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這是有關省外匯管理局的,外資公司由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如果未辦,外匯管理局征詢函,被外匯管理局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若未到外匯局詢證而為企業出具驗資報告(是這個意思么?),責任應該在會計師事務所。至於處罰,目前尚未出台此類事件的處罰細則,一般按照《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個人認為適用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因為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驗資報告必須經過外匯局詢證,而詢證要向外匯局提供其驗資相關材料。未作詢證,可視為違反上述條款規定。處罰標准在該條款規定范圍之內,具體依據情節後果嚴重與否由外匯局裁定。如該企業資本金已經結匯,甚至是違反規定使用了結匯資金,那可視為情節較嚴重,處罰會重些。當然外匯局也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減輕或減免處罰的決定。
㈡ 怎樣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查詢外匯額度是否已批准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查詢外匯額度是否已批准方法:
1、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平台,;
2、選擇點擊收付匯登記查詢;
3、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後,如果可付匯金額是0.00,就要去外管局拿一張預付貨款核准審批表,簽完後蓋章跟對應的合同一起(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局)交給外管局,就可以確認了;
4、確認後再登陸網上平台輸入付匯的銀行代碼就可以付匯了。
如果是出口收匯,公司待核查賬戶上如果收到一筆外匯,收匯銀行會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上做登記,並產生一個申報號碼,外貿企業必須在7天內對這筆外匯做個申報,具體就是在這個平台上確定該筆外匯的金額及用途。如果用途是一般貿易項下的貨款,就必須在上一次申報的基礎上,再填入核銷單號碼。外匯管理局會根據企業申報的情況,對該筆外匯予以核銷。
㈢ 企業貿易外匯管理類別怎樣查詢
查詢外匯管理局的類別有以下兩種方式:
1、企業可登陸貨物貿易外匯檢測系統-選擇企業信息管理-企業管理信息查詢。
2、打電話咨詢當地外管局進行查詢,或者到當地外匯管理局進行查詢。
㈣ 公司被外匯管理局處罰怎麼辦
預付外匯要寫保證書,保證3個月內進口,憑有海關的進口報關記錄,進口後提交報關單, INVOICE。如果3個月內貨還沒有到的,再申請延長進口3個月。如果通過其他渠道進口,權衡一下是不是退回重新進口。如果國外不發貨,看能否把外匯退回國內。
㈤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㈥ 我們是剛剛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進行外匯登記時,外匯管理局說超過了30天,需要罰款30萬以下。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匯資函字[1996]第187號)規定:"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確實,你們沒有及時去登記,至於罰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有這么一條:「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這個外匯局說了算,你們看能不能找找人,爭取少罰或不罰。
㈦ 如何查看企業在外匯管理局的類別
匯通網經紀商看看,就不知道你說的平台有沒有被收錄
㈧ 在哪裡查詢外匯管理局是A類企業的
查詢外匯管理局的類別有以下兩種方式:
1、企業可登陸貨物貿易外匯檢測系統-選擇企業信息管理-企業管理信息查詢。
2、打電話咨詢當地外管局進行查詢,或者到當地外匯管理局進行查詢。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8)企業外匯管理局罰款查詢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㈨ 外匯管理局罰款標准
法律分析:下列行為,都屬於逃匯:一、 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二、 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 , 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㈩ 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外匯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外匯局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已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查處依據。
第四條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外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