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返程投資是什麼意思
返程投資的定義返程投資是指一個經濟體境內投資者將其持有的貨幣資本或股權轉移到境外,再作為直接投資投入該經濟體的經濟行為,75號文返程投資。75號文返程投資精華文章導讀外管局75號文【《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05)75號】將其定義為:「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企業增資。
返程投資的基本特徵返程投資不僅指貨幣資本的跨境往返運動,還包括反向並購導致的股權跨境轉移。返程投資一般具備兩個重要特徵:一是盡管返程投資的過程可能涉及一層或多層境外殼公司,但資本的實際控制人為境內居民;二是返程投資的路徑往往都是境內投資者通過選擇在香港、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等國際避稅地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來對境內開展直接投資活動。盡管返程投資的過程可能涉及一層或多層境外殼公司及復雜的關聯資本交易,但實際上相關資本或股權的最終控制人仍是境內居民;境內投資者多選擇香港或其他國際避稅地作為境外關聯企業注冊地,國際避稅地的地位非常顯著;在資本流出環節往往存在不規范行為,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管理程序,或者未在審核過程中披露返程投資事項;返程投資會導致「內資變外資」,但企業性質改變的同時境內主營業務並不會發生改變。
返程投資的實現方式返程投資的實現方式主要為: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或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向境內企業增資等。根據返程投資目標的不同,可以分為融資性返程投資和純投機性返程投資。前者直接和境外融資運作相聯系,一般只涉及股權的跨境轉移,且完成融資後會給境內帶來增量資本;而後者往往與資本外逃、政策尋租等行為相聯系,表現為資本跨境的往復運動,一般不涉及增量資本的流入。返程投資,75號文返程投資,返程投資外匯管理,返程投資方式,廣州75號文返程投資,返程投資外匯登記,廣州返程投資,廣州市返程投資,廣東省返程投資,廣州返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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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資的最佳方式
》什麼是特殊目的公司
》外管局75號文分析
》外管局106號文意義
》律師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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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我公司在境外設立公司後,再以境外公司名義向我國國內投資,是否允許
投資到境外的境內企業需要在商務部門(具體以投資額為限,商務部或省級商務廳)辦理《投資證書》。再去當地外匯管理機構辦理外匯手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不需要在國內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託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麼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並、參股、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⑶ 中國公民,取得境外永外居住權,現欲將境外資金收購境內企業股權,這樣屬於返程投資嗎
謝謝樓上兩位,不過我還不是很明白.希望能有更加詳細的解釋.
⑷ 什麼是返程投資
返程投資的定義返程投資是指一個經濟體境內投資者將其持有的貨幣資本或股權轉移到境外,再作為直接投資投入該經濟體的經濟行為,75號文返程投資。75號文返程投資精華文章導讀外管局75號文【《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05)75號】將其定義為:「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協議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企業增資。 返程投資的基本特徵返程投資不僅指貨幣資本的跨境往返運動,還包括反向並購導致的股權跨境轉移。返程投資一般具備兩個重要特徵:一是盡管返程投資的過程可能涉及一層或多層境外殼公司,但資本的實際控制人為境內居民;二是返程投資的路徑往往都是境內投資者通過選擇在香港、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等國際避稅地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來對境內開展直接投資活動。盡管返程投資的過程可能涉及一層或多層境外殼公司及復雜的關聯資本交易,但實際上相關資本或股權的最終控制人仍是境內居民;境內投資者多選擇香港或其他國際避稅地作為境外關聯企業注冊地,國際避稅地的地位非常顯著;在資本流出環節往往存在不規范行為,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管理程序,或者未在審核過程中披露返程投資事項;返程投資會導致「內資變外資」,但企業性質改變的同時境內主營業務並不會發生改變。 返程投資的實現方式返程投資的實現方式主要為: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或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內資產,向境內企業增資等。根據返程投資目標的不同,可以分為融資性返程投資和純投機性返程投資。前者直接和境外融資運作相聯系,一般只涉及股權的跨境轉移,且完成融資後會給境內帶來增量資本;而後者往往與資本外逃、政策尋租等行為相聯系,表現為資本跨境的往復運動,一般不涉及增量資本的流入。返程投資,75號文返程投資,返程投資外匯管理,返程投資方式,廣州75號文返程投資,返程投資外匯登記,廣州返程投資,廣州市返程投資,廣東省返程投資,廣州返程投資 ---------------------------------------------------------------------------------------------------------------------相關資料》 》返程投資的最佳方式 》什麼是特殊目的公司 》外管局75號文分析 》外管局106號文意義 》律師盡職調查 》離岸公司並購國內企業的法律分析更多...
