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炒外匯是賭博嗎
從投機的意義上講,炒外匯確實是一種賭博,但是它又不同於一般的賭博形式。
除開那些千門高手,賭博,最大的依靠是個人的運氣。
但炒外匯,只要你對一個國家境內的經濟,政治等環境有足夠了解,尤其是外貿部分,那麼,外匯獲利的可能絕對是凌駕於賭博之上的。因此,從這方面看的話,外匯又不是賭博,而是一種投資行為。
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㈡ 外匯理財投資老闆逮捕了,後面還會找員工嗎
這中案子會追究一大批人的
涉案很輕的可以取保候審
很多人會被判刑的
㈢ 炒外匯是否等於賭博
2012-10-15 02:04 提問者採納
有一點點的區別。個人炒外匯,不會給警察捉,警察只會捉開外匯公司的人,而不會捉炒外匯的人。而賭博呢,開賭場的必然捉,而參與賭博的人也一起捉。參賭的人被捉後還要被罰款和拘留。
㈣ 炒外匯是賭博么
股票是賭博嗎 都一樣 一種投資方式
跟黃金差不多 一樣 你說賭博他就賭博 你說不是他就不是
看自己怎麼看了 呵呵 有空聊 779164345
㈤ 炒幣收到黑錢會被判刑
法律分析:會的。可能涉及的罪行有非法經營罪和洗錢罪。黑錢是指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在虛擬貨幣沒有興起之前,炒幣就是炒錢幣的意思,通過使用一種外幣去銀行的外匯交易中心按照當時的幣價購入外幣,然後等待匯率上升等時機將外幣出手,從而賺取差價。炒幣的投資方式分為兩種,短線炒幣和長線炒幣,短線炒幣就是快買快賣,長線炒幣則是長期持有數字貨幣,在到達期望價值的時候拋出,兩者炒幣方式相同,只是持有數字貨幣的時間不同。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路支付介面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㈥ 炒外匯犯法嗎,炒外匯違法嗎
炒外匯是犯法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外匯投資判刑擴展閱讀: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以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截至2015年,中國位居世界各國政府外匯儲備排名第一。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㈦ 涉嫌詐騙5000萬人民幣,法院該怎麼判刑
該案件由中級法院受理,詐騙涉及金額5000萬人民幣涉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7)外匯投資判刑擴展閱讀:
廣西玉林警方偵破特大集資詐騙案涉案逾5000萬元
新華社南寧5月6日電(記者唐榮桂)記者從廣西玉林市公安局了解到,玉林警方近日成功偵破一起涉案金額5000多萬元的特大集資詐騙案,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凍結、繳獲涉案資金700多萬元,查封涉案房產1套。
據介紹,今年3月下旬,陸續有500多名群眾到玉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警稱:他們被環聯投資咨詢(廣州)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以買賣外匯漲跌為名詐騙,每人被騙14000元以上。
玉林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3月31日,警方在上海浦東機場成功抓獲3名企圖出逃的犯罪嫌疑人。之後又在越南、廣州等地抓獲3名犯罪嫌疑人。其他相關犯罪嫌疑人仍在追捕中。
警方初步查明,2017年10月31日,該團伙在玉林成立環聯投資公司玉林分公司,用可自行操控的虛假交易平台,以高額回報誘騙群眾投資實施詐騙。據不完全統計,環聯玉林分公司共發展登記注冊會員3000餘人,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
今年3月下旬,該交易平台資金鏈出現異常。該團伙意識到罪行可能敗露,遂於3月28日關閉平台,並卷贓款潛逃。潛逃期間,還進行了分贓,每人分得贓款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專案組依法查控了3000多個涉案銀行賬號,獲取流水數據數十萬條,已依法凍結涉案資金711萬元,繳獲涉案贓款人民幣77600元、港幣190000元、美元3868元,查封犯罪嫌疑人涉案房產1套。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一步進行中。
㈧ 炒外匯是合法嗎
炒外匯,就是指投資者通過國內的券商,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目前,我國並未正式開放外匯保證金業務,但是炒外匯並不違法,國內的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都有開展直接參與到國外交易的外匯業務。投資者只要選擇正規的平台進行合作,就不需擔心炒外匯的合法性。另外,根據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國家並沒有明文禁止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法無禁止即可為,投資者可以安心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只要投資者在進行交易時,選擇正規的平台,比如已經拿到監管執照的商業銀行和經紀商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因此,在我國炒外匯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七條經 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㈨ 外匯交易是賭博嗎還是投資
