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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外匯信貸收支月報

發布時間:2022-05-18 19:38:27

1. 人行信貸收支月報全口徑各項存款和銀行業各項存款區別

人行信貸收支月報全口徑各項存款和銀行業各項存款的區別在於:人行月報全口徑存款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而銀行業各項存款不包括理財產品

2. 外匯管理

2008年8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第十五條 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市場准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准手續。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 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二十八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第二十九條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 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四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
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第五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外匯儲備多久公布一次哪裡可以看

本報訊 記者宋焱報道 為提高我國金融統計透明度,方便公眾獲取金融統計數據,央行日前公布了《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金融數據的時間表》。

按時間表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將在月後15日,公布金融機構本外幣、人民幣、外匯信貸收支表,其他商業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和貨幣供應量統計表;在季後15日,公布黃金儲備、外匯儲備和匯率統計表;在月後4周,公布貨幣當局、其他存款性公司資產負債表和存款性公司概覽。

《金融時報》將在月後15日前後以新聞稿公布上月的金融機構、其他商業銀行信貸收支和貨幣供應量、黃金儲備、外匯儲備、匯率統計的主要指標;在季後15日前後公布上季的報表。

《中國人民銀行季報》將在季後8周公布金融機構本外幣、人民幣、外匯信貸收支表,其他商業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和貨幣供應量統計表;以及外匯儲備統計表;貨幣當局、其他存款性公司資產負債表和存款性公司概覽;其他存款性公司、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財務公司資產負債表。

《中國人民銀行年報》將在年後5月公布除季報中的表格外,還包括金融業資產負債主要項目簡表,黃金儲備、匯率統計表和國際流動性報表。《金融年鑒》將在年後10月公布除年報中的表格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現金收入支出統計表和全國城鄉儲蓄存款報表。

另外,央行自2006年開始披露《存款性公司概覽》,《存款性公司概覽》與原來的《銀行概覽》口徑、內容基本一致,同時不再披露《銀行概覽》與《貨幣概覽》。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地址:http://www.pbc.gov.cn/

4. 外匯收支情況表有關指標如果理解

外匯收支情況表及填表說明
外 匯 收 支 情 況 表

編制單位: 2004年1月1日
組織機構代碼: 外匯登記證號碼: 單位:美元
資產 期初數 期末數 負債及經常項目差額 S期初數S S期末數S
一、外匯貨幣資金 0 0 十一、應付外匯賬款 0 0
1.1現金 其中:應付境內賬款
1.2資本金賬戶存款 11.1貨物貿易
1.3經常項目賬戶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1.4外債賬戶存款 融資租賃
1.5其他賬戶存款 11.2服務貿易
二、應收外匯賬款 0 0 其中:一年期以上
其中:應收境內賬款 11.3其他應付款
2.1貨物貿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2.2服務貿易 十二、預收外匯賬款
2.3其他應收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三、預付外匯賬款 十三、應付外籍人員工資
四、應收外匯股利 十四、應付外匯股利
其中:應收境內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五、境外投資 十五、境外借款 0 0
其中:固定資產 15.1金融機構借款
無形資產 15.2關聯企業借款
六、境內外匯投資 15.3其他借款
七、非外匯形式資產 0 0 15.4發行債券
7.1人民幣 十六、境內外匯借款
7.2固定資產 其中: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

7.3無形資產 十七、應付外匯利息
7.4資本對價轉移 其中:應付境內利息
7.5單方面資本轉移 十八、實收境外資本 0 0
7.6其他 18.1外國直接投資
八、結購匯差額 18.2外國證券投資
九、匯率折算差額 十九、實收境內外匯資本
十、其他資產 二十、經常項目差額
資產合計 0 0 負債和經常項目差額合計 0 0
附註:1.對外擔保本年新增擔保金額 美元,本年減少擔保金額 美元,年末余額 美元
2.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余額 美元
3.」其他資產」占」資產合計」的 %
填表日期:####年##月##日
編制人: 會計主管: 法定代表人:
審核會計師事務所: 注冊會計師:

填表說明
1、本表反映企業與境外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經濟交易以及與境內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實際發生金額記錄,「實收境外資本」、「實收境內外匯資本」在本表中作為負債記錄,各項數據涉及填報金額精確到個位數,小數點後數字四捨五入,實行第一年僅填期末數。
2、「外匯貨幣資金」項目:反映企業外幣現鈔、外幣銀行存款和其他外幣資金等的合計數。
3、「應收外匯賬款」、「應付外匯賬款」、「預付外匯賬款」、「預收外匯賬款」項目:反映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交易而產生的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款項,包括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
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遊、通訊服務、建築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咨詢、廣告、宣傳、電影、音像及其他商業服務。
「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主要反映企業因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軟體版權等知識產權的買賣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企業外方股東減資、先行收回投資以及企業因股權交易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也記入本項目。
融資租賃在「應付外匯賬款-貨物貿易」下記錄。
4、「應收外匯股利」項目:反映企業境外投資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投資應收取的被投資企業已宣告分配的現金股利。
5、「境外投資」項目:反映企業以外匯、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對境外股權性質的投資,按成本法填列。
6、「境內外匯投資」項目:反映企業境內外匯股權投資,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境內所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也記入本項目,該項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項目:反映企業以外幣計價但以人民幣結算的交易余額,該項目的增加反映企業以人民幣資金流入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或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企業外方股東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分配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增加本企業外方投資,企業以人民幣回收其境內外匯投資及收益;該項目的減少反映企業以人民幣資金支出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或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企業以人民幣支付境內外籍人員工資、外方先行收回投資款、減資款、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境內投資等。
8、「非外匯形式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項目:反映企業以外幣計價但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交割的交易余額,該項目的增加反映企業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流入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或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企業外方股東以境外機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向企業出資或融資或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分配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機器設備、無形資產出資,以機器設備、無形資產回收境外投資或境內外匯投資及收益;該項目的減少反映企業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支出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或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企業以機器設備、無形資產等作境外投資等。
9、「非外匯形式資產-資本對價轉移」項目:反映企業中外方股東之間不涉及本企業外匯現金流的股權變動余額,以及中外方債權債務關系人之間不涉及本企業外匯現金流的債權債務變動余額。
10、「非外匯形式資產-單方面資本轉移」項目:反映本企業對外金融債權、股權的單方面豁免或單方面放棄,以及境外金融債權人、股權人對本企業債權、股權的單方面豁免或單方面放棄,股權及金融債權交易的凈損益也記入本項目。
11、「非外匯形式資產-其它」項目:反映外方股東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業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金額。
12、「結購匯差額」項目:反映企業累計結匯發生額減去累計購匯發生額的凈差額。結匯是指企業將可支配外匯資金在銀行兌換為人民幣的行為,購匯是指企業在銀行以人民幣購買外匯的行為,本項目如為負數,也記錄在資產方。
13、「匯率折算差額」項目:以非美元幣種計價的經濟交易按照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匯率折算為美元記錄,在年末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匯匯率進行調整,調整差額計入本科目,匯兌損益也計入本科目,本項目如為負數,也記錄在資產方。
14、「應付外籍人員工資」項目:反映企業應付外籍人員工資。
15、「應付外方股利」項目:反映企業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給外方的現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機構借款、關聯企業借款、其他借款、發行債券」項目:反映企業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債券溢折價發行收入直接計入「境外借款-發行債券」項目。
17、「境內外匯借款」:反映企業向境內機構(包括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外匯資金。
18、「應付利息」項目:反映企業因借款和發行債券而應支付的利息,企業應收應付、預收預付賬款而發生的應收、應付利息也記錄在本項目。
19、「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外國證券投資」項目:本項目的增加反映外國投資者以外匯、人民幣利潤、實物和無形資產等形式投入的外國資本及購買中方股權形成的外國資本,以及企業以應付外方股東利潤、企業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的資本。外方溢折價投入的資本也記入本項目,本項目的減少反映企業外方減資、先行回收投資及向中方出讓股權。「外國證券投資」反映企業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國證券投資資本,股票溢折價發行收入也計入本項目。
20、「實收境內外匯資本」項目:反映企業收取的境內企業的外匯投資和境內居民的B股投資,接受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境內所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財產對本企業的投資也記入本項目。
21、「經常項目差額」項目:反映企業截止12月31日經營活動外匯收入和支出的凈差額。經常項目差額=(「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收入」+「投資收益」+「單方面經常轉移」)-(「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采購」+「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投資收益」+「外籍人員工資總額」)。 ①「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收入」項目應根據「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賬戶分析填列;② 「投資收益」反映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境外投資和外匯投資(包括外匯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該項目應根據「應收股利」、「投資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賬戶分析填列;「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投資收益」反映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對本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匯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收入,該項目應根據「應付股利」、「應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賬戶分析填列;③「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采購」項目應根據「材料采購」、「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員工資總額」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管理費用」 等賬戶分析填列;⑤「單方面經常轉移」項目借方反映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人對本企業債務的單方面豁免或對企業的外匯現金捐贈,貸方反映本企業對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的單方面放棄以及壞賬核銷。
22、本表各項目平衡關系如下:[經常項目差額 -(應收外匯賬款+預付外匯賬款+應收外匯股利-應付外匯賬款-預收外匯賬款-應付外籍人員工資-應付外方股利-應付外匯利息)]+[(境外借款+實收境外資本)-(境外投資+非外匯形式資產)]+[境內外匯借款+實收境內外匯資本-境內外匯投資-結購匯差額-匯率折算差額]+其他資產=外匯貨幣資金。
23、「其他資產」項目:為最終平衡項目,反映企業在編制本表過程中出現的誤差和遺漏,通過該項目的抵補,使「外匯收支情況表」資產合計等於負債和經常項目差額合計,本項目如為負數,也記錄在資產方。
24、本表填制完畢後,企業須在「編制單位」處蓋章,並由編制人、會計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簽章。