⑸ 返程投資的企業是否算外商投資企業呢是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呢
1、《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與「外資企業待遇」最密切相關的兩個政府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和《國家外匯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有類似明確規定(以外資佔25%為標准)。3、此外,引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中的措辭:「判斷公司是內資公司還是外資公司,是根據出資來源地原則,與股東的國籍無關」。4、實踐中在判斷一家返程並購的企業是否按外資企業來管理的問題上,有關政府部門可能有不同的判斷標准。
⑹ 個人在境外投資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資,直接投資或將資金交給機構進行投資都可以。銀行外幣理財產品、外國股市、海外基金、國外房地產都是不錯的選擇,根據方式選擇是否需要跨境轉賬或操作資金出海。要注意大額交易和轉賬達到一定額度是需要報告的,個人銀行購匯也審核也比以前更加嚴格。
法律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⑺ 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並返程投資(此處特指境外投資目的即為返程投資的,無論境外公司屬不屬於外匯 75 號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操作規程的通知
為進一步明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75號文)執行和適用中的相關問題,統一標准、規范操作,現將修改後的75號文操作規程(見附表)印發給你們,並於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操作規程的通知》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時停止執行。
一境內居民所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資金調回及開戶
境內居民「資本項目專用外匯帳戶」的開戶
1、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資本變動的時間、原因、方式等基本情況,資本變動所得收入的金額、擬開戶銀行等)。
2、境內居民法人提供其營業執照,境內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證明(委託他人持有境外權益並調回收入的,還應當提交證明有關委託關系的法律文件)。
3、關於特殊目的公司資本變動的合法、有效的交易證明(如股權處置協議,特殊目的公司資本變動的董事會決議、股票交易的境外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所的交割單等)。
4、境內居民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
5、境內返程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相關的資本項目專用外匯賬戶資金結匯
1、書面申請(說明賬戶開戶的銀行、賬號、資金結匯用途、金額等)。
2、境內居民法人提供其營業執照,境內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證明(委託他人持有境外權益並調回收入的,還應當提交證明有關委託關系的法律文件)。
3、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進行支付的書面支付命令。
4、稅務機關的完稅證明。
5、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境內居民自然人為其已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補登記
1、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境內企業和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境外融資情況,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投資詳細情況)。
2、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3、居民個人身份證明。
4、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商業登記證明。
5、填寫《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第三.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資本變更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及備案
1、書面申請(應詳細說明本次變更或備案的事由、特殊目的公司架構及自成立以來的歷次增資、減資、股權轉讓、股權置換、合並、分立、對外股權投資、涉及境內資產的對外擔保、分紅等事項,並聲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規定完整辦理了外匯登記、變更、備案手續,已獲得的境外融資資金及境外分紅、資本變動收入已按規定調回境內,若存在虛假陳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控制人願意承擔由此導致的法律責任」)。
2、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
3、境外法人提交《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居民自然人提交原辦理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並填寫新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4、被返程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境外融資協議(境外上市無需提供)。
6、證明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資本變更的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第四特殊目的公司設立、並購境內企業外匯登記
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詳細說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權及管理架構及自設立、控制以來的歷次增資、減資、股權轉讓、股權配置、合並、分立、對外股權投資、涉及境內資產的對外擔保、分紅等事項,並說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規定完整辦理了外匯登記、變更、備案手續,已獲得的境外融資資金及境外分紅、資本變動收入已按規定調回境內,若存在虛假陳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控制人願意承擔由此導致的法律責任。」
