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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取消

發布時間:2022-05-17 22:36:19

㈠ 誰能給俺提供大型國有企業期貨套期保值管理辦法捏

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於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聯合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境外期貨業務的管理,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期貨業務是指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所上市標准化合約交易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對境外期貨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期貨業務資格的取得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實行許可證制度。企業從事境外期貨業務必須經國務院批准,並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未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第六條 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有進出口權;

(三)進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現貨市場上買賣的商品確有在境外期貨市場上套期保值的需要;

(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訊及信息服務設施;

(六)至少有3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1年以上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或境外期貨監管機構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其中應包括專職的期貨風險管理人員;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境外期貨業務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應當向審核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期貨業務申請報告;

(二)境外期貨業務申請表;

(三)境外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經歷及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七)審核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進行審核,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向申請企業簽發批復通知。

通過審核的企業憑批復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更換營業執照。

企業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領取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企業憑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向國家外匯局申請開立境外期貨項下保證金帳戶和境內期貨外匯專戶。

第三章 境外期貨業務基本規則

第九條 獲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簡稱持證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進行投機交易。

前款所稱套期保值是為沖抵現貨價格風險而買賣期貨合約的行為。

第十條 持證企業從事套期保值交易,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進行期貨交易的品種限於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期貨持倉量不得超出企業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進出口配額、許可證規定的數量;

(三)期貨持倉時間應與現貨保值所需的計價期相匹配;

(四)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套期保值頭寸持有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除外。

簽訂現貨合同後,相應的套期保值頭寸持有時間不得超出現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該合同實際執行的時間。

第十二條 境外期貨頭寸實行額度管理。套期保值額度是持證企業在特定時間內所持期貨頭寸的最大數量限制。

第十三條 持證企業對國家限制進出口的商品確定套期保值額度時,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條 持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制定本企業的套期保值計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五條 套期保值計劃應列明擬保值的現貨品種及其數量、期貨品種及其數量等。

第十六條 持證企業的套期保值計劃每年核定一次。連續12個月份的套期保值頭寸總量不得超過相應時期的套期保值額度。

當持證企業的期貨頭寸超出規定的套期保值額度時,應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持證企業應按保值商品的需要分布期貨頭寸。

第十八條 持證企業選擇的境外期貨經紀機構應當是境外期貨交易所或境外期貨清算機構資信良好的清算會員。

第十九條 持證企業在境外期貨經紀機構應當以本企業的名義開設交易帳戶,並以本企業的名義通過境外期貨經紀機構從事期貨業務。

第二十條 持證企業所選擇的境外期貨交易所應當管理規范、交易活躍,交易的期貨品種在同類期貨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一條 持證企業選擇的期貨交易品種應當經國家經貿委或外經貿部等部門核准,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持證企業選擇境外經紀機構及境外期貨交易所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二十三條 持證企業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要明確規定境外期貨交易的決策人員、交易指令執行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或風險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不得交叉或越權行使這些職責。

第二十四條 持證企業對交易指令執行人員的授權應當經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確認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 外匯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持證企業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實性及年度風險敞口。年度風險敞口是指允許持證企業境外期貨保證金帳戶上年底保留的余額、年度內累計追加的保證金額和期貨賠付款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初,持證企業提出有數據支持的風險敞口,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國家外匯局予以開出企業期貨業務年度風險額度登記確認函,抄送開戶銀行,以備匯出資金時由銀行進行核對。

第二十七條 國家外匯局負責監控持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保證金帳戶和境內期貨外匯專戶。

境外帳戶的戶數由國家外匯局根據企業業務需要商中國證監會掌握;境內專戶只限開立一個。

第二十八條 持證企業開展境外期貨業務所匯出和匯入的資金,應當通過期貨專戶辦理。

期貨專戶的收入僅限用於匯出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的自有外匯資金、境外期貨交易項下的盈利收入。支出僅限於匯出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支付期貨經紀機構手續費、期貨項下銀行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持證企業匯出和匯入資金憑證真實性的審核。企業因期貨交易需要匯出資金或購匯時,開戶銀行憑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發出的繳付期貨開戶保證金通知書、追加保證金或繳付期貨賠付款通知書,經核對國家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額度登記確認函,設台帳進行逐筆登記後,方可在國家外匯局確認函核准登記的額度內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第三十條 持證企業用於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的資金,應當首先使用自有外匯資金,不足部分方可購匯。自有資金來源於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現匯帳戶,企業可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增加現匯帳戶使用范圍,即在期貨項下可將該現匯帳戶資金劃入期貨專戶。經批準的帳戶之間資金的劃轉到帳最遲在次日匯出境外;購匯資金應於當日經期貨專戶匯出境外。

