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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期貨業協會ptf

發布時間:2022-05-16 01:39:34

⑴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期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期貨業行為准則、業務規范及其他自
律性規則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准。
二、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三、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和信用體系建設,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
四、監督、檢查會員的執業行為,受理對會員的舉報、投訴並進行調查處
理,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向中國證監會反映和報告會員執業狀況,為期貨監管工作提供自律組織意見和建議。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從業人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收集、整理期貨信息,編輯出版期貨業務書籍報刊;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組織開展期貨研究,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七、組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注冊及自律管理工作。
八、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九、負責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組織協調,提高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術水平。
十、廣泛開展期貨市場宣傳和投資者教育,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十一、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或會員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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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協會成員

中國期貨 業協會由期貨公司等從事期貨業務的會員、期貨交易所特別會員和地方期貨業協會聯系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協會常設權力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由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理事會議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若干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授權的職責。目前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設辦公室、會員部、培訓部、研究部、合規調查部、資格考試與認證部、信息技術部等七個部門。

⑷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會員結構

目前抄,協會由以期貨經紀襲機構為主的團體會員、期貨交易所特別會員組成。「團體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等機構。「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截止到2003年9月,中國期貨業協會共有189家會員單位,其中團體會員186家,特別會員3家(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分布在全國32個省市自治區,以上海、北京、浙江、廣東等地區最為集中。2007年12月,中金所被吸收為特別會員。

⑸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行業信息資料庫系統(以下簡稱資料庫系統)的使用和管理,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經營期貨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協會負責資料庫系統的設計開發和日常運行的管理及維護。
第四條 資料庫系統信息的填報、採集、保存和使用,應當遵循公正、客觀、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資料庫類別和內容
第五條 資料庫系統由考試成績資料庫、經營期貨業務的機構資料庫(以下簡稱機構資料庫)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資料庫)三個子庫構成。
第六條 考試成績資料庫是採集和保存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個人信息、考試科目和考試成績的資料庫。
第七條 機構資料庫是採集和保存經營期貨業務的機構信息的資料庫。機構資料庫採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機構基本信息、經營信息、財務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
第八條 從業人員資料庫是採集和保存具有期貨從業資格人員的個人信息的資料庫。從業人員資料庫採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從業資格號、獲取資格時間,培訓信息、工作履歷、誠信信息等內容。
第三章 信息報送和整理
第九條 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協會的資料庫標准和有關要求,准確、完整、及時地向資料庫報送信息。
第十條 機構和個人填報的所有歷史信息均由資料庫系統統一自動存檔並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 機構和個人應當對其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協會有權對所填報信息進行核查,並督促有關機構對虛假、不準確、遺漏或已過期的信息進行修改、補充等更新操作。
第十二條 機構和個人發現其所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更正並報告協會。
第十三條 協會認為機構和個人報送的信息不準確時,可以要求機構和個人進行復核。機構和個人應當在收到復核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四條 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在資料庫中更新信息,並向協會提交書面材料: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重大股東或者股權結構變更;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變更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六)變更聯系方式;
(七)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在資料庫中更新信息,並向協會提交書面材料:
(一)機構聘用期貨從業人員;
(二)期貨從業人員發生辭職、退休、被解聘、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期貨從業人員的信息發生變化;
(四)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或機構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期貨交易所或各級期貨自律組織的自律處分的,受到期貨監管部門、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行政處罰的,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處罰的,機構應當在處分決定或處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資料庫中進行相關信息填報。同時,由所在機構向協會出具經該機構負責人簽字和加蓋公章的書面報告,並附上處罰機關出具的處罰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四章 信息公示及查詢
第十七條 協會通過網站公布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名單。
第十八條 協會通過網站對期貨從業人員的信息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從業資格號、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誠信信息以及協會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協會通過網站對機構的信息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經營信息以及協會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條 機構公示內容、期貨從業人員公示內容由期貨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提供。該機構應當對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保證及時更新。對不真實、不準確或未及時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後果,由負責提供和更新數據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被注銷從業資格的,其從業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均可向協會進行反映。協會應予以核實,並對不真實、不完整或不準確的信息按規定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通過考試成績資料庫查詢考試成績。
第二十四條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機構資料庫和從業人員資料庫查詢機構和個人的公開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可以按照規定查詢、使用資料庫系統的非公開信息,必要時,應監管部門的要求由協會資料庫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從業人員資料庫和機構資料庫中涉及到誠信評價的相關數據定期從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相關資料庫中導入。
第五章資料庫管理及安全維護
第二十五條 機構應指定專門管理員代表機構使用從業人員資料庫和機構資料庫。機構專門管理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機構的賬號和密碼進行管理;
(二)負責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的填報和更新工作,嚴格按照協會的要求及時、准確地將審核確認並報本機構負責人核准後的信息填報到資料庫。
第二十六條 機構可以擁有兩個賬號和相應密碼,其中填報賬號擁有填報、更新和瀏覽本機構信息的許可權,瀏覽賬號具有瀏覽本機構信息的許可權。
第二十七條 機構獲得本機構資料庫賬號和密碼後,即可依相應許可權進行信息的填報、修改、查詢和從業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本資料庫的安全運行,機構和使用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規定:
(一)嚴格按照預先設定的操作許可權操作,嚴禁越權操作,操作員應對自己賬號下的所有操作負責;
(二)在聯網操作過程中,如發現輸入的信息有誤,應按照系統提供的功能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 為保障本資料庫的安全運行,機構和使用人員必須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規定:
(一)採取嚴密的安全措施,禁止無關人員使用與資料庫有關的計算機系統;
(二)首次使用資料庫時,必須更改本機構賬號的密碼;
(三)管理員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賬號和密碼;
(四)管理員的密碼按許可權級別嚴格控制,應定期或不定期更換密碼。
第三十條 協會工作人員應當對資料庫中的非公開信息履行保密義務。
第六章 紀律懲戒
第三十一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規則的規定查詢或使用協會資料庫。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員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紀律懲戒措施,同時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會員資格;
(四)撤銷會員資格。
第三十三條 非協會會員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同時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自頒布之日起實施。2002年12 月17 日頒布的《中國期貨業協會團體會員、從業人員信息管理資料庫管理暫行規定》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網上公示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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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期貨投資分析》。考試用的教材:《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輔導》、《期貨法律法規匯編》、《期貨及衍生品分析與應用》。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輔導》是2009年經濟管理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老金。本書面對期貨從業考試的考生人群,嚴格依照新的考試大綱編寫。編委會老師在研究歷年真題的命題規律的基礎上,深刻剖析了了《期貨及衍生品基礎》科目和《期貨法律法規》的知識點內容。