2、境內標的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
3、商務部批准返程投資的批復文件、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組織機構代碼證。
註:以上材料均需驗原件留蓋原章的復印件。
6、與特殊目的公司對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7、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第五境內居民以境內企業資產權益注入並新設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一、境內居民法人
1、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境內企業基本情況、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境外融資安排)。
2、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
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境內企業所屬行業、發展歷程、近3年財務狀況;
(2)實際控制人與管理層的基本情況介紹;
(3)境內企業所在市場前景、市場開發戰略、發展規劃和財務預測、市場風險分析;
(4)將境內居民的境內資產轉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過程、控制方式及後續融資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內居民與其控制的境內企業、計劃設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說明;
(5)各境內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期權激勵計劃,應予以披露;
(6)計劃融資方式、融資金額以及境外融資機構基本情況介紹,與境外融資機構達成的融資意向及備忘錄情況說明。以過橋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應說明其融資利率、期限、還貸資金來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的,應說明特殊目的公司資產或股權的定價方式;計劃以上述兩種方式分階段進行融資的,應一並說明有關情況;以所擁有的境外權益注入境外特殊目公司的,應說明該境外權益合法取得並存續的原因及過程等情況。
(7)境外融資資金使用計劃說明,包括境外投資計劃、融資資金調回計劃、調回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3、境外投資外匯資金(資產)來源審核批復。
4、填寫《境外投資基本情況登記表》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5、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外融資協議或融投資備忘錄等)。
二、境內居民自然人
1、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境內企業基本情況、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境外融資安排。
2、境內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擬境外融資的境內企業的登記注冊文件和最近一期會計財務審計報告。
4、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境內企業所屬行業、發展歷程、近3年財務狀況;
(2)實際控制人與管理層的基本情況介紹;
(3)境內企業所在市場前景、市場開發戰略、發展規劃和財務預測、市場風險分析;
(4)將境內居民的境內資產轉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過程、控制方式及後續融資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內居民與其控制的境內企業、計劃設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說明;
(5)各境內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期權激勵計劃,應予以披露;
(6)計劃融資方式、融資金額以及境外融資機構基本情況介紹,與境外融資機構達成的融資意向及備忘錄情況說明。以過橋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應說明其融資利率、期限、還貸資金來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轉換債券)進行融資的,應說明特殊目的公司資產或股權的定價方式;計劃以上述兩種方式分階段進行融資的,應一並說明有關情況;以所擁有的境外權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應說明該境外權益合法取得並存續的原因及過程等情況。
(7)境外融資資金使用計劃說明,包括境外投資計劃、融資資金調回計劃、調回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5、填寫《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6、委託主要控制人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的,應提供相應的授權委託書。
7、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外融資協議或融投資備忘錄等)。
第六境內居民法人境外投資企業轉作返程投資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1、境內居民法人為其境外投資企業轉作返程投資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申請(包括境外企業設立的時間、地點、返程投資資金來源、經營情況、企業類型等);
2、所投資境外企業的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3、所投資境外企業的商業登記證明;
4、所投資境外企業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的情況說明;
5、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或招股說明書);
6、所投資境外企業最近三年的境外審計報告;
7、《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8、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外融資協議或融投資備忘錄等).