5. 金融機構人民幣信貸收支表

是積數,不是流量

6. 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收支是什麼意思

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收支,
是指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收入(資金來源)和信貸支出(資金運用)。
信貸收支統計,是對金融機構以信用方式集中和調劑的資金進行數量反映和分析的統計。是金融機構的主要統計業務。信貸收支統計可以反映經濟活動的結果,是宏觀經濟運行的縮影。從信貸收支統計中,可以全面、綜合地反映信貸資金的來源渠道,資金的性質和分布,反映資金的投向和分配,反映貨幣流通狀況。通過信貸收支統計活動,可以向政府決策機構提供決策資料; 是政府研究貨幣政策、運用經濟手段合理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搞好宏觀調控和監測的基礎。
信貸收支統計的內容分為信貸收入(資金來源)統計和信貸支出(資金運用)統計兩個方面。
我國的信貸收支統計是反映金融機構資金來源與運用情況的統計,為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服務。信貸收支統計分為數據採集、匯總上報和編制統計報表三階段。

7. 外幣貸款為什麼大於外幣存款

金融機構是可以向其他機構借外匯的,第一個對象就是外國金融機構,國內的金融機構可以向外國金融機構借進外匯再貸出,賺取貸出與借入的利息差。第二個對象是央行,在必要的時候金融機構可以向央行借入外匯。
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表見http://www.pbc.gov.cn/diaochatongji/tongjishuju/gofile.asp?file=2009S01.htm
表中可以看出來源部分有3項,存款、對國際金融機構負債和其他,其中「其他」項就是對央行的外幣借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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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YY,上次的表給錯了,這個才是http://www.pbc.gov.cn/diaochatongji/tongjishuju/gofile.asp?file=2009S02.htm

8. 信貸收支和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的區別

存款和貸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某種程度來說,剛好是一個對立的統一,貸款存款完成了一個閉環資金循環。

9. 央行金融機構本外幣收支信貸表和人民幣收支信貸表中的本外幣的人民幣的區別是什麼

本外幣=人民幣+外匯*匯率,也就是說是人民幣和外匯摺合成人民幣數據的合計數。而人民幣數據,只是單純的人民幣,不包含外匯數據。
本外幣和人民幣的數據來源,主要來源於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外匯的資產負債表,以上兩者通過會計指標向統計指標的轉換,最終成為可以看到的信貸收支表。
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中,除去存款, 金融債券,境外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後的數字。應該包括比如所有者權益,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長期應付款和金融負債等等項目。
由於本外幣信貸收支表中,已經不包括外匯占款,具體原因不明。所以在負債方也要減去相同的金額,所以其他一欄為負數。對於同業存款和流通中現金,在合並報表時能夠抵減的項目都已經抵減,所以本表中看不到人民幣同業存款和商業銀行持有的現金數。

