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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建議

發布時間:2022-05-17 20:24:36

『壹』 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了嗎

沒有
第一條 為提高境內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內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以下簡稱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含港澳台地區,下同)。
第三條 境內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付需求;
(二) 近兩年內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
(四)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內企業集團可由集團總部或指定一家參與的境內成員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由其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所有參與的境內成員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實行集中收付。
第五條 境內企業開立用於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賬戶(以下簡稱境外賬戶)前,應當選定境外開戶行,與其簽訂《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見附1),並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
第六條 境內企業集團實行集中收付的,應由主辦企業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主辦企業與成員公司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成員公司應事先到其所在地外匯局進行資格登記。
第七條 境內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
(一) 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申請;首次登記時,書面申請中應當說明境內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年度累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規模;
(二)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記表》(見附2);
(三) 境內企業與境外開戶行簽訂的《協議》;
(四) 境內企業為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運作而制定的內控制度(首次登記時提交);
(五) 實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記時還需提交參與成員公司情況說明、參與成員公司債權債務及相應會計記賬管理辦法或規章;成員公司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還需提供成員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資格登記表》(見附3);
(六)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境內企業開立境外賬戶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賬號和賬戶幣種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境外賬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變更信息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第九條 同一境內企業開立的境外賬戶不得超過5個,特殊情況下需增加境外賬戶數量的,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
第十條 境內企業年度累計存放境外資金不得超出已登記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規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規模的,境內企業應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境外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
(一) 出口收入;
(二) 賬戶資金孳息;
(三) 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圍包括:
(一) 貨物貿易項下支出;
(二) 境外承包工程、傭金、運保費項下費用支出;
(三) 與境外賬戶相關的境外銀行費用支出;
(四) 經外匯局核准或登記的資本項目支出;
(五) 調回境內;
(六) 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境外賬戶的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符合中國及開戶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格式(見附4),向所在地外匯局如實報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每個月至少報告一次。
存放境外資金運用出現重大損失的,境內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四條 境內企業應當要求境外開戶行按照《協議》約定,按月向所在地外匯局指定的地址郵寄境外賬戶對賬單。
第十五條 境內企業報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信息可用於辦理核銷或核查手續。外匯局根據境內企業報告的相關信息和境外開戶行對賬單,對境外賬戶收支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六條 境內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確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將存放境外資金調回境內。
境內企業關閉境外賬戶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境外開戶行的銷戶通知書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第十七條 境內企業存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行為的,外匯局可責令其限期關閉境外賬戶,並調回賬戶資金余額。
第十八條 境內企業集團對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實行集中收付的,應當做好參與成員公司債權債務的管理及相應的會計記賬工作,清晰區分各參與成員公司的債權債務狀況及金額。
存放境外出口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成員公司各自存款情況相應劃入成員公司的境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企業應當保留與境外賬戶收支相關的交易合同、憑證等文件資料五年備查。外匯局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進行非現場監測,可對異常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境內企業存在下列行為的,外匯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 未經外匯局登記,擅自在境外開戶存放資金的;
(二) 提供虛假材料開立境外賬戶的;
(三) 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使用境外賬戶的;
(四) 未按規定報送境外賬戶相關情況和數據的;
(五) 未按規定調回或關閉境外賬戶的;
(六)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資格條件、存放規模、期限或調回要求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視同境外銀行,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離岸銀行業務部按照本辦法規定吸收的境內企業出口收入,納入外債統計;相應離岸賬戶與境內其他賬戶資金往來,按照跨境交易管理,並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十三條 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個人與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貳』 中國的外匯管理原則有哪些

我國外匯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區別管理
1.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取消對經常性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的所有匯兌限制,即只要是確屬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支付和轉移,而不是用於資本轉移目的,就可以對外支付,不得有數量限制。
2.在經常項目外匯活動中,銀行仍需根據外匯管理制度的要求,通過核對交易單證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對外匯資金流出、流進實施均衡監管
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三)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要求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2.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3.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四)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保稅監管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3.為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合理需求,國家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叄』 國家頒發《關於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的一系列疑問