第七境內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權益並返程投資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1、境內居民自然人為了返程投資以其持有的境外權益注入境外企業,並為該境外企業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申請(包括境外權益類型和來源、境外企業設立的時間、地點、經營情況、企業類型、已投資的所有境內企業情況介紹等);境內居民自然人所提交的登記申請中應聲明以下內容;」本人境外投資所有資產權益來源符合中國和注冊地法律,不存在逃匯、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完整遵守了本人作為中國居民的納稅義務,有虛假陳述,本人願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責任」。
2、境內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擬返程投資企業最近一期的會計財務審計報告。
4、所投資境外企業的商業登記證明及境內居民自然人持有該企業股權的相關證明。
5、所投資境外企業最近兩年的審計報告與納稅證明(境外科技研發型企業可縮短為一年);
6、商務主管部門對被返程投資企業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7、前期已投資境內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8、填寫《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9、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外融資協議或融投資備忘錄等)。
106號文件,外匯106號文件,返程投資 106 號文件,匯綜發 2007 106號,外匯管理局[2007]106號,外管局106號文件,外匯管理局106號文件,外匯106號文件,商務部106號文件。
對於外管局頒行的106號文,有人認為操作細則煩瑣且無實效,乾脆束之高閣;也有人依稀看到了一些操作空間,並嘗試付諸實踐
進入8月以來,「紅籌回歸」政策發生微妙逆轉,中移動(香港交易所代碼:0941)、中國海外(香港交易所代碼:0688)等原來大唱「歸去來」的紅籌公司紛紛偃旗息鼓,表示將暫時「擱置回歸計劃」。H股和A股市場在爭奪內地上市資源上的矛盾日益凸顯。
在去年達至IPO規模的巔峰後,H股市場的好景似乎正在淡去,眼前正面臨著雙重危機:一方面是已上市的紅籌公司必將回歸內地A股,不可避免地分流H股上市資源,減弱其市場影響力;另一方面,A股自身的上市資源亦日漸緊張,境內監管層不鼓勵境內企業赴海外上市,不僅國企赴海外上市幾無可能,民企「紅籌」之路亦遭遇封堵。
自去年9月8日六部委「十號令」(《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頒布以來,在整整一年時間內,未見有一例中國企業通過新設海外SPV(特殊目的公司),實現境內資產境外並購並上市成功之案例。
「現在想做成生意實在是困難重重。」一位在海外融資機構供職的知名律師在接受《財經金融實務》記者采訪時表示,「以前,我們開會是討論哪些行業適合海外基金投資,收益更高;而現在是討論海外基金怎麼投資,大家都在絞盡腦汁地想辦法。」實際上,今年以來,在PE/VC界、外資投行界、律師會計師界,這樣的抱怨不絕於耳。
市場和監管的博弈從來都不會停止。仍有眾多企業因種種需求而希望到境外上市融資,特別是這些企業身後的外資風險投資家們,更希望在海外實現全市場化的投資退出。
政策面卻顯得撲朔迷離。商務部、證監會等各監管部門,並不公開置評,與10號令相關的操作細則在無限期的制定中。惟有今年五六月間,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了一份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106號文)的文件,但此文僅限於外管局內部下發,頗有神秘色彩。操作界對此也反響不一,有人認為操作細則煩瑣且無實效,乾脆束之高閣;也有人依稀看到了一些操作空間,並嘗試付諸實踐。
無論如何,106號文成為海外紅籌上市之「圍堵」與「突圍」劇情中的最新情節。
106號文核心
106號文是外管局針對2005年發布的75號文的配套操作細則。然而,106號文的部分細化內容,也被很多業內人士解讀為增加了外資境內投資的難度。不過,一些習慣於「絕望中尋找希望」的律師還是在106號文的繁瑣規定中,為國內民營企業紅籌上市找到了「模糊的口子」。
75號文明確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台,通過反向並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資,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需要,因而,它曾普遍被風險投資業和企圖在境外紅籌上市的企業看做「重大利好」。
106號文的核心內容在於關於境內居民以境內資產注入方式設立SPV並利用SPV進行返程投資兩個方面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要求和規定。在境外(目前主要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巴哈馬群島等「避稅天堂」) 設立SPV,是此前風險投資公司對國內企業進行投資以及國內企業進行紅籌上市的操作過程中的必經環節。
根據106號文規定,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的SPV均須按75號文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而在外匯登記的要求方面,106號文根據75號文有關境內居民「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SPV的兩種不同資產來源方式,對其開展境外投資所需的外匯登記分別作出了詳細規定。在間接控制SPV的方式中,則分為由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境外權益注入的或由境內居民法人以境外企業直接轉作SPV兩種形式。
在對境內自然人將境外權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方面,106號文明確規定,「無法證明境外權益合法性或境外持續經營時間不足、不能提供最近兩年的審計報告與納稅證明(境外科技研發型企業可縮短為一年)的,境內居民自然人不得辦理以該境外權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手續,並且不得從事返程投資。」而對於將境外公司直接轉作SPV並進行返程投資,106號文則要求,在進行外匯登記審核時,提供境外公司最近三年的境外審計報告。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這一條款實際上要求資產至少轉到境外滿兩年後才能從事返程投資;沒有兩年的審計報告和納稅證明,也無法進行相關的外匯登記。但現實中,如果風險投資公司看好了國內的企業,想通過返程投資形式對國內企業進行投資,它們不可能坐等兩年,因為這足以錯失投資機會及所投資公司的發展時機。
而針對在境內居民通過其境內企業權益注入直接設立SPV的方式,106號文中規定,境內居民申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時,須提交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該計劃書中應包括其「境內企業所屬行業、發展歷程、近三年的財務狀況」。這實際上限定了其境內公司須已成立至少三年。有業內人士指出,實際上,很多境內公司在申請到境外設立SPV時成立還不到三年,有的企業甚至就是為境外融資而專門成立的,這種情況尤以民營企業為多,106號文這一規定無疑給這類企業增加了障礙。