第三十一條 持證企業期貨交易項下的盈利應當及時調回境內期貨專戶,並於當日全部辦理結匯,銀行設立台帳進行逐筆登記。調回的盈利作為企業下年度申請風險敞口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於套期保值中的現貨進出口,持證企業按照一般貿易進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

第三十三條 期貨專戶開戶銀行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持證企業上月資金匯出、匯入、劃轉、購匯情況報國家外匯局。

企業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期貨項下自有外匯資金和購匯匯出情況、期貨經紀機構的現金、頭寸報表即對帳單報國家外匯局。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半年境外機構授予的期貨項下授信額度及其使用情況、期貨盈虧情況及與其相對應的現貨盈虧情況報國家外匯局,國家外匯局與中國證監會每半年再進行一次雙線核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持證企業應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上月境外期貨業務情況,月報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信用額度及授信機構;

(二)已佔用的期貨交易保證金金額;

(三)持倉期貨合約品種、月份、數量、持倉方向、浮動盈虧金額;

(四)期貨交易平倉合約品種、月份、數量、買賣方向、價位、平倉盈虧金額;

(五)交割現貨的品種、數量、交割地;

(六)期貨交易相對應的現貨交易情況;

(七)期貨外匯帳戶購匯金額、匯往地點及機構名稱;

(八)期貨外匯帳戶匯入金額、匯入來源;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持證企業發生下列行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一)進出口權發生變化;

(二)境外期貨業務的負責人、風險管理人員和交易指令執行人員等從業人員發生變化;

(三)分立、合並或聯合經營;

(四)變更經營范圍;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持證企業有下列行為時,應當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許可證變更: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持證企業的下列事項進行日常檢查:

(一)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是否超范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四)是否進行投機交易;

(五)是否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六)是否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八)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持證企業應聘請期貨交易所在地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每2個月檢查境外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頭寸分布等情況,並將檢查情況報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九條 持證企業應在下列情況發生或知曉後的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境外期貨頭寸被強制平倉;

(二)與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發生法律糾紛;

(三)所選擇的境外期貨經紀機構或交易所發生重大財務虧損及法律糾紛;

(四)其他影響持證企業期貨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條 持證企業交易結算單、交易月結單等業務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一條 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借、轉讓、買賣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遺失或有嚴重破損,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重新申領。

第四十三條 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與營業執照的相關內容應當一致。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持證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確認其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持證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變更情況;

(三)境外期貨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套期保值的操作情況;

(六)外匯管理規定執行情況;

(七)期貨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持證企業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並加蓋年檢戳記。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管理部門應當對持證企業的境外期貨交易和資金情況保密。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對持證企業和開戶銀行在境外期貨業務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由國家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嚴重違法或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司法機關或監管機構立案查處的持證企業,或未通過年檢的持證企業,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責令其暫停境外期貨業務或注銷其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五十條 持證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等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境外期貨業務資格或者吊銷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或備案義務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獲准而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材料、文件的;

(五)偽造、塗改或者不按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六)偽造、塗改、出借、轉讓、買賣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有違反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發文單位對各自所涉及的內容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擁有期貨從業資格證書,就業前景如何

准確來講,你通過考試後,得到是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需要在期貨公司工作後,由公司向中期協申請,才能取得期貨從業資格證。
期貨是很有前景的投資行業,今年就有鋼材、早秈稻、PVC聚氯乙烯多個新品種期貨上市,可見市場潛力是很大的。