1.我國外匯儲備總額2010年底已達到2.85萬億美元,是一個非常巨大的數額,它對我國外匯占款的壓力及外債投資的風險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次項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國外匯資金的流入,控制外匯儲備的告訴增長。同時,它也是為提高境內涉外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的有效辦法。
2.具有出口收入來源、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的境內企業。
3.與正常出口業務一致,憑相關單證核銷後退稅,但核銷時需提供《出口輸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報告表》。
4.正常調回,但收匯銀行需在申報時特別注意該情況下資金調回的申報,如特殊的國際收支申報編碼。
5.可以,且推薦企業將賬戶開立在該類銀行。
6.接上問,因為此類銀行我國外匯管理部門對其具有約束力,因而有較大可能保證對賬單的真實准確(企業申請該業務時需和國外銀行簽訂協議,要求該銀行在該企業賬戶資金變動時向企業所屬外匯局郵寄對賬單),對國外銀行,我國外匯管理部門則較難做出制約,因此無法完全保證對賬單准確性。

外匯局工作人員手機輸入^_^)Y

『肆』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4)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建議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伍』 外匯當局對企業收入存放境外實行什麼管理

目前我國境內機構(包括境內企業集團)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的條件、程序以及監管報送要求,管理原則基本與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致。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服務貿易外匯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續的支付結算需求;
(二)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三)具有完備的存放境外內部管理制度;
(四)從事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服務貿易;
(五)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內外匯資金應已實行集中運營管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企業集團實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內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負責對所有參與存放境外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實行集中收付。機構存放境外,應開立存放境外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於其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 50%;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主辦企業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於其所有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50%。

『陸』 對外匯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總體而言,這個改革提高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監管效率,減少了進出口企業、銀行、外匯局、稅務局在貨物貿易運作、管理方面的時間和人力,降低了社會成本,有利於進出口企業誠信意識的增強和競爭力的提高,對我國的對外貿易有正面的促進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關鍵詞】貨物貿易 外匯管理 政策 問題 建議

一、存在問題

自2012年8月1日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正式實施,改革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簡化了業務操作流程,促進了貿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貨物貿易改革的需要

1.企業方面。新政策對進出口企業的業務操作能力、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業尤其是縣域中小企業的業務人員都為兼職,流動性大,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新增操作員、給操作員賦權、做企業報告等具體業務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動性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貿易信貸報告的數據質量,增加了企業自身的違規風險和外匯局開展綜合分析等相關工作的難度。

2.外匯局方面。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對基層外匯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層外匯局人員配置一般為3~5人,難以適應近年來外匯業務量的快速增長,並且操作型人員居多,綜合分析和准確判斷能力尚有欠缺,監測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貿易信貸管理有待完善

1.貿易信貸未實行額度和期限管理,報告金額無上限,企業資金可自由進出。新的貿易信貸管理制度未採用額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業資金可無限制地自由進出。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的情況下大量資金湧入,企業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收、延付報告;一旦形勢出現逆轉,企業又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付、延收報告。貿易信貸無期限約束助長了超長期貿易信貸的存在,容易成為境外「熱錢」流入的便利渠道,顯然不利於外匯局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以轄內某企業為例,其預收貨款到位至貨物出口的周期最長可達一年,相當於企業舉借外債一年而不經外匯局審核。在目前信貸趨緊的形勢下,借預收貨款融資的現象將愈加普遍。預付貨款也存在類似問題,以轄內某企業為例,2011年2月預付了190萬美元的銅精礦款,到目前還沒有到貨,其周期已快接近兩年。