10. 外匯年檢:外匯收支情況表如何填寫

外匯賬戶注銷,將應付外匯股利轉入未分配利潤,外匯收支情況表附註中「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余額」=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項目期末余額*外方股權比例。
一、基本說明
1、外匯收支情況表反映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經濟交易以及與境內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實際發生金額記錄。「實收境外資本」、「實收外匯境內資本」在本表中視同負債記錄。
2、外匯收支情況表填制基礎為權責發生制。
3、外匯收支情況表中「期末數」各項目反映的均是外商投資企業從成立以來到報告期期末期間發生的經濟活動的余額數,非當期發生數。
4、2002年期初余額的確定:
外匯收支情況表中各資產項目、負債項目及經常項目差額項目期末余額反映的均是歷年發生的累計數,有些項目可根據資產負債表中各會計科目分析填列(如:「境外投資」、「境內外匯投資」可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科目的余額分析填列),有些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很難找到各對應科目,需逐比查找並追溯至企業成立之初(如:結購匯差額),工作量很大。為操作方便,簡化工作量,在填報第一年(2002年)將外匯收支情況表中第七、八、九、十項(即「非外匯形式資產」、「結購匯差額」、「匯率折算差額」、「其他資產」)期初余額填列「零」,差額部分在「經常項目差額」項目中反映。
5、外匯收支情況表填報格式必須完整,即使部分項目期初、期末額均為零,也不得省略。

二、表頭項目
本表編制單位: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單位名稱填寫。
組織機構代碼: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號碼填寫。
外匯登記證號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分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上號碼填寫。
金額單位:一律使用美元計價,非美元幣種的外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匯匯率進行折算。各項數據涉及填報金額精確到個位數,小數點後數字四捨五入。

