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時,申請人需要提供哪些涉稅資料
自2013年9月1日起,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外匯資金,除按照公告規定免予備案外,均需要申請辦理稅務備案。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B. 13年9月1日實行的國字文件對服務貿易等項目 對於完稅證明完全用備案表來取代了么
可以這么說。對外支付放鬆了很多。備案之後可以先付匯,然後再去交稅。
但是不同地區的稅務局執行情況有區別,有的還是挺麻煩的。
C. 對外付匯去稅務局備案,每筆超過5萬美金的都去備案還是把合同金額備案後就不用每次都去了
一、有如下兩種情況:
(1)如果企業同時一次支付幾個小合同,單筆合同金額不超過5萬美金,但是合計超過,是需要備案的。如果合同之間有關聯,簽訂的主體是同一個,加總超過5萬美金,需要備案。
(2)如果合同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單個合同不超過5萬美金,不需要備案。
企業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具體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萬美元)特定外匯資金的,向稅務機關提交相應表格和資料,稅務機關予以備案。
二、《公告》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的下列外匯資金,除特殊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3)服務貿易外匯備案表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市場准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D. 對外付匯去稅務局備案,每筆超過5萬美金的都去備案還是把合同金額備案,以後就不用每次去了
1、有如下兩種情況:
(1)如果企業同時一次支付幾個小合同,單筆合同金額不超過5萬美金,但是合計超過,是需要備案的。如果合同之間有關聯,簽訂的主體是同一個,加總超過5萬美金,需要備案。
(2)如果合同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單個合同不超過5萬美金,不需要備案。
您企業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具體判斷。
2、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萬美元)特定外匯資金的,向稅務機關提交相應表格和資料,稅務機關予以備案。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
報送資料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3 份。
(2)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對外支付時提供) 。
E. 服務貿易對外稅務備案表 丟失了,怎麼辦,能補嗎,怎麼補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遺失後,如需補辦,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商務局辦理:
1、載有遺失聲明的《國際商報》或《北京日報》報紙原件;
註:遺失聲明需寫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全稱、公司名稱、證書的登記表編號(注意:不是進出口企業代碼)。
2、《遺失補辦申請書》
3、下載空白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填寫完整後在第二頁法人代表簽字、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此事項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領取新表格時,需攜帶以下材料:
A 、如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需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B 、或受託領證人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該企業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看起來很麻煩吧,所以建議你還是向當地商務局的對外貿易管理處(114查號)咨詢一下,是不是有比較簡單的辦法。
F. 服務貿易收匯需審核稅務備案表嗎
服務貿易收匯需審核稅務備案表。
公告2013年第40號
為便利對外支付和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現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 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G. 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如何獲取《備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稅務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H. 付服務項下外匯的稅務備案表可以補備案的嗎
請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外匯資金,屬於以下幾種情況,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非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如果根據稅法規定需要扣繳稅款的,各納稅人應先申報繳納相關稅款,再進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備案,盡量降低稅收風險。