㈢ 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不需要相關業務許可證了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不是的,還得需要需要期貨從業資格證。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資格證的,具體的您得了解清楚後才能從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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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
二、第四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三、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四、刪去第八條第三款。
五、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六、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七、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九、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十、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一、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六條。
十三、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經批准,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二)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
「(五)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十四、第七十八條改為第七十五條,修改為:「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一條,修改為:「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本條例已有規定的外,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於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十六、第八十五條改為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商品期貨合約,是指以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第二項修改為:「(二)金融期貨合約,是指以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第三項修改為:「(三)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准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第四項修改為:「(四)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第九項修改為:「(九)標准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具並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准化提貨憑證」。
十七、刪去第八十九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07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
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

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准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三章期貨公司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合並、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變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五)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二)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
(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並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四章期貨交易基本規則

第二十四條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後,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第二十六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並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准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第二十九條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准,並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除用於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並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准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四十二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五章期貨業協會

第四十四條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期貨公司以及其他專門從事期貨經營的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並繳納會員費。
第四十五條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行業自律性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性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四)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七)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八)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

㈤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考過後有什麼用

可以從事基金相關工作,可以得到學到更多的知識以及得到更多的工作機會。

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體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考試工作。

中國基金業協會從不發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題和答案。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為國家法律規定的資格考試,泄露考題和答案涉嫌違法犯罪。為防止假冒網站截留和竊取您的個人信息,請務必不要通過其他網站的鏈接進入報名網頁的方式進行報名。

基金銷售是基金運作管理的主要業務環節之一,其規范運作是擴大基金規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證。隨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快速發展,基金銷售渠道不斷拓展和深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基金銷售人員直接與投資者接觸,提供基金銷售服務,其業務水平和執業素質的提高關繫到我國基金業的整體服務水平的提升和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證券法》和《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執業守則》的相關規定,"基金銷售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所必需的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根據有關規定取得協會認可的證券從業資格"。"基金銷售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託的基金代銷機構中從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2012年6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成為與中國證券業協會平行的獨立法人社團。2013年6月1日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並授權基金業協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㈥ 期貨從業資格證有用嗎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為了使國內相關人員通過對期貨基礎知識的學習,更好的掌握期貨市場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熟悉期貨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期貨市場原理及其運作過程,了解期貨市場的基本業務、參與期貨交易的基本方法與程序、期貨交易的策略和技巧;通過對期貨法律與監管制度的學習,使其能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期貨市場的基礎法律知識、主要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增強其法律觀念、守法合規和自律意識,從而提高其執業水平。依照《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期貨從業當然有用?
1、目前,國家正逐步重視期貨行業的發展,就業前景非常可觀。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發展步伐的加快,在國際市場的影響越來越重要,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剛剛開始,潛力不可估量。
2、期貨從業資格證是期貨行業准入證,從事期貨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取得期貨從業資格證書,有期貨從業資格證才能開期貨賬戶收取傭金
在期貨公司,你可以擔任的職位有:經紀商、傭金商、交易顧問、合資經理、介紹經紀、代理經紀、場內經紀等等……

㈦ 第一批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國企名單

2001年5月,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的7家大型國有企業頒發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包括三家石油企業、三家貿易企業,一家金屬企業