《期貨法律法規匯編》是2015年5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期貨業協會。本書為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幫助參加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更好地了解和熟悉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的全部內容,提高考生對相關問題的分析能力,提高考生在考試中的答題速度。

《期貨投資分析過關必備》是2016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聖才學習網 。本書是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投資分析」的學習輔導書,第一部分是對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命題規律、復習策略進行解讀;第二部分是以名師授課講義為基礎,全面講解考試重點、難點內容;第三部分為歷年真題名師詳解,根據教材和考試大綱的要求,對 2015
年真題的每道試題從難易程度、考查知識點等方面進行全面、細致的解析。

⑺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成立的全國期貨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第二條 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FA。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協會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職責第六條 教育和組織會員及期貨從業人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自律性規則,建立健全期貨業誠信評價制度,進行誠信監督。第七條 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負責組織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及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授權的其他專業資格勝任能力考試。第八條 監督、檢查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受理對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舉報、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給予紀律懲戒;向中國證監會反映和報告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狀況,為期貨監管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第九條 制定期貨業行為准則、業務規范,參與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准。第十條 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第十一條 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第十二條 制定並實施期貨業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期貨業人才隊伍建設,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第十三條 設立專項基金,為期貨業人才培養、投資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業提供資金支持。第十四條 負責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組織協調,提高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術水平。第十五條 收集、整理期貨信息,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推動會員按現代金融企業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促進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第十六條 組織會員對期貨業的發展進行研究,參與有關期貨業規范、發展的政策論證,對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建議。第十七條 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聯系,廣泛開展期貨市場宣傳和投資者教育,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十八條 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組織開展業務競賽和文化活動,加強會員間溝通與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第十九條 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期貨業加入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對期貨涉外業務進行自律性規范與管理。第二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三章 會員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擁護本章程;(二)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從事期貨業務或相關活動;(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二條 協會由會員、特別會員和聯系會員組成。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設立的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業務或相關活動的機構。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審核批准設立的地方期貨業社會團體法人。第二十三條 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等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應當加入協會;其他與期貨市場有關的法人機構經協會批准可以加入協會。第二十四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注冊。第二十五條 會員設代表一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一)會員、特別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請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懲戒有聽證、申訴的權利;(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一)遵守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規則;(二)執行協會的決議;(三)按規定繳納會費;(四)支持協會工作,維護行業利益;(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與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八)根據協會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九)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第二十八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並,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終止;(二)會員被依法撤銷;(三)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四)會員退會。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三)選舉和罷免理事;(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五)決定協會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六)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決定協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須經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協會常設權力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是:(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大會的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三)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四)根據證監會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和專職副會長;(五)根據會長提名,選舉或罷免兼職副會長;(六)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七)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八)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十)表彰、獎勵、處分會員;(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第三十四條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第三十五條 會員理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三)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四)誠實信用,規范經營,嚴格自律;(五)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有一定影響力;(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理事發生不符合上述條件情形的,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第三十六條 會員理事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會員理事的總經理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二)具有良好的期貨專業知識和豐富的期貨實踐經驗;(三)熱心為行業服務,在期貨或相關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四)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協會的紀律懲戒;(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理事代表發生不符合上述任職條件情形的,會員理事應當變更理事代表。在變更之前,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會員理事變更理事代表的,變更後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並經理事會審查同意。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三十八條 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後開展活動。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若干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第四十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期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二)期貨業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三)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四)熱愛協會工作;(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四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未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第四十二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一)主持會員大會;(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計劃和預決算;(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五)提名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置方案;(七)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專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第四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是:(一)會費;(二)社會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條 會費收取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擬定,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四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第四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五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第五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第五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五十八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五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則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數字含本數。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0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⑻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組織結構