一些投資人經常會問:「炒外匯不過是看漲看跌的,選對了就贏錢,錯了輸錢,這與賭博有什麼區別?」首先我么要肯定的是炒外匯和賭博是不一樣的,一是心態不同,二是本質不同。先就心態來討論。若抱著賭博心態進入國際外匯市場,實為投資人之大忌。若心態上只將外匯保證金投資認定為買大買小開大開小,則易流於不理性,且易陷入盲目性。賭氣,賭運,甚至賭命,賭身家,最終淪為賭鬼,家破人亡。炒外匯不可以全憑運氣,必須正視行情漲跌背後的支配原因。然後市場是有其一定規律性的,不是雜亂無章,不能全憑猜想,碰運氣。若不改賭博心態,最後必導致輸光賠錢。那為什麼只有少數人最終在匯市中取得了成功呢?因為外匯市場中處處都充滿了「誘惑」。幾乎每天都有漲停的貨幣,盡管它的數量經常是千分之一,可是它對於投資者心理的誘惑和感官上的沖擊卻是巨大的。每天盯盤看線,時間久了情緒很難不受市場影響,也許一時沖動就把該賣和該買混淆了。所以在市場中最難做到的是堅持正確的投資方法,能夠做到長期堅持的投資者更是寥寥無幾,所以投資最終取得成功的只能是少數人。其實生活中處處都充滿了誘惑,只不過投資市場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表現更加鮮明,結果更加直接。拒絕誘惑對於家庭來說意味著和諧穩定;對於賭徒來說意味著浪子回頭;而對於投資人來說則意味著能否最終在投資世界得以生存、發展,甚至取得輝煌的成功。誘惑在生活中處處可見,只不過投資市場的表現顯得更加鮮明和結果更加直接。拒絕誘惑,正視自己的投資的外匯交易,運用正確的投資方法,才會收獲屬於你的財富。我覺得IKON就是個不錯的外匯平台
㈩ 外匯詐騙公司業務員怎麼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3、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案例
17名90後年輕人,以所謂的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為交易平台,在5個月時間里共詐騙230萬余元。記者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信陽市中院以詐騙罪判處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5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對代某等3人並處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
27歲的代某與4個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證券咨詢代理。因業務出現問題,代某等人開始尋找新的掙錢機會。2017年4月,他們終於等到了所謂的「新機會」,開始電信詐騙。
江某向代某推薦一款自稱是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的交易平台,宣稱這個平台是做網路股票和外匯投資。客戶投入平台的錢,除平台提取手續費、平台提供者獲利外,加入者可獲取投資人90%的投資款。
開通「富通外匯」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冊公司、不需要簽合作協議,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銀行卡。如此條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決定與江某合作。
雙方達成協議後,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號,開通了平台鏈接。此後,代某等5人籌資,租賃合肥市經開區翡翠湖一場地作為辦公場所,購買電腦、辦公桌等用品,5人約定按出資款的多少佔有股份並分紅。
其中,代某占股21%。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並規避風險,5人各拿出2%的股份給江某,江某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佔有股份10%。
隨後,代某開始「招兵買馬」,將其從事證券咨詢代理時的同事趙某等人招聘進來,代某任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及管理,其他4人分別負責財務、開支、員工招聘、後勤保障等工作,並下設市場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匯」平台在具體操作中,設有「富通財富俱樂部」「財富共贏俱樂部」兩個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戶信息,業務員按照事先准備好的「話術」本上的流程與客戶對話,讓客戶關注股票行情,之後電話回訪客戶,讓客戶加QQ群聊天,業務員會有數個QQ號。
在群里,各業務員發股票上漲的截圖等信息,藉此機會向客戶推薦外匯,誘騙客戶投資「富通外匯」交易平台。
在此期間,牛某等冒充外匯分析師,讓客戶在平台里投資,指導客戶在網上操作,讓他們把錢打入指定地方,剛開始讓客戶賺錢,吸引他們加大投資,隨後將錢虧空。客戶每往平台虧損一筆,各業務員、組長、交易部的成員等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成。
信陽市中院二審認為,17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