此外,106號文對先前並不清晰的名詞「境內居民自然人」的概念作了更清晰、嚴格的界定,如75號文中關於「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自然人」的概念,在106號文中被進一步細化為:「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遊、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後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後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
這樣,實際上明確了外籍人士在相關投資中也必須要取得外管局的外匯登記,封堵了利用境內外籍人身份規避相關監管操作的可能。
⑻ 今年2007中國最新的外匯管理措施有哪些
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局長胡曉煉在會議上表示,2007年將努力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以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部署,2007年外匯管理工作將把握四方面重點任務:
一是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重點是繼續有序放寬企業和個人持匯、用匯限制,加快外匯市場發展,為銀行的金融產品創新創造更加寬松的政策環境,擴大外匯市場產品,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外匯儲備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積極探索和拓展外匯儲備使用渠道和方式。
二是進一步拓寬對外投資渠道,引導資金有序流出。重點是逐步放寬機構和個人對外金融投資的規模、品種等限制,力爭在擴大對外金融投資方面取得新進展。同時進一步改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繼續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
三是加強對跨境短期資本流動特別是投機資本的有效監控。重點是改進外債管理方式,嚴格控制外債過快增長,繼續落實和鞏固貿易外匯收結匯、個人外匯和外資進入房地產等三大監管政策,加強對貿易信貸等資金流入的管理,嚴格監控異常資金流入。
四是積極採取先進的技術手段實施監管。重點是對異常跨境資金流動和非法外匯交易實行嚴密監測,進一步提升外匯管理電子化水平,提高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效率。
外匯管理新規企業受惠 諸多風險需作防範。
根據調整後的外匯管理政策,境內機構有真實貿易背景且有對外支付需要的,可在開戶銀行憑有關法規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提前辦理購匯,並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過去有海外訂單時,國內集團公司需要等到海外的貿易訂單發來,帶齊各類手續單據才能去銀行辦理購匯手續,實際購匯和海外企業需求之間存在時間差,而且購匯方式也是「一單一批,額度很小」。如果外商的訂單周期較短,或者公司自身在海外采購的商品較為緊俏需要預付外匯時,購匯問題就比較突出。此外,由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實行限額管理,最高限額標准較低,手續繁瑣,還加大了企業換匯成本,降低企業經濟效益。 而在此次政策調整中,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的外匯限額,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按照目前保留外匯的限額,我們公司每個賬戶外匯余額可以達到5000萬美元,完全可以滿足集團公司的日常用匯需求。」
事實上,外匯政策調整的最大亮點是資本項目的進一步放開,而放開後可能加劇市場風險。國際金融專家、研究員譚雅玲認為:「在參考一攬子貨幣的情況下,企業和機構應該理性地對待外匯政策變化。可以借鑒日本的外匯管理經驗,特別是日本企業應對外匯風險的管理。」她介紹說,日本的企業一般會根據外匯價格變化,在歲末年初做出預估,根據匯率變化的資金風險和產品組合,依據企業經營模式及需求,做出應對方案。「這種主動避險的操作方法效果明顯,雖然日元匯率大起大落,但企業經營比較穩定。日本潛在的競爭力已經從貿易大國轉向投資大國。」相比而言,國內的機構和企業滯後於政策的發展,企業習慣依靠於政策的扶持,習慣於依靠銀行方面進行理財。 梅新育則認為,政策制定者在考慮解決企業微觀需求的同時,也需要考慮監管國際游資內流的宏觀經濟管理需求。「『提前錯後』、尤其是貿易信貸操作,已經成為國際游資內流的重要渠道。」另外,目前雖然發展中國家保持著較大規模的資本凈流入,但是國際資本流動方向可能在不久的將來發生顯著逆轉,「必須時刻保持警惕。」
具體政策察看外匯管理局網站
⑼ 辦理37號文件可以解決境外融資和返程投資合規性的問題嗎
解決境外融資和返程投資合規性的問題
返程投資通俗來講,是指中國籍的個人或企業在境外投資之後,又回到中國境內投資了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管理局的規定下,這家外商投資企業會被認定為特殊性質的外商投資企業,即「返程投資企業」。
在這個過程中,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境內外匯登記和銀行賬戶的時候,必須聲明自己是返程投資企業,否則會面臨虛假申報帶來處罰的風險。
對於這種境外架構中有中國自然人的情況,則需要中國自然人完成相應的境外投資的合規手續,即37號文登記,才能順利完成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中的「返程投資企業」標識。
⑽ 境外資金留存的合規性如何判別
目前有部分地區試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同時也在開放一定的相關方面的政策:
外匯局日前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改革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拓寬資金流出渠道。《通知》規定,允許境內居民購付匯用於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境外營運資金等,同時取消境內企業對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與此同時,放寬境外融資資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於獲得之日起180日內調回境內」的強制性調回資金規定,允許境外融資及其他相關資金留存境外使用。
各個地區不同,但是基本上只要是符合企業基本外匯流通流程的資金目前限制都不會很強,具體的其實可以直接致電當地的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咨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