理事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理事會由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會員理事由理事會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專業委員會:
1、研究發展委員會
研究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協會的科研課題、戰略發展規劃。
2)代表會員向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等反映 期貨市場發展情況和要求等事宜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3)期貨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工作向理事會等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2、從業人員行業監察委員會
從業人員行為監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對期貨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作出處罰建議。
2)就期貨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和期貨業從業人員道德規范等規則的制訂和修改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3)就協會從業人員行為監察方面的有關工作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3、法律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推動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向立法機關、監管部門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2)組織聽證會調解期貨糾紛。
3)提供法律支持。
4)為司法機關提供期貨專業咨詢、界定服務。
5)就協會有關法律方面的規則和程序的制訂和修改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等。

⑼ 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FuturesAssociation,縮寫為CFA。
第二條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成立的全國期貨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教育和組織會員及期貨從業人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七條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給予紀律懲戒。
第八條組織開展期貨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誠信評價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進行誠信監督。
第九條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負責組織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授權的其他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制定期貨業行為准則、業務規范,參與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開展投資者保護與教育工作,督促會員加強期貨及衍生品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十二條受理投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三條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第十四條制定並實施期貨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期貨業人才隊伍建設,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設立專項基金,為期貨業人才培養、投資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開展行業信息安全與技術自律管理,提高行業信息安全與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收集、整理期貨相關信息,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組織會員對期貨業的發展進行研究,對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建議,促進業務創新。
第十八條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聯系,開展期貨市場宣傳,經批准表彰或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從業人員,組織開展業務競賽和文化活動。
第十九條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入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對期貨涉外業務進行自律性規范與管理。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委託以及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二十一條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協會會員由普通會員、特別會員、聯系會員組成。
普通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其他依法設立的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的期貨經營機構。
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組織開展期貨交易活動的期貨交易場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以及組織開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機構。
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批准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期貨業社會團體法人、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從事期貨等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加入協會;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機構經協會批准可以加入協會。
第二十四條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注冊。
第二十五條會員設代表一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
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普通會員、特別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懲戒有聽證、申訴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規則;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支持協會工作,維護行業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與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
(八)根據協會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九)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並,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二)會員被依法撤銷;
(三)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四)會員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協會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有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決定協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五)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聘任和解聘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不履職理事暫停理事資格;
(八)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九)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由普通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組成。
普通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誠實信用,規范經營,嚴格自律;
(五)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有一定影響力;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理事發生不符合上述條件情形的,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會員理事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會員理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期貨公司的理事代表應當是公司總經理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驗;
(三)熱心為行業服務,在期貨或相關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四)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協會的紀律懲戒;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會員理事應當變更理事代表。在變更之前,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會員理事變更理事代表的,變更後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並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條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若干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期貨業內有良好影響和較高聲望;
(二)期貨業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三)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一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未經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批准,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提名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七)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專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第四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並在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民政部,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
第五十五條協會的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⑽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介紹

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12月29日,協會的注冊地和常設機構設在北京。協會最早籌建於1995年,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全國期貨行業自律性組織,為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協會由以期貨經紀機構為主的團體會員、期貨交易所特別會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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