三、資產項目
1、「外匯貨幣資金」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外幣現鈔、外幣銀行存款和其他外幣資金等的合計數。本項目數據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所屬的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直接計算填列;其中:「外匯貨幣資金---資本金帳戶存款」根據「銀行存款---資本金帳戶」明細科目填列,以此類推。
2、「應收外匯賬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交易而產生的應收款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本項目數據應根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項目分析填列。如「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科目所屬外幣明細科目有借方余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應收外匯賬款---服務貿易」項目包括運輸、旅遊、通訊服務、建築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咨詢、廣告、宣傳、電影、音像及其他商業服務。
「應收外匯賬款---其他應收款」項目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因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軟體版權等知識產權的轉讓而發生的債權;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資、先行收回投資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因股權交易而發生的債權也記入本項目。
3、「預付外匯賬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貿易而產生的預付款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本項目數據應根據「預付賬款」科目的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填列。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外幣明細科目有借方余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4、「應收外匯股利」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投資應收取的被投資企業已宣告分配的現金股利。本項目應根據「應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5、「境外投資」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對境外股權性質的投資。該項目以成本法核算,根據「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和「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對於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資企業,也按成本法填列。
6、「境內外匯投資」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股權投資,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境內所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也記入本項目。該項目按成本法核算,根據「長期股權投資」、
「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對於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資企業,也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項目:
反映企業以外幣計價但以人民幣結算的交易余額,即企業自成立以來截止報告期12月31日以外幣計價但以人民幣結算交易的累計人民幣收入發生額和累計人民幣支出發生額的凈差額。
該項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資金流入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權益或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分配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增加本企業外方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回收其境內外匯投資及收益;
該項目的貸方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資金支出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權益或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
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支付境內外籍人員工資;
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支付外方股東先行收回投資款;
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支付外方股東減資款;
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等。
該項目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長期股權投資」、「應付工資」、「實收資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四、負債及經常項目差額
1、「應付外匯賬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交易而產生的應付款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本項目數據應根據「應付賬款」、
「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和「長期應付款」科目期末余額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項目分析填列。如「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所屬外幣明細科目有貸方余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融資租賃在「應付外匯賬款-貨物貿易」下記錄。
「應付外匯賬款---服務貿易」項目包括運輸、旅遊、通訊服務、建築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咨詢、廣告、宣傳、電影、音像及其他商業服務。
「應付外匯賬款---其他應付款」項目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因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軟體版權等知識產權的買賣而發生的債務;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減資、先行收回投資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因股權交易而發生的債務也記入本項目。
2、「預收外匯賬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貿易而產生的預收款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本項目數據應根據「預收賬款」科目的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合計填列。如「應收賬款」
科目所屬外幣明細科目有貸方余額的,也應包括在本項目內。
3、「應付外籍人員工資」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應付外籍人員工資。該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管理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如為借方余額,以負數填列。
4、「應付外方股利」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給外方的現金股利。本項目應根據「應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5、「境外借款-金融機構借款、關聯企業借款、其他借款、發行債券」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債券溢折價發行收入直接計入「境外借款-發行債券」項目。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科目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6、「境內外匯借款」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機構(包括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外匯資金。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長期借款」、「財務費用」等科目所屬相關外幣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7、「應付外匯利息」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因借款和發行債券而應支付的利息,企業應收應付、預收預付賬款而發生的應收、應付利息也記錄在本項目。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帳款」、「應付帳款」、「預收帳款」、「預付賬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財務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8、「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外國證券投資」項目:
「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項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減資、先行回收投資及向中方出讓股權等。
「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項目的貸方反映:
(1)外國投資者以外匯投入的資本;
(2)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投入的資本(參見「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
(3)外國投資者以實物和無形資產投入的資本(參見「非外匯形式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4)外國投資者購買中方股權形成的資本;
(5)外商投資企業以應付外方股東利潤轉增的資本;
(6)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的資本(參見「非外匯形式資產-其它」);
以外匯投入的資本溢折價部分;
其他。
「實收境外資本-外國證券投資」反映外商投資企業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國證券投資資本,股票溢折價發行收入也計入本項目。
本項目應根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9、「實收境內外匯資本」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收取的境內企業的外匯投資和境內居民的B股投資,接受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境內所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財產對本企業的投資也記入本項目。本項目應根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以投資者處於境外還是境內來劃分境外資本與境內外匯資本。
10、「經常項目差額」項目:
反映外商投資企業自成立以來至報告期期末期間發生的涉及外幣計價交易的經營活動的外匯收入和支出的凈差額。經常項目差額=(「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收入」+「投資收益」+「單方面經常轉移」)-(「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采購」+「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投資收益」+「外籍人員工資總額」)。其中:
(1)「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收入」項目應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
(2) 「投資收益」反映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境外投資和外匯投資(包括外匯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該項目應根據「應收股利」、「投資收益」和「財務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3)「單方面經常轉移」項目:該項目借方反映本企業對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的單方面放棄以及壞賬核銷,該項目貸方反映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人對本企業債務的單方面豁免或對企業的外匯現金捐贈。借方反映企業對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的單方面放棄以及壞賬核銷。該項目應根據「外匯貨幣資金」、「應收外匯帳款」、「應付外匯帳款」
「預收外匯帳款」、「預收外匯帳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4)「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采購」項目:應根據「材料采購」、「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主營業務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5)「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投資收益」項目:反映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匯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收入;該項目應根據「應付股利」、「應付利息」、「未分配利潤」、「財務費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6)「外籍人員工資總額」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管理費用」 等科目分析填列。

五、其他說明
1、外匯收支情況表各項目平衡關系如下:
外匯貨幣資金=現金+資本金帳戶存款+經常項目帳戶存款+外債帳戶存款+其他帳戶存款;
應收外匯帳款=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應收款;
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資本對價轉移+單方面資本轉移+其他;
結購匯差額=結匯金額-購匯金額;
應付外匯帳款=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應付款;
境外借款=金融機構借款+關聯企業借款+其他借款+發行債券;
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外國證券投資;
-(應收外匯賬款+預付外匯賬款+應收外匯股利-應付外匯賬款-預收外匯賬款-應付外籍人員工資-應付外方股利-應付外匯利息)]+[(境外借款+實收境外資本)-(境外投資+非外匯形式資產)]+[境內外匯借款+實收境內外匯資本-境內外匯投資-結購匯差額-匯率折算差額]+其他資產=外匯貨幣資金;
資產合計=負債和經常項目差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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