㈧ 期貨從業資格證書很難考嗎有沒有試題供我參考呢

• 2007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規模擬試題
一、單選題
1、關於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條件,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
B、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C、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D、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參考答案:A
2、期貨經紀公司在為客戶開立帳戶前,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 )
A、《期貨經紀合同》 B、《期貨經紀業務規則》
C、《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D、《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
參考答案:D
3、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 )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
A、交易完成15日 B、交易完成30日
C、收到結算報告的當天 D、《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
參考答案:D
4、期貨經紀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在被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 ),並根據調查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A、暫停其部分期貨業務 B、注銷其《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C、撤銷其期貨經紀資格 D、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參考答案:A
5、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應至少有( )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年以上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或境外期貨監管機構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其中應包括專職的期貨風險管理人員。
A、3,2 B、3,1
C、5,2 D、5,1
參考答案:B
6、期貨經紀公司為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防範風險而制定的一系列業務操作程序、管理辦法和各項措施總稱為():
A、內部控制機制 B、內部控制文本制度
C、內部監督體系 D、內部控制模式
參考答案:B
7、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連續( )年未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證書失效。
A、1 B、3
C、5 D、7
參考答案:B
8、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申請人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材料情節嚴重的,如果已經取得從業資格的,由期貨業協會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A、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至12個月
B、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C、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並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D、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並給予罰款
12、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 )變更情形,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A、 變更法定代表人
B、修改章程
C、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D、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
參考答案:A、C、D
13、當期貨交易所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 )代其履行職責:
A、第一副總經理 B、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
C、總經理指定的高層管理人員 D、理事會決定臨時代理的人員
參考答案:B
14、期貨交易所應在( )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A、每一季度結束後30日內
B、每一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
C、每一年度結束後60日內
D、每一季度結束後30日內和每一年度結束後60日內
參考答案:B
15、《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自( )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老辦法同時廢止。
A、2001年10月1日
B、2002年7月1日
C、2002年10月1日
D、2002年5月1日
參考答案:B
16、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除期貨交易所外,( )可以決定採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A、中國證監會 B、中國期貨業協會
C、期貨交易所 D、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參考答案:A
17、下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中錯誤的是:
A、身體狀況良好
B、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C、從事期貨、證券工作5年以上
D、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參考答案:C

18、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中國證監會對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予以核准後,中國期貨業會將向核准通過的人員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B、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與管理
C、中國證監會負責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管理工作
D、中國證監會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管理工作包括: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確認、任職期間的考核、任職資格暫停與撤消、離任審計工作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參考答案:C
19、如果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不符合年檢規定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中國證監會將():
A、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並予以公布
B、對該高管人員進行處罰
C、注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並予以公布
E、對該高管人員所在公司進行提示
參考答案:C
20、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期貨經紀合同》所有條款的主要含義,並向客戶提示其所負的說明義務
B、客戶在確認已經理解了合同主要條款的含義後方可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合同
C、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公司總部備置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業務規則及其細則等相關文件供客戶查詢
D、客戶有權向期貨經紀公司詢問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業務規則及其細則等相關規則的含義,期貨經紀公司對於客戶的詢問有解釋的義務
參考答案:D
轉貼於:證券從業考試_考試大
• 二、多選題
1、關於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條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B、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
C、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D、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參考答案:A、B、C、D
2、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設立營業部:( )
A、合資 B、合作
C、聯營 D、承包
參考答案:A、B、C、D
3、下列( )情形,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投資者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帳戶進行清算並予以銷戶。
A、自然人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投資者終止的
B、自然人投資者被法院宣告失蹤的
C、投資者被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D、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參考答案:A、C、D
4、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持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保證金帳戶只限開立一個
B、持證企業境內期貨外匯專戶的戶數由國家外匯局根據企業業務需要商中國證監會掌握
C、每年年末,持證企業提出有數據支持的風險敞口,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D、持證企業對交易指令執行人員的授權應當經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確認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參考答案:A、B、C
5、期貨經紀公司要建立嚴密的會計控制系統。會計控制系統的建立要遵循( )原則。
A、規范化 B、程序化
C、授權分責、監督制約 D、帳務核對相符
參考答案:A、B、C、D
6、下列()機構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或未履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本辦法規定的備案、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A、期貨交易所 B、期貨經紀公司
C、期貨交易廳 D、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
參考答案:C、D
7、下列屬於中國期貨業協會職權范圍的是( ):
A、對於期貨交易廳等機構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B、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授予、管理和注銷
C、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時間、次數、制定考試大綱
D、規定申請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
參考答案:B、C、D
8、下列屬於中國證監會職權范圍的是( ):
A、對於期貨交易廳等機構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B、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種類
C、核准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
D、組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參考答案:A、C
9、期貨交易所中,下列職務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的是( ):
A、總經理 B、副總經理
C、理事長 D、副理事長
參考答案:A、B
10、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
A、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業務規則
B、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期貨交易品種
C、上市、修改或者終止期貨合約
D、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參考答案:A、B、C
11、下列屬於期貨經紀公司禁止性期貨交易行為的是( ):
A、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B、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
C、將受託業務進行轉委託 D、接受轉委託業務
參考答案:A、B、C、D
12、期貨交易所應當履行的職能包括:( )
A、制定並實施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B、發布市場信息
C、監管會員期貨業務,並將會員違規行為報中國證監會進行查處
D、監管制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
參考答案:B、D
13、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並且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
B、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結束後15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C、理事會是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D、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是理事會的職責之一
參考答案:C、D
14、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
A、地震、水災或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B、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
C、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時
D、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將產生重大影響
參考答案:A、D
15、下列關於期貨交易保證金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期貨經紀公司開戶銀行確認客戶資金到帳後方可開始交易
B、客戶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准倉單等質押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將客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C、客戶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並且須向期貨經紀公司說明資金來源,同時應提供相關證明
D、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期貨經紀公司調整保證金,以期貨經紀公司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准
參考答案:A、D
16、下列關於《期貨經紀合同》生效和修改的說法正確的有:( )
A、《期貨經紀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起生效
B、《期貨經紀合同》自客戶開戶資金匯入期貨經紀公司帳戶之日起生效
C、《期貨經紀合同》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雙方需協商一致並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期貨經紀合同的補充,其效力從屬於原合同
D、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期貨經紀公司有關的業務細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執行
參考答案:B、D
17、就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問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核准其任職資格
B、予以核準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C、未予核準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D、擬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取得任職資格後,推薦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為其辦理任職手續
參考答案:C、D
18、某期貨經紀公司下列做法錯誤的是:( )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病臨時不能履行職務,因此王某指定的由已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總經理陳某代其履行職責,並報中國期貨業協會進行了備案
B、公司擬任命其子公司董事趙某兼任公司副總經理,趙某已經取得高管任職資格
C、公司推薦公司財務負責人吳某申請高管任職資格,並由公司股東會出具了吳某的從業經歷證明
D、公司副總張某因涉嫌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調查,公司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後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了報告
參考答案:A、B、C、D
19、期貨經紀公司中下列人員的任職資格,需要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比照《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條件予以核准和管理的有:( )
A、獨立董事 B、財務部門負責人
C、合規審查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的負責人 D、期貨經紀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
參考答案:B、C、D
20、期貨經紀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在其任職期間除負責公司正常營運外,還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 )
A、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B、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及公司章程
C、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期貨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D、配合、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參考答案:A、B、C、D