『柒』 為什麼很多國家把外匯儲備存放在外國呢

外匯儲備一般是用於調整國際收支、干預外匯市場以穩定本國匯率、抵抗債務風險維護國際信譽等。

但目前我國的外匯儲備規模已經大大超出合理水平,造成一系列的問題和浪費,因此要加強外匯儲備的管理,合理地利用外匯儲備。

世界各國的外匯儲備既不能放在抽屜和櫃子里,也不能存款於國內的銀行,投資於國內的有價證券,而只能存款於外國銀行〔包括本國的境外銀行和國內的外資銀行〕或購買外國的國債等有價證券。由於國債等有價證券流動性強、收益性高,所以,世界各國的外匯儲備大都投資於外國政府發行的國債等有價證券。

外匯儲備還運用於以下途徑:一、進口物資和技術用作重點項目投資或其它技術改造,通過國有商業銀行向企業發放專門貸款購買外匯,用進口拉動內需。二、把部分儲備交給一家或幾家基金代管。這些基金由專家把儲備按不同比例進行資產組合,並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結構。從多年的情況看,這些基金獲取的收益較高。

放在本國就不是外匯儲備了~那會干擾本國貨幣經濟體。。。

『捌』 外匯管理收支兩條線

關於對外匯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幣(外幣)收取(支付)本應以外幣(人民幣)
以收抵支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逃匯形式的變體。
一、再次申明一下個人觀點,我國實行外匯管理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收支兩條線」,貿易項下的收入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進料對口」「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項下實行的是差額核銷,其他項下的的收匯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會導致核銷存在差額;
文件依據:國發[2001]1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完善加工貿易外匯管理規定,按不同方式對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對口進料加工的收付匯經外匯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進料加工一律實行全收全支,不得將料款在境外進行抵扣。
加強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逆差狀況
(一)建立健全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監管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辦法,完善售付匯管理,規范售付匯憑證。旅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加強行業管理,要將收匯和結匯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外匯指定銀行要加強對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的真實性審核,嚴禁不合理的外匯支付。企業要嚴格遵照規定,及時足額收匯,不得將外匯滯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舉兩個法規則來驗證一下「收支兩條線的」觀點:
匯發[2001]3號《關於旅行社旅遊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來看:
2、旅行社接待外聯團組入境旅遊收取的外匯,不得以收抵支結算團費,不得擅自將外匯截留境外。
匯發[2004]104號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八)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內部運營,應當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抵扣、沖銷境內外應收與應付款項,不得自行軋差結算。
補充,新舊外匯管理條例對這個問題的變化:
96版: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08版: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也就是說,從外匯管理的基本法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收支是要分別獨立的調回境內或匯出境外,不得軋差清算,更不得滯留境內(境外)。
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例子如:《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在法規有明確允許代收代付的規定中,關於 《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不多的有明確規定的文件,但僅限於特寫的跨國公司/且資金對象是非貿易,僅此而已,貿易項下,除了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之外,並未多見。
人民幣代墊款收付問題
文件:《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2008年53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9號)
建議一:放寬一些背景真實需求合理的代墊款項收支
按照《條例》第40條第及59號第2條相關規定,不得收取以人民幣墊付的外匯款項:
[quote]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quote]
[quote]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quote]
但實務中以下實際收匯業務有真實性背景,卻無法辦理收匯。
1、境外投資方轉讓其對境內企業股權給境外其他企業,轉讓收益來自於境內,應該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
但因為此境外投資方在境內沒有賬戶,因此其繳稅過程只能通過境內投資企業代理辦理。此處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境內企業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目前似乎沒有正常合法的方式進行此類操作。

『玖』 現在個人可以留存外匯嗎

可以留存。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存不存銀行是有規定的,如果有存款是從國外匯進來的,需要向國家說明你的收入是合法的(國際收支申報的形式)。

『拾』 外匯管理的基本內容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外匯管理條例》放鬆了對外匯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強制要求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而是規定原則上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3.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
(1)凡是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都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申報。
(2)《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3)對於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4.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後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注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准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轉為該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凡已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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