據報備。
3.債權人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境內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4.擔保履約後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擔保履約後形成債務人對外負債的,應辦理外債登記,但可不納入普通外債額度限制。債務人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 《規定》的發布實施,實現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的基本可兌換,表現為:在內保外貸領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擔保事前審批、擔保履約核准和大部分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仍然保留了簽約環節的逐筆登記;在外保內貸領域,在符合相關限制性條件的情況下,允許中、外資企業自行簽約,並允許在凈資產的1倍內辦理擔保履約,統一並大幅度改善境內中、外資企業的外保內貸政策。
Ⅵ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6)銀行如何落實外匯簡政放權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Ⅶ 如何進一步全面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要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動力,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緊緊圍繞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這一戰略目標,大膽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大力推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不斷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果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
堅持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做好外匯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增強服務意識,善於換位思考,促進政策調整與市場主體商業運作模式相銜接,為守法合規市場主體盡可能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優化流程和手續,通過改進服務來深化改革,切實提升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程度,降低外匯管理的社會成本,真正做到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積極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對於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通過試點等方式,鼓勵開展外匯管理政策創新。
堅持依法行政和簡政放權。緊緊圍繞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著力加強外匯管理法規建設,進一步加大法規清理力度,切實推動管理重點從「正面清單」向「負面清單」轉變。深入推動政務公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外匯管理各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
Ⅷ 我國對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有何規定
【閱讀次數】335 在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是緊密聯系的。一國的海外融資也是和該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兩者又都受到一國外匯管製法規、政策的制約,例如外債的籌措是否由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本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匯率的產生機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外匯業務是其國際業務的重要內容,開展和進行外匯業務同樣要接受國家外匯法規、政策的管制。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即實行了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外匯管理的條例。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我國從1994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 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改革的近期目標是要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6年 1月 8日,國家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歷史時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國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人民幣已經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 經過改革後的外匯管理體制較以往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實現匯率並軌,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和人民幣逐漸向資本項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兌換過渡,無疑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和拓展外匯業務,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79年 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領導的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它是我國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分支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報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對外借款;審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管;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在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除了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還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從性質上看,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屬於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本國中央銀行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核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穩定貨幣匯率,改善或平衡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更加側重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本身的管理,具體講,它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據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進行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國家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競爭,保證外匯管理的增收節支,提高利用外資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機構有效地籌集外匯資金,運用外匯資金,以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擴大、停辦和終止; (2) 頒發和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 實收資本金和提取資本准備金的管理; (4) 金融機構向外借款、發債、投資,向境外放款,對外提供擔保,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等項業務的審批和管理。 (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 (6) 金融機構報表的編制、報送和匯總; (7) 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和考評。 二、對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外匯交易的中心,也是外匯市場上的主力軍;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和居民持有外匯的增加,商業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在其業務總量中也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下面,我們就國家對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現行管理規定進行比較詳細的講述,這也是本講的重點所在。 1993年 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國家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這一《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保證支付、良性循環的原則。並應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監督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 (2) 銀行可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由其總行統一管理。並可自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其使用范圍為:境外發債借款所籌的暫存資金;償還外債之前的償債暫存資金;境外同業存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辦理自營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等。如銀行超過上述規定的帳戶使用范圍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應提交有關文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暫停或撤銷境外外幣帳戶,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3) 銀行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向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存、拆外匯資金,必須建立信用額度控制制度,對每家金融機構的具體控制額度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兌換率。銀行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按規定辦理移存,所需的外匯可按規定提取。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以處分或罰款。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自有外匯資金占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外匯負債加外匯擔保為自有外匯資金的最高倍數,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流動負債的最低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總資產的最低比率等。上述這些具體比例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需要確定和調整,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比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調整外匯資產負債比例外,可給予暫停或限制經營有關外匯業務的處罰,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5)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並進行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外匯資產質量情況;外匯業務收益情況;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等。 (一) 對商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管理 1、 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經營外匯業務,而是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提出申請並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通過的商業銀行才能夠經營外匯業務。具體講,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是外匯資本上的要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該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
Ⅸ 銀行外匯展業三原則到底要怎麼開展
以「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為內容的展業三原則,不僅是商業銀行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核心要求,也是銀行業監管機構最新的監管實踐。隨著外匯管理「五個轉變」及簡政放權力度的不斷加大,展業三原則概念在外匯管理領域應用持續升溫,但受各種條件限制,展業三原則理念和要求在實踐中尚未得到真正落實,需加強研究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