㈨ 金融要考的四大證書是什麼

金融要考的四大證書:

1、基金從業資格證

基金從業人員必備的職業資格證書。

除了基金公司外,基金相關結構的從業人員都需要考取並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包括: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中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營銷人員。

4、銀行從業資格證

作為進入銀行工作的第一道門檻,銀行從業資格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學校、職場往往都有考證要求。銀行從業資格也分初、中級,更高一級的資格證含金量也更高。

銀行從業考試實務科目包括: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個人貸款、公司信貸和銀行管理,可以選擇其中的任意科目進行報考,同時也代表著不同的崗位方向。想進入銀行崗位的同學,這張證書千萬不能錯過。

㈩ 投資管理公司的什麼業務需要前置許可

前置許可證件是指當事人在辦理當前許可事項時,必須持有的上一環節的許可證件。例如,從事卷煙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或者審驗《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許可時,必須持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同樣,如果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才能辦理《營業執照》,在這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就是前置許可證件。

49 銀 行 業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 ①商業銀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②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由外匯管理機關核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含郵政儲蓄網點

50 非 銀 行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

51 證 券 業 《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 ①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章程、公司形式、合並分立及終止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修改章程、變更重大事項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52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實行業務許可

53 期貨業 《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①期貨經紀公司設立、業務范圍、解散、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境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聯合行文批復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審批下放到證監會派出機構,頒發營業部經營許可證(見第三批下放管理許可權第32項);取消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核准(見第三批第298項)

54 保險業 《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①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名稱、注冊資本、住所、業務范圍、合並、分立、修改章程、變更出資人、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③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機構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分支機構設立審批許可權下放到保監會派出機構(見第三批下放許可權第38 、39、40項);取消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開業核准(見第三批第325、326、337項)

55 典當行 《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

投資管理公司的什麼業務需要前置許可——